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6日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著名法学家朱苏力教授应法学院之邀在随园校区贻芳报告厅举行的“金陵大讲堂”首场讲座中做了题为“法学大家话和谐”的讲座。
朱苏力教授详尽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论述说国内外学者关于政党对中国司法干预很大且不正当的种种评价都是建立在一系列不正确的假定上。
误区之一认为,中国党政不分,不当干预司法。事实上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社会的影响的确很大,甚至比孙中山国民党“以党建国、以党治国、党在国在”的治国方针做地深入。1949年后,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高度统一,没有强有力的地方实力派,民主党派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共产党正式制度(政治现实)和非正式制度(座谈会等)领导民主党派,越来越多的社会精英成为中国共产党人,许多党外精英也拥护中国共产党。因而共产党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国民的党,党政纲领 总体上大致获得社会众多政治力量的支持,是社会事业的核心。因此党政区分并不重要也没有必要,现在的学术和思维模式都存在问题。司法领域也是这样,重要的是研究何方何人对司法干预,其利弊如何?放眼看来,没有共产党的领导,也很难想象现在的司法会好些。不要认为来自党的敢于就是错的,来自其他的敢于就正确。个人也会借助各种力量干预司法。不能象有些学者那样习惯用概念研究问题,用概念研究问题是很方便,但有时候并不适当。重点是看问题的实案,要看到社会变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误区之二为,外国学者总把自己国家的模式作为参照系来评价中国模式,实际上不存在 所谓的参照系。中国共产党有自己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影响司法(公正)有正面意义,也有负面影响。其实各个国家的政党对司法都有干预,虽和中国共产党干预模式有很大不同,但本质没有区别。没有这种干预,司法独立也不可能做到。美国法官的政党意识也很明显,法官选举也必须依靠政党制度。今天的政党政策支持保证着司法独立,但接受干预的正当性、合法性并不意味着其不是政党干预。应重点研究解决中国的问题。中国共产党影响司法的演化是历史的,有其道理。1840年中国开始从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化、政治上转变为民主统一国家要有强有力的组织支持。这些背景和西方国家不同,中国共产党有自觉意识和改造社会的历史使命:首先是革命党,然后是执政党。党的目标一是改造社会,二是追求发展。经过历史的选择和党的艰苦奋斗,党对社会的全面影响是历史的、必然的。1993年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在中国具有里程碑意义,政党主导的政治体制对包括司法在内的公务员体制的建立具有积极意义,是从农业经济向现代国家转变的历史选择,是人类历史上开辟的新路。
误区之三为,西方学者研究中国的模式不正确。西方政治体制在前,政党在后,存在政党干预司法的政治问题。前苏联就是这样,但西方学者用研究前苏联的模式研究中国,就出现了问题。中国和前苏联模式不同,中国是先有政党,才有政治体制。政治体制就是政党的产物,因而中国的经验(国民党和共产党)表明这是一条新路。应该上升到理论高度来研究中国司法的政党问题,对于现存的司法问题应逐步解决,摆出来讨论,不一定是制度上的问题,不能象有的学者说的简单废除政党干预。应该把中国的经验好好总结,为人类智慧、为人类法律积累一笔财富,这是我们应该做也是可以做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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