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民: 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问题研究(下)
四、明显特征
在特定的时代条件下,中国现阶段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还表现出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
1.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占据突出的位置
在现代社会,保护人权是社会基本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的重要目标取向之一。通过人权的保护,可以实现社会的平等和公正,实现以人为本的健康发展。人权所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如,适当生活水准权,适当住房权,健康权,自决权,发展权,自由迁徙权,财产权,社会保障权,劳动权和就业中的权利,教育权,文化权,等等;而且,其具体项目的清单有不断拉长的趋势。2004年,中国也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条款列入宪法。
中国现阶段社会主要群体所受到的一些不公正对待往往是围绕着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问题而形成的,这是理解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问题的一个关键。正是由于中国社会主要群体中许多成员的基本权利往往得不到制度层面的保障,而受到种种侵害,致使其基本的生存底线无法得到保证。在这样的一种情形下,其弱势化趋势就难以避免。
这些侵害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该得的往往得不到”。国际劳工组织(ILO )的有关数据表明,世界上超过一半以上的人口被排除在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保护之外(31)。具体到中国来说,农村居民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本来,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它对于全体国民的普惠性和一致性。但是,现在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分为两个板块,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工作重心是在城市而不包括农村居民,厚此薄彼现象比较明显,致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严重滞后,中国农民缺乏有效的社会安全网,难以应对人生及市场经济的各种风险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讲,现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如“人民公社”时期(32)。再如,农民工的工作条件是比较差的,他们往往从事一些低级的工种,劳动强度大,工资偏低,10多年来基本停留在400-500元的水平上(33),这同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进展不相适应;而且,农民工的基本劳动权益往往得不到必要的保障,工资被拖欠的现象经常发生。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统计,截止2003年,全国共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高达1000亿元(34)。
中国现阶段社会主要群体中许多成员基本权利另一种受侵害的情况是,“不该拿的却被拿走了不少”。国家某部委课题组2002年底对66个城市城镇劳动力的大型调查(表10)显示,城市中所有行业中劳动力的工作时间均超出国家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为40个小时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其中,批发和零售业行业人员超出的时间最多,每周工作时间达57.09个小时;其次是住宿和餐饮业,为55.85个小时;第三位的是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为52.33个小时。根据卫生部的调查,2002年各类职业病发病病例14821人,比2001年上升了12.1%.2000-2002年,职业病发病连续增长率都超过10%.有60%的乡镇企业没有配备任何防护设施;有90%的乡镇企业的粉尘作业场所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有30%的乡镇企业职工接触尘、毒等;职业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检出率高达15.8%(35)。在近年来迅速兴起的“圈地”狂潮中,作为农民基本生存保障线的土地权益损失极大。从1997年到2003年,中国的耕地面积已经净减1亿亩,全国设立的各级各类开发区(开发园)达6015个,其中70%是违规擅自设立的;共规划占地3.54万平方公里,比2003年底全国所有城镇建成面积还大8.9%(36)。在“圈地”狂潮中,农民的基本权利被严重侵害。浙江省一项调查表明,如果征地成本价是100%,被征土地收益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二至三成,企业占四至五成,村级组织占近三成,农民仅占5%至10%.从成本价到出让价之间所生成的土地资本巨额增值收益,大部分被开发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农民的基本利益被严重侵犯。据国土资源部调查,浙江省上虞市2000年土地出让收入2.19亿元,其中征地补偿费只有591万元,仅占卖地进账的2.7%(37)。现在共有大约4000万人左右的失地农民,其基本生活状态大多不如以往。农民的基本权利被侵害状况还有一个突出的表现,这就是,在国家的“正税”之外,农民还要交纳许多额外的费用,如各种各样的集资甚至包括农网改造的费用,其数目总额往往要超过国家的“正税”。据有关部门统计,1997年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以资代劳”等费用,全国人均约为180元,占上年人均收入的10%以上,占农民现金收入的16%,已远远超过“上年人均收入5%”的最高限。除此而外,农民负担还来自请客送礼、中小学乱收费、看病乱收费及高价电费等(38)。实际上,这是一种超经济剥夺的现象。现在,本应由国家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实际上是由农民负担;庞大的基层政权的运转费用大部分也是由农民在承担。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某部委课题组:《2002年全国城镇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障抽样调查分析报告》整理。
2.与特定的阶层结构化过程密切相联
随着改革开放以及市场经济进程的推进,中国社会正在发生空前的变化:成就性的、后致性的、能力主义的规则正在取代身份性的、先赋性的规则,机会平等的理念和准则已经开始对整个中国社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社会流动由不规则、半停滞的状态转向相对正常、有效、畅通的状态;城市与农村这两个原本相互隔绝的板块被打通,城乡之间的社会成员初步实现了大规模的对流;社会成员从看重结果均等转向越来越看重起点平等。与之相适应,中国的社会阶层结构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革。由于中国的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需要经历一个比较长的转型时期,所以,我们可以将这样一个时期的、变化着的社会阶层结构视为一个正处在“定型”时期的社会阶层结构化过程。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定型时期,符合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因素、原来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旧因素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变异因素同时存在。这就使得这一时期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同时存在着几种演化的趋势:既存在着健康的发展趋势,也存在着诸如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等不健康的趋势。问题的严重性在于,一旦某种不健康的趋势固定化并成为定型了的社会阶层结构的一个主要特征,那么,这无疑会对整个中国社会的长远发展构成极为有害的、广泛的影响。
我们可以从社会各个阶层之间是否保持着一种平等进入和开放的状态、社会各个阶层之间是否保持着一种互惠互利的状态这样两个方面,来观察转型时期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现象对于阶层结构化的不利影响。
在现代社会,作为公民的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平等的基本权利,任何阶层特别是具有较高社会位置的阶层都不应以任何理由人为地设置障碍,来排斥其他阶层的社会成员进入本阶层,以达到维护本阶层特有利益的目的。而且,一个人,只要是具备了某种能力,就应当有机会按照自己的意愿得到相应的社会位置。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那样,“假定有一种自然禀赋的分配,那些处在才干和能力的同一水平上、有着使用它们的同样愿望的人,应当有同样的成功前景,不管他们在社会体系中的最初地位是什么,亦即不管他们生来是属于什么样的收入阶层。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同时,权力地位和领导性职务也必须是所有人都能进入的。”(39)
中国目前社会阶层结构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社会阶层结构形态不合理,“该缩小的阶层还没有小下去,该扩大的阶层还没有大起来。”换言之,农业劳动者阶层规模过大,社会中间层规模过小(40)。这种现象同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问题有着直接的相关性。中国现阶段存在着不少制度性的制约因素,如不公正的户籍制度、缺乏普惠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有重要缺陷的就业制度以及不公正的教育制度等等。正如韦伯(Max Weber )所言,地位群体倾向于围着他们自己划一个圆圈,来限制地位群体内部亲密的社会互动、婚姻和其他关系。这样,地位群体就发展为一个封闭的“社会等级”(41)。正是这些不正常的制度性因素,严重地妨碍着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平等进入和开放,从而造成一种畸形化的阶层化过程。如果仅仅从职业流动的指标来看,大量的农民已经变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劳动力,然而这些农民要想融入城市生活,要想在城市当中安家落户则难乎其难,难以完成阶层的实际转换。比如,农民进城后首先要面临着居住的问题。但是按照市场的价格,购买一套商品房对农民来说,几乎是一个天文数字;即便是通过贷款的方式,也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因为这些人的就业尚且是个未知数,更何况其日常生活、子女就学的开支比以前要大幅增加。如此一大笔支出确实难以筹措。许多农民(实际上其职业身份已经变为工人)在城市里生活和工作了多年,其劳动成果已被统计在这些城市的国内生产总值当中,但他们的身份却依旧是“农村居民”,他们的基本生活条件和日常的社会活动条件也因之要低“城市居民”一等。表11可以从一个重要的侧面——城市中单位对待城市户口人员和农村户口人员的差别当中,清晰地看到城市当中的城市户口人员和农村户口人员在住房、医疗、养老等重要的生活条件方面的巨大差别。2003年底,中国在农村居住的人口是76851万人,但全国农村户口的人员总量还在93500万人,两者相差1.66亿人以上(42)。这说明,不公正、不合理的制度性因素,明显地降低了社会流动的质量,严重地阻碍着社会阶层之间的平等进入和开放。另外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02年全社会的各项教育投资是5800多亿元,其中用在城市的占77%,占总人数60%以上的农村人口只获得23%的教育投资(43)。而教育是影响社会流动的一个重要因素。农村教育的落后,必定会降低农民的职业能力,进而会严重妨碍农民进行向上的社会流动,或者从另一个角度说,会使农民在社会阶层之间的平等进入和开放过程中缺乏起码的平台。这种情形,不但对于目前的阶层化过程,就是对于未来比较长的时间内的阶层化过程也会产生十分有害的影响。
资料来源:根据郑杭生等:《当代中国城市社会结构》有关数据整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为了保证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的团结和整合,就必须在社会各个阶层之间实现互惠互利的公正规则。社会阶层之间的互惠互利是指,处在较高位置的阶层的利益增进不能以损害处在较低位置的阶层的利益为必要的前提条件,相反,在较高位置的阶层的利益增进的同时,较低位置阶层的处境应当随之得到改善。按照罗尔斯的解释,“财富和收入方面的差别无论有多么大,人们无论多么情愿工作以在产品中为自己挣得更大的份额,现存的不平等必须确实有效地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利益。否则这种不平等是不被允许的。”(44)
人们不难发现,在中国现阶段,较高位置的阶层的利益增进同主要群体生活处境的改善两者之间不但缺乏具有积极意义的相关性,相反,倒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反向意义的相关性。换言之,前者的利益增进不仅没有改善后者的生活状况,反而在不小的程度上相对恶化了后者的生活状况,这突出表现在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迅速拉大等方面。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迅速扩大,社会财富过度地向社会上层聚集。这一点,从基尼系数、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以及富裕群体所占有的财富比例等几个指标中可以比较清晰地显示出来。其一,基尼系数上升速度很快。基尼系数从20世纪80年代早期的0.2左右上升到1993年的0.42,这样的上升速度和幅度在所有国家当中是最大的(45)。由于统计口径的不一致,人们对于中国现阶段基尼系数的判断有些差别,但是比较一致的看法认为基尼系数在0.458以上。比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根据其第三次全国住户抽样调查的数据得出结论,1995年至2002年期间,中国个人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从0.4上升到0.55,上升幅度高达近40%(46)。又如,2003年,中国人民大学与香港科技大学合作调查大陆的基尼系数是0.53或0.54左右(47)。其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居世界之首。按照国际一般的情况,当经济发展水平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800-1000美元阶段,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大体上是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1.7倍。显然,中国的这一比例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并且呈现出不断增大的趋势。从近几年的具体数据看,1998、1999、2000年这三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分别是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2.52倍、2.66倍和2.80倍,2002年达到3.1倍。这是一般的统计状况。根据国家统计局专家的看法,如果再进一步地具体化,情况要严重得多:如果扣除农民用于生产的费用,再把城镇居民享受的一些福利也考虑进来,那么差距就更大,城乡差距将进一步拉大到6:1(48)。其三,富裕群体所占有的社会财富比例迅速提高。调查统计显示,10%的富裕家庭占城市居民全部财产的45%.最低收入10%的家庭其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的1.4%,另外80%的家庭占有财产总额的53.6%.与此同时,城市居民金融资产出现了向高收入家庭集中的趋势,户均金融资产最多的20%家庭拥有城市居民家庭金融资产总值的比例目前约为66.4%,在最低的20%的家庭中,户均拥有的金融资产只有居民金融资产总额的1.3%(49)。
3.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
在中国现阶段,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现象有进一步加重的趋势,而且,如果不以大力度的措施予以应对,这一现象甚至会呈现出一种加速度加重的情势。
我们不得不承认的一个事实是,在目前的中国社会,一些不合理的制度因素和政策因素以及一些不合理的习惯或是潜规则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出现了固化的情形,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资源尤其是公共资源占有与分配的公正状况,影响着社会阶层之间的互动形式,并最终加剧了中国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
社会公共资源被挪用、挤占、浪费的现象比较严重。诚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谈及的那样,中国现阶段政府在自身定位方面存有偏颇之处,即不是定位为公共服务型的政府,而是经济型的政府,于是,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严重缺位,大量的社会公共资源被用于经济方面而不是基本的民生方面。再者,在盲目追求GDP 增长的情况之下,政府的政绩观也往往容易陷入诸如膨胀经济水分、过分维护地区利益和形象、相互间模仿和攀比等误区。比如,为了呈现出本地繁荣的经济景象,不少地方热衷于建造一些超出负担能力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扩建城区、修建城市广场、扩展各种形式的开发区等等,为此透支了大量的公共资源。这样一来,必然会直接损害民众的基本权利和基本利益,比如对被拆迁市民和失地农民的低额补偿,甚至就连不少从事城市建设的农民工的工资也被克扣。据海南省建设厅最近的一次调查显示,海南拖欠工程款中有60%以上属于政府拖欠,政府已成为了拖欠工程款的大户(50)。
社会公共资源的不公平分配现象也比较明显,这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从纵向(行政隶属)的角度来看,上级的财政状况要好于下级的财政状况。许多基层机构的财政能力几乎枯竭。就同社会弱势群体的关系而言,基层机构最为直接,责任最大,同时也往往是最无奈的。同上级部门相比,现在许多基层机构的财政能力是极为窘迫的。1998年,农业部对10个省区的调查显示,乡、村两级高额负债是普遍的,乡级平均负债400万元,村级平均负债20万元(51)。另据调查,中国镇政府的财政债务每年以200多亿元的速度递增,预计当前的乡镇基层债务额超过5000亿元;其中乡镇一级净负债超过2300亿元,村级估计达2500亿元(52)。全国约有三分之二的乡镇不能正常发工资,有的欠一个月,有的欠一年,相当多的乡镇还在发1992年标准的工资(53)。基层财政的窘迫,不仅难以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直接而有效的援助,而且在客观上容易助长一些基层干部同民众“争利”的现象,从而加重了民众的负担。其二,从横向(区域之间)的角度来看,社会公共资源越来越向东部发达地区倾斜。对此,我们从东部一些城市建设的投资状况同西部一些省份的财政状况的比照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54)。暂且不论像人们所熟悉的北京准备用2800亿元的资金打造“新北京、新奥运”、上海准备用4000亿元的资金迎接世界博览会等等,我们只是来看一下山东省济南市这个东部地区发展程度尚不算上乘的城市仅仅是在城市建设方面的资金情况。据报道,1999年-2003年5年间,济南市城市建设累计投资近600亿元。在此基础之上,济南市又计划五年内投资1360亿元用于城市建设(55)。相比之下,西部许多省份2003年全年的财政收入总额只有几十亿元至一百多亿元(见表12)。这种势头如果长期保持下去,那么,东西部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会加速拉大,西部地区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问题毫无疑问地会严重加剧。
违规现象明显,致使社会公共资源向强势群体倾斜和流入。由于社会在不小范围内的失序以及制度因素和政策因素对待不同群体厚此薄彼等多种原因的存在,导致不少社会公共资源出现来源不畅、投向违规的情形。一方面,本应形成的一些社会公共资源难以形成,这突出地反映在大量的税收收入很难兑现。例如,2002年,根据中国含税GDP 倒算,企业有3000-4000亿元该交纳的税没有收上来(56)。于是,这样一项巨额的本应属于公共资源的资金便流向了少数群体和个人。另一方面,现有的公共资源由于种种违规活动而损失严重。以广州市和江苏省为例,从1998年到2003年,广州市审计部门共完成审计项目474个,查出违规资金高达312.63亿元。两年内,江苏全省共审计11447个单位,揭露各类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和一些经济犯罪案件,查出违纪违规金额251.86亿元(57)。一个省辖市、一个省尚且如此,全国违规活动之严重更是可想而知。就连国家一些重要的政府部门也卷入类似的违规活动(58)。中国现阶段的官员寻租现象也令人触目惊心。据报道,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大约有4000名腐败官员逃往国外,带走了大约500多亿美元的资金,其中许多大案要案都是通过离岸金融口岸发生的(59)。另外,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土地收益的严重流失,均造成了社会公共资源的重大损失。
五、负面影响
中国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势这一现象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这种负面影响除了前面所提到的对社会阶层结构的不利影响之外,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这一现象在很大的程度上会抵消发展的意义
发展应当是以人为本位的发展,而且是以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为本位的发展。发展的基本宗旨是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社会的主要群体,不论是改革的参与者还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均应当成为改革成果的分享者。正是基于此,中国共产党对于全国人民作出了郑重承诺:“共同富裕”。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明确宣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惠及十几亿人口”。而中国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意味着中国社会主要群体中的许多成员缺乏基本的发展平台,意味着其基本的家庭财富难以得到可预见的必要积累,意味着中国大量的社会成员无法有效地分享到发展的成果,意味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难以实现。这就造成了一种“有增长无发展”的现象。
第二,削弱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主要社会基础
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合法性来源于中国人民的支持。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把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一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为中国人民奋斗的历史,同广大人民群众保持息息相关的联系,是中国共产党安身立命的基础。历史地看,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合法性的具体依据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建国之初,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执政,就在于党带领中国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实现了民族独立,建立了新中国。通俗地讲,其执政的合法性来源于“打江山,坐江山”。建国以后,也正是由于顺应了中国民众的根本要求,开始了大规模的现代化建设,进行了改革开放,取得了一系列举世公认的建设成就,使民众得到了具体的“实惠”,因而才得到了中国民众的拥护。显然,能否确保中国民众的根本利益,能否给中国人民带来实惠、带来实际的利益,能否使中国民众的基本生活水准不断地得到提升,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时期亦即执政和建设时期能否继续保持其执政地位合法性的关键。而在民众当中,工人和农民居于主体性的地位,是主要的社会群体,是中国共产党赖以执政的主要社会基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问题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那么,中国共产党赖以执政的社会基础势必会被严重地削弱。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适应着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深刻变化,我们不但要重视扩大中国共产党新的执政基础问题,而且还应当重视防止中国共产党原有的执政基础萎缩和削弱的问题。
第三,严重削弱经济的拉动力
就中国的情况而言,在主要的经济拉动力如出口拉动力、投资拉动力和内需拉动力三者当中,内需拉动力的作用要远远高于前两者。就高收入群体、低收入群体和中等收入人群比较而言,高收入群体的购买能力最强,但其边际消费倾向却是最低的;低收入群体的情况则恰好相反,其边际消费倾向最强,要高于高收入群体,但其购买能力却是最低的;中等收入人群的边际消费倾向和购买能力均比较强。显然,一个以中等收入人群占主导位置的社会,对于内需的拉动力是最强的;相反,一个以低收入群体占据主导位置的社会所产生的内需拉动力是最弱的。而中国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势意味着低收入群体成员的数量过大,中等收入人群成员的比例过小。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及其应用研究课题”的研究结果显示,当前占社会人数大多数的不是中等收入人群,而是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人群,其中全国城镇居民低收入户约占31.79%,中等偏低收入户占32.36%,两部分合计为64.15%(60)。如果再加上农村中的低收入者和中低收入者,中国的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人群人数所占的比例更大。目前,在全国人口中,中等收入者只占6%-8%(61)。
正是由于低收入群体以及中等偏下收入人群成员的比例过大、中等收入人群成员的比例过小,所以,中国现在的经济拉动力只好过度依赖于出口拉动和投资拉动,而不是以内需拉动为主。2003年,中国的进出口总额为70483.5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为117251.9亿元(62)。中国经济的外贸依存度已高达60.1%,远远高于美国2002年18.2%的外贸依存度水准(63)。2003年,中国的投资率达到了自1978年以来的次高点42.3%,而消费率却创下了自1978年以来的最低点55.5%(64)。中国目前经济拉动力的这种具体状况是不正常的,而且过度依赖出口拉动是有风险的。中国目前的内需拉动力之所以无法得到有效提升,其关键性的原因就在于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问题日益严重。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现象使得中国大量社会成员的消费能力十分有限,内需拉动力被严重削弱,进而造成消费市场的不振。如今中国社会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形:一方面是耐用消费品大量积压,生产能力过剩,另一方面则是大量社会成员在耐用消费品拥有量方面的匮乏。比如,中国现在一方面是由于彩色电视机生产能力的过剩而造成的彩色电视机产品的大量积压,另一方面则是农村当中仍有大量人的购买力十分低下,虽然彩色电视机的价格已十分低廉,但仍有大约四成左右的农村居民家庭没有彩色电视机(65)。显然,中国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问题一旦得到解决,那么中国的内需拉动无疑会明显地上一个台阶,同时中国的经济增长方式也会趋于健康化。
第四,这一现象对于中国社会的安全运行会造成十分有害的影响
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的安全运行有一个前提性的必要条件,这就是社会阶层结构应当是合理、公正的,社会的各个阶层之间应当呈现出一种良性互动的状态,即:社会的各个群体之间应当保持着一种互惠互利、平等开放的状态。而中国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必然会造成这样一种现象,也就是富裕群体的利益增进同社会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的改善两者之间是相互脱节的,而不是同步的。这就必定会造成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隔阂和抵触。当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隔阂和抵触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必定会进一步损害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团结与合作,引发或加重其他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造成社会的不安甚至是社会的动荡。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中国现阶段的社会问题就其总体特征而言,出现了一个明显的变化,即:从改革初期的个案化的社会问题转变为现在的整体化的社会问题。
在改革的初期,社会问题虽然不少,但表现出一种多样化和个案化的特征。这一时段的社会问题更多的是来源于价值观念体系的紊乱、生活方式的多样化以及社会成员对于新的社会环境的心理不适。这些来自多个方面、看上去五花八门的社会问题,对社会的破坏能量相对有限,相对来说难以在同一个方向上聚集和释放。所以,一般来说,这一时段的社会问题对于中国社会的安全运行不会构成很大的威胁。
而在中国现阶段,随着社会利益结构层面上的大幅度变化,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之间不协调程度的加大,中国的社会问题就其总体表现而言发生了一个明显的变化,即:社会问题在种类依然很多的同时,源自社会利益结构层面上的社会问题逐渐凸现,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问题。源自社会利益结构层面上的社会问题具有这样一些特征:人们对于解决问题的迫切性很强;涉及人数数量庞大;潜在能量巨大;引发其他社会问题的连带性极强;而且,这一类的社会问题在各种社会问题当中居于中心的位置。更为严重的是,这一类的社会问题如今呈现出一种加速度加重的迹象。这一切,使得中国现阶段的社会问题具有一种整体化的特征,使得社会问题在某个时期可能会以一种比较激烈的、爆发性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中国现阶段社会的安全运行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其复杂与艰巨的程度很有可能是自建国50多年以来前所未有的。例如,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表明,从1993年至2003年这10年间,群体性事件数量急剧上升,年平均增长17%,由1994年的1万起增加到2003年的6万起,增长5倍;规模不断扩大,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数年均增长12%,由73万多人增加到307万多人;其中百人以上的由1400起增加到7000多起,增长4倍。这些事件的组织化倾向越来越强,如冲击党政机关的事件逐年上升,2000年2700起,到2003年3700起,当年发生堵公路、卧轨、拦火车的事件就达3100起(66)。究其原因,我们不难发现,几乎绝大多数的群体性事件都同弱势群体的不公正对待有着直接的关系,而且越是严重的群体性事件,越是同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势直接相关,如社会保障待遇问题、强行拆迁问题、强行圈地问题以及劳动保护问题等等。显然,为了保证社会的安全运行,就必须从根本上消除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这一十分有害的现象。
总之,由于中国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问题是属于社会结构基础层面上的社会问题,涉及面和连带性是很强的,所以,如果听之任之地演化下去,这一问题就很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危机和社会动荡,从而使中国经济发展丧失掉基本的前提条件,使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所积累的社会财富和现代化成就毁于一旦。
六、如何应对
应当看到的是,中国现阶段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问题是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也只能在改革和发展中予以解决。只要在改革和发展中采取积极、可行的对策,这一问题在短期内是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的,在中长期内是能够得到有效缓解和有效解决的,从而最终能够确保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至于应对思路与措施,虽然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但是以下几个方面的事情是必须做到的。
第一,确立起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基本理念
在中国的现阶段,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势问题以及由此所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需要注意的是,扶贫济困,为弱势群体直接提供帮助,固然十分重要,但这是远远不够的,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当看到,我们不仅要想方设法地减少现有弱势群体的人数,更为重要的是,应当用长远的眼光来考虑问题,从总体上防止更多的、目前生活尚处在正常状态的社会成员变为弱势群体的成员。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首先应当从社会公正基本理念的层面上,从社会发展基本宗旨的高度来考虑问题,以此作为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理念依据。否则,其他一切相关的政策和措施将无从谈起。就此而言,一个至关重要的基本理念就是:社会成员应当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既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同时也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客观需要。恩格斯指出,应当“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67)邓小平更是极为重视这一问题。他指出,“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68)我们从《邓小平年谱》当中可以发现,邓小平退休以后的几年,对于这一问题越来越关注。比如,1993年他就表现出一种很深的忧虑,他指出,“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候问题就会出来。这个问题要解决。过去我们讲发展。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要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各种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69)而且,邓小平并没有把这一问题放到遥远的未来,而是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表,也就是在20世纪末的时候就应当“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一问题。当我们引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名言时,不能忘记邓小平在其著名的南方谈话中所说的另一个与之相辅相成的、极为重要的战略构想,否则就会陷入以偏概全的误区。就贫富差距的过分悬殊问题,邓小平同志指出,“什么时候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在什么基础上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要研究。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70)
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含义是,社会发展的成果对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应当具有共享的性质,即: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推进,每个社会成员的尊严应当相应地更加得到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潜能应当相应地不断地得到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应当相应地持续不断地得以满足、其生活水准应当相应地得到不断的提高。相反,如果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推进,社会财富越来越多地集中在少数社会群体少数社会成员一方,那么就说明社会发展成果只是为少数社会群体少数人所享用。这样的发展不可能是真正的发展,而只能是畸形化的发展,只能造成一种“有增长无发展”的状况。
我们在改革与发展中,要考虑广大人民群众的承受力,这是毫无疑问的。现代化建设固然需要社会成员付出一定的代价,但是这种代价不应超过一定的限度。我们不能总是立足于让社会成员承受些什么,不能将社会成员视为被动之物,而是应当立足于让广大民众不断地获得些什么。改革开放20多年了,我们应该考虑让广大的民众普遍地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而且,国家已经初步具备了这个实力。只有这样,真正地解决主要群体的弱势化问题,才能使人民群众积极地认同改革、认同发展,从而实现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在谈论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这一问题时,是有其特定的时代前提条件的。否则,便有可能误人空想社会主义和平均主义的境地,便有可能违反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这个必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大力发展生产力。只有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一个社会才能具备相应的社会经济资源,才能为社会发展成果的共享提供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我们注意到,无论是马克思、恩格斯还是邓小平,他们在谈论“共享”问题时,总是把高度发达的物质条件作为最为重要的前提性条件。在社会经济资源比较匮乏的条件下,如果要刻意地制造一个“共享”社会的话,那只能是流于类似于空想社会主义和平均主义的境地。在这方面,中国曾经有过沉重的教训(71)。
第二,矫正几个流行的错误观念
毋庸讳言,目前中国的具体情形是社会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社会公正已经成为各个阶层所共同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而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是社会不公现象当中的突出问题。这些年来,我们对社会公正问题之所以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一些观念或者说是一些根深蒂固的观念在妨碍着我们重视社会公正问题。这些观念主要包括:“原始积累不可避免”,“国家财力不足”,“重视公正便会妨碍效率”。所以,要想真正重视社会公正问题,以有效地阻止中国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就必须对于这些观念进行一番必要的反思。
一是“原始积累不可避免”之说
这种观念尽管在正式媒体上所谈论的不多,但是不少人在一些小型会议或在私下场所当中谈得比较多,实际的影响面比较大。这种观念认为,欧洲早期的现代化进程是通过“火与血”的原始积累来实现的,而且这种原始积累的过程是任何一个从事现代化建设的国家都不可避免的;中国既然要搞现代化建设,就免不了出现一个残酷的、牺牲多数人利益的原始积累时期,在这样一个时期少数人迅速积累财富和多数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是必然的事情。
原始积累不可避免之说的误区在于,对于各个国家复杂的历史过程进行不恰当的、简单的类比。由于历史条件和国情的不同,在欧洲早期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原始积累现象在当今中国社会并不见得会重现。其一,同欧洲早期现代化建设时期有所不同的是,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人权保护、平等、以人为本的观念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深入人心。比如,以往的选举有着种种身份或资格的限制,而现在的选举则排除了一切不合理的限制。再如,保护人权已经写入了我国的宪法当中。在这样的情形下,拒绝一切形式的人为剥夺,在中国社会已经是大势所趋、民意所向。任何形式的剥夺,在社会基本价值观层面上均会遭到明确的反对,在现实社会层面上都将招致民众的广泛抵触。其二,与以往不同的是,人类已经发明了保护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条件的基本制度和种种方法,中国完全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税收,有效地实现社会转移支付,使富裕群体的利益增进和弱势群体的生活处境改善两者之间实现同步化,从而避免两极分化现象的出现或加重。虽然中国社会要想完全做到这一点还需要一个过程,但是这个过程毕竟已经开始启动,其前景完全可以预期。其三,同欧洲早期现代化建设时期迥异的是,中国现在以政府为主的公共权力十分强大,拥有很大的资源控制力和调节力,能够在社会公正方面做很多事情。尤其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其基本宗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所以,只要公共权力运用得当,中国可以从长远考虑而避免许多由市场自发性所造成的种种缺陷。比如,可以限制某些群体的不当行为,可以举办社会所必不可少的公益事业,可以防止过大的贫富差距,可以主动地改善基本民生状况,可以有效地扩大内需,等等。其四,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也说明了欧洲早期工业化时期的原始积累现象可以避免。韩国和中国的台湾省的发展历程证明,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仍然可以保持相对的社会公正状态。
二是“国家财力不足”之说
这种看法认为,现在之所以还不能重视社会公正问题,是因为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家的财力十分有限。
公共投入至关重要。一个国家必须通过有效的公共投入,为社会成员提供有效的公共产品,才能实现社会的公正,才能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才能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这里,国家拥有必要的财力是公共投入的前提条件。就中国的目前状况而言,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家的财力也得到了大幅度的增长。2004年仅税收一项就突破了25000亿元,再加上非税收的财政收入以及预算外的财政收入,应当在30000亿元以上;国家的外汇储备已经超过了6000亿美元。就实现初级的和基础性的社会公正而言,国家的财力条件已经具备。
显然,就现实情况而言,国家的财力问题已经得到了初步的解决,已经不能成为不重视社会公正的理由。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问题的症结不仅在于国家是否拥有了一定的财力,而更在于中国目前公共投入优先顺序的明显颠倒。如果中国目前公共投入的优先顺序得以适当的矫正,那么,即便是在国家财力现有的条件下,也能够使中国的社会公正程度得到大面积的、大幅度的提升,并使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问题得到有效的缓解。
三是“重视公正便会妨碍效率”之说
这种看法认为,中国目前必须将效率放在第一位,所以,重视社会公正问题必然会妨碍经济发展的大局。
这种看法的第一个误区在于错将社会公正与平均主义混为一谈。平均主义固然是与效率相悖的观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公正同样与效率相悖。平均主义的本质是削高平低,强调社会成员生活状态的相似和均等。平均主义如果得以盛行,必然会形成一种多数人剥夺能力强、贡献大的少数人的局面,从而损伤了这个社会的活力。问题在于,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公正并不是平均主义,而是一个同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基本价值体系。公正是现代社会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的基本依据,其精义是强调给每个社会成员他(她)所应得,强调每个社会群体和每个人“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公正是由对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条件予以保护、机会平等、按照贡献进行分配以及社会调剂这样几项基本规则构成的有机体系(72)。在公正基本规则体系当中,任何一项都是不可缺少的,都具有着特定的重要功能,而其中的机会平等规则和按照贡献进行分配规则是一个社会提升效率、激发活力所必不可少的。
这种看法的第二个误区在于没有看到,现在的效率出现了一些问题,恰恰是因为在社会公正方面做得不够好。诚如本文前面所提及的那样,就经济的直接推动力而言,无非是来自三个方面,即:外贸拉动、投资拉动和内需拉动。对于中国来说,在这三项拉动力当中,内需拉动的作用又要远远超过其他两项拉动力。显然,目前解决中国经济发展持续推动力的关键在于,实现初级的社会公正,建立起基础性的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体系,大幅度减少低收入群体成员的人数。如果这项任务能够完成,便不但可以直接增强内需拉动力,提升中国经济的健康程度,而且还可以通过建立起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大量社会成员生活的后顾之忧得以解除,从而间接地增大对日常消费的投入,有效地扩大内需拉动。
第三,注重维护和保障社会成员的基础生存权利
从相对微观的角度看,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的直接原因,是对许多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做得不够到位,所以,改变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的关键在于维护和保障社会成员的基础生存权利。2004年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也说明,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已逐渐成为整个社会所关注的重要问题。
在中国现阶段,应当特别注重维护和保护社会成员基础层面的生存权利如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劳动权等。
中国正处在现代化的初期阶段。在这样一个时期,过于强调完善的人权保护作法显然不够现实。但是必须看到,在中国现阶段,同社会成员基本生存基本发展密切相关的一些基本权利,如财产权、劳动权以及社会保障权等等已经成为影响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状况的极为重要的因素,因而应当也必须得到应有的保护。
在中国,“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规定对于社会成员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社会,财产权对于社会成员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一方面,此项权利是得以确保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基础,另一方面,它又是独立以及自由的依托。”(73)具体言之,财产权对于社会成员的意义在于:其一,就大多数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权利的保护而言,财产权的保护是必不可少的,是对其基本生活状态底线的确保。私有财产包括个人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是大多数社会成员基本生计的必要屏障,是其安身立命的基础条件。对大多数人(中等收入人群和低收入群体)来说,同高收入群体相比,其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数量自然要少得多。虽然如此,但是应当看到的是,这有限的私有财产对于大多数人基本生存需求的边际效应来说并不低于甚至要高于高收入群体。比如,对于为数不少的收入不高的城市居民来说,其私人住房的面积很小。由于他们无力购置新房,或者需要费很大力气多年储蓄资金才买得起新房,所以这面积很小的住房却是他们基本生计的须臾不可缺少之物。在这样的情况下,强行圈地、强行拆迁对于相关的大多数社会成员基本利益的损害与打击程度是可想而知的了。显然,将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列入宪法,将之上升到国家大法的位置,无疑会防止其他群体对于中等收入人群和低收入群体以各种各样名义进行的剥夺,防止将大多数人的基本财产强行充公或变相充公,从而有效地维护大多数人的基本利益。其二,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对于大多数社会成员基本发展权利及其可以预期的发展空间的保护也是十分必要的。保护私有财产不仅事关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问题,而且事关其发展的基本前景。不能否认的是,公民的私有财产状况同其发展前景密切相联。这不仅仅因为积累财富是大多数社会成员的一个重要目标,而且还因为具体的财富状况是社会成员赖以发展的基本平台。所以,保护私有财产,有助于排除大多数社会成员发展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有助于其财富的可预见积累,有助于增强其发展前景的可预期性。尤其是在中国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这一规定显得更加重要。现在中国的社会收入结构是呈金字塔形的,即:上面小、下面大。这种社会结构不合理,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应当形成一个两头小中间大的亦即一个以中等收入人群占主导地位的橄榄型的社会结构。而在中等收入人群发育、壮大的过程中,对于其私有财产进行保护至关重要。
就业是民生之本,充分就业应当成为社会的优先目标。获得一种职业,对于劳动者来说,就意味着拥有了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意味着能够进行一些必要的平等的社会活动,意味着能够积极地融入社会。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国际劳工组织的《全球就业议程》明确指出:“工作是人们生活的核心。”(74)如果一个人长时间地失掉工作,那么,就往往意味着这个人社会生活状况的边缘化,即与“主流”社会生活板块隔离开来,而进入一种片面、狭小、封闭的社会生活情境。如是,则会使失业者同其他社会成员的交往出现障碍,或者使这种交往成为一种不平等、不对称的社会互动。这种不平等的社会互动影响深远,它不仅会造成失业者与正常社会生活环境之间的隔阂,而且还会使失业者的尊严以及独立的人格受到严重的伤害,其伤害程度会随着失业时间的推移日益加深。实现充分就业,是消除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这一现象的有效途径。
重要的是,如何才能有效地增加就业机会。毫无疑问,提高经济增长率、增加中小企业的数量,可以有效地增加就业机会。此外,在中国现阶段还有一个十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如果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做好了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工作,就可以明显地增加就业机会。
从表10中可以发现,在中国城市当中,所有行业中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都超出了每周工作40个小时的规定,每周平均工作48.16个小时,而且。大部分劳动者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加班费或足额的加班费。通过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时间,究竟能够增加多少就业机会?通过两种方法可以简单地估算出来。我们先按照一种最保守的方法来计算一下,也就是按照假设城市每个行业中每个就业人员全部超出每周45个小时的工作时间来计算,在2003年,中国城镇共有就业人员25639万人(75),每人每周平均工作超时为3.16个小时,3.16个小时乘以25639万人就等于81019万个小时,再除以45小时就等于1800万人。这种最为保守的计算说明,通过对劳动者劳动时间的保护,仅在城市就能空出1800万个就业机会。诚然,在现实中,不可能所有行业中的就业人员每周的工作时间都超过了45个小时。我们再按照最为理想的一种方法估算一下。假设每个就业人员每周的工作时间都没有超时,都是40个小时,每人每周平均工作超时为8.16个小时,那么,8.16个小时乘以25639万人就等于209214万个小时,再除以45小时就等于4649万人,即按照最为理想的状态计算,通过对劳动者劳动时间的保护,在城市能空出4649万个就业机会。显然,中国现阶段通过对劳动者劳动时间的保护,城市当中能空出的就业机会在1800万人和4649万人之间,取其中位数,应当是3221万人。这样,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的估算结果:如果我们重视劳动者劳动条件的改善,注意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那么仅仅在城市当中,就可以增加3000万个以上的就业位置。如果再进一步进行估算,将农村当中非农领域就业人员的劳动条件改善问题一并考虑进去,那么,又可以增加1000万个以上的就业位置。通过以上的分析与估算,初步结论是:目前,只要切实地改善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条件,那么,全国城市中的各个行业以及农村中的非农领域总共可以增加4000万个以上的就业机会。由此可见,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是一举两得的事情,既可以大幅度地增加就业机会,还可以大幅度改善民生状况。
第四,建立一个初级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现阶段许多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源自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问题,而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的重要症结在于许多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基本生计缺乏必要的保证。显然,要想消除或缓解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势,并进而从总体上缓解社会问题,就必须由此入手,建立起低水准、广覆盖、有实效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如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状况和基本生活条件不被恶化,就可改变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问题,维持中国现阶段的社会安定局面,避免社会可能出现的严重动荡,从而渡过现代化过程中最脆弱、最危险的阶段。
现在我们应当开始着手建立一个初级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之所以如此,是由两个方面的原因所决定的。一方面,社会的现实状况以及建立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促使我们必须注重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建立。另一方面,中国现在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实力,但是,中国还不是一个发达的国家,甚至还算不上是一个比较发达的国家,特定的国情条件决定了在中国建立一个高级的或者是中级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是一件力不胜任的事情。这样两个方面的原因,决定了在中国现阶段应当开始建立一个初级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初级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基本特征是低水准、广覆盖、有实效,其指标不一定面面俱到,但主要指标应当具备。可以考虑用5年的时间完成这一任务。在五年之内,打好初级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基础,并形成一个合理有效的定制。五年后,再进一步加大力度,扩大战果,使初级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再上一个台阶。
对于国家来说,近期需要做的事情可以分为两大块,一是国家的直接投入,二是国家的立法、监督、执行和引导。这里,我们重点分析一下前者。
就建立初级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而言,国家每年究竟需要投入多少资金?如果不算需要偿还的社会保障“历史欠账”,按保守的估算,国家每年大约需要支出2670亿元(不包括国家在城市义务教育已有的支出)。其支出大致可分为两个部分:(1)在城市大约需要支出1500亿元。主要包括:“三险”开始覆盖全部的工人包括农民工,大约需要国家垫支600亿元以弥补缺口;开始对工人尤其是农民工进行常规的职业培训,需要国家支出200亿元;适当增加失业保险支出,需要200亿元;扩大低保范围并适当提高低保标准,国家需要支出300亿元;适当增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国家需要支出200亿元(不包括国家在城市义务教育方面已有的支出)。(2)在农村大约需要1020个亿。主要包括: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需要支出200亿元;国家对医疗保险需要支出320亿元;在农村义务教育方面,国家应当出资并免除所有小学生、初中生的教材费计250亿元,适当减免部分小学生、初中生的学杂费计200亿元,两者相加共计450亿元(不包括国家在农村义务教育方面已有的支出);扩大农村的低保范围并适当提高低保标准,需要国家支出50亿元。另外,在城市和农村,应当增大对抚恤事业的投入,需要支出150亿元。
显然,上述资金数额没有超出国家财政能力的可承受范围。
至于建立初级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资金来源,可否作这样的考虑:其一,在新增财政收入支出当中确定一个较大的比例,并形成惯例。此举相对来说更容易被人接受,可行性程度高。这方面,可以借鉴上海的作法。2005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将新增财政支出当中的70%用于基本民生。其二,将已有财政支出的比例结构作适当调整。比如,可以将用于竞争性领域的支出逐渐减少,大幅度减少豪华性公益工程的建设支出。其三,以土地换保险。将一部分用于补偿征地的资金用于被征土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四,发行专项国债和福利彩票。
需要提及的是,目前对于养老保险方面的“历史欠账”约为2.5万亿元。对于这一部分的缺口,可以通过国有资产的专项切块,如通过减持国有股、动用部分外汇储备等方法,来陆续冲抵。
在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方面,国家需要做的另一方面的事情是,通过立法、监督、执行和引导,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包括制定《社会保障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修改《劳动法》,制定相关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予以切实的落实;逐渐实现政府的职能由经济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换;确立劳动监察机构的权威地位,加强劳动监察队伍的建设;妥善解决已有的征地、拆迁等问题,并防止类似事情的发生;建立同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各种社会组织和利益协调机制等等。
美国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时机对于我国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1929-1933年的经济大萧条,给美国社会经济造成了巨大的灾难,使得美国深感全面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1935年,以制定《社会保障法》为标志,美国开始系统地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从购买力平价的角度来看,中国目前的人均GDP 同当时的美国大致相仿,均为4000多美元(76)。况且,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我们国家现在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财力,均远远超过了当时的美国;我们在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可以借鉴的各种经验与教训也要远远优于当时的美国。所以,在同样的经济条件下,在建立初级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方面,我们应当也能够比当时的美国做得更好。
显而易见的是,建立初级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最大难点,既不在于资金问题,也不在于其工作的难度问题,而在于我们的基本理念是否实现了真正的转换。只要我们真正确立并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基本理念,将社会公正放到了一个更加突出的位置,那么,许多具体的思路和方法也就能够作出相应的合理调整,从而改变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现象。
注释:
①这里所说的社会主要群体,主要是指社会阶层体系中的基础阶层,亦即民众层面上的社会阶层,包括农民阶层、工人阶层等。目前这部分人在中国社会当中居于多数人的位置。
②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版,第357页。
③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版,第120页。
④S.K.Sanderson ,1991,Macrosociology :an introduction tohuman society (second edition),New York:HarperCollins Publishers Inc.p.48.
⑤Mary C Ruof ,2004,Vulnerabihty ,Vulnerable population,andpolicy,Kennedy Institute of Ethics Journal,14(4),p.412.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44页。
⑦怀默霆:《中国的社会不平等和社会分层》,载边燕杰主编:《市场转型与社会分层——美国社会学者分析中国》,三联书店2002年版。
⑧孙立平等:《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
⑨吴忠民:《和谐社会与中国改革新阶段》,《学海》2005年第1期。
⑩V.Nee,1996,The emergence of a market society:changing mechanismsof stratification in China,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101,pp.908-49.A.Rona-Tas ,1994,The first shall be last?Entrepreneurshipand communist cadres in the transition from socialism ,American Journalof Sociology,100,pp.40-69.
(11)田岛俊雄:《中国农业的结构与变动》,李毅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页。
(12)吴忠民:《社会公正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0页。
(13)吴忠民:《渐进模式与有效发展——中国现代化研究》,东方出版社1999年版,第230-232页。
(14)参见S.Bruce Jansson,1994,Social Policy:From Theory toPractice,ed.Brook/Cole Publishing Company.R.Baker(ed.),1995,The Social Work Dictionary,ed.Washington DC:NASW Press.
(15)李慷:《中国民政事业发展报告(2003-2004)》,中国网2004年6月24日。
(16)孙立平:《利益时代的冲突与和谐》,《南方周末》2004年12月30日。
(17)James E.Foste ,1998,Absolute versus relative poverty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88(2),pp.336-37.
(18)李实:《中国个人收入分配研究回顾与展望》,载姚洋主编:《转轨中国:审视社会公正和平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9)Alan Piazza Echo H.Liang ,1998,Reducing absolute povertyin China:current status and issue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52(1),p.253.
(20)中新网2月24日电:《中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去年事故107万死亡近14万》,中国新闻网2003年2月24日。
(21)《21世纪经济报道》社评:《破解矿难死结需要市场化思维》,《21世纪经济报道》2004年12月2日。
(22)郑斯林:《织就社保安全网》,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网站2005年2月16日。
(23)卫生部:《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卫生部网站2004年12月3日。
(24)本报北京5月7日讯:《教育部公布去年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状况》,《人民日报》2004年05月08日。
(25)新华网北京12月18日电:《高级“蓝领”成为中国稀缺人才是忧是喜?》,新华网2003年12月19日。
(26)新华社北京电:《首届蓝领技能大赛启动》,《北京青年报》2004年04月12日。
(27)《中华工商时报》:《深圳高级蓝领难求年需2000仅供500短缺1500》,《中华工商时报》2003年07月07日。
(28)吴忠民:《论程序公正》,《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2年第4期。
(29)刘智等:《数据选举:人大代表选举统计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69页。
(30)仲大军:《国民待遇不平等审视——二元结构下的中国》,中国工人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页。
(31)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W.Van Ginneken ,2003,ExtendingSocial Security :Policies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ESS Paper NO.13,ILO ,Geneva.P.70.
(32)吴忠民:《公正视野中的中国农民》,《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
(33)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90页。
(34)王舟波:《中国农民工维权之路及前瞻》,《学习时报》2004年5月31日。
(35)李真主编:《工殇者——农民工职业安全与健康权论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36)陈锡文:《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的形势、问题及政策》,《理论动态》第1637期,2004年6月10日。
(37)陈芳等:《土地出让金流失黑洞有多大》,《人民日报》2004年08月11日。
(38)陈吉元等:《21世纪中国农业与农村经济》,河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15页。
(39)[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8-69、57页。
(40)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69-73页。
(41)参见H.R.Kerbo ,1991,Social stratification and inequality:class conflict in historical an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second edition),New York:McGraw-Hill,Inc.,p.112.
(42)陈锡文:《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的形势、问题及政策》,《理论动态》第1637期,2004年6月10日。
(43)陈锡文:《当前我国的农村经济和农村政策》,《改革》2004年第3期。
(44)[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02页。
(45)世界银行:《中国:推动公平的经济增长》,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
(46)李实等:《中国居民财产分布不均等及原因的经验分析》,《经济研究》2005年第6期。
(47)苗树彬等:《寻找经济转轨与社会公平统一的发展道路——中改院“经济转轨与社会公平改革形势分析会”综述》,《光明日报》2004年8月17日。
(48)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一日电:《邱晓华指出: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高于五比一》,中国新闻网2002年10月21日。
(49)财政部科研所课题组:《财政部报告称中国贫富分化加剧》,中新网2003年6月16日。
(50)李生东:《1000年还清欠款?海南超六成工程款拖欠属政府》,《新华每日电讯》2004年08月09日。
(51)陆学艺:《我国农村存在问题的诊断和分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1年第4期。
(52)钟华:《乡镇基层财政负债5000亿体制改革呼声日渐迫切》,《财经时报》2004年04月04日。
(53)陆学艺、王春光:《为农村乡镇干部说几句话》,《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1年第10期。
(54)虽然中国城市建设的投资资金可以来自多个渠道,但是最为重要的部分无疑是来自社会公共资源包括财政支出和政府“经营土地”的“收入”等。
(55)王进等:《新泉城发展蓝图绘就》,《济南时报》2003年4月7日;王媛媛:《扮靓济南房地产唱主角》,《中国房地产报》2003年7月10日。
(56)禄兴明等:《财经观察:中国老板偷税超3000亿?》,《外滩画报》2003年9月18日。
(57)新华社广州电:《广州市5年审计出300亿元违规资金》,《人民日报》2004年08月17日。赵诚:《江苏两年审出违规资金251亿元199人受到处分》,《现代快报》2004年08月19日。
(58)李金华:《200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新华网2004年06月25日。
(59)中新网8月16日电:《四千贪官卷走500亿美元总理批示尽快寻解决办法》,中新网2004年08月16日。
(60)王心富:《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是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深圳特区报》2003年01月06日。
(61)肖灼基:《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维护社会平稳发展》,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中国社会科学院:《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研讨会论文汇编》,2005年。
(62)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版,第714、53页。
(63)国家统计局:《国际统计年鉴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版,第292、293、49页。
(64)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页。
(65)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3》,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年版,第344页。
(66)王东进等:《积极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国社会发展战略》2004年第3期。
(6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3页
(68)《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9页。
(69)冷溶等主编:《邓小平年谱》,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1364页。
(70)《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4页。
(71)吴忠民:《社会公正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6页。
(72)吴忠民:《公正新论》,《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
(73)[挪]艾德等:《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黄烈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
(74)转引自《劳工世界》2002年第2期。
(75)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版,第122页。
(76)参见:B.R.米切尔编:《帕尔格雷夫世界历史统计——美洲卷1750-1993》,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世界银行:《1986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6年版;世界银行:《2004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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