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年征收超生人头税,令超生成本长期化
刘川2006-9-5日
在谈论广东省超生问题时,不妨比较一下广东省与日本国。
广东面积为17.6万平方公里,2005年11月1日统计,最新常住人口为9185万人,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超过500人。日本面积是37.8万平方公里,人口1.24亿(1996年统计,近十年人口呈负增长,已不足此数),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200人。简单的数字可见,日本的面积比广东大2倍多,人口不过多了1/3万倍,但广东在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比日本高出1.5倍。按每平方公里的人口平均密度看,日本是世界上是数一数二的国家,若与广东相比,只算小巫。可以想见,广东省的计划生育是一件天大的难事。
2001年末,广东省总人口达7783.41万人,全国第三,是人口大省,此后,年均新增350万人,至2005年11月,四年间,全省增加了1400多万人,人口自然增长率在8‰以上。从人口学与经济学理论上看,人口超载不仅给自然环境带来破坏与压力,而且会影响个人的生存质量与社会的总体发展。
明显地,广东早已进入人口超载期,且长期人口自然增长率超过8‰,肯定是太高了。如何限制人口的速生,是迫切的问题。1980年2月2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简称《计生条例》),首开全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立法,之后于1986年、1992年、1997年、1998年、1999年,5次修订该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实施,后者是在《计生条例》基础上做了大量大量修改。但实施计划生育二十六年,人口还是多了近一倍。
根据2002年的国家新规定,六种人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城镇居民超生一个以上子女的;农村居民超生一个以上子女的;不够间隔期生育的;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重婚生育的;违法收养子女的。由于新规定还放宽了各省市的自主权,允许可地自订罚则,以罚为主的措施频频出台。以深圳为例,夫妻每超生一个孩子,大约要征收14万元,低于北京的18万元,但已是省内之最。结果如何?不见效,失败了。何故?与《生育条例》只有一次性罚款有关,它导致了惩罚的短期化,令超生父母痛得不够。
近期,广东省党校郑志国教授在《2006年广东省情调查报告》提出,一些高收入者,特别是私营企业主的超生问题严重,经济处罚对他们没有约束力,行政处罚也不适用,对这类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条好心的建议,可行之不易。因为,广东省超生的问题,不限有富人,农村的超生情况也比其它省严重得多。若专对富人执行刑罚,是有法律面前人不平等之嫌,且对超生的穷人是相对优待了,那么,其它很多问题,如隐瞒税务申报、转移财产、富人哭穷的现象,将大量出现,人为增加了政府的监管成本。若穷富平等用刑,监房人满为患,政府要包吃包住,论杀论剐都不易,法难责众矣。但在计生问题严峻的省情之下,动用刑责,也是可以考虑的,因为,以中国基本国情论,超生就是超载,超载就是犯罪,是加重了自然环境的承载量的犯罪,以刑事罪论罚,这也是令惩戒长期化的一种方法。
在计生问题上,广东可将更为严厉的短期性经济惩罚与长期性经济手段结合起来,更加有利地打击超生父母。可借鉴美国对房地产的监管经验。在美国,每个一自购房与接受房屋财产者,除缴纳一次性的税费或财产税外,每年还需根据不同的州法律,支付最低1.5%—6%不等的房产税。此一措施,令美国人不敢轻举妄动,不少人因交不起或不想交每年一大笔房产税,不得不尽快转售,甚至弃屋而逃。这一法律的立法意图是,令购房成本长期化。广东不妨采取新经济手段,除让超生夫妻必须支付大笔的、一次性的固定罚金外,还应对增加两大措施:
一, 视其现有财产,一次性按比例征收过半——50%或以上比例的财产罚没税或费,超生个数增加,惩罚百分比相应增加,这不仅是对超生父母的个人惩罚,也是对社会其他守法人士的间接补偿与奖励;
二, 每年在超生家庭中,征收超生人口的人头税,该税率应比照传统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征收,令超生成本长期化。
比较而言,用经济手段可能比判刑事罪更好。其中,第二个措施——连续按年征收超生人头税,可弥补一次性罚款的成本短期化,变短期阵痛为长期的隐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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