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药监总局再给转基因转转一闷棍
——严厉重罚以转基因食品冒充非转基因食品
2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以基因食品冒充非转基因食品,属于食品宣传欺诈。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针对以转基因食品冒充非转基因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征求意见稿要求实行双罚制。即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要直接处罚涉案有关人员: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还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两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众所周知,2015年10月实施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转基因食品必须“显著标示”,但仍有很多转基因食品冒充非转基因食品进入市场,危害人民食品安全。这次国家食药监总局严厉查处,再给转转们狠狠的一闷棍。
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征求《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原则,为凝聚各界的智慧和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3月14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和建议。
2.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3.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4.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10-8833071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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