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加强对太原检察院司法活动的监督!
——提请@太原中院 依法慎重审查:
太原市检察院周茂玉检察长等“对打死周秀云的恶警王文军重罪轻诉、
纵容串供协警任海波替一脚便踢断死者老公六根肋骨的恶警郭铁伟顶罪”
之歪曲1213案件事实隐瞒1213案情真相滥权枉法渎职的《起诉书》
涉嫌“歪曲案件事实隐藏案情真相包庇1213罪犯”的太原市检察院周茂玉检察长等多行不义必自毙
“躲得过初一
躲不过十五”
一、涉嫌歪曲案件事实隐藏案情真相包庇1213命案罪犯的山西太原市检察院检察长周茂玉等,
在2月25日,
大年初七,
在刚答复许可受害人王友志的诉讼代理律师程海来检察院查看复制《起诉意见书》的当天,
也即春节后法定开工上班的第一天,
便因心怀鬼胎惧怕中央领导及全国人民围观而
“匆忙决定终结对1213案件的审查起诉
(王文军故意伤害、滥用职权罪,郭铁伟滥用职权罪,任海波故意伤害罪案,是年二十六的2月14日才移送到太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竟然2月25日春节假后的第一天,便起诉至太原市中级法院)
立即将案件移送起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而且,
涉嫌歪曲案件事实隐藏案情真相包庇1213命案罪犯的山西太原市检察院检察长周茂玉等滥权枉法认定:
“是此前与王友志从没见过面此前和王友志并没有半点争执冲突的龙城派出所协警任海波,
在派出所内狠踢王友志胸部一脚,
踢断了王友志的六根肋骨”。
二、但是,
全国人民群众的眼晴是雪亮的,
郭铁伟任海波王文军的串供伪证马脚,
没那么好藏!
假的就是假的,
太原市检察院周茂玉等也休想弄假成真!
三、太原市检察院检察长周茂玉必须负责“如实回答清”:
1、知道周秀云已被打死后,
在龙城派出所内,
在既惊惶又狂怒失常状态下,
一脚踢断了王友志六根肋骨的,
到底是龙城派出所1213出警四警员之中官职最高“与周秀云命案确有直接责任关系的中队长郭铁伟“,
还是龙城派出所1213出警四警员之外“与周秀云命案本亳无半点关系的小协警任海波”?
2、太原检察院带受害人王友志辩认出的在派出所内曾动手打人者中,有没有任海波?
3、协警任海波并非与王友志等工友曾有过冲突纠纷的四个出警人员之一,
太原检察院是凭什么认定“就是任海波踏断王友志肋骨”的?
4、检察院已查明郭铁伟与王文军在事发后即订立了《攻守同盟脱罪盟誓》,
郭铁伟在事发后有没有与小协警任海波订立《顶罪脱罪人情交易盟誓》?
5、除王友志郭铁伟王文军任海波外,
王友志在派出所内六根肋骨被一脚踢断时,现场还有哪几个警察直接目睹了?
6、王友志在派出所内六根肋骨被一脚踢断时,现场有没有监控录像?
7、小协警任海波说明了其是因为什么理由“恨王友志恨到了确忍不住非要一脚便踢断王友志肋骨不可”的程度吗?
当时任海波穿的是什么鞋?
当时郭铁伟穿的是什么鞋?
王友志身高是多少?
任海波身高是多少?
郭铁伟身高是多少?
8、王友志2015年1月3号书面向程海律师补充说明(王友志此书面说明己于1月7日交送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在龙城派出所踹我脚导致我断6根肋骨的是郭铁伟。当时做笔录的时候我没有说,是因为我想看一看检察院的是不是依法办案。现在看来检察院没有依法办案,我现在指认就是前面说的2号警察郭铁伟”!
附
(一)、2月15日(年二十七) 22:02 来自 微博 weibo.com
@程海律师 :
太原警察打死讨薪女工周秀云案最新消息:今下午五点半太原市检察院送达她丈夫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小店区检察院已经向市检移送审查起诉,王文军滥用职权和故意伤害罪,郭铁伟滥用职权罪,任海波故意伤害罪。五点到小店区法院领取裁定,不受理2月10日签署工友提出的刑事自诉和行政诉讼。
(二)、2月17日(年二十九) 14:40 来自 微博 weibo.com
@程海律师:
昨早王倩联系太原市检察院主办苏智淙说被害人所诉讼代理人要阅卷,说可以。我和王勇、王道刚律师紧急从京和鲁过去,下午案管张伟足足审查了委托手续40分钟!期间公诉二处戴处长一直问对本案何意见,我说了一通,后告诉说根据最高检刑诉规则代理人阅卷得许可,本院不许可,是怕发网上。交涉无果。
(三)、2月25日(正月初七),春节后的法定上班第一天,下午两点半左右
一丶王奎林本人亲自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给太原市检察院案管办的马主任等检察官。
二、王奎林本人亲自向太原市检察院口头申请,
请求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周茂玉“批准受害死者周秀云之子王奎林阅看一下《起诉意见书》",
以便王奎林能在阅看完此《起诉意见书》后,
依法及时有效精确地向负责此案审查起诉的苏检察官等如实反映,
自己对侦查机关的此份《起诉意见书》具体有哪些“意见”。
三、王奎林本人亲自向太原市检察院口头申请,
“请求太原市检察院向受害死者周秀云之子王奎林如实说明”:
1、在“对害死周秀云的犯罪嫌疑人王文军滥用职权罪行故意伤害罪行”的《起诉意见书》里,
侦查机关已经查明王文军总共实施了“哪些具体犯罪行为”?
2、太原市检察院会不会依法决定“许可受害死者周秀云之子王奎林委托的刑事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到太原市检察院安排的阅卷场所查阅此案的《起诉意见书》全文及巜法医鉴定意见》全文"?
3、侦查机关查明认定的“周秀云被王文军伤害丧失生命迹象含冤而死的具体时间"是“何年何月何曰几点几分”?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四)、2015年2月25日(正月初七)下午
@程海律师
周秀云案最新消息:经我上午口头申请,已经答应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复制起诉意见书、鉴定意见。我明天下午4时多将去太原复制。
(五)、2月28日(正月初十)17:01 来自 微博 weibo.com
@程海律师
王文军故意伤害、滥用职权罪,郭铁伟滥用职权罪,任海波故意伤害罪案2月14日移送太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月25日起诉至太原市中级法院。今去法院递交诉讼代理人手续,被告知还没立案(7日内立案)。小店区检察院起诉意见书很像是王文军辩护词。代理人将提出反驳意见,并申请补充鉴定和调取新证据。
(六)、2015年3月2日(正月十二)今天 16:42 来自 vivo智能手机客户端
@王倩为母申冤
太原市检察院事发后一直不立案,直到发布在网络上才立案,现在又光明正大的包庇杀人犯,时至今日案宗移送审查起诉已经半个月了,一直违法拒绝代理律师阅卷,中国的法律就这样被太原市、小店区的检察官给亵渎了。
(七)
《周秀云死亡时间补充鉴定申请书》
太原市检察院、太原市中级法院:
太原市检察院委托的湖北同济司法鉴定中心通过司法鉴定查明被害人周秀云的死亡原因。2015年1月29日该中心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同济司法鉴定中心(2015)法医病理检字第F-2号],鉴定周秀云的死亡原因“系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颈椎骨折、椎间盘断裂、颈髓损伤),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此鉴定结论申请人无异议。
但对周秀云的死亡时间没有委托鉴定,该鉴定中心也没有做出鉴定,现申请人依法申请补充鉴定周秀云的具体死亡时间。理由是这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王文军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还是应当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追究刑事责任,关系到法律的正确实施,关系到是否公正办案,是否能为死者周秀云主持公道,是否能给亲属和社会一个依法合理的交代,关系十分重大。
请依法同意和办理。
申请人(死者周秀云丈夫)王友志
诉讼代理人 程海、王道刚
2015年3月2日
(八)
《王文军等人故意伤害、滥用职权案 调查取证申请书》
太原市检察院、太原市中级法院:
王文军、郭铁伟、任海波被控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案,已经移送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为进一步查清本案事实,确定王文军殴打导致周秀云死亡的时间,依法准确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证明周秀云和王友志等被害人在本案中无过错,现依法申请检察机关和法院调取本案相关的以下证据。
1、2014年12月13日16时至17时许,太原市龙瑞苑项目保安队长报警的通话记录和内容,是向110还是龙城派出所报的警?
2、2014年12月13日下午17时起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止,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相互以及他人的通话记录和通话内容,调查对象主要为两人的手机通话记录、该手机的移动电话的运营商。
以及两人和他人在以上期间的通话记录和内容。
3、12月13日龙城派出所的增援车辆和具体人员何时到达龙瑞苑工地北门外,发现了什么,做了些什么?是谁决定增援的?
4、王友志、郭铁伟等人把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王成采取强制措施押上警车后押回龙城派出所,是否获得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如果请示获得批准,谁批准的?
5、王文军、郭铁伟、姬腾飞(3号警察)、胡建(4号警察)押着王友志等4人的警车“晋A2006警”,何时从龙瑞苑工地北门外出发?何时抵达龙城派出所?
6、四被害人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王成被押回龙城派出所后,该派出所哪些负责人值班和知晓?后来是哪些负责人决定对四人留置和继续盘问的?留置的决定是否向小店公安分局备案?如果备案了,小店分局是什么意见?
7、2014年12月13日18时20分许,王文军或其他人在龙城派出所发现周秀云身体异常当时是什么具体生命体征情况(如呼吸、脉搏、体温等)?如何发现的?是谁安排向120打电话求救的?
8、2014年12月13日18时27分左右,谁向太原市120打求救电话以及通话内容?120武警站派出哪些医务人员,带了什么急救设备到龙城派出所抢救周秀云?当时周秀云的身体状况、体温是多少?18时33分-19时15分共42分钟在龙城派出所做了哪些抢救工作?为什么不及时送医院抢救,谁决定的?谁决定周秀云抢救不通知其亲属并由亲属决定的?
9、谁决定以及哪些人将没有生命体征并抢救40多分钟无效的周秀云送往太原市荣军医院继续抢救?
10、2014年12月13日19时50分周秀云在太原市荣军医院被宣布临床死亡后,谁决定不通知其亲属的?谁搜走、扣押她随身携带的17000多元现金、以及周秀云和王友志的身份证?谁决定脱光周秀云衣服,对其进行尸表检查的?哪些人参加了尸表检查以及如何进行检查的?尸表检查的目的?尸表检查的记录和结论?
11、谁决定在周秀云死亡后不及时通知其亲属的?为什么要拖延到她死亡后8小时才通知其丈夫王友志?请调取相关证据。
12、王文军、郭铁伟等人对王友志、李康、王奎林、王成在龙城派出所殴打期间该所值班负责人是谁?是否知晓殴打行为?如果不知晓,为什么不知晓?如果知晓,为什么不制止?请调取相关证据。
13、请查明在龙城派出所参与殴打王友志等四人的违法或犯罪嫌疑人及其行为。
14、明知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王成没有违法行为,为什么还要在周秀云死亡后数小时后还对他们进行询问(讯问)?询问或讯问的目的是什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什么?谁决定以及什么人参加了询问和讯问?请调取询问或讯问笔录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15、扣押死者周秀云身上的现金17000元、周秀云和王友志的身份证为什么至今不如数返还其亲属?请调取相关证据。
请依法办理。
申请人王友志(被害人及被害人周秀云的丈夫)
诉讼代理人 程海、王道刚
2015年3月2日
注:因太原市检察院对诉讼代理人阅卷请求不许可,我们只能按照起诉意见书的内容推定以上证据未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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