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为外资“低买高卖”国有企业当推手?
邱林
原本35.28亿元的债权,经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的多次转让,最后竟以1.65亿元的价格“打包转让”给了专门以“低买高卖”手段牟取暴利的中间商手中,使国家解决国企债务的优惠政策不仅没有让企业得到实惠,反而在落实中被中间环节层层盘剥。近期,一起涉及哈尔滨100多家国有企业、债权总额达35亿多元的“打包转让”事件,因相继进入法院执行程序而引发了当地一些国有企业管理层和职工的纷纷质疑。(6月15日《上海证券报》)
今年1月16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100多家国企债权“打包转让”案件中最大债务人秋林公司的败诉判决,认定美国的投资公司——高士通公司于2004年以1.65亿元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手中收购的包括秋林公司在内的100多个国企的35.28亿元债权有效,判决秋林公司应偿还高士通公司原欠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市南岗支行借款本金1.93亿元及利息920余万元,总额超过2亿元。
此判决如果得到执行,将意味着高士通公司仅在秋林公司一家身上便已经超额回收1.65亿元的投资额。企业在得知债权被转让高士通公司前,一直与东方公司联系,协商以三折回购企业债务,也就是以470万元的价格回购企业1475万元的债权。然而,东方公司却将包括中央书店在内的139家企业的债权转让,而出让价只是资产总额的0.5折,分下来仅相当于中央书店此前提出回购价格的14%。
哈尔滨发生的这起不良资产“打包转让”案之所以给善后处理带来诸多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的法律政策比较“粗放”,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的“自由裁量权”太大。此外,从侧面暴露出当前不良资产处置在法律、政策方面仍存在不少“模糊地带”,给“人为操控”留下了足够空间。我们发现,从这起“打包转让”案中,东方公司急于脱手的国企债务,经过梳理包装之后,在高士通公司手中变成置换相对优质不良贷款的筹码,并通过法院,名正言顺地获得高额的回报。
其实,类似的事情在国内其它地方也时有发生。据东北某省国资委的一位官员介绍,该省的国企就面临这样的追诉,涉案金额达40多亿。因为许多外资公司或倒卖倒买企业的中间商以极低的价格从银行获得债权,进而主张百分之百偿还。国企在特定历史阶段承担了维护社会稳定等责任,一旦判他们败诉还债,许多企业将会破产。而且,外资公司或中间商买到国企的债权后,并不想通过经营企业获取利润,而是看好了国企的土地、房产有升值的空间。他们通过买断工龄将职工驱逐出厂,然后着手转让土地、卖设备,或直接转手倒卖国企,赚取利润。
为什么这样的问题层出不穷呢?据一位业内人士分析,在剥离银行不良贷款中,资产评估、及时风险监控、内部管理、配套法律都没有及时跟上,因而存在相当的随意性和不规范。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相对独立的金融机构,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驱动,银行希望尽可能多剥离一些不良资产,而作为资产管理公司有催收成绩的考核和要求。拿出目前相对较好的不良资产,来置换外资手中便宜的老的不良资产,而剥离不良贷款留下的漏洞,国家财政已经出钱来给补上。至于国企遗留和职工安置等问题,他们才不管呢。
这就说明,对于国企债权,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宁可以超低价卖给外资公司或中间商让其渔利,却不肯以相当的价格卖给国企本身。他们的这种做法自然会引起涉及“打包转让”案中的国企职工强烈不满。国企凝聚着政府长期投资和职工多年的奉献,如果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将这些资产优先出让给当地政府和国企,可以使地方政府通过挂牌出让、招投标等形式,盘活企业资产,加快改制步伐,维护职工权益,保持社会稳定。
近年来,由于优惠的出售价格使国企债权成为一些外资公司或中间商的重点研究对象,他们的出现使国家解决国企债务的优惠政策被“截留”,企业未能从中受益。因此,国家应进一步完善国企债权和资产处置办法,建立对购买国企动机的审查机制,制定鼓励新债权人恢复企业经营的支持性政策,防止“低买高卖”给外资公司或中间商、侵害职工利益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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