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北京市商品房的战略安全问题
2月2日北京市建委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通知说在中国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因生活需要可以购买一套商品住宅。对于此通知我认为不合理,北京是中国的首都,对于境外人士在首都获得商品房应该有一个总量和地域的限制。如控制在北京市常住总人口的“万分之几”之内?境外人士绝对数量不能超过多少?并且要离天安门广场(政治核心区域)有多少公里距离?现在只是韩国人就聚集了几十万在北京市望京地区,我建议国家要立项研究,从法律层面立法保证首都政治特区的战略安全问题。并且暂停2月2日北京市建委等部门有关境外人士购买商品房的规定。
安 吴
2007年2月3日
境外个人在京购房限一套 防境外机构个人炒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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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tom.com 2007年02月03日 09时36分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王娟)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以购买一套商品住宅,购房前需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北京市建委、市政府外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有关程序的通知》,防止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北京炒房。
此
前,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规定“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此次北京市出台的实施细则将“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和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统一限定为“一套商品房”,从而限制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炒房行为。《通知》要求,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以购买一套商品住宅,购房前需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根据新出台的规定, 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可以在北京购买自用商品房,但购买时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其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证明文件,并书面承诺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际自用需要;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在北京购买非自用商品房的,应当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境外个人购买非自用商品房进行出租、出售等经营或将原自用、自住商品房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购买商品房的,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购房的照会。
据悉,《通知》所称商品房范围包括预售商品房、现售商品房和存量房屋,对于本市2006年7月21日前已签约(认购)的商品房进行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的按原规定执行。
背景链接
境外个人投资集中在高档公寓
统计资料表明,境外资金在京购房的比例占到北京交易额的7%左右。中原地产华北区董事、总经理李文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境外机构在京主要投资项目为高档酒店、商业、办公楼以及高档服务式公寓。而境外个人投资主要集中在高档公寓,其投资目的主要是看好人民币升值和北京的房地产市场,因为现在北京房地产的投资回报率远远高于国外。
(责编:匡鹏)
北京规定:境外个人在京购房须办理居留状况证明
来源: 新华网(北京)
昨天(2日),北京市建委、市政府外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规定境外个人在京工作学习超过一年可在京购买商品房,购房前须办理居留状况证明。
通知指出,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因为生活需要可以在京购买一套自用、自住的商品房。购房前,必须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通知明确限制一人只能购买一套自住商品房。市建委房屋交易市场管理处的相关负责人说,境外个人的购房情况将被录入全市统一的信息平台“交易权属管理系统”,验证境外个人的购房套数。
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可以在北京购买自用商品房。境外机构购买自用商品房时,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其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证明文件,并书面承诺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际自用需要。市建委房屋交易市场管理处的相关负责人说,如境外机构违反相关规定购房,将由工商部门对其查处。
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须提交该商品房是符合实际需要自用、自住的书面承诺;购买后不得随意出租、转让,但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手续。
据了解,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人员在京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购房的照会。新规定所称商品房包括预售商品房、现售商品房和存量房屋。2006年7月21日前已签约(认购)商品房,进行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华北区域总经理李先生说,此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外资购房的市场,并没有搞“一刀切”,比如,允许境外机构或个人成立企业投资房产。对于无理由多买房的短期炒房行为进行限制。该通知对改变过去缺乏管理的外资购房市场状况具有积极的作用。(记者张燕)(来源:京华时报)
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外办、公安分(县)局、工商分局、商务局:
根据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的规定,现将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境外个人购买自住商品房
凡境外个人(含港澳台侨个人)购买商品房的,在办理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时,除提交房屋交易权属管理部门有关登记规范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 港澳人员提交有效的《港澳人员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港澳居民身份证》、华侨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驻在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提交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个人和华侨还需提交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2、外国个人提交有效的护照和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3、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购房的照会。
境外个人在本市购买自住商品房的,一人只能购买一套住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权属管理部门通过全市统一信息平台的交易权属管理系统验证其购房情况。
二、境外机构购买自用商品房,在办理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时,除须提交房屋交易权属管理部门有关登记规范规定的文件外,还须提交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该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购房的照会。
三、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在办理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时,须提交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际需要自用、自住原则的书面承诺;购买后不得随意出租、转让,但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手续。
四、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投资本市非自用、自住商品房,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时,除须提交房屋交易权属管理部门有关登记规范规定的文件外,还须提交商务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自用、自住商品房进行出租、转让的,按上述原则办理。
北 京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北京市 工商 行政 管理局
北 京 市 商 务 局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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