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砖窑事件凸现地方治理的危机
:文化奸商
山西黑矿工事件一经披露,震惊一片,此前半月,我刚回乡,于席间也听说在我乡之金口河等地有类似情形,其实,仅仅一年前,我也在CCTV上面看到过类似的报道揭露,那么,对于一个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的持久罪恶行经,为什么却这么难以得到及时的救治呢?
任何政府都会垄断对人身的强制,黑矿工事件直接侵犯的是作为政府的权威,所以笑蜀老兄会说“山西奴工事件本质上是一场叛乱”,中国的法律和政府不可能容忍类似事件的存在,因此,这不能归结为中国法律之不完善,以及政府的无决心,而需寻找其背后更深层的机制。
是地处偏远以致政府效能鞭长莫及吗?表面上看似乎如此,所有类似事情都发生在经济较不发达地区,但是,在村村通公路,村村通电话的今天,县乡政府的信息获取能力以及执法半径,绝对可以覆盖到所有罪恶发生地区而有余,不存在有政府权力不能到达的区域;因此,问题绝对不出在这里。
是执法部门明知其故而不作为吗?我应是许多人心里面对此事的推断。但事实未必如此,因为,在现行体制下,如有人正式举告而有关部门不作为,相关当事人是要承担责任的,以一个理性人的立场,他不大可能彻底地装聋作哑。从新闻报道中可知:“4月20日,家长们再赴山西。在晋城地区高平市、临汾地区洪洞县等地的公安局,羊爱枝蹲在局长办公室门口声泪俱下,终于拿到了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协查公函。在当地派出所的协助下,他们一举解救了数十名未成年人。”因此,我认为,或许存在执法人员通过非正式渠道了解到情况而不作为,但以正式程序而论,隐瞒包庇的可能性并不大。
是执法部门(包括劳动监察与公安部门)中的违法人员与黑包工存在利益勾结而沆瀣一气吗?许多人当然也会如此推论,但事实同样未必如此。以此次黑砖窑而论,其经济价值之低,黑包工档次之差,都不大可能买得通相关人员,换句话说,在经济已经发展到如此程度的中国,依靠人身强制而获取利益的经济实体,其赚取的不过是本就廉价的简单劳动力的价值,其经济利益应为有限,而以此购买有关部门中违法人员的保护,似乎有点勉为其难。
然而事实就摆在这里,该作何理解呢?我以为,有如下几个原因:
1、执法部门的效能退化,治理危机凸显;这一点已经有许多论者提及,需要指出的是,这一退化并不影响上述“县乡政府的信息获取能力以及执法半径,绝对可以覆盖到所有罪恶发生地区而有余,不存在有政府权力不能到达的区域;”的结论,也就是说,执法部门的力量尽管可以在特定时点投送到其辖治范围内任何一个地点,但是,却不能持续地对辖治范围内所有地区进行有效的威慑与治理。其实,不仅是在山西,广州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频发难治的“双抢”、以及各地频发的环保灾难,同样也是这个原因,其内在的机制在于,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复杂开放程度增加,维持社会秩序的手段和力量却未相应增长,并因此显露出治理危机。
表面上看,这是一个行政资源不足的问题。尤其是在乡级政权层面,早有李昌平等人着力研究指出,存在着执法的灰色成分——即执法机关只有通过罚款、乱收费等行为,才可能维持自身的存在。这当然就给了一些非法行为以空间。
而如果再深入一点,还可以看到,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对社会秩序的维持建立在单位体制下,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通过逐级的传递机制,执法部门对情况的掌握应付裕如;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执法部门对信息的掌握能力势必相形见拙,从而留下了大量的盲点,这就跟诸如双抢、黑工等违法行为带来了空间。
因此,黑砖窑事件与如何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与如何在新形势下改进执法手段,是密切相关的。
2、在地公共生活阙如,社会自治缺位;这样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的罪恶,在地的村民最为清楚,在地的村民领袖同样不可能不知道,但是,他们没有作为,甚至也没有反映,这样伤天害理的行为,为什么他们就可以视若无睹?这难道只表现为人性的堕落吗?
据报道,某“窑厂主为该村支书之子,因其关系,该窑手续全无,却能照常生产。生产承包给了河南人衡庭汉,每出1万块砖,窑厂主支付其360元。而现在每1万块砖的市场价为2000—3000元。”
许多论者已经指出,“道理很简单,那样大规模地,长时间地维持的奴工产业链,没有公权力的配合,是完全无法设想的。”(笑蜀),但是,从上述事件可以看出,这一权力的基础落足的是目前被假设为自治的村一级之上。
当传统体制随着乡村经济组织的事实解体之后,在许多地区,涌现出来的并非民主自治的乡村生活,而是由一部分人加以把持的寡头状态。这些寡头把持在地利益,并通过与上一级权力的利益共存关系(我为你收税收费搞定计划生育,你就睁只眼闭只眼不时来撑一下腰)而控制着乡村生活。因此,当黑砖窑之类的事情与这些乡村寡头的利益勾结在一起的时候,在地的社会力量是无能为力的。
因此,从黑砖窑事件所体现出来的,是县级以下基层社会的治理危机:自下而上的渠道被乡村寡头把持,而在上的执法机构又效能退化,加上部分不法执法人员的包庇纵容,类似的事件才得以广泛存在,对于这样的态势,仅仅呼吁从重从快的打击,未必就是充分的,在我看来,只有真正地重建在地公共生活(乡及村的直接选举)以杜绝寡头把持,同时在行政资源的配置和执法手段的改进上有重大突破(这同样需要公共生活的重建以及制度化参与的确立),才是治本之道,相比之下,对作案黑包工人贩子、涉案乡村寡头、不法的执法人员的重惩,却只能起到一时之效,尽管这也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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