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是是发展现代农业、构建新型农村组织管理体制、引导教育和服务农民、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主要对策:转变观念。,简政放权,制度创新。
近年来,随着中央解决“三农”问题力度的加大,农村经济活力明显增强。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亟需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让农民依法、有序、自主地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更好地实现、保护和促进自身的利益。
一、重要意义
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是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如在国际贸易争端中,代表农民进行谈判的通常不是政府,而是农民自己的组织。世贸组织规则规定,反倾销诉讼的实施必须得到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以上的生产者的支持。建立农民组织,可提高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
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随着生产和市场的发展,“小规模、分散化”的家庭经营通过有效途径组织起来,形成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为主要特征的农业产业化体系,有效地推进了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农业要实现现代化,必须通过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和生产效益,从根本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
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是构建新型农村组织管理体制的需要。当前,现有的农村基层组织在协调政府管理职能和维护农民利益方面存在困难,是产生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能够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优化农村组织结构和功能,提高农村社会治理效率。
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是引导、教育和服务农民的需要。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发展经济、参与社会生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空前提高。对此,应因势利导,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和服务工作,加强对农民自发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和管理,使之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农民的桥梁与纽带。
二、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迄今,我国农村组织体系的实质性进展并不十分理想。计划经济体制沿袭下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和自上而下延伸至农村的群团组织,其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难以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协会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总体上发展滞后,其主要原因是:
思想偏见的制约。有人认为,农民缺乏合作传统,因而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持不屑一顾或消极无为的态度。也有人担心,我国农民那么多,农村又面临着紧迫的发展压力,农民一旦组织起来可能会削弱基层政府的职能和权威,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而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持防范戒备心理。
体制惯性的挤压。我国“三农”管理体制是多头管理、部门分割,现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分别挂靠在农业、畜牧、水产、农机、水利、林业、粮食等10多个系统,各自为政,各行其是,难以实现跨地域、跨系统、跨所有制发展。
法律支持的滞后。除了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目前我国对其他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尚无法律规定。农村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影响了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
政府干预的不当。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绝大多数是在政府直接或间接推动下组建的,与政府及相关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行政力量的过多介入,扭曲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一些由地方政府出面组织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实际控制权仍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有些专业协会的农民只是名义上的会员,实际上却与协会无关。许多用行政手段“捏合”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运转十分困难。
三、主要对策
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改革过去管得太宽、统得太死的社会管理体制和组织控制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各种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创造性。
转变观念。应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尊重农民群众的探索和选择,切实转变“全能政府”、“大包大揽”的观念,该管的一定管好,不该管的坚决放开;坚持用市场的、民主的、法制的办法引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活动;摒弃放任自流的消极思想,在因势利导中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简政放权。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转变基层政府职能。那些不属于政府的职能应逐步交给中介组织、社会团体、民间服务组织,政府将工作重点放在政策引导、法规监督、提供服务、营造环境上。深化供销社、信用社等合作组织的改革,使其真正成为农民自愿参加、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推动农村群团组织职能转型,使其深入农村、服务农民,同时积极发展各类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改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双重管理”体制,实行合作经济组织管理部门登记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引导。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简化登记管理程序,鼓励发展各类合作经济、合作金融、社会公益、社区服务等民间组织。推进村民自治,纠正村委会“行政化”倾向,充分发挥它们在农村社会事务中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作用。
制度创新。一方面,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规政策,加快相关立法步伐。同时,对束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有关限制性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农民的自发性组织活动,并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其在配置资源、缓解社会矛盾和压力、规范调适社会关系等方面的特殊作用。对尚处于萌芽阶段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坚持边培育、边规范,先实行备案管理,待运作规范、具备登记条件后,再逐步将它们纳入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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