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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南山马 · 2011-07-07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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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废除封建的土地关系以后,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变迁,履践了一条“之”字形的轨迹,即从五十年代的合作化,到八十年代的包产到户;再由今天的土地承包到“新农合”(通常专指“新时期农村合作医疗”,我这里是借用,泛指当前农村各种组织形式的联合经济)。

在中国,农民历来是最庞大的小生产者群体。土改以后,农民获得了土地,生产发展了,收入普遍得到提高。大多数农民家庭的境况,达到了过去的中农水平,但与此同时,也显示出贫富分化的趋势,有些地方还出现了雇工剥削的现象。这种情形,似乎验证了列宁的论断:“小生产是经常地、大量地、每日每时地产生着资本主义的”【1】,而“社会主义就是要消灭剥削”。恩格斯主张:“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2】  按照这一思路,既要发展生产,又要消灭剥削,巩固工农联盟,唯一的选择就是实行农业合作化。毛泽东更直截了当地说,“我们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目的,是要在农村这个最广阔的土地上根绝资本主义的来源。”【3】

但是,资本主义不是通过一次社会主义改造就可以“根绝”的。革命首先消灭的是资本的本质,而它的躯壳——资本形态,还要存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改造后的城市工商业依然采用资本形态,不过它的性质已由私人资本变成了公有资本。这种新的资本虽然还带有旧资本的痕迹,但其内核是共产党的主张和人民的利益: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引导和改造其他经济成份,改造自身内部治理结构,创新生产方式,最终达到消除一切资本形态之目的。

但农村的情况却有不同。旧中国的农村一直以非资本主义经济为主,资本主义农业可谓凤毛麟角。合作化以后,公有资本形态的城市工商业,以从未有过的规模渗入农村。“一大二公、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使这种渗透的程度进一步加深。从经济的意义上说,这种渗透不是推进农业的资本化,而是以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等形式实行人民国家资本的积累。其结果,一方面是人民国家资本实力的增强,从而加大了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力度;一方面阻断了农民与市场的直接联系,形成产销分隔,城乡分隔,相对封闭的二元经济结构。

实践表明,片面的所有制方面的合作化,其效果一般不会使农村人口的生活水准超过中农,甚至有可能从中农线向下退缩。这是什么原因呢?

人民国家资本积累是一个原因,但不是根本的原因,根本原因有两条,一是农业生产资料技术属性的落后,二是相对封闭的经济形态。前者是基础,后者是条件。就封闭的农业而言,在生产资料技术属性还停留在中世纪水平的历史阶段,其发展程度最高的无剥削形式便是中农经济。土地公有并不能改变这种状况,这是为整个农耕社会历史所证明了的。

马克思在分析俄国村社制度时曾经指出:这种社会形态进一步发展的前途,要“取决于农业范围以外资本主义生产的一般发展”【4】。中国理论界一直认为,自三大改造以后,在“农业范围以外”的,已经是完全的社会主义经济,因而中国的农业跨越所谓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应当是没有问题的。他们没有认识到:这种“农业以外的”社会主义经济所采用的仍是资本形态,“所不同的是所有制变更了”(毛泽东语) 【5】,形成了人民国家资本和工人集体资本这两种公有资本。合作化的实践完全证明了马克思的判断。在消灭了地主阶级剥削制度之后,农业发展的前途只有两种:一种是私人资本主义的农业,一种是公有资本形态的农业。防止产生资本剥削的唯一正确途径,就是发展公有资本经营。

新中国在前三十年,逐步建立了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作为基础的农业,依托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势,生产条件有了显著改善,科学技术有了长足的进步,产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抗拒自然灾害的能力大为增强。但是,从生产计划到产品价格均由国家规定;城乡间贸易主体长期固化为国营商业和国家控制的供销系统;农村集市贸易还停留在原始的低端水平;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动。一句话,农村仍处在相对封闭的半自然经济状态,没有形成同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资本形态和产业体系。

仅靠所有制方面的合作化,而不同时采用资本形态的商品生产,传统的农业就不能建立起同其它产业之间的直接经济联系,很难从犁、耙、镰、锄为主的生产力基础上发展到工业化(机械化、电气化、化学化、水利化)。退一步说,即便农业实现了狭义的生产过程的工业化,也不可能实现全部生产过程的产业化,最终狭义生产过程的工业化也难免陷入困境。所有这些后果,都会导致合作化的失败,并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产业化的现代概念,就是形成资本形态的系列产品与服务供应链,它是一个更高级的阶段,即由分散的商品生产向全社会网络经济发展的过程。今日中国的农业要实现产业化,并有机地融入国民经济体系,首先它的经营方式必须上升为资本形态的、或者说,企业类型的组织与运作,而无论其主体属于哪一种所有制形式(如社队组织、村组合作、家庭承包、国有农场、私人农场等等)。

八十年代初实行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恰恰不是从改变经济形态入手,而是改变原来的所有关系,走上一条经过小生产自然发育的所谓渐进式发展道路。选择这条道路,可能是考虑到中国农村人多地少、农业商品化率较低等国情,为满足眼前利益而采取的权宜之策。但是,这种选择对于农业的现代化与可持续发展、协调产业化过程中各种矛盾所带来的阻滞和延误,是非常严重的。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名义下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和“土地承包”,是农用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三种不同形式,也是农地使用权由集体转到农户手中的过程。在“包干到户”的形式下,就已经取消了所谓“联产”的限制,《土地承包法》【6】的实施,则意味着过程的基本完成。但是,农户始终没有获得全部的土地经营权与收益权。在中国,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也是不完全的,国家仍保留着土地的最终处分权和部分收益权。这一点在土地流转、特别在非农土地的流转中体现得十分明显。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这种分离,虽然使农业劳动与土地的结合回复到个体形式,但毕竟敞开了农民同市场直接联系的窗口,资本形态的经营方式成为可能。但是,它的具体做法却是打碎原来的生产组织,这样,农业便很难通过公有资本形态走向集体化发展的道路;又由于未确立土地的私人经营权,同样也阻碍着农业通过私人资本形态走向集约化发展的道路。改革以来,虽然伴以有限的市场化政策和小范围的科技应用,也能带来产品结构的改良和一定程度的增产,但囿于小块耕种方式,便从根本上排斥了采用大规模现代改良措施的任何可能性。与改革以前相比,这种小生产的半自然经济状态,同其他产业更加不对称。我们在农村看到的一种普遍现象便是,在家庭联产承包制范围内,中农水平又成为农民不可逾越的极限。

改革开放的开始,标志着人民国家资本积累过程的完成,工农业产品剪刀差逐步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但在农村改革的前一阶段,我们没有把“剪刀”交给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而是交给了那些活跃在城乡之间的涉农企业和个体商贩。过去那种来自农业的积累,这时多半成了私商们的猎物,而不能反哺于农业。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支助也就变成了净补贴。在强大的城市产业资本面前,农民没有足以同对方相抗衡的经济组织,在产品价格方面便没有发言权,“增产不增收”,“种粮的不如卖粮的,养猪的不如卖猪的”等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此外,地租——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本应成为农业发展的重要积累形式,但在改革中始终没有得到重视和界定。除了非农地流转外,地租被“三提五统” 【7】、“农业税附加”【8】这些费税所替代。这类费税的种目繁多,内容几乎无所不包,集体收益与国家税费混淆不清。而其征收方式,则无论是按人头还是按地亩,是分成制还是定额制,都没有体现出级差地租的性质。

资本形态地租产生的前提,是土地所有权与成熟的生产价格形成机制。不确立这个前提,地租就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这是基层组织乱收费和乱摊派成风的根源。由此引发“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民的农业收入在缴纳税费之后的剩余,不足以维持农民劳动力再生产和农业简单再生产” 【9】,以致部分土地抛荒的现象。这种情况直到取消农业税以后才有所好转。然而,令人哑然失笑的是,在取消农业税的同时,连带将地租也取消了。地租不同于税收和规费,它体现着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经济联系,是客观存在于社会经济链条中的一个必要环节。它可以视情状减免,但不能取消。

公社经济组织的迅速瓦解,造成农村社会公共建设主体缺位,因而不能不对农业生产和农村人民生活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耕地面积减少、土壤肥力退化,森林、草场遭到破坏,农田水利、电气、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能力降低,机械化进程放慢,农业科技的大规模推广受到限制,供销、金融系统萎缩,医疗条件恶化、教育事业发展迟缓,抗拒自然灾害的能力大为削弱。加之生产成本逐年上升,农民和农村集体负债累累,城乡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大批农村青壮年纷纷离乡背井,涌向沿海经济发达城市,形成一道波澜汹涌的奇观:民工潮。

这类似于资本主义成长期的乡村景象。卢森堡曾经分析指出,农业这种前资本主义的生产,在资本主义成熟时期,仍然是资本主义生产所依存的非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一方面,它为城市工业提供源源不断的原料和劳动力,另一方面,它又是工业资本剩余价值的实现场所。她认为:工业的“剩余价值既不能由工人,也不能由资本家来实现,而是由那种属于非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社会阶层或社会结构来实现。”“剩余价值的非资本主义的购买者之存在,乃是资本及其积累的直接的生存条件。而且,在这个限度内,又是资本积累问题的决定性力量。”【10】 今天我们又看到,在产业资本面前,农民一旦失去自己的组织,是怎样一步步堕入困顿的。

中国的农业,要么是进步为私人的或者公有的资本形态的经济,要么是退回到前资本主义状态,继续作为资本剥削和资本积累的对象。反思三十年前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当初实在没有必要借用十几个农民的手指印,命令全国农民去搞“一刀切”,而应当因地制宜,让更多的农村集体在保留“队为基础”的条件下,像华西村、南街村那样,采用资本形态来运作,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

在今天的经济学界,市场经济和产业化理论几成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但是,他们的这种理论却不包括资本形态内容。这就像化学不谈分子结构,生物学不谈蛋白质一样粗陋。商品生产当然需要市场,但市场只是条件,资本才是主体。有什么样的主体,便会有什么样的市场。与已经资本化的城市工商业相对应,单个小农家庭、私人资本农场、农村集体资本组织所参与形成的市场是完全不一样的。

农业由非资本形态转变为资本形态,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同样技术属性的生产资料,因各地生产条件的差异,适应它的经济形态也是不同的。例如机械的使用,在地广人稀的北美和欧洲,可能实现接近于农产品价值的生产价格,形成私人资本主义的大农业,然而在中国则不会有大范围的成功。其原因在于:一、农村人多地少的国情在短期内不会改变;二、适宜这种国情、同时又适宜资本经营的农业生产技术(如转基因技术)尚未成熟。在这样的情况下,只有公有资本形态才能保护农民和发展农业,而私人资本(涉农私企和种植大户)的趋利性则可能给农民,甚至给整个社会带来灾难。

私人资本的前提是劳动与土地的分离,以及与之伴生的城市与乡村的分离。马克思说:“城市和乡村的分离也可看做是资本和地产的分离,看做是资本不依赖于地产而存在和发展的开始,也就是仅仅以劳动和交换为基础的所有制的开始。”【11】 这里所谓的分离是资本行为的共性,不依赖于地产则是非农资本的特殊性。非农资本之所以不依赖于地产,是因为土地的自然物质并不成为这些资本的生产要素。这些资本另有所依赖,即依赖于工业生产资料的技术属性。工业、以及主要为工业服务的第三产业的技术属性,恰好就可以不依赖于地产,而同时使城市化成为必然。

但农业是依赖于地产的。当适宜资本化生产的新技术尚未普遍应用之前,对于农业的发展,这种分离本身就构成一道铁幕。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的资本有机构成、农产品生产价格低于其价值,是一个长期的普遍的事实。我们看到,虽然私人资本也多次青睐农业,但总是因其在多数时期都低于社会的平均利润率而畏缩。为了吃饭,为了支撑资本所倚赖的其他产业,全世界所有的国家资本都不得不补贴农业。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现在。今天有许多人反对转基因技术应用于生产,但是他们没有注意到,这或许正是资本在作一次历史性的华丽转身。

农业是人类的生命线。农业的安全与稳定,关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全球宜农土地分布不均,气候与生态环境恶化,经济危机愈演愈烈,对粮食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据联合国粮农组织发布的报告称,今天世界上仍有六分之一的人口处于饥饿和营养不足【12】。这不仅需要发展农业科技,增大对农投资,扩大全球范围的农产品贸易,但更重要的是社会制度的改革与农业政策的调整。

小农不能解决今天的农业问题,资产阶级也不能解决今天的农业问题。今天的农业,正处在有史以来一个最伟大的转折点上,存在极大的发展潜力。如果说过去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农业对于资本只是一块鸡肋,只能在它的边缘浅尝则止,那么今天的资本正在以最新的科学技术向农业的深度进军,把鸡肋变成禁脔。但是,对私人资本来说,投资就为了赚钱,这是天经地义的,而不会顾及社会责任和道德非议。一切科学技术也都是赚钱的工具,它可以是“第一生产力”(在资产阶级看来能够赚钱的东西都是生产力),但实际上也可能是最可怕的破坏力,如孟山都的基因重组技术,美国和英国的克隆技术,以及在食品中掺假掺毒的技术,都是如此。这和在共产党领导下的公有资本完全不同。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是迫近人类生存的底线,自然规律就越会迫使更多的人们坚决地站到公有资本一边。

综合以上看法,我的结论便是:对于今日中国的农业,因其参差不齐的生产资料技术属性和复杂多样的地理环境,当然应该容许多种经济成份和经济形态的存在,任何“一刀切”做法都是不对的;还应该看到,只有在资本形态下,才可能改变传统农业的生产方式,形成规模化生产与产业化分工,促进生产资料技术属性的发展,提高生产率;再就是,与私人资本相比,公有资本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包容性和可调节性,所以,在后续的改革中,应当注意对私人资本的规范和引导,而将公有资本农业作为发展的主要方向。

注释

1、列宁:《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

2、恩格斯:《法德农民问题》

3、毛泽东:《农业合作化的一场辩论和当前的阶级斗争》

4、马克思:《资本论》

5、毛泽东会见丹麦首相保罗.哈特林时的谈话(1974年10月20日)。原话是:“总而言之,中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解放前跟资本主义差不多。现在还实行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所不同的是所有制变更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8月29日九届人大第二十九次常委会议通过,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进一步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和有限制的土地流转权。

7、“三提五统”是指“费改税”以前三项村提留和五项乡统筹,由人民公社时期集体经济组织各项管理费和积累提留转化而来。三项村提留即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五项乡统筹费指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事业款项,村乡两级收费大致各占50%。,一般采用分成制,按人口数收取。1991年底国务院颁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村提留和乡统筹征收标准 “以乡为单位,以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和计算方法统计的数据为依据,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但在实际征收中一直极为混乱。自2000年农村税费改革开始并入“农业税附加”统一征收。
      8、农业税是一种按地亩定额制的实物税。1958年6月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全国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各地区税率有不同,最高不得超过常年产量的25%。该条例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农业税附加”是地方政府按农业税的一定比例加征的税款,由征税机关随同正税一并征收,一般不超过应纳农业税额的15%,最高不得超过30%。2000年税改政策规定,农业税附加款在每年底由区县税务机关退入乡镇(区县)财政专户,实行“乡管村用,量入为出,据实拨付,重点保证”的原则,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供养经费和村办公经费三项支出,乡村两级不再收取 “三提留、五统筹”。农业税取消后,村级三项经费改由地方财政安排补助。

9、李昌平:《“三农”问题会不会导致中国崩溃》

10、卢森堡:《资本积累论》

11、马克思:《费尔巴哈》

12、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2009年):《世界粮食不安全状况-经济危机影响及获得的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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