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不全是腐败分子个人的错
广西工学院社会科学系郑明怀
“1996年至2006年,秦国明在担任藤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期间……索要和收受贿赂161.2万元,贪污公款30万元,有财产人民币350万余元、美元2.5万余元、港币3.7万余元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收受礼金60多万元。道德败坏,与有夫之妇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广西纪委就查处秦国明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发出通报》 2007年06月28日 广西日报 )
一个腐败分子能够隐藏这么久,还能边腐边升,就算你的能耐再大, 本事通天,再怎么瞒天过海,难道十年间就从未落出狐狸尾巴?
秦国明的家人对其腐败行为并非闻所未闻,一无所知,秦国明为了贪图享乐而去“傍大款”,其妻希望他悬崖勒马,回头是岸,遗憾的是,他对妻子的劝告不但不听,反而指使他人给妻子送钱拉其“下水”。不能因为秦国明是个腐败分子,就一定认为其家人也是腐败的帮凶,秦国明的妻子比那些欲壑难填,贪得无厌,“什么都要,什么都敢要,不给就硬要”的贪官的妻子要好很多,事实上,他的妻子能够这么做已经很不容易了。但是也应看到靠“贤内助”预防和制止腐败是靠不住的。
十年时间,要是说藤县的党员干部没有人知道其腐败行为,恐怕没有人会相信。或许是藤县的一些党员干部抱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明哲保身,装糊涂,假装什么也不知道,认为反腐是其他部门的事,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或许是认为县委书记权力过大,检举揭发无异于以卵击石,甚至有可能面临秋后算账,惨遭报复的下场,因而不敢举报;或许有人曾经拐弯抹角地提醒过秦国明,但他并没有放在心上,反而变本加厉地腐败。客观来看,在现有的体制下,认为藤县的一些党员干部丧失了浩然正气纵容了秦国明的腐败,也并不是说没有一点道理,但是把责任全推到这些党员干部身上,也是不理性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要求把那些真正政治坚定、能力突出、作风过硬、群众信任、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并且要坚决防止干部“带病上岗”和“带病提拔”。十年时间,从县委副书记到县长到县委书记,秦国明也可以说是官运亨通。在这期间,与有夫之妇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国有产权转让、房地产开发、解决项目资金、政策优惠以及干部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这是一种典型的“带病提拔”, 就算是秦国明善于做表面功夫,会挖空心思掩盖自己的问题。难道上级相关部门一点不知道?如果知道的话,为何还对其腐败行为视而不见、装聋作哑呢。
不难看出,腐败,绝对不仅仅是腐败分子一个人的错,在某种程度上是部分制度失效的体现,是某些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失职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来源:四川新闻网—太阳鸟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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