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利;概念的偷换和现实的演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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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平对某关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解释的质疑文章,是涉及我国三农问题理论和政策的重大基本问题,笔者表示赞同。党中央国务院专家学者应该高度重视;
所谓农业基本经营制度,是针对“什么”说的?是“谁的”的基本经营制度?是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法律基础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经营制度。这在宪法上有明文规定。离开了集体这个主语,不但基本经营制度的概念被偷换了,而且,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也被颠覆了。
有人用两个办法完成了这种概念上的偷换,很有欺骗性。一是将“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偷换成“承包期限”的长久不变;二是将集体经济组织“统”的功能解释成各种社会功能,以达到否定和剥夺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合理性的目的。
基本经营制度中的“承包关系”是指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经营项目发包给集体内部的农户或个人(包括小集体)经营,必然存在着甲(发包方)与乙(承包方)双方的权利、责任关系,没有了任何一方,承包关系就不能存在,这是再简单不过的常识。国家是把这种承包关系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经营制度稳定下来,长期不变。但有人却把这种制度安排转换成农民承包的土地和承包期限长期不变,使农户承包的具体地块和期限凝固化、永久化,变成了变相的私有化或永佃化。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双层经营体制的前提条件,即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权和内部承包关系调整的统的功能,用变了质的基本经营制度取代了集体所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
将集体经济组织“统”的功能即集体的组织功能转换成社会功能,是从根本上否定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体制中,“统”本来是集体经济基本的组织和调整功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根本标志。但是,将这一功能偷换成了一种社会功能,似乎谁都可以承担,这就荒谬了。就像一个国家必须管理自己的内部事务,但是,帝国主义者跑来说:“不能你自己管,要国际化、自由化,谁都能管,你不能限制。”如果这样,将集体经济组织统的功这个国家还能存在吗?能解释成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其目的是彻底弱化他、否定他,并最终被资本势力所取代。至于现代农业服务体系要不要社会化,那完全是另外一个问题,但绝不能与集体经济的组织功能混为一谈。80年代农村改革初期,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同时宪法又规定,家庭承包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来,集体经济组织的存在和统的功能的发挥,是避免家庭经营直接面对市场风险的保护伞,也是 农村治理的基础前提,更是避免土地集中个人和历史周期律演变的有力保证,但农村改革走到今天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被剥夺后,统的功能被弱化了,家庭承包经营变成分散的个体小农经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长久不变,变成了今天土地承包地块的长久不变,农村人地矛盾加剧,新增农业人口无土地,没有了集体经济的份额权,水利设施没法收拾;去集体所有的结果必然是让市场和资本家主导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户被挤压在农业产业链条最底层的生产环节。
完成了这样的概念偷换游戏以后,剩下的就是土地承包权的自由化流转,集体的功能完全被排除了,统不了了,干预不了了,资本圈地的道路畅通了。“土地自由化流转”本身就是一个资本主义私有化的行动纲领和口号,现在已经大行其道。在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已经被资本所控制的情况下,农民再将土地流转给资本家进行规模经营,最后终于变成农业雇佣劳动者。这就是目前农村正在演变的现实。
这些年到底是真正坚持和完善承包制还是在借承包制的幌子推行土地私有化?结论并不难得出。我国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农民的组织化,而这种组织化的基础是村社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组织化并不一定排除的承包制,也没必要恢复过去的生产队集体劳动,但绝不能假借承包制推行私有化。农业战线向正确路线的回归,或者说农业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逐渐增加和强化集体统的功能,包括土地承包的相对集中配置,应根据不同情况适当调整,发展规模化生产,并以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为主要载体,重新构建新的集体经济体制和农业产业化组织体系,最终回归集体化,或者如邓小平说的“高水平的集体化”。所以,是加强集体统一经营的功能,逐步调整承包关系和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还是踢开集体经济组织,推行土地自由化流转,任由资本改造农业,是现阶段矛盾斗争的焦点。农业资本主义私有化的最后完成, 很可能是社会动荡和社会革命时代的到来。但有些人仍然不死心,还是想最后冲刺一下。这仍然是目前三农问题的主要危险。农地的集体所有制不能动摇,发展现代农业,不能一味的排斥集体统的功能;怎么有利于完善农民的共同体,建设社会主义的新农村,都不能 去集体所有制,如何实现邓老的农村两次飞跃,走向新型集体化,实现共同富裕,仍然是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应该认真思考反思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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