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几位北京志愿者于2013年8月上旬分别收到了农业部7月25日对我们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函(农办科函[2013]101号),该回函落款是7月25日,背面有“农业部办公厅7月26日印发”字样,但我们志愿者收到的该信信封上农业部发信邮局(水锥子)的邮戳却都是8月5日,农业部打印好的信件居然要10天才能发出,可见农业部干点事有多难。
8月27-28日,我们几位志愿者又分别收到了农业部于8月22日给我们的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函(农办科函[2013]109号),该回函落款是8月22日,背面都有“农业部办公厅8月23日印发”字样。
10月10日,我们又收到了农业部于9月24日给我们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函(农办科函[2013]117号),该回函落款是9月24日,背面都有“农业部办公厅9月25日印发”字样。但该信信封上农业部发信邮局(水锥子)的邮戳却是10月8日,农业部发封信还真是不容易。
农业部7月25日给我的回函内容如下:
农办科函[2013]10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杨晓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的函
杨晓陆:
你分别于2013年7月15日和7月21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部已在农业部官方网站“热点专题”的“转基因权威关注”栏目上公布了耐除草剂转基因玉米NK603和抗虫耐除草剂大豆MON87701×MON89788相关安全评价资料可公开的全部内容,网址:http://www.moa.gov.cn/ztzl/zjyqwgz/spxx/201307/t20130702_3509313.htm。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7月25日
(盖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办公厅)
该回函所说我7月15日和7月21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指我们于2013年7月15日网上提交的,要求公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做的:孟山都耐除草剂转基因玉米NK603食用安全性评价报告、及食用安全性检测报告。以及我们于7月21日网上提交的,要求公开农业部委托境内有资质机构做的,孟山都抗虫耐除草剂大豆MON87701×MON89788食用安全性评价文件、及食用安全性检测报告(包括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
农业部8月22日给我的回函(农办科函[2013]109号)如下:
农办科函[2013]109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杨晓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的函
杨晓陆:
你于2013年8月3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部已在农业部官方网站“热点专题”的“转基因权威关注”栏目上公布了包括食用安全性评价报告和食用安全性检测报告摘要及结论在内的抗虫转基因大豆MON87701相关安全评价资料可公开的全部内容,网址:http://www.moa.gov.cn/ztzl/zjyqwgz/spxx/201307/t20130702_3509313.htm。
特此回复。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8月22日
(盖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办公厅)
该回函(农办科函[2013]109号)是对我们8月3日网上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农业部委托境内有资质机构做的:孟山都抗虫转基因大豆MON87701食用安全性评价文件、及食用安全性检测报告(包括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的答复。
农业部9月24日给我们的回函(农办科函[2013]117号)如下:
农办科函[2013]117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杨晓陆、李香珍、黄凤平、田香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的函
杨晓陆、李香珍、黄凤平、田香萍:
你们于2013年9月10日及11日提交的12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现答复如下。
关于转基因玉米NK603、转基因大豆MON87701及转基因大豆MON87701×MON89788的食用安全性检测报告的具体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不予公开。关于转基因玉米NK603、转基因大豆MON87701及转基因大豆MON87701×MON89788的食用安全性检测报告的结果可登录农业部官方网站“热点专题”的“转基因权威关注”栏目中的“审批信息”项(http://www.moa.gov.cn/ztzl/zjyqwgz/spxx/)查询。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9月24日
(盖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办公厅)
该回函(农办科函[2013]117号)所说我们9月10日及11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指我们在接到农业部7月25日和8月22日回函后,于2013年9月10日及11日网上再次提交的,要求公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做的:孟山都耐除草剂转基因玉米NK603食用安全性检测报告(包括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以及农业部委托境内有资质机构所做的:孟山都抗虫耐除草剂转基因大豆MON87701×MON89788和孟山都抗虫转基因大豆MON87701的食用安全性检测报告(包括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
我们之所以于7月15日、7月21日、8月3日、9月10日及11日提交上述这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因农业部网站公布的耐除草剂转基因玉米NK603、抗虫耐除草剂转基因大豆MON87701×MON89788、抗虫转基因大豆MON87701的相关安全评价资料中,通篇全部都是外商孟山都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没有我们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即农业部委托境内有资质机构做的食用安全性评价文件、及食用安全性检测报告(包括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
正如我在《关于农业部7月5日对我们申请公开三种转基因大豆批准进口相关文件的回复》一文中所说,孟山都MON87701×MON89788和MON87701这两种转基因大豆的的安全评价资料中,根本就没有其申请书中提到的农业部下属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不论是受谁委托)。
在MON87701×MON8978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中称:农业部转基因植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和农业部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分别对转基因抗虫抗除草剂大豆MON87701×MON89788进行了环境安全检测和食用安全检测。……其详细检测结果在随申请书提交的技术报告26和技术报告25。
而孟山都该申请书的技术报告26和25却在申请书的下册,但农业部官网2013年6月18日公布的转基因大豆MON87701×MON89788的安全性评价资料中,却只有上册——即317页篇幅的申请书正文,但作为中册和下册的技术报告,在农业部官网公布的资料里却统统没有。在上册——申请书正文中只有技术报告的目录,并且这个目录中也没有给出这26个技术报告在中册和下册中的页数位置。显然,时至2013年6月18日,这26个技术报告(包括孟山都所说的技术报告25、26——农业部北京的两个转基因检测中心的环境和食用安全性检测报告)根本就没有准备好。还远不如巴斯夫的CV127的申请书中还有农业部下属(济南和北京)两个检测中心几个检测报告的内容和编号。
而MON87701的安全评价资料(只有申报书)也同样如此,申报书称:农业部转基因植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暨山东省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和农业部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暨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完成了MON87701大豆的环境安全和食用安全检测任务,相关检测报告分别见申请书下册技术报告16和技术报告17。
但此作为安全性评价资料的申请书却同样只有上册——申请书正文,而没有技术报告,但有技术报告的目录。并且这个目录中也没有给出17个技术报告在中册(不知有无中册?)和下册中的页数位置。显然,如同MON87701×MON89788的情形一样,时至2013年6月18日,这17个技术报告(包括孟山都所说的技术报告16、17——农业部济南和天津这两个转基因检测中心的环境和食用安全性检测报告)也根本就没有准备好。
农业部9月24日在给我们的回函(农办科函[2013]117号)中说,“关于转基因玉米NK603、转基因大豆MON87701及转基因大豆MON87701×MON89788的食用安全性检测报告的具体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不予公开。”
农业部下属的转基因检测机构做的安全检测报告难道也是“商业保密资料”?事关十几亿人民的生命健康,中国消费者对进口转基因食物原料的安全性有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知情权!农业部也有责任和义务对其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检验报告(包括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向社会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显然,农业部下属的转基因检测机构做的转基因大豆、玉米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报告关系到我国十三亿公民最重要的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切身利益,当然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更是农业部职能范围内的事。因此,不论从哪个方面说,都在其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之内!拒不公开就是直接违犯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对于转基因大豆MON87701×MON89788和MON87701,不公开其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检验报告(包括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还不仅是违反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问题,而是以相对较轻的违法(违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掩盖更严重违法(违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列》第三十三条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不经境内有资质机构检验就大量进口转基因食物原料)的犯罪问题!
农业部7月25日、8月22日、9月24日这三次给我们的回函只能说明:
时至2013年9月24日,农业部根本就没有境内有资质机构做的抗虫耐除草剂转基因大豆MON87701×MON89788、及抗虫转基因大豆MON87701的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检验报告(包括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
(如果真有境内有资质机构做的上述这两种转基因大豆的食用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检验报告,为何要冒着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风险拒不公开呢?)
关于NK603转基因玉米,情况则与MON87701×MON89788和MON87701这两个转基因大豆完全不同。我们在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后,曾两次前往农业部审批大厅查阅过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做的孟山都耐除草剂转基因玉米NK603食用安全性评价报告、及食用安全性检测报告。但因这两个报告篇幅较大,又装订在一起(只能被一人翻看),每次查阅农业部仅给安排两个小时,又不许复印、照相,因此虽经两次查阅,仍有很多内容未曾看到。所以我们又于7月15日再次向农业部申请公开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做的这两个报告,但农业部7月25日回复(实则8月5日发信)说,农业部官网已公布了NK603转基因玉米的全部可公开的安全性评价资料,但经我们上网查阅,这些资料中却没有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做的这两个报告。农业部9月24日的回函又以“商业秘密”为由断然拒绝公开这两个报告。这就奇怪了,如果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做的这两个报告属于不可公开的政府信息,那为何以前批准我们去查阅?是以前犯了公开了不可公开的政府信息的错误?还是现在拒不公开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农业部之所以不再继续公开原已公开过的疾控中心做的NK603玉米的两个报告,不是因为没有,而是不想拿出来,如此不惜公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究竟何故?其实农业部此举不难理解,若其拿出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做的这两个报告继续让我们查阅,那拿不出(境内有资质机构做的)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检验报告的MON87701×MON89788该怎么办?MON87701又该怎么办?所以连有境内有资质机构做的NK603玉米的这两类报告也不能拿出来,以此掩盖MON87701×MON89788和MON87701没有这两类报告的尴尬。但此举却恰恰也从另一个角度验证了农业部是真的拿不出MON87701×MON89788和MON87701境内有资质机构做的这两类报告。
再说商业秘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中有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外商的商业秘密与十三亿人民的食品安全和种族安全,孰轻孰重?何况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已严肃规定如此重大事项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有关政府信息,即使涉及所谓商业秘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也给了行政机关予以公开的权力。
我们自己的检测机构做的转基因食用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检测报告居然也成了孟山都的“商业秘密”,农业部竟拿外商的“商业秘密”作挡箭牌拒不公开按法律应公开的重大政府信息,这只能进一步证明了农业部实在拿不出我们要求公开的两种转基因大豆的食用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检测报告。
实际上,农业部以往在我们要求公开的转基因安全性评价资料中有涉及外商“商业秘密”时,都是将这些“涉密”内容做封闭或删除处理后再拿给我们查阅,如今年5月我们查阅由疾控中心做的NK603转基因玉米的食用安全性评价和检测报告时,农业部就是这样处理的。对于MON87701×MON89788和MON87701这两个转基因大豆的资料,(以及NK603转基因玉米,)农业部也完全可以继续照此处理,但农业部却死活就是不拿出这两个转基因大豆的安全性评价和检测报告,足见其确实是真没有!
未经检测试验就大量进口转基因食物原料给人吃,农业部有关责任人该承担何等法律责任?人民一定要予以追究!
杨晓陆
2013年10月11日
附一: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杨晓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的函(7月25日)
(农办科函[2013]101号)
附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杨晓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的函(8月22日)
(农办科函[2013]109号)
附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杨晓陆、李香珍、黄凤平、田香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的函(9月24日)(农办科函[2013]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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