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电改方案下发:除输配电网外竞争环节都将放开
新电改方案千呼万唤始出来。被称为新电力改革方案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近日正式下发。
发改委电力改革负责人表示,新电改方案将激发市场活力,除输配电网之外,其他竞争性环节都将逐步向社会放开。
原国家体改委副主任邵秉仁则在博鳌亚洲论坛上表示,刚刚公布电力改革的方案,实际上是一个妥协的方案,仅放开售电端,输配不分开,电网又买电又卖电,必然是垄断的。
“开放售电端”是最大亮点
新京报:针对这些问题,这次改革有哪些亮点?
曾鸣:亮点之一是管住中间,电力有发电、输电、配电、用电四个环节,输配叫中间环节,以此来解决传统电网公司差价盈利模式,改变为独立输电价格模式,这也是国际上公认的一种模式。
韩晓平:开放售电端,让供需双方见面是最大亮点。现在五类公司可以售电,包括电网公司的配电企业,能源服务公司都可以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优化配置资源。发电公司跟用户直接谈,电网公司只收过网费。这样供需双方可以综合考虑过网费和供电结构,提升系统稳定性,优化负荷,推动节能减排。
新京报:有观点认为价格机制还没理顺,现在开放售电端过早了,你怎么看?
曾鸣:我同意这个观点。电价是市场化的核心要素,价格必须要走向市场。现在价格机制没有理顺,所以要“三放开”,政府把定价权交出来,让供需双方交易形成价格。
韩晓平:有道理。真正的供需双方市场化交易平台的形成需要一定时间。很多用户不具备专业知识,还是习惯从电力公司买电。新的改革可能会从大用户开始,越来越多用户愿意通过电子商务、“互联网+”买电,形成新的交易平台,逐渐形成新的供求关系。
不以“拆分电网”衡量改革力度
新京报:2002年的电力改革聚焦在输配分开、拆分电网,在这次似乎体现不多,这是为什么?
周大地:当时以英美电改模式为主,是一种理想化市场状态的设想。现在回头看,英美自己的模式也没有达到当时预期的效果。有很多没有分开的也做得很好,没有必要输配分开。
电力改革不是重新分配蛋糕的问题。拆分国家电网,可能有人愿意来分蛋糕,但要看能不能把系统矛盾解决,使调度和效率优化。
曾鸣:以是否拆分电网来衡量改革力度的想法比较外行。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和中国国情,经过反复论证、专门课题,最终认为电力改革的基本路径要按照放开两头、监管中间。这点有别于5号文提出的输配分开,或者叫拆分电网,取而代之叫管住中间。
韩晓平:电网太强势,是我们十几年来改革没有推进的原因。这次改革释放出的信号是,电网公司阻碍改革就要承担更大代价,改革趋势不可逆。这样看来,拆分与否意义不大。
吴疆:上一次改革主要解决厂网分开的问题,输配分开十来年也没搞成,并不证明下一步不该搞。垄断总归是个问题,拆分电网依然是必要的。
2.水利部:重大水利工程将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联合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常务副司长汪安南。
除特殊规定外一律开放,优先考虑社会资本
据介绍,目前水利投资主要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资本参与程度较低,不足水利总投资的20%。
此次《意见》提出,除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外,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也就是说,今后只要是社会资本,包括各类国企、民企、外商、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原则上要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但综合水利枢纽、大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需按规定由中方控股。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
政府投资、财政补贴、价格机制共同发力
许多水利工程投资规模大、盈利能力弱,如何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意见》重点从政府投资引导、财政补贴、价格机制等方面提出优惠和扶持措施:
一是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公益性部分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归政府所有,可按规定不参与生产经营收益分配。同时,鼓励发展重大水利工程的投资基金,政府可以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直接注资等方式予以支持。二是完善项目财政补贴管理。对承担一定公益性任务,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PPP重大水利项目,政府可对工程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贴。三是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探索实行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用户协商定价。四是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意见》提出加大重大水利工程信贷支持力度,完善贴息政策。五是推进水权制度改革。《意见》提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鼓励开展地区间、用水户间的水权交易。
企业投资经营,政府服务监管
水利工程有防洪、供水、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等公益性功能,而社会资本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如何协调两者关系?
汪安南说,《意见》明确规定,社会资本履行投资经营权利义务,应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管理负总责。依法承担防洪、抗旱、水资源节约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服从国家防汛抗旱、水资源统一调度。同时,政府必须加强服务与监管。《意见》重点从加强信息公开、加快项目审核审批、落实应急预案和完善退出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为加快项目审核审批,《意见》提出建立健全重大水利项目审批部际协调机制。为预防和应对水利公共服务突发公共事件,《意见》提出在发生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政府可采取应急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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