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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主义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亦云 · 2012-06-05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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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主义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以来,已经有五十多年历史。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改革开放以来,也有三十多年历史了。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发展水平远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度中建设社会主义,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非同寻常。前二十年,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主要是效仿老大哥苏联的模式。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放弃了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走上了一条完全不同的社会发展道路。三十年来,中国的经济规模获得了巨大增长,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出现了深刻变化,同时不断积累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也日益严重。

  对于目前的社会现实,权威的提法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走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围绕这个问题,社会上存在诸多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中国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吗?作为奉行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国家,哪些底线是需要坚守的?中国的社会主义之路应当如何走下去?本文拟就有关争论中的几个问题谈一些看法。

  这些问题包括:关于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关于市场经济和计划调控;关于社会分配和共同富裕;关于社会主义与人民民主

  一、关于所有制结构的调整

  马克思通过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即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之间的矛盾运动,揭示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历史必然性,同时也阐明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后,在全国进行了宏大的社会主义实践,生产资料公有制曾一度占据了绝对的统治地位,其形式包括以国有制为特征的全民所有制和在城乡广泛存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但是,后来的实践表明,公有制这种所有制形式作为解决社会化大生产和私人占有制之间内在矛盾的答案,在大工业尚不发达,个体农业和手工业仍占据主导地位的中国社会,客观上并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不足以支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全面确立。揠苗助长的结果在许多情况下不仅没有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反而束缚了生产力发展。所以,当邓小平在上世纪七十、八十年代提出改革开放方针后,公有制经济开始了历史性的退却。

  公有制经济的退却一方面在一定范围内使自身得到巩固并能够继续发展,同时也给私有经济的发展腾出了空间。私有经济迅速展现了其内在的活力,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经济迅速扩张的事实表明,在中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上,生产资料私有制还具有强大的适应性和生命力,因而其存在和发展仍然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从理论上说,这一转变是在实践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一个重要突破。这意味着承认这样一种观点,即在中国的历史条件下搞社会主义,不能简单地追求在全社会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而应在与客观条件相适应的范围内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同时允许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存,发挥其他所有制形式的积极作用,并在多种所有制经济之间寻求合理的结构比例。只要公有制经济始终处于主体地位,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发展就不会改变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

  然而,承认这种观点也存在着一种现实的危险,即私有经济的发展,必然造成不同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分化,使资本与劳动的对立重新成为现实。同时,私利的诱惑,必然对人们的思想意识产生消极影响,对共产党的干部队伍造成腐蚀。而随着私有化成分的不断扩大和干部队伍的腐化,公有制经济将可能变质,将可能逐渐被私有经济排挤、取代,最终导致资本主义制度在全社会范围内复辟。这种危险表明,在改革开放条件下,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个方向、两条道路的矛盾将是必不可免的,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不会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必须有正确的思想指导、严格的法律约束和科学的政策导向。对于这个问题,共产党内并非没有认识。邓小平当初提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应该说就与看到这种危险有关。

  现在,三十多年过去了,经过三十多年的转型发展,中国的所有制结构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公有制经济的比重由当初占国家经济95%以上,下降到目前的30%多。其中除小部分合作制集体经济外,绝大部分是以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形式存在的国有企业。在非公经济中,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股份制经济等全面发展,占据了国家经济总量近70%。

  社会上很多人有疑问,这样的所有制结构,还能够定性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吗?资本主义制度是否已经在中国复辟了呢?对于这个问题,权威观点认为,不能单纯看量的比重,尽管国有经济的比重已下降到仅约30%,但主要集中于金融、能源、信息、交通、工矿、重机、重化、军工等决定国家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在整个经济中仍处于支配和主导的地位。因此,中国经济制度仍属于社会主义性质。

  如果静态地看问题,这种论点并非不能成立。但问题在于,目前的状态并不是一种稳定状态(哪怕是阶段性的),它仍然处于迅速变化之中。根据一些来自高层的深化改革的构想,未来变化的趋势显然是进一步私有化。君不见,在一些权威论述中,面对近年来震撼世界的国际金融危机,中国国有企业表现出的竞争优势和良好发展势头,以及一些经济领域由于国有企业的回归而出现的蓬勃发展局面,往往被视而不见,相反,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却屡屡被归咎于所谓国有企业的垄断或效益低下。至于解决问题的出路似乎只有进一步推进国企改革,加快经济私有化进程。据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世界银行联合作出的《2030年的中国》报告的建议,中国未来公有制企业在国家经济中的比重应降至10%左右。人们不禁要问,像这样搞下去,还谈何社会主义制度?,

  问题的复杂性并不止于此,同样的疑问还针对着国有经济本身。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国有制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事实上,它既可以作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表现形式,也可以作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表现形式。因为国家在这里仅仅是一定社会利益群体的代表,至于它代表的是少数资本家阶级,还是全体人民,要看国家事实上为谁服务。具体说来,关键看社会财富的分配状况。如果是社会主义公有制,那么它必定致力于抑制财富的两极分化,致力于实现全民的共同富裕。反之,它必定在社会两极分化的浊流中推波助澜。有鉴于当今中国社会以权谋私、贪污腐败、贫富分化严重的现状,怎不让人对中国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前景充满担忧呢!

  所有制结构是社会经济基础的主干,它直接决定一定社会经济形态中的“生态格局”与“生存法则”。如果说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遵循的是自由生长、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丛林法则”,那么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社会主义经济所遵循的就应是间作套种、有序竞争、优胜劣汰的“园林法则”。在这里,不同所有制经济都可以得到应有的发展空间,相互之间虽存在利益矛盾,但彼此可以共生共赢。

  尽管如此,并不意味不同所有制经济形式应该不分主次,平起平坐,顺其自然。国家在制定有关法律和政策时,应当坚定不移地维护公有制在整个经济体系中的主体地位。这一点必须毫不动摇。因为如果没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资本的力量必然无限制膨胀,平衡有序的社会经济生态就无从建立和维持,广大劳动者就会失去保障自身利益的经济基础,国家就会失去对于经济运行的控制能力,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就会不可避免地归于瓦解。所以,对于改革开放的中国来说,维护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一道必须坚守和捍卫的底线。是否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真假社会主义的分水岭。没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

  最后,还必须指出,那种认为公有经济必然带来低效益,必然在不同经济形式的竞争中归于失败的观点是没有道理的。毋庸讳言,在实行改革开放后,曾有大批建立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因不能适应环境的变化而倒闭。但同样也有大批国有企业在经历了市场经济的洗礼之后顽强地生存、发展了起来,并且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的舞台上大放异彩,这些国有企业大多集中在国内各个产业的高端领域。大量事实证明,公有制经济在当今条件下已经可以获得坚实的物质基础,它不仅可以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而且可以凭藉自身的制度优势,形成比非公经济更加强大的竞争力。

  二、关于市场经济和计划调控

  在人类社会中,商品交换已有数千年的历史,但市场经济则是伴随着资本主义时代的到来而出现的。所谓市场经济,是指在社会分工普遍化条件下,以市场为基础,通过商品、货币的等价交换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经济形态。在历史上,市场经济的出现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动力和空间,使资本主义在短短几百年间所创造的财富,远远超过了人类历史以往数千年的总和。

  由于市场对于资本主义雇佣关系形成和剩余价值的实现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市场经济一度被认为是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有现象,在社会主义理论中被作为计划经济的对立面受到完全的排斥。

  然而实践对于这种认识给出了否定的结论。在曾经建立了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所有国家中,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完全排除市场经济的成分,不是不想这样做,而是的确做不到。即使在最严格的计划经济体系内,基于供需关系和等价交换的商品市场,也同样被作为实现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之所以会如此,根本原因在于,与市场经济这种历史现象存在本质和必然联系的,其实是社会分工,而不是所有制关系。只要存在社会分工,只要产品需要在不同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进行交换,市场经济就有它存在的现实性与合理性。至于所有制关系,它既可以与私有制相关联,也可以与公有制相关联。不同之处在于,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市场主体是各种私有制经济单位与个人;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市场主体则是各种公有制经济单位与个人。毫无疑问,它同样也可以建立在混合所有制结构的基础之上。

  从大历史观角度看,市场这种现象的存在时间肯定会大大跨越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个历史阶段。如果说市场早在前资本主义的农耕经济时代就已经存在,到资本主义时代才出现发达的自由市场经济,那么到社会主义阶段,市场的历史作用也并没有完结。诚然,社会主义社会必须要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但计划与市场完全可以有机地结合。所以,社会主义实行的应该是有计划的市场经济,或曰受计划指导和调控的市场经济。即使未来社会主义发展达到高度发达的阶段以至于进入共产主义时代,现在能够设想的最合理经济形式也还是有市场的计划经济。

  这样说并不是要把中国曾经实行过的计划经济体制也纳入市场经济范畴,因为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生产的产品数量、价格标准、物质流向总体上都是由计划控制的,市场实际上只是资源配置的形式工具。这与由价值规律决定供求关系,让市场自动调节社会资源配置的市场经济,是有实质性区别的。离开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就不能称之为市场经济。即使仍保留市场的形式,只要资源配置总体上由计划决定和控制,那么本质上就是计划经济。应该说,当时实行的普遍、严格的计划经济,是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成熟的做法。计划经济只有在公有制条件下才可能建立,同时只有在社会化大生产高度发达的条件下才可能充分体现出它的优越性。在社会生产力相对落后的历史条件下,排除市场对于社会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就难免窒息微观经济运行的活力,是一定会遭受经济规律惩罚的。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提出的。应该说,这对于当代社会主义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特别是对于认识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条件下,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规律,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实际过程来看,经济的市场化转型的确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增长,从而也证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性、有效性。

  但是实践表明,市场经济是有效的,同时也是有限的。一方面,市场通过对供需关系的调节,可以促使社会资源向着有效益的方向流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与逐利又可以为经济增长不断地注入动力。另一方面,市场交换过程的微观性、即时性与经济运行的宏观特性之间又存在内在的矛盾,使得市场对于资源的配置不可能总是有效,而在面对诸如长远需求、公共需求等特定社会需求时,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常常表现为无效甚至负面。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高速增长同时又伴随明显的经济波动、结构失衡、生态环境恶化等实际情况,就体现了市场经济局限性的影响。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只能通过国家的计划调控加以制约及矫正。

  所谓计划调控,是以国家制定的宏观经济计划为指导,根据市场运行的实际状况,借助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对出现的问题和偏差进行调节和控制。在这里,国家的宏观经济计划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计划调控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宏观调控,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特殊现象,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职能的体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离开国家的计划调控,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就无从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经济波动和经济失衡与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具有类似性,其原因都与市场经济固有的局限性相关联。不同的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由于资本逐利本性的不可遏制,由于国家计划调控职能的缺失,这种局限性从根本上说是无法克服的,矛盾的解决途径只能是危机的周期性发生和修复。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这种局限性可以借助国家的计划指导和计划调控加以控制和矫正。一旦发生问题,也可以通过政策疏导,使矛盾更易于得到缓和与解决。对此,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采用宏观调控措施应对几次大的经济波动的实际过程,能够得到具有说服力的印证。可以断言,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计划调控,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所在,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

  诚然,放眼当今世界,传统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在经济运行中实际上都离不开一定程度的国家政策干预,在遭受经济危机时尤其如此。只不过受制于私有制经济基础的羁绊,这种干预必然是有限的、无力的、零碎的,谈不上全面的计划指导和计划调控。尽管如此,也有必要指出,这种经济运行中的国家干预,其实是体现了发达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的社会主义的萌芽因素。

  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特征,坚持市场经济与计划调控相结合的原则是中国改革开放中必须坚守的底线之一。如果在这一点上含糊不清,就难免犯下历史性的错误,因为这里所关系的不仅是中国经济运行的安全与稳定,不仅是中国经济在未来国际竞争中的胜败,更是社会主义在中国的前途和命运。

  目前在国际上,许多西方国家不愿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一个主要理由,就是指责中国政府对于经济运行施予的有效的计划调控和监督管理。在国内,也有许多人主张搞所谓完全的市场经济,迷信“看不见的手”,要求减少、弱化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让政府“无为而治”。这些意见通过国内外不同人士的嘴说出来,有的蛮横、武断,有的诚恳、动听,不管怎样,如果不是真的出于无知,那么其真实的动机都是不能不提防的。

  三、关于社会分配和共同富裕

  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论述中,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被简洁地阐述为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社会发展的不对称、不平衡使得分配方式的实现显得尤其复杂。

  首先是在那些无产阶级经历过长期斗争但并未获得政权的西方国家,无产阶级按劳动力价格分配和资产阶级按资产权益、经营权益分配的分配方式始终占据统治地位,但面对无产阶级的反抗,统治阶级为缓和日益深化的阶级矛盾,遏制贫富差距的恶化,也通过资产阶级国家采取了一些改善无产阶级分配状况的改良措施,如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最低工资标准,建立面向全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福利制度等等。这些措施显然超越了纯粹资本主义的财产分配规律,实际上体现了某种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分配理念(按劳、按需分配)。这种旧世界中萌芽的新社会的因素,既起到了缓和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矛盾的作用,也为其他国家的社会主义实践提供了现实的参照。

  在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占据统治地位的二十年间,按劳分配也相应成为社会分配的基本方式。只是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有限的产出为满足社会公正的需要,往往会导致出现平均主义的弊端。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分配制度发生巨大变化。除按劳分配外,本质上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按劳动力价格分配、按资产权益分配、按经营权益分配等等,都成为合法分配方式。只不过如同所有制结构的公有制主体论一样,按劳分配在理论上和法律上也仍然被赋予主体的地位。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是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所有制结构状况的客观要求,对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有利的。但是,多种分配形式的并存,也直接导致社会群体的利益分化,造成贫富差距的扩大。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提出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部分人先富已经成为现实,而巨大的贫富差距也成为不争的事实。根据有关统计,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人均国民收入不足700美元,属典型的低收入国家,但社会贫富差距之微小也是举世公认的。目前,中国的人均国民收入已增加到约6000美元,成为中等收入国家,而社会贫富差距却进入了严重国家的行列。

  这个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社会中十分突出的重大社会性问题。如果说,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由于所有制结构和分配制度的调整,一定时期内出现贫富差距的拉大是为发展而必须付出的代价的话,那么,放任这种状况成为一种长期的趋势,任由贫富两极分化持续扩大,其结果将是极其危险的。

  在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向少数人手里集中,大部分人不得不走向贫困化,这是资本主义经济运行中的一条固有规律。在中国的特殊条件下,尽管国有经济还相当强大,但只要私有经济成分存在、发展并达到一定的规模,这一规律就仍然会发生作用。当然,在现阶段提出消灭私有制和按资分配的政治诉求显然是错误的。可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面对两极分化的发展必须有所作为,否则就背离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宗旨。

  实现共同富裕,不应该只是社会主义发展的长远目标,它还应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各阶段经济政策时的重要原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当然体现。不可否认,实现共同富裕的确需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但是,如果进行国际横向比较,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国家之间,社会主义国家解决财富分配问题无论如何应当比资本主义国家做得更好。遗憾的是,情况并不是这样。

  现在关于中国基尼系数的数据不尽一致,这里仅引用相对保守的资料。根据联合国有关机构提供的数据,2011年度,中国社会的基尼系数为4.3,属于贫富差距较大的国家。全国最富有的20%富人占有全社会财产的49%,最贫穷的20%穷人仅占有全社会财产的6%。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资本主义国家——印度,同期的基尼系数是3.7,属于贫富差距偏大的国家。最富有的20%富人占有全社会财产45%,最贫穷的20%穷人占有全社会财产8%。上述数据表明,在相近的经济条件下,中国在解决社会财富合理分配方面,居然还达不到印度这个资本主义国家的水平。

  实现共同富裕,关键是正确地制定分配制度和分配政策。马克思主义认为,从根本上说,分配制度决定于所有制关系。所以,要解决好分配问题,首先还是要维护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主体地位。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按劳分配原则就能够发挥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主导作用,使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充分享有自己创造的劳动成果,而这也必将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贫富两极分化。

  另一方面,国家还必须制定一系列遏制两极分化、促进共同富裕的分配政策。这些政策主要是通过社会二次分配过程中的国家财政收入和转移支付来实现。在制定相关社会政策时,有几点是必须重视的。其中包括:通过对国有企业红利的管理,增加财政收入。通过制定相应税收政策,限制高收入阶层的资产性收入。通过制定最高和最低工资控制政策,保障低收入阶层合理的工资收入和限制高收入阶层不合理的经营性收入。通过制定区域投资倾斜政策,促进经济落后地区的发展和居民的脱贫致富。通过制定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充分就业,保障广大劳动者获得劳动和劳动收入的权利。通过制定完善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政策,让全体人民有更多机会共享全民财富。

  从实质上看,通过国家财政转移支付调节社会的不公平分配,一部分是将劳动群众创造的剩余价值经国家上收后补偿给劳动群众,另一部分则是由国家将积累的公共财富按合理需求在全体人民中进行再分配。客观地说,在这方面,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积累了很多可资借鉴的经验,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有一切理由更好地表现出自身特有的优越性。解决这一问题并不需要等待经济的高度发达,只要真正以人民的利益为重,认真处理这些问题,现阶段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就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

  上述这些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是国家职能的直接体现。能否在这些方面充分表现出人民性,是对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特性的标准化检验。在国有制经济占据国家经济主导地位的情况下,也是识别国有制经济究竟是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试金石。

  四、关于社会主义与人民民主

  民主,即多数人的统治。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就是由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人民民主本来应当是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不应该存在任何争议。然而,在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正在实行或曾经实行过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中,民主化问题事实上都没有得到解决。以至于在面临当代世界性民主化潮流冲击时,社会主义国家无不被动周旋,受制于人,扮演号令民主旗手的居然都是些没落中的资本主义国家。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有必要先作一点历史的回顾。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需要通过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来达成,这集中体现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之中。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建立后,创建了以苏维埃(即人民代表会议)为基础的政治制度,宣布苏维埃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组成苏维埃的会议代表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作为政府机构的部长会议和作为司法机构的最高法院、检察院都由苏维埃产生,并对苏维埃负责,受苏维埃监督。这种政治体制基本上成为后来社会主义各国一致效仿的政治模式。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苏联苏维埃制度的一个翻版,只不过两院制的人民代表会议变为一院制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变为常务委员会,部长会议变为国务院。此外,中国还独创了起辅助作用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会议制度。

  从法理上看,苏联的苏维埃制度和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是以国家宪法为依据,都是作为法定的国家最高权力机构而设立,并且也都有符合民主原则和民主程序的选举制度相配套。按说,这种制度应当可以有效地实现人民民主,保障整个社会生活民主化的实现。然而实际上,情况却并非如此。

  从中国的情况看,自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到现在,已经有五十多年历程了。这期间,人民代表选举了一届又一届,代表大会制定出的法律一部又一部,但历次的选举却越来越成为并不受人关注的走过场,代表大会也被人们讥为缺乏实权的“表决机器”、“橡皮图章”,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真实性普遍受到质疑。在其他各个社会主义国家,情况也都大抵如此。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呢?究其原因,不能不指出在社会主义各国中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执政的共产党所处的特殊地位。

  在社会主义各国,虽然都建立了苏联模式的政治制度,在形式上,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议机构都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然而实际上,这个机构却必须在执政的共产党领导下开展工作。还是来看中国的情况。在中国的历部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期间甚至直接规定过中国共产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领导权。后来修订宪法时虽然取消了这一提法,但并未对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作用如何实现作出明确规定。事实上,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真正的权力核心就是中国共产党的中央机构,其他所有国家机构,包括立法机构、行政机构、政治协商机构、司法机构以及武装部队,都必须对中共中央负责并受其指挥。没有中共中央的指示,其他国家机构就不会也不可能对任何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执政党相对于其他国家机构的绝对领导地位,及其不受民主选举程序制约的状况,成为中国社会生活中民主缺失的体制性原因。

  从历史上看,这样的权力结构对于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巩固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建国之初,面对一穷二白、百废待兴的家底,面对国际国内敌对势力的包围和反抗,如果没有领导人民取得革命胜利的中国共产党在人民群众中享有的崇高威望和党组织的坚强领导,要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是不可想象的,建立了要得到巩固也是不可想象的。所以说,中国共产党的特殊地位是历史造就的。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制度逐步得到巩固和发展,随着时间和社会环境的变迁,这种由历史原因形成的权力结构就日渐暴露出与社会主义本质之间的现实矛盾性。一方面,社会主义实现了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人民群众成为社会的主人,这就要求国家必须成为人民意志的忠实代表。诚然,这个代表可以也需要通过执政党这种政治组织予以实现,但其代表性只有经过人民自己的表决和认可才是真实可靠的,否则执政党的民意基础就无法得到证实。另一方面,不受制约的执政地位不可避免地使执政党内部滋生高高在上、脱离群众的不良倾向,进而逐步导致国家权力的异化,出现执政党的领导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演变为脱离人民的官僚机构的危险。这个问题在当今中国已经显得越来越紧迫了。

  社会主义与人民民主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从长远来看,这个问题解决不好,社会主义在任何国家都将是没有前途的。正像贫穷的社会主义没有号召力和生命力一样,缺少民主的社会主义也是没有号召力和生命力的。

  那么,当今中国应如何推进社会民主化进程呢?必须看到,中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是复杂的,各种不同的政治力量正试图把中国引向不同的方向。因此,要在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和避免出现大的社会动荡的前提下实现社会政治民主化,是一项艰巨、复杂、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实施这项社会工程,必须坚持整体构建、政经联动、循序渐进的方针。

  首先,要在法理上和实践中确认并巩固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的经济基础。人民民主的经济基础和人民民主的政治基础是统一的。人民民主的政治基础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工农联盟和包括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力量共同结成的统一战线,相应地人民民主的经济基础就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要发展人民民主,必须要踏准踏实这个基础。因此,有必要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历史与现状进行深刻总结和反思,巩固成果,纠正偏差,规范好社会经济秩序,调整好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关系,营造出良好的经济发展局面,这样才能为人民民主的实现奠定可靠、有利的基础条件。

  应当特别强调的是,必须拒绝和避免在经济改革发生严重问题,社会矛盾出现激化时,到政治改革中去寻找出路,那样只可能造成社会矛盾的失控并让反对社会主义的敌对势力有可乘之机。当然,没有政治手段的配合,经济改革中的许多问题也解决不好,但是那只要通过强化既有的政治手段就可以达到目的。那种所谓政治体制不改革,经济改革就搞不下去,已有的成果也可能丧失的观点,其真实目的既不是为了搞社会主义,也不是为了搞人民民主。

  第二,要采取基层民主和党内民主先行的改革方针。中国是一个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发展民主政治应当有一个学习和培育的过程。因此,先从基层开始,逐渐扩大民主的社会基础,是较为现实可行的做法。近年来推行的基层村级民主选举是有积极意义的,但还远远不够,需要有步骤地扩大范围和增加内容。基层民主的发展,可以让人民群众学会自主管理自己的事务,积累搞民主政治的经验,并且有助于在全社会范围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

  相较于发展基层民主,更加重要的是实现执政党内部的民主化。中国共产党的特殊地位无论在历史上还是现实中都有深刻的原因,简单地设想一朝一夕间搞所谓还政于民既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取的。合理的做法是首先推动实现党内的民主化,使党的组织运行、权力运作建立在党内民主的基础之上。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拉近和缩小各级党组织与人民群众的距离,防止党的意志与人民的意志背道而驰。也只有这样,才能设想在条件成熟时,通过党内的民主程序实现真正的还政于民。中国共产党是有联系群众优良传统的政党,在实现内部机制民主化问题上,应能取得必要的共识。

  第三、要按照宪政民主原则确立还政于民的改革目标。宪政民主其实早已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承认的原则。我国宪法也强调,任何政治组织和个人都必须置身于宪法之下,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现在的问题是,如何确保这一原则真正实现。从法理上说,实现这一原则,要求任何国家机关行使权力,都必须获得人民直接或间接的授权。任何政党的执政地位,都必须经过人民选举、公决程序的认可。这也就是说,共产党的领导权也应置于人民民主权力之下,并由当然的执政党转变为由人民经法律程序选择、确定的执政党。其执政方式,也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国家机构的组织职能去实现。只有达成这样的目标,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才可以说是真正得到了确立。

  这个目标不可能一朝一夕达成,但应该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既定目标。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日益巩固,随着基层民主和共产党党内民主的不断发展,未来的某一天,在国家层面上实现还政于民是具有现实可行性的。不过,对于共产党来说,还政于民并不意味着自身历史使命的完结。共产党作为共产主义理想的倡导者、社会主义制度的缔造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代表,还要继续发挥联系群众、组织群众、凝聚民意、提出政策主张、推荐干部和监督国家机构依法运作的政治作用,并且当仁不让应继续争取作为执政党的地位。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所以,只要执政党忠实地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其执政基础必然是稳固的。由于同样的原因,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应当允许但并不鼓励实行多党竞争。在未来制定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等程序性法律时,也应当体现对民意多数党有利的原则,这样对于提高社会结构的稳定性也是有利的。当然,人民拥有选择权,如果执政党不能很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就可能失去大多数人的支持,也就可能失去执政的地位,这是极其严格的挑战。但是共产党应当勇于面对这种挑战,并在应对挑战中赢得人民永久的信任和支持。

  第四、要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完善国家政治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解决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即政治体制问题。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体制应当是民主与集中的统一体,其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但是,传统上将民主集中制原则理解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是有严重偏差的。后者实际上是对于前者的否定。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保障下的民主。这里不仅包含着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也包含着民主、集中与法制的关系。

  至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设计与选择,一方面有必要总结和借鉴世界范围内民主制度发展过程中各种有益的经验和成果,取其精华,为我所用。另一方面则必须立足于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一般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其中或立法主导(议会制),或行政主导(总统制)。在社会主义国家,则都是实行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具体名称和表现形式各异),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从属于代表会议。客观地分析,西方的三权分立可以避免因权力过分集中而导致专制独裁,具有合理性。但如果过于绝对化或僵硬化,也会出现相互掣肘、难以协调,效率低下的问题。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将立法、司法、行政三项国家职能整合在一起,并统一由立法主导,实际上相当于强化的议会民主制。

  从组织功能角度看,基于民主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可以实现自下而上地将人民意志集中、上升为国家意志,然后再通过获得授权的行政和司法机构自上而下地将国家意志贯彻于社会生活。就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要求而言,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具有明显的优点。因此,如果能够在宪法层面上解决好执政党的地位、作用这个根本性问题,那么中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起辅助作用的政治协商会议制度的基本设计都是应当充分肯定的,对于其在未来国家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实践作用也是值得期待的。至于具体制度设计中的得失与改造问题,目前还缺少必要的实践背景,这里就不做进一步探讨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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