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下乡与山林流转
——来自湖北S镇的经验
内容摘要:在S镇,一心谋取利润的资本正在大规模地进入山林开发领域,这正迎合了乡镇政府招商引资的需要,由此形成了山林流转的初始动力;在流转过程中,资本充分利用了乡村社会中的非正式资源和正式资源,从而使得流转的效率大为提高。表明上看,流转是基于农户的自愿原则,但流转的发生却是被动员、被发动的结果,程序的正义掩盖了实质的不平等。由于基层社会的权力关系对权利形态的塑造,产权建设的孤军深入无法实质上保障农户的利益。在某种意义上,农户土地收益的增加不仅要有新的“权利束”的出现,还在于这种新的产权合约与其嵌入政治环境之间的相互协调。
关键词:山林流转;产权;资本;
一、问题的提出
2003年肇始于福建、江西等省,后又逐渐推及全国的集体林权改革被认为是在中国农村推行的又一项重大制度变革。在“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的改革目标指导下,林权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将以山林承包经营权为核心的各项权利“还权于民”,以增加农民种植山林的积极性,实现山林的规模化经营。显然,这对于增加农民收入、改善自然环境和社会生态都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此项改革在许多地区还并没有完全结束,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了诸多有权属争议的地带,围绕着其权属的再次确定,不少农村地区都产生了一定数量的山林纠纷。不过,从整体上看,在中央以及地方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大面积山林的权属问题已经初步稳定了下来,农户就此获得了“70年不变”的承包权。继而,农户又获得了山林的抵押权、流转权等一系列法权。如果说“产权是一束权利”[1]的话,就当前国家对山林产权的界定而言,尽管农户还不享有山林的所有权,但从其事实上享有的权利体系上看,这也已经是一种“准私有”的产权结构了。
在山林的权利体系中,山林流转权被寄予了特别的意义和作用,因为实现山林流转能够盘活农村的资源,从而给农户带来经济效益。正因为此,山林流转,乃至更宽泛意义上的土地流转正在成为一项热门话题而被提上了各级政府的工作日程。然而,法律事实与社会事实之间经常并不一致,农户所享有的山林法权能否转化为现实收益还取决于除法律和政策规定之外的其他社会政治条件。正如基层官员经常调侃所言“村骗镇、镇骗县,一直骗到国务院”,这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的现实国情不仅彰显了官僚系统内部下级对待上级政策的有意识“变通”,也提醒我们要更多地关注法律和政策的实践形态,而绝不能将对制度本身的考察取代了对现实社会的理解。
围绕着农村中重要的资源——山林的收益,一个重要的时代特征是资本开始下乡,以从中“分得一杯羹”。 当资本进入到山林开发领域时,被假设为制度最大受益者的农户能否获得产权扩大所应有的收益?以资本为中心所产生的相互关系结构是否会对山林流转的形态产生影响?在一个利益主体已经多元化的底层社会环境中,我们还不能天真地认为山林产权的增长直接等同于农户收益的增加,而完全无视利益相关者在实践中对文本权利的再次塑造。在山林产权的建构已经或即将完成的背景下,考察产权与其所嵌入的社会——政治生态之间的互动与关联乃是本文欲实现的基本研究目标。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方法
从宽泛的角度来理解,山林也是土地的一种,而土地的交易与流转是当前学界对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研究的焦点。由于中国农村实行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土地的产权被分解为三种权利:一是所有权;二是承包权;三是经营权(张红宇,2002)。在这种制度架构下,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的所有权,作为实际耕种者的农户则享有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但由于国家不断强调农户承包权的稳定,从土地承包30年不变,到山林承包70年不变,农户的承包权事实上被赋予了所有权的内涵。在当前,至少在法律上,农户对土地和山林的处置权已经被确立起来,通过土地和山林流转的方式来增加家庭收入完全成为了可能。
当前关于土地流转的研究主要是从经济学的视角展开,国家推动土地流转的初衷与设想很大程度上能在其中找到依据。在姚洋看来,土地流转可能产生边际产出拉平和交易收益两种效应。前者指土地的自由流转能够促使土地边际产出较小的农户将土地出租给边际产出较高的农户,从而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后者指土地交易性的提高能够提高农户进行土地投资的积极性(姚洋,2000)。从现实来看,这种论断具有经验的支撑。据统计,土地流转频次最高的是在浙江、江苏等地区,当地的区位优势使得农业产业结构得到调整,较高的经济作物收益成为推动土地流转的市场动力,土地流转也因此发挥了配置土地资源的效力,进而增强了地方的经济与社会活力,乡村利益格局面临着重构(王景新,2004)。
面对土地流转所产生的经济功能和效益,学界对土地流转的研究主要聚焦于土地流转的方式、影响土地流转的因素以及规范土地流转的对策、措施等方面。在土地流转方式上,有人认为在东中西部省份存在不同的流转模式(孔祥智、伍振军等,2010),强调“股田制”应该作为主要的流转方式(杨德才,2005);在影响土地流转的因素上,有人认为土地产权不完整对土地流转市场形成产生了阻碍(钱忠好,2002),认为土地流转所需要的中介组织表现出了混乱与无序(黄祖辉、王朋,2002);为了更好地推动土地流转,有人认为应该培育农村土地租赁市场、强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黄贤金、方鹏,2002;张红宇,2002),强调建立计划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土地流转机制(刘守英,2001)等等。
在这些学者的研究假设中,土地是一种生产要素,其应该如商品一样完全自由地流通。在他们看来,中国农业的方向是要形成农业生产的产业分工和地区分工,即区域农业生产规模化的经营,而土地流转的不畅制约了这种规模经营的实现(马晓河、崔红志,2002)。一言蔽之,以上对土地流转的研究都是从合理配置资源的角度展开,并把农户在农地流转过程中的行为假定为一种理性行为。他们的一个前提性判断是,农户参与农地流转的行为是经济利益驱动的结果,土地流转能够实现农户经济收益的最大化。因此,当前土地制度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如何破解土地流转的难题,以使得土地流转更加顺畅地进行。这种判断隐含着进一步的判断和推论,即任何有助于推动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的手段和措施都是有益的,其中自然也包括了资本所主导的土地流转。
现有关于土地流转的研究还关注了土地流转对农村社会所产生的社会政治影响。有学者认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使农户家庭收入、劳动力流向、社区公共需求发生了变化,从而给村庄治理的内容、方向、目标和模式产生了冲击(吴晓燕,2009);还有学者探讨了土地流转对农村阶层分化的影响,认为其重塑了农村的阶层结构,进而丰富了农村的阶层体系(管兵,2004;陈成文,2006)。在将社会的因素纳入到对土地流转的研究中来时,有学者基于实证调研发现,在当前农村阶层分化的条件下,不同阶层农户对于土地流转有着不同的态度,其中举家务农阶层和村庄贫弱农户对土地的依赖性较高,土地流转的制度安排忽视了这部分农户的利益(陈柏峰,2009)。这意味着,一旦土地大规模流转,在市场的自由交易中,一部分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有可能丧失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民的两极分化将会出现。进而,他们有可能涌入城市,形成所谓的城市“贫民窟“现象(李昌平,2008;潘维,2009;贺雪峰,2010)。
以上这些研究给本文以重要的启示,但是其呈现的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局面:一方面是土地流转所可能产生的巨大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却是土地流转所可能导致的严重社会后果。在前者的理论预设中,农户的行为是“理性”的,他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任何资本的到来都不会改变这一事实;而在后者的理论预设中,农户的行为却是“非理性”的,因为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无法对将来生活进行预测,而舍弃了作为自己长远生存保障的土地。这两种互相抵牾的对农户行为的假设并存于当前关于土地流转的研究之中。在这个意义上,或者囿于农业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壁垒,或者基于不同的意识形态,以上的这些研究基于互不从属的逻辑,相互之间还难以形成一个互相贯通、涵蕴的总体性解释。
进一步而言,“经济效益”论者所设想的是一个自由平等的农地流转市场,农户能根据自身的利益作出合理的理性选择。但是,这种平等的市场是否存在却是需要质疑的,一旦权力和资本介入到土地流转中来,土地自由流转的逻辑就有可能被改变;“社会后果”论者将农户失去土地的原因归咎于农户的“不理性”,似乎农户“有钱就会乱花”,而不能成为独立作出行为选择并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主体。在土地权利的处置上,虽然不排除有少数“短视”农户的存在,但大部分的农户是能够为自己将来考虑的,除非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国家扩大农户所享有的土地法权反而导致他们更加不珍惜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也与真实的生活经验不符。因而,在我看来,无论是赞成土地流转者还是反对者都存在一个共同的缺陷,他们都设想了一个过于理想化的土地流转环境,仅仅将农户作为土地流转中的唯一主体,而忽视了土地流转中多元化利益主体的存在,无视了其他变量对农户流转行为的影响。
作为一项个案研究,本文的研究对象不能涵盖当前山林流转的全貌,而只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山林流转。虽然笔者以及所在的研究团队在近几年全国范围内的社会调研中发现资本下乡的现象已经较为普遍,但由于没有进行科学的抽样和统计学上的分析,还不能对本文研究的代表性作出准确测量。因此,与当前采用量化统计方法来研究土地和山林流转的方式不同,本文采用的个案研究方法追求的是一种“片面的深刻”(吴毅,2008)。在对山林流转的事实与经验进行“深描”和呈现的基础之上,本文更着意于展示被科学实证主义研究所容易遮蔽的社会内部各种关系的复杂性。
三、流转的初始动力:“一切为了发展”
(一)地域社会
本文的调研乡镇——S镇位于湖北省中部,行政上隶属楚州市白云区[2],S镇境内辖27个行政村,现有人口3.6万,其中农业人口3.1万,城镇人口5000。全镇共有耕地4.1万亩,林地6.8万亩。该镇境内有农副产品加工、服装贸易和磷化工等57家企业,其中包括一家特大型的化工企业。不过,从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上看,S镇仍然属于传统的农业型地区,务农和外出打工仍然是当地农村的主要收入来源。2009年,全镇人均农民收入为4000元左右,绝大多数农户的经济水平处于“温饱有余,小康不足”的阶段。
关于鄂中农村的社会特征,已经有学者作出了研究,如贺雪峰的《新乡土中国》、陈涛的《村将不村——鄂中村治研究》等。从区域比较上看,这一地区的村民呈现出高度的“原子化”特征,即农户缺少对更高一级血缘单位的认同,体现出高度的以核心家庭为本位的利益取向。在江西、福建等地区至今仍然有着重要影响的家族力量这一地区几乎难见踪迹,这一方面使得当地农户具有极强的“现代”意识,另一方面却也使得农户在行动中缺少了一项重要的“社会资本”。因此,无论是在村庄内公共事业的组织上,还是在应对外来力量以保卫村庄利益的行动中,农户之间都很难形成集体性的行动,人际关系具有离散化的特征。
该地区的地形地貌以低山、丘陵为主,有“七山一水二分田”之称。和富庶的江汉平原相比,当地的土地较为贫瘠。按照地方习惯,土地根据地势的不同分为“冲田”和“坪田”。 在高低起伏的地势中,村民把相对开阔之地叫“坪”,而丘陵地带以及山坳叫“冲”。相应地,坪内或冲内的耕地则被称为和“坪田” 和“冲田”。 “坪田”因地势平坦,耕种相对方便,“冲田”则大都是梯田,不仅高低不平,且细碎化程度严重。当地的山林以灌木丛为主,树木大都是自然生长,大都没有进行过人工开发。与土地相比,山林面积在国土总面积中所占比重更高。尤其本文所考察的四个村庄,山林面积更多,其基本情况如下:
村庄
人口数
村民小组数
耕地面积(亩)
林地面积(亩)
长生村
1483
5个
1598
3609
五柳村
683
5个
929
3675
花蒲村
713
6个
650
2450
八里铺村
741
4个
908
1895
在1980年代初分田到户之后,区政府相应国家政策的号召,在全区范围内推动了分山到户的运动。不过,当时分山并不彻底,为了给“集体”提供收入的来源,村委会仍然保留了部分的集体山林。20世纪初,为了保持水土平衡、改善自然生态,国家大力推进了“退耕还林“政策,即在一些坡度较高、不适宜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上改种树木,种植者则能享有国家每年每亩100——200元左右的补助。从那时起,在白云区就有资本流向农村,这些大小老板从村委会手中获得了集体山林的经营权,进而通过大规模的种植树木来获得国家的补助。2007年,S镇政府全面贯彻了林权改革的政策措施,一方面对1980年代所形成的山林承包状况进行重新确认,另一方面则是将这部分仍然保留在村集体手中的山林进行分配。在改革完成之后,S镇超过90%的山林都已经承包到户。然而,随着山林价格的上升,几乎是在林权改革完成的同时,更大批的资本开始涌向农村。截止到2009年初,在43万亩的林地总面积中,白云区山林流转的面积已经达到了6万亩,并以每年5000亩的趋势继续流转。在其中,S镇流转的山林面积为8000亩左右。
(二)“招商引资”中的乡镇政权
如同中国当前许多的乡镇政府一样,S镇政府日益陷入了招商引资的漩涡之中。作为全市的“经济重镇”之一,与一般乡镇的党委书记只是当前中国行政层级中的“正科级”不同,S镇党委书记的级别是“副处级”,从而高出一个层级。不过,为了激励下属的工作积极性,上级政府的一个规定是:如果S镇的工业发展不能连续三年完成相应指标,党委书记“副处级”帽子就要被摘掉,重新回到“正科级”。基于这种“压力型的体制”(荣敬本,1998),S镇政府的领导表现出比相邻乡镇更大的发展冲动。在招商引资的力度上除了完成区政府分配的任务外,还不断地自我加压,以下是从2006年至2009年全镇招商引资的目标。
年度
招商引资任务
2006年
1800万
2007年
3200万
2008年
1亿
2009年
1.8亿
S镇的招商引资任务逐年成倍增长,四年之内招商引资的任务增长了十倍。在巨大的行政和发展压力下,S镇政府力图通过各种会议和指示彻底地将乡村干部动员起来,其对工作人员的要求是,“人人都是信息员,个个都是招商员”。在大会上,乡镇党委和政府倡导“二分之一工作法”,即,每一个工作人员一半时间是做本职工作,一半时间是做招商引资工作。除此之外,对引进资本的工作人员甚至普通群众,S镇政府都进行奖励,一般将引资规模的1%直接奖励到引资者个人。在这样一种全面的动员模式下,S镇的镇域经济一直保持着快速的发展,而此种政府全面介入经济发展的模式则被认为中国改革出现经济奇迹与社会危机的同一根源(黄宗智,2009)。
受制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条件等客观条件限制,外来资本的数量有限,还远远不能满足政府制定的经济目标。对于S镇政府而言,“捡到篮子里都是菜”,他们欢迎进入工业、农业、城市建设等各个领域中的一切外来资金,因为这不仅能减轻招商引资的行政压力,而且是一件促进经济发展、做出政绩的大好事。在这种背景下,外来的资本享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待遇,他们处在一个得“天时、地利、人和”的时代。
(三)获得“免费午餐”的外来资本
在S镇,介入到山林流转领域的资本主要有两家:一是丰收农业开发公司,二是北山果园集团。作为资本的人格化代表,公司的老板一般是城里来的有钱人,也有那些早年从农村出去“闯荡”、在外地依靠各种“不良手段”发迹的人。其实,这些老板的资本规模往往并不大,有时甚至运用“空手套白狼”的手段为自己公司的运转提供支持。由于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山林可以抵押,他们在流转到山林之后,就将山林抵押,从而获得银行的贷款以及国家的农业、林业补助。在国家推动山林流转以实现规模经营的政策鼓励下,由于个体小农没有相应的实力来实现这一目标,所谓“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便不断地得到推广。但是,在S镇,所谓的“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往往只是徒有其表,它们基本上都是为流转山林而刚刚注册成立。区农经局局长概括了当地农业(林业)生态公司的成立过程:
“什么公司啊,简单说就是城里的几个有钱人,看中了哪个地方的一块山,就去注册个公司,不是原来就存在的公司。有了公司了,这方便他们办理流转”[3]。
丰收农业开发公司为两人合伙投资成立,其中最大的股东是市区凯丰酒店的老板——罗总。另一个老板为李总,也是城里的有钱人。他们一般不出头露面,具体负责流转事务的是一名当地的“小混混”。由于人长得较胖,当地人表面称他为钱总,背后大都叫他“钱胖子”。谈及此人,言语之中,农户往往流露出鄙夷的神色。关于他们成立的丰收农业生态开发公司,当地政府是这样介绍的:
丰收农业开发公司系白云区S镇2008年成功引进的一家投资生态农业开发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拟在5年时间内分三期投资1亿元,开发四大生态养殖基地、20万只山鸡养殖基地、20万只鸭鹅养殖基地、四大高效经济林种植基地(万亩意杨基地、万亩竹柳基地、万亩泡桐基地、万亩湿地松基地),以及万吨供港畜禽产品深加工基地。
与之相比,北山果园老板的背景在农户眼中较为复杂,他们一共五人。对于这些人,农户大都比较惧怕。知情人告诉我,他们基本上是靠违法乱纪发家,如今有了钱不可一世。据说,他们中的两人早年组织贫困地区的女孩到福建沿海一带从事“三陪”等色情活动,赚了上百万元资本。另外三人有的早年开办砖窑厂,有的贩卖木材,现在都发了家。早在2006年,他们就与S镇政府达成了承包原乡镇集体所有的北山果园的协议,数百亩的北山果园成为了他们第一笔的“固定资产”。但他们并不满足于此,而是四下活动,企图在全镇范围内继续流转山林。
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国家加大了对农业、农村的投资力度,各种支持农村发展、增加农户收入的优惠政策接连不断。为了提高山地的利用价值,省市都出台了“低坵地带改造计划”,即由国家进行投资对丘陵地区的山坡、旱地等不规则的地块进行整体开放。丰收集团以及北山果园的老板正是得到了这一消息,才迅速地采取行动。因为趁着这项计划的实施,如果拥有了大面积山林经营权的话,就可以申请该项目的投资,从而达到国家出钱、自己享受开发成果的“免费午餐”。树木的生长周期较长固然是资本投资山林的弊端,但大量的国家投资却使得经营山林具有了稳赚不赔的保障。一旦流转山林成功,这些老板不仅获得了大面积山林的经营权,还获得了附加在山林之上的国家投资。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大旗下,外来资本不仅获得了地方政府所给予的“超国民”待遇,还得到了国家原本企图惠及农村的大量资金。
一方面是地方政府的大力配合,一方面是几乎没有太大的投资风险,在这种条件下,资本具有了从事林业开发和经营的足够动力。也就说,在农户山林法权增长的同时,资本进入山林流转领域的动力机制也在形成,参与林权收益分配的利益主体已经多元化。尽管山林流转权的建设进一步确定了农户的主体地位,以为山林的自由交易,进而增加农户的收入提供了产权基础,但面对强势的资本,农户能否真正地利用流转权,进而与之进行一个平等的市场交易却是值得怀疑的。一旦这种交易受到其他非经济因素的干扰,流转权的出现不仅不能实质上增加农户的受益,反而为对方占有山林以及相应的收益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四、流转的过程:暴力与权力
在集体林权改革之后,大部分集体山林都已经确权到户。在农户众多、资本却只有寥寥数人的基本数量关系下,资本欲在短期内流转足够面积的山林绝非容易之事。对于流转山林的老板来说,他们必须具备足够的手段与策略,而其中,拥有地方社会的人脉关系和组织资源的辅助尤为重要。
(一)流转的非正式资源:乡村“混混”的介入
在S镇的土地、山林流转中,总有“乡村混混”的身影。关于乡村社会的混混群体,有关的研究已经揭示了这一群体发展的历史过程(黄海,2008)。在当下的乡村中,混混已不满足于传统的打架斗殴、偷鸡摸狗的行当,转而参与到了经济活动中去,成为地方行业利益的垄断者(陈柏峰,2008)。“混混”作为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群体,处在“非黑非白”的灰色地带,正式的法律往往不能真正地约束这他们。与此同时,基层政府反而有大量的工作需要依靠他们来完成。在税费收缴的时期,为了完成任务,治理“钉子户”的抗争,一些做事狠,名声差,甚至劳改释放人员都能得到政府的“雇佣“,进而参与到工作中去,形成“恶人治村”的现象(贺雪峰,2003)。如今,在交通执法(如拦截车辆检查养路费是否缴纳)、市场上针对小商小贩的收税等领域,基层工作人员采取承包的方式将税收任务转交给他们,自己得到固定的份额,多余的收入就归他们所有。依靠着暴力名声的支撑,这些人完成起任务来更有效率。总体上看,在国家权力不能有效完成行政目标的条件下,这一群体的出现无疑有着重要的治理功用。面对着包裹着国家权力合法性外衣的“混混”侵害,力量弱小的农户更加无力抗衡。于是,“混混”作为一个群体正在乡村社会中崛起,他们广泛地参与到乡村政治、社会生活中去,成为了乡村社会中一种另类的权威结构。
在山林的流转中,“混混”一类人物对于资本来说同样具有重要功能。在五柳、八里铺、花蒲和长生村等四个行政村,丰收集团计划流转数千亩面积的山林,一共流转20年,每亩山林的租金为950元,涉及到上百户的农户。与如此众多的农户打交道无疑是一件工作量颇大的事情。而且,即使农户愿意山林流转,他们也不可能将满意写在脸上。对于资本方与地方政府单方面制定的流转价格和年限的做法,四个村的农户已经表示出了稍许的不满。因此,为了提高自己的收益,抱着“争取一点是一点”的心态,一些农户们总是想法设法地与资本一方进行利益的博弈。五柳村的支部书记说:
局长、镇长一来就说(老百姓)心态要开放,全面推进(流转),本来是要表下决心,给农户的流转制造一下压力。(但)老百姓就抓住这个心理,不愿意卖,要求你提高价格,多给点好处。这样的农户实际有25亩的话,就给他算30亩,测量时候亩数就放宽点。价格要一样,不然其他农户知道就反弹了[4]。
在五柳村中,实际只有25亩,却以30亩流转面积计算的是村中的“大社员”赵昌中。他家的山林处在丰收集团欲流转山地的中间,如果流转的山林连成一片,就必须要流转他家的山林。当钱胖子找到门时,赵昌中以自己的山上栽种了树木为由不愿意流转。在钱胖子和村委会联合召集农户开会的时候,他故意不去。虽然类似的事情最终都是以“人民矛盾人民币解决”[5]的方式解决,但由此而产生的博弈无疑要耗费资本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急于获得利益回报的资本不愿意承担如此高昂的成本,它必须借助于一种力量以及时地终止这一有可能无限持续下去的谈判过程。于是,在与村庄中“钉子户”的讨价还价事务上,钱胖子之类浑身痞气的人物便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农户的印象,我总结了他的基本特征:
钱胖子,40岁左右,城南人,在S镇街上居住了上十年。他放过电影,开过地下赌场,周边的人说他吃喝嫖赌样样俱全。颇为S镇人引为笑谈的是,钱胖子之所以一个人在S镇常年居住,在于年轻时因不务正业被父母赶出了家门。经过多年的混迹江湖,在当地,钱胖子颇有些道上混的兄弟,做事讲狠,这正是他被外来的老板雇佣的最大理由。
有了这样一个能在当地左右逢源的代理人,外来资本不仅能够很快在当地打开局面,克服自己人生地不熟的弊端,而且还能有效地对付“钉子户”的不合作行为。在谈判未果的时候,钱胖子经常会带上几个浑身刺满纹身的兄弟,大莫大样地到这些农户的家中。看到这种情况,一些胆小的农户知道情形不对,急忙改口。而对于那些实在做不通工作的农户,他们就用暴力手段来进行处理。
钟久朋兄弟二人发生了争执,弟媳妇认为当年父母分山时不公导致钟久朋家分的面积太多。由于大家庭内部的分歧,钟家一直迟迟没有达成流转的协议。钱胖子多次上门,最后威胁说,“如果再不卖的话,让你年都过不好”。2008年4月,丰收集团已经着手对山林进行开发,但钟久平一家还没有达成一致,为了显示自己工作的能力,钱胖子迫不及待地要完成任务,夜里就将钟暴打了一顿,依靠强力让钟答应流转。最终,丰收集团承认了自己用人不当,赔偿了1700元钱的医药费。
农户说,“一个唱白脸,一个唱红脸“,当“混混”们运用暴力手段威胁时,台上那些有脸面的老板却是好言相慰。之后,为了平息众怒,老板“卸磨杀驴”,钱胖子最终被丰收集团解雇。
作为敢于和资本、权力“较真”的“钉子户”,他们的行动逻辑往往与乡土社会中的人情、伦理不符。在村民看来,这些人只会“名目张胆”地谋取更多利益,他们一贯的表现使其在村庄社会中处于一个道德的劣势地位。但如果从市场交易的角度来看,这些人敢于讨价还价的行为却是在争取更多的自身权益,而与道德无涉。吊诡的是,在既有的村庄社会结构下,针对资本与“钉子户”之间的暴力冲突,大多数的农户反而将问题归咎于“钉子户”的贪婪。在村庄中,一个普遍的看法是,“为什么大家都愿意接受,就你不接受这个价格呢,还不是想多捞点钱?”。当农户没有被组织起来时,农户无法形成一股整合的力量,村庄社会原有的结构状况就为资本所利用。也就是说,资本一方只要解决了“钉子户”的问题,大部分老实本分的农户就不在话下了。被贴上身份标签的“钉子户”作为村庄社会中的另类,他们的抗争自然不能代表大部分农户的态度。于是,市场交易的不平等性以及其有可能进一步造成的利益冲突都被村庄既有的结构和话语所掩盖。
(二)流转的正式资源:对基层政权的“公关”
借助于“混混”的力量能够解决少数“钉子户”的问题,但大量的工作还需要村委会以及乡镇政府的大力配合。在依靠“混混”打开了局面之后,资本需要嫁接在行政权力之上,如此才能实现进一步地发展。正如丰收集团和北山果园的老板一样,资本往往通过自己的私人关系物色到有利可图的山林,他们初来乍到时与当地的乡村干部并无太多的关系。尽管乡镇政府具有招商引资的巨大需求,但资本只有在与乡镇政府搭上关系之后才能享受到“超国民”的待遇。在这个意义上,如何对基层政权进行有效地“公关”是摆在这些老板们面前的又一个重要任务。
在寻求权力支持的过程中,资本根据自身实力的大小而选择了不同的“策略”。事实上,对于小型的资本而言,由于没有相应的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而无法产生足够的吸引力,在流转之初,乡镇政府并没有太多支持与配合的实际措施。面对这种局面,资本欲成功地流转山林,就必须借助于对村庄较为熟悉的村干部的力量。然而,由于将山林大规模流转给外人关系重大,村干部也往往不敢断然答应这一要求。这个时候,那些“混混”出身的小老板开始“原形毕露”,利用自己的名声进行暴力威胁,谁让这些干部“敬酒不吃吃罚酒”呢。
花蒲村的梨园是当地产业结构调整的一个成功品牌,1998年,村委会以22万元的价格将之承包了本村34户农户,2008年,花蒲村的第一轮承包期到期,由于梨园最近几年的效益较好,梨农普遍愿意续包。然而,北山果园的几个老板相中了这块地方,他们打算在梨园之上栽种速生树木。这些人找到了花蒲村的支部书记,要以60万元的价格获得梨园10年的经营权。在遭到拒绝之后,第二天,他们集合了五六个刺满纹身的“混混”再次找到村支部书记家中,扬言“你必须卖给我,卖给别人有你好看”。
最终,由于花蒲村书记的坚持,集体的梨园暂时没有被流转出去。但是,这并不能满足这些人的要求,而是隔三差五对村干部的家庭进行骚扰。据说,这一群人四处活动以物色有利可图的山林,在手段上“软硬兼施”,许多村干部坦言自己都受到过他们不同程度地胁迫。在当前的基层组织条件下,能否坚持原则、维护本村人的利益往往只取决于村干部个人的素质和应对能力。一旦有人顶不住压力,这部分掌握在村集体手中的山林也就必然随之发生流转,进而引发农户和村委会、外来资本之间的矛盾。
事实上,单纯地“讲狠”只是一种较为原始的手段,是在不具备其他手段的条件下被迫采取的方法。与北方果园的一群人相比,丰收集团的山林流转手段明显高明了很多。每当逢年过节时,丰收集团会分别送给四个村庄的主要干部包有现金的“红包”;在平时,老板还会派专车接送村干部到市区吃饭、娱乐。久而久之,无论是于“公”还是于“私”,丰收集团的老总和村干部们都建立了良好的关系,甚至他们以兄弟、哥们相称。在遇到山林流转的难题时,村干部主动地跑去做农户的工作,而“做工作”自然就能得到老板给予的好处费。从S镇的实践来看,“拉拢”是资本流转山林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方法,但“拉拢”的前提是资本本身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
由于村民自治的推行并没有实质上改变村委会作为一级行政机构的身份,村干部必须将乡镇领导的意志作为其行动首要考量的因素。因此,相比于村委会,外来资本和乡镇政府建立良好的关系更为重要。在丰收集团到来之初,尽管接受了老板们的小恩小惠,但对于资本欲流转山林的做法,不少村干部还是表现出了顾虑,担心“是不是政策执行偏了,否则是要负责任的”。在丰收集团的老总和S镇政府进行了各种正式的和非正式的交往之后,丰收集团作为当地一项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村干部的这种顾虑才消失。由于2008年全镇的招商引资任务是1亿元,而丰收集团对外宣传的投资规模就高达1亿元,这是让S镇政府领导最为心动的地方。从以下的行为中,我们可以感受到S镇政府领导的心态:
1、2008年1月,镇政府分管农业的副镇长专门召集丰收集团所在的四个行政村的主职干部开会,要求营造一个宽松的投资环境,要无条件地全力配合丰收。
2、2008年3月,镇委书记得知丰收集团流转山林受阻后,连夜给五柳村书记打电话,要求加大工作力度。两天后,又打来电话说“听说有农户不愿意流转,要继续做工作,流转一定要完成”。
3、2008年4月——2009年3月,乡镇多位党委委员陆续去丰收集团的工作现场帮助解决问题,市区领导也多次参观该集团计划中的万头养猪场。
4、2008年12月,S镇党委制定的2009年的任务中,将帮助丰收集团完成基本的投资作为该年镇政府要完成的十件大事之一,并将之制作为巨大的宣传牌长期悬挂在政府大楼的门口。
至此,因为有了基层两级政权的巨大支持,丰收集团不用再为流转山林而发愁,更不用再为各种流转手段的运用而冥思苦想。区领导和乡镇领导不定期地到丰收集团召开现场办公会,以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除此之外,村民动员会、党员干部会等各种形式的会议和动员也是接连不断。在这种气氛之中,山林的流转开始势如破竹地进行。到2009年底的时候,丰收集团的山林流转计划已经基本完成。
其实,丰收集团的实力远没有它宣传的这么强大,号称投资近亿元的资金至今也只有数百万元到位。不过,他们已经获得了大面积的山林经营权,大规模的国家投资、银行的下一步贷款都将接踵而来,这为其进一步壮大提供了可能。在S镇,这些盘绕在山林之上的资本与其说是基于自身的实力而进行了一场山林流转,毋宁说是在后天的山林流转中生成了资本本身。在山林的流转中,资本、基层政权、乡村混混等各种乡村社会的力量固然有各自不同的利益考虑,但在促成山林流转成功的目标上却是一致的,由此而结成了一个推动土地流转的利益结构之网。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山林流转在不少地区迅速发生的原因:一方面固然在于国家政策的倡导,另一方面更在于这种政策倡导与基层社会中最有力量的行为主体实现了利益的对接,以致后者有足够的动力去贯彻之。最终,发挥山林的经济效益、实现规模经营等等主流话语的存在不仅进一步促成了山林流转的发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为流转推动者的行动提供了足够的正当性理由。
四、流转的后果:表达与实践的背离
林权改革之后,农户在山林处置上的主体地位已经在法律和政策上被确立起来。村委会再也不可以像以前那样拥有发包、转包山林的正式权利,山林权利的变动必须经过农户的同意才行。农户被假设为能够为自己行为负责,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主体,其与资本之间的山林流转也被设想为一种基于双方平等地位而进行的一种市场交易。这种平等性正体现在丰收集团与流转山林农户签订的流转合同上:
山林经营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詹昌雨,五柳村五组
乙方:李武(李总),汉族,楚州市白云区××路××号
为了更好地发挥山林的经济效益,经甲双方协商,甲方自愿将部分自留山按现状转给乙方经营管理。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 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20年,自200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自行终止。
二、 承包金额及付款方式
乙方在承包期内共上交甲方承包费20900.00元,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用现金一次性付20900.00元。
三、 山林位置及四至界段
北与本人山林交界,南与詹运福山林交界,西至詹昌明山林,北与詹昌权交界。
四、 山林面积
山林面积约22亩,于2008年10月10日交付山林经营使用权,林权变更登记双方申请办理。
五、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有权监督乙方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2、 协助乙方做好场内的社会治安秩序工作,如出现问题等事件,应配合有关部门的查处工作。
3、 因政策因素,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办理证件的资料
六、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2、 承担国家及有关部门收取的税费
3、 承包期内,乙方不得自行转让和抵押合同。
4、 四至界段标志牌由乙方负责表明
七、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和无故终止合同,付堆放违约金四千元。
八、 其他约定
a) 承包期内,如遇人力不可抗的自然因素,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b)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c) 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见证机关存档一份。
甲方:詹昌雨
乙方:李武
村委会盖章
见证机关:S镇司法所
在该合同中,农户与丰收集团分别作为甲乙两方构成了法律和市场上的平等主体,乙方充分尊重了甲方对山林所拥有的承包经营权的事实。然而,这种平等只是一种表达出的平等,只是在力图掩盖整个山林流转实践的不平等。整个山林流转的价格和程序都是由资本一方单方面制定,并通过暴力和权力的运作施加于农户。与之相对应,分散的农户无法发出自己的声音,作为山林承包的法律主体却没有表达利益诉求的足够空间。在这种条件,农户不可能基于市场的原则与资本进行实质性的谈判,而只能获得资本所主动给予的有限利益。
不仅是这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流转合同本身,在山林流转的其他环节,诸如流转合同在公证处的公证,流转通告宣告的持续时间,以及一系列手续的办理等等,山林流转无不体现着高度规范化的特征。在程序上,资本所主导的山林流转无可挑剔,在不了解内情的人看来,这是市场经济的体现,也是法治精神的被贯彻。然而,资本力图使每一个环节规范化的做法却是要为自己日后的经营提供足够的合法手续和证明,以防止到时农户的“反悔”。在山林流入方与流出方政治地位悬殊的结构性条件下,山林流转的实质不平等反而得到了程序正义的包装,后者不仅无法对前者有所改变,反而为前者“剥夺”后者提供了合法性的论证。
撇开其他因素的影响,从供求平衡的经济学模型上分析,资本的大量下乡不一定会导致农村的利益受损,因为资本本身的竞争增大了需求一方,进而有可能提高农户的谈判地位,提高土地流转的价格。在历史上,因商业资本涌入而导致农村土地价值上升的现象时有发生(赵冈、陈仲毅,2006:144)。然而,当资本与乡村社会中的权力、暴力资源相互裹挟在一起时,农户明显地处在力量不对等的另一方,交易双方远非是一个完全平等的市场关系,山林流转自然无法体现出应有的市场逻辑。在法权的表达中,农户的山林处置权利得到了空前的尊重,但在农户的这种权利却没有相应的制度条件支持,山林流转出现表达与实践的严重背离。一个吊诡的现象出现,在农户权利不断得到强调的话语下,下乡资本的力量却不断得到壮大,这导致本应留守在农村的资源和财富大量外流,农户的根本利益受到损害。
五、 总结与讨论
(一)产权制度建设的“内卷化”
经过百年的制度探索,中国农村的农地配置又一次向自由流转的路径上回归时(吴毅,2009),地权所嵌入的社会政治生态却已经大为不同。在国家提高山林收益、增加农户山林法权的条件下,资本下乡的后果绝不是资本本身进入村庄,而且搅动了乡村社会中各种的利益主体,急于发展而不择手段的基层政权、乡村社会中变异的“灰黑势力“都成为了资本流转山林的推动者,进而分享山林流转所产生的收益。山林流转权利的出现以及由此彰显的农户土地产权的扩大只是一层表象,各种利益主体的再行动消解了权利所应具有的效益。如果说产权制度的建设是一个社会宏观制度推进的话,那么乡村社会中的行动者却不是在被动地顺从这一制度的文本规定,而是制度实践意义的再创造者。在山林流转中,“行动者根据他所处于其中的情景和他们的行动方向来选择、检查、重组和改变意义。在这个过程中,意义被使用,被视为一种指导和形成行动的手段”(宋林飞,1997:276)。于是,政策所预期的山林的流转图景与其实际的发生过程、后果之间出现了背离。
最终,作为产权权利束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流转权的出现扩大不仅没有实质上增加S镇农户的利益,反而成为了推动流转者为自己行为辩护和解释的理由,进而掩盖了自己追逐利益的行动。在这里,农户实质权利无法得到保护的症结不再只是权利制度建设的滞后,以致地方政府和资本“无法可依”的问题,也非权力任意妄为,进而导致“有法不依”的问题,一切实质上损害农户利益的行为恰恰符合了当前法律和政策关于山林流转的规定与安排。由于“违法”的行为发生在山林流转的“后台”,任何规范山林流转“前台”的程序建设并无法触及这一深层次的社会事实,以致意欲提高农户收益的制度建设无法达到应有的效果。在这种条件下,权利的建设话语越是强大,流转山林的正当性愈足,这将导致山林的流转速度愈快,而农户的权利愈加无法得到保护。这一已经出现并在逻辑上有可能继续出现的现实表明:产权制度建设本身同样存在一定程度的“内卷化”[6]现象。
(二)产权的政治基础
“被”字作为一个网络语言而在当前的社会中颇为流行,以“被”字来概括山林流转也较为恰当。如果说流转本意是一种基于主观意愿而发生的行为的话,那么“被流转”所内涵的则是这样一种事实:一方面流转本身是被动员、被操纵的结果,另一方面流转推动者又要以农户的“自愿”,以及符合一系列程序正义原则为掩护。由于资本与农户争利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无视山林流转中这种表达与实践的背离,单纯地期望以扩大农户山林产权的方式来增加农户收入有可能适得其反。因此,我们不能再仅以经济效益的发挥为理由,进而运用农业经济学的原理论证流转的必然性,而完全无视产权所嵌入的基层社会权力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对产权形态的再次塑造。当山林的文本权利在不断增长和发展时,农户权利和利益的实现还需要相应政治保障系统的跟进。
在理论上,产权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必须存在一个各方都能遵守产权合约的法治环境。因此,在制度经济学看来,产权的构成要件中并不排斥国家力量的存在,国家是保护产权交易的仲裁者与监督者。然而,在当前,由于基层政权自身利益的存在,其并不总是服膺于国家保护产权的目标,而是分享土地流转收益的利益主体之一。为此,在对土地流转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前提性判断下,中央文件还不断强调“适度流转”以及“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这一文件精神和规定无疑切中了当前一部分土地流转的要害。在基层政权的默许甚至直接参与流转的条件下,围绕着地权的基本共识和规则意识自然无法被建立起来,一旦放任流转,农户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在这个意义上,山林流转的深层问题不在于资本是否下乡,而在于如何对与小农争利的资本以及由此而搅动的各种利益主体的行动进行制约和节制,以改变当前小农在市场谈判中的弱势地位,进而发育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流转市场。
正如有人敏锐地指出,考察农户权利增长的核心是农户分享的土地地租和资本化收益是否增加(李昌平,2009)。显然,任何新权利的出现都是要增加权利主体的收益,不然权利本身就失去了意义,但问题在于,新权利的表达只是增加权利主体获得收益的前提条件之一。本文最终认为,农户土地收益的增加不仅要有新的“权利束”的出现,还在于这种新的产权合约与其嵌入的政治环境之间的相互协调。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协调的表现是行动者,尤其是掌握权力和资源者总能受到产权内在要求的约束,而不是产权在实践中总是被“变通”。单纯地推进产权的法权建设,而缺少对产权所需要政治基础的锻造,权利的扩大仅仅只是一种企图保护农户利益的“臆想”。当然,这一判断已经超出了地权变革所能承载的任务,而是涉及到基层治理逻辑和方式的变革与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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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社会》2011年第3期。
[1] 在关于产权的经济学和法学研究中,最有影响的一个理论思路是将产权看作是一束权利(a bundle of rights)(H.德姆赛茨,1994),其包括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等各种权利。
[2] 按照社会人类学匿名的惯例,本文所涉及到的地名、人名除省一级外其余皆为化名。
[3]2009年7月5日,区农经局黄局长访谈。
[4]2009年7月2日五柳村支部书记访谈。
[5]当地乡村干部中流行的说法,他们认为针对当前解决农户的纠纷和上访,政府通过用多给予其经济好处的办法往往才能发挥效果,以平息争议。
[6] “内卷化”最早是格尔茨(Clifford Geertz)研究爪哇农业的概念,它是对这种现象的概括:尽管有持续的投入,但农业生产无法得到发展,而不断地重复简单再生产。杜赞奇借用这一概念,认为20世纪初中国的国家政权建设同样存在内卷化现象。即,国家依靠非正式的机构推行自己的政策,国家权力在基层社会的扩张与“盈利型”的非正式团体的膨胀相伴随。受此启发,本文发现,在国家不断加大产权保护的力度下,基层社会的各种利益主体通过行动稀释了制度的效应,这同样是一种“内卷化”现象。参见,[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20世纪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第50——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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