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一个重要文献。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成为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器与蓄水池,正是农村廉价劳动力和农村社会保持了稳定,而使中国可以成为“世界工厂”,可以保持发展中的稳定。城乡二元结构有效缓解和消化了城市内的二元结构,小农经济构成了中国农村稳定的基础。未来二三十年,中国农业GDP占比将继续下降,但农村人口将仍保持在一个相当庞大的数量。农村是否可以保持稳定,农村能否继续作为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器与蓄水池,从而为中国发展提供战略纵深,将事关中国现代化的成败。中国式小农经济将在未来二三十年仍然构成中国农村稳定的基础。
未来30年,小农经济、中国制造、产业升级将构成驱动中国走出中等收入陷阱的三轮,“三轮驱动”是中国特色的现代化道路,也是中国可以走出中等收入陷阱的有力保证。从这个意义上看,新中国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三个30年,前30年是打基础,其中最重要的是经济基础、人的素质基础、基本制度基础,后30年是以前30年的三大基础实现强势经济发展,并保持了发展中的稳定。未来30年则要继续以前面两个30年所积累下来的基本制度基础和经济发展基础,继续顺势而上,实现超越。笔者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就是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出台的。
决议第20条提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推进”四种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显然是对当前以2.1亿户农民为主体的小农经营状况不满意,尤其担心将来谁来种田,如何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对接及小农户与大生产对接难题而生。“推进”的含义就是要通过国家政策乃至资金支持,改变当前小农经营占绝对主导的农业经营格局。
以笔者的判断,即使国家“推进”,集体经营和合作经营的发展空间也不大,经营形式的占比不会太大。企业经营可能会有很大积极性,但面对汪洋大海般的小农,企业经营的空间也不会太大,不过,企业可能反过来借此要求国家更多政策、资金扶持。家庭经营中,小农经营仍然将占主导,在国家支持下,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可能有较大发展。
是否赋予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一直是学界和政策部门争议的一个要点,一派认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就可能导致农民失地,因此不应赋予;另一派认为,只有放开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农民才能获得更多资金的支持,从而可以更加有效地获得进行农业生产、发展现代农业所急需的资金。
赋予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之后就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从经营者来讲,经营失败怎么办?应该说,经营失败就是失去承包地的经营权。第二是从抵押担保方来讲,若不能按时收回资金,就要将承包地的经营权收回。但问题是,无论是经营者失地,还是抵押担保方收回承包地经营权,都会带来严重问题。
农民失地怎么办?若经营者是通过流转农民土地经营权而形成的农业经营者(家庭农场、集体经营、合作社、企业),这些经营者最有通过经营权抵押、担保获得资金的需求,但如果经营失败,他们的经营权流失,可能带来严重后果:因为这些经营者一般是按年度支付农民租金,而获得的是多年经营权。换句话说,流入土地的经营者根本就没有资格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拿去抵押、担保。
实际上,过去地方一直有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地方性政策,却极少有银行愿意以农民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作抵押、担保而放款,其中原因是,农地收益太少,地块零碎,难以经营,这样的抵押,担保风险太大。
从这个意义上讲,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在实践中可能难以实行。若在政策鼓励下得以实行,其后果也可能相当糟糕。
此外,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是一种对农地的新的产权安排,这样一种产权安排还可能引发更加严重的“反公地悲剧”,导致农地难以有效率地经营。具体说,当前中国农地经营的重要特点是面积狭小、地块分散,农民“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十亩”且分散为十块左右的农地,经营起来极不方便。在这样一个面积狭小、地块分散的耕地格局中,进一步地进行土地产权创新,包括允许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使农地产权安排更加复杂,就可能导致农地难以有效耕种的严重问题,即所谓“反公地悲剧”。在当前具体承包关系保持稳定的格局下面,在承包者与经营者越来越发生分离的格局下,这样一种“反公地悲剧”已经相当严重,相当不利于农地有效率经营了。现在让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担保,必进一步复杂化农地产权安排,必有更多农地产权主体介入到农地利益分享中来,从而必进一步使农地难以有效率耕地:整合如此破碎、分散且复杂的农地产权将变成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实际上,解决“反公地悲剧”的办法是有的,即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土地是生产资料,而非农民财产,农民作为劳动力,在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上进行劳动,获得劳动收入。如果农民要进城打工,他们不再依靠在土地这一生产资料上的劳动来获得收入,他们就不应该再占有土地(当然,他们可以从集体经营的土地收益中分享土地利益),或者说,当农民离开农业进城务工经商,留下来的土地就由仍然在村务农农民经营,一旦进城农民返回农村,他又可以有获得土地进行生产的权利。这样,农村集体土地就总是由仍然留村的集体成员来经营,并因此可以按照最方便最有效率的方式经营,这样就不会出现当前全国农村普遍出现的农地上越来越严重的“反公地悲剧”。在当前面积狭小、地块分散的农地上,给承包户越大的土地权能,土地经营者就越是难以有效整合破碎分散的产权,就越是无法有效地经营农业。
更多解读详见长文:贺雪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涉农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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