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请农业部韩长赋部长向国务院、党中央与公众解释:
1)农业部支持张启发院士转基因Bt稻米汕优63、转基因水稻华恢1号与范云六院士转植酸酶基因玉米BVLA430101“食用安全性”动物试验报告“涉及商业秘密…决定不予公开”,法律依据何在?张启发、范云六的“商业秘密“与中国十几亿百姓健康安全相比,孰轻孰重?
2)对转基因水稻Bt汕优63根本就没做动物试验,“用华恢1号稻米喂养大鼠”试验检测“转基因水稻Bt汕优63的食用安全性”显然是用对“桔子”的试验判断对“苹果”的安全性。为何赞同赞同践踏科学底线如此荒谬做法?农业部竭力在掩盖什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杨晓陆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的函【农办科函〔2013〕149号】确认:“农业部你们于 2013年11月29日提交的12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悉。由于评价报告和检测报告涉及商业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征询权利人意见,决定不予公开。”农业部公函还披露:对“转基因水稻Bt汕优63的食用安全性检测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菅养与食品安全所承担,用华恢1号稻米喂养大鼠90 天后,与明恢63相比,未发现转基因稻米对大鼠的体重、食物利用率、血液学和血生化指标、脏器系数、病理学变化等指标产生不利影响。动物试验的结果说明华恢1号转基因水稻对人类的健康具有潜在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其所配组合Bt汕优63对人类健康具有潜在不良影响的可能性也同样很小。”
请韩长赋部长解释农业部为何践踏底线:张启发转基因Bt稻米、范云六转基因玉米“食用安全性”动物试验报告成“商业秘密”,张启发、范云六“商业秘密“与中国十几亿百姓健康安全相比,孰轻孰重?
-- 关于农业部2013年12月18日对我们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回函
北京食品安全志愿者:杨晓陆 李香珍 田香萍 黄凤平
2014年1月2日
一. 北京志愿者2013年11月29日向农业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13年11月29日,北京志愿者杨晓陆、李香珍、黄凤平、田香萍向农业部提交了关于两种转基因水稻和一种转基因玉米的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详情如下:
第一个申请:
申请人:杨晓陆、李香珍、田香萍、黄凤平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农业部对“华中农业大学转cry1Ab/cry1Ac基因抗虫水稻华恢1号”颁发的在湖北省生产应用的安全证书(农基安证字(2009)第072号)组织转基因生物安全性评审,所依据的委托境内有资质机构所做的:
“华中农业大学转cry1Ab/cry1Ac基因抗虫水稻华恢1号”食用安全性评价报告和食用安全性检测报告(包括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
所需信息的用途:核实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
第二个申请:
申请人:杨晓陆、李香珍、田香萍、黄凤平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农业部对“华中农业大学转cry1Ab/cry1Ac基因抗虫水稻Bt汕优63”颁发的在湖北省生产应用的安全证书(农基安证字(2009)第073号)组织转基因生物安全性评审,所依据的委托有资质机构所做的:
“华中农业大学转cry1Ab/cry1Ac基因抗虫水稻Bt汕优63”食用安全性评价报告和食用安全性检测报告(包括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
所需信息的用途:核实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
第三个申请:
申请人:杨晓陆、李香珍、田香萍、黄凤平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农业部对“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转植酸酶基因玉米BVLA430101”颁发的在山东省生产应用的安全证书(农基安证字(2009)第074号)组织转基因生物安全性评审,所依据的委托境内有资质机构所做的:
“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转植酸酶基因玉米BVLA430101”食用安全性评价报告和食用安全性检测报告(包括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
所需信息的用途:核实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
以上四个人的三份申请,在下面农业部12月18日的回函中被认定为12份申请(3×4 = 12)
二. 农业部2013年12月18日的回复
2013年12月25日前后,杨晓陆等四人分别收到了农业部办公厅12月18日发出的挂号信,对他们11月29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给予了答复。该信内容如下: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农办科函〔2013〕149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杨晓陆、李香珍、黄凤平、
田香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的函
杨晓陆、李香珍、黄凤平、田香萍:
你们于2013年11月29日提交的12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悉。由于评价报告和检测报告涉及商业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征询权利人意见,决定不予公开。现将评价检测结果答复如下。
一、转基因玉米BVLA430101的食用安全性检测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按照NY/T1102-2006《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食用安全检测大鼠90d喂养试验》,进行了转植酸酶基因玉米大鼠90天饲喂实验,转基因玉米按照12.5%、25%、50%的比例掺入饲料。结果表明:转植酸酶基因玉米与亲本玉米和普通对照玉米比较,未发现该受试物对试验大鼠体重、食物利用率、血液学指标、血生化指标、脏体比以及组织病理学观察有不良影响。
二、转基因水稻华恢1号的食用安全性检测由中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承担,用华恢1号稻米喂养大鼠90天后,与明恢63相比,未发现转基因稻米对大鼠的体重、食物利用率、血液学和血生化指标、脏器系数、病理学变化等指标产生不利影响。
三、转基因水稻Bt汕优63的食用安全性检测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菅养与食品安全所承担,用华恢1号稻米喂养大鼠90 天后,与明恢63相比,未发现转基因稻米对大鼠的体重、食物利用率、血液学和血生化指标、脏器系数、病理学变化等指标产生不利影响。动物试验的结果说明华恢1号转基因水稻对人类的健康具有潜在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其所配组合Bt汕优63对人类健康具有潜在不良影响的可能性也同样很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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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18日印发
─────────────────────────────────
(该信(农办科函〔2013〕149号)扫描件附后)
三. 关于农业部12月18日回复的质疑
1. 根据农业部12月18日的(农办科函〔2013〕149号)回函第三条可以看出,转基因水稻Bt汕优63根本就没做动物试验,而是用华恢1号的动物试验来证明“其所配组合Bt汕优63对人类健康具有潜在不良影响的可能性也同样很小。”华恢1号与“其所配组合Bt汕优63”是个什么关系?华恢1号的动物试验能证明Bt汕优63的安全性?这就是农业部和转基因科学家们向我们展示的所谓“科学”!他们就是这么糊弄我们老百姓的!
2. 农业部12月18日在给我们的回函(农办科函〔2013〕149号)中说,“由于评价报告和检测报告涉及商业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征询权利人意见,决定不予公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理应为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把关做的安全检测报告难道也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张启发、黄大昉、林敏、或许还有外商的专利权(及其所体现的转基因利益)难道大于人民的生命健康权?事关十几亿人民的生命健康,中国消费者对转基因主食——大米和玉米的安全性有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知情权!任何转基因产业化推广当事人,包括农业部、检测机构和权利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对其产品的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检验报告(包括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向社会公开!否则就是蓄意剥夺十几亿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及生命健康权!不应颁发安全证书!颁发了也应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显然,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做的两种转基因水稻和一种玉米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报告都关系到我国十三亿公民最重要的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切身利益,当然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更是农业部职能范围内的事。因此,不论从哪个方面说,都在其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之内!拒不公开就是直接违犯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再说商业秘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中有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张启发、黄大昉、林敏、(或许还有外商)的商业秘密与十三亿人民的食品安全和种族安全,孰轻孰重?何况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已严肃规定如此重大事项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有关政府信息,即使涉及所谓商业秘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也给了行政机关予以公开的权力。
3. 农业部该回函所揭露的权利人张启发等反对公开事关十几亿人民生命健康的转基因安全性评价和检测报告,说明他们鼓吹的其转基因水稻、玉米如何造福中国人民的宣传统统全是谎言,他们将自己的转基因利益高高地置于人民的生存权之上。
他们张口科学闭口科学,科学不是凭一纸空文自我标榜,而是靠事实证据说话,转基因食物的安全性只能由足够充分而有效的事实证据予以证明,这种足够充分而有效的事实证据是否成立,检测机构(即使还不能算是严格意义的第三方)的安全性评价和检测报告的具体数据作为可进行分析判断的资料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现在农业部和张启发等权利人竟连这最起码的证明自己“清白”的数据也拒不公开,拿其“商业秘密”说事,这只能说明农业部、及其征询了意见的权利人张启发、黄大昉、林敏等心虚不敢公开这些检测和实验数据,说明他们内心并不真的认为其转基因产品安全,从而使公众有足够的理由怀疑这两个转基因水稻和一个转基因玉米的安全证书及其所依据的安全性评价和检测报告掩盖着严重的安全问题!
如果真是蓄意对公众隐瞒转基因对生命健康有害的事实真相,则其有谋财害命的故意,应受法律严肃追究!
北京食品安全志愿者:杨晓陆 李香珍 田香萍 黄凤平
2014年1月2日
附:农业部2013年12月18日回函(农办科函〔2013〕149号)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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