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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底层卖淫妇女

潘绥铭 · 2007-07-14 · 来源:《小姐:劳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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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是“小姐”?

最近20年来,我国人民在公民权利方面的觉悟大大提高。例如,“劳改释放犯”这样的词汇已经作废了;因为一旦释放,就不再是“犯”了。再如:未经法庭审判的人不能再叫做“罪犯”,而只是“犯罪嫌疑人”。

可是,这片阳光却并没有照亮一个人数众多的弱势群体――性服务小姐。

请不要按照小姐的职业给她们贴上标签。我国政府从来也没有承认过小姐是一种职业,因此所谓“做小姐”实际上只不过是她们在社会中扮演着一种角色,而且根据社会对于该角色的要求,决定着自己的所作所为。

这就像一个警察,回到家里,面对配偶的时侯就不再是警察了,而是丈夫或者妻子;面对儿女就是父亲或者母亲;进了商店就是顾客;走在街上就是行人。每个人实际上每时每刻都在这样不断地变换着自己的角色,而且只有顺应这个规律,才能在这个社会里生活下去。如果一个人买菜的时侯还非要亮出自己的烫金名片;如果一个人光屁股进了澡塘子还要端着领导的架子,不是精神病是什么?

小姐也一样。她们只有在“做生意”的那些片刻中才是小姐。除此之外,她们也同样有自己的业余生活;在业余生活中也是与我们一样的普通人。因此,我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其实根本就没有理由也没有资格把她们叫做“小姐”;因为如果您不嫖她,那么她在您面前就是平等的公民。(其实,如果您不嫖她,怎么会知道她是小姐?我们不能再搞“有罪推定”了!)

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角色,但是每个人都喜欢别人专门挑出最好的、最高级的那个角色来称呼自己。例如,自己明明只是个初中毕业生,却偏偏喜欢别人叫他“X长”。反过来,如果拿人家最差的那个角色来称呼,那就等于在骂人了。例如,城里人最大的歧视就是叫人家“农民工”,却绝不肯称呼一声“师傅”。

为什么会这样?权势使然,也就是“欺负软的硬的怕”。例如,我们每个人的顶头上司肯定都曾经得过病;可是我们敢当面把他(她)叫做“患者”、“病人”吗?哪怕这其实一点也不是诬陷,只是一个事实,我们也没有这个胆子。所以说,我们怎样称呼别人,其实并不在于对方是不是真的做过什么事情,而在于与我们自己相比,对方的权势有多大。

所以,一切问题的根本就在于:我们为什么能够毫无顾忌地把小姐称呼为“鸡”、“娼”、“贱货”等等各式各样的“污名”?

进一步说,哪怕她们并不在上班;哪怕她们其实只是走在街上而且一丝一毫都不妨碍我们;我们为什么还要这样称呼她们?恐怕是为了把我们与她们区别开来;恐怕是为了表示我们自己的高贵。那么此时我们内心深处是什么东西在暗涌呢?恕我直言,恐怕是生怕自己如果不这样,就会被别人认为自己也是嫖客或者妓女;甚至有些心虚也说不定。

只能对弱者表现出来的勇敢,一定是怯懦。我们为什么要如此呢?

这个世界就像大自然的生物链一样,每一个环节上的苦难,早晚都会传递到我们自己身上。还是请我们牢记祖先的教诲吧: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如果不愿意被歧视,那就请首先不要歧视别人。

2.高贵的标签

2002年报载:昆明市的一些中学女生介绍同学卖淫,于是舆论小沸。我不想淌浑水,但是其中所表现出来的那种思维定势,很值得说说。

在当今中国,18岁以下的女性卖淫,不敢说司空见惯,至少也是不足为奇。可是,为什么那些农村出来的苦孩子卖淫,舆论只是点到为止,而大城市里的在校中学生卖淫,就如此痛心疾首?

大约是因为“越高贵的就越不应该下贱”吧?那么同理可证:“越是下贱的就应该越下贱”,反正也无伤大雅。

这并不是宽容,而是“必须按标签活着”。它是双刃剑:不仅“下贱者”丧失了获得平等相待的资格,“高贵者”实际上也被“捧杀”了。

社会就是这样残酷。在舆论的眼里,可怕的不是卖淫,而是谁卖。因此,同为卖淫,如果你被打上“农村妹子”的烙印,你固然会暗夜无边;可是你若不幸是“都市女郎”,那么你就会被舆论强扭成“反面教员”,大肆曝光,狗血喷头。你自己的那些酸甜苦辣,一样不会有人理睬。

于是,你的唯一价值,恰恰是因为你做了那样的事。你的唯一错误却并不是做了那事,而是撕破了那个高贵的标签。

看到这儿,您大概想起《乌鸦》那本书了吧?如果它不是出国留学生的自传,而是一个农村妹的,还会有这么大的争论吗?恐怕根本就没人出版吧。

同是炒作此事,《南方周末》却把矛头转向了“权贵嫖客”,我佩服。

可问题是:他们不嫖,让谁去嫖?难道是农民工、下岗人?所以,问题的实质被从“嫖娼的行为”转换成了“权贵的道德”。

无论我们对这些权贵们多么合情合理地义愤填膺,可是批判的话还是怎么也说不圆:难道你指望权贵们都是活雷锋吗?

中国的“权贵”问题,不在于权是不是太大、钱是不是太多,而是因为我们几乎所有的道德规范,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却没有办法让有权有钱的人们也“必须按标签活着”。结果,“领导感冒,群众吃药”的事情也就屡见不鲜了。

所以说,这样去大骂权贵,其实恰恰是一定要给他们贴上道德楷模的标签。结果,就是因此,你这里骂破嘴皮,他们也照样是脸不变色心不跳。恐怕连听都听不到吧?

3.读报有感

    2000年4月10日,《工人日报》报道:1999年底,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对重庆、云南、海南等地的娱乐场所进行了两个月的深入调查,发现不少地方大量存在着色情陪侍活动,由此产生的卖淫嫖娼相当猖獗。“在这些色情场所的背后,少数公安机关以及其它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不法经营者充当了保护伞。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势力,已经渗透到这些从事非法活动的歌舞娱乐场所。”

    《报刊文摘》在转载这一报道时,使用的标题是:“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专题调查证实:黑白两道为色情活动撑腰”。

    首先,我觉得这个报道和这个标题非常可笑:这种情况,中国老百姓已经议论了至少10年了,几乎是家喻户晓尽人皆知。可是,作为人民代表的大本营,全国人大直到今天才“发现”,不羞不愧不该检讨吗?

    其次,我觉得这个报道和这个标题又非常可悲:难道只有全国人大这个最高权力机构加以“证实”之后,这种情况才算客观存在,才能见诸于报端吗?何况,所谓“证实”,必是早已经有人发现过了说过了。那么,以前为什么“泥牛入海无消息”呢?

    第三,我觉得这个报道和这个标题太浅薄了:仅仅是“部门利益”的驱动,就足以使得黑白两道“齐抓共管”色情行业吗?为什么不见其它行业里那种热火朝天的市场竞争?就是因为我们仍然执迷不悟于“禁娼”的“准国策”,不停地扫除所有那些无权无势的经营者,替黑白两道开辟道路、构筑垄断、维护“专利”!

    再说下去,话就长了。可是也能够很短:

    法律被绑在“维系风化”的战车上,法律必死无疑;

    人囿于道德纯洁的梦幻,人必僵无疑。

   

    我们不能再让昨天杀死明天了!

4.“烈女”被什么所害?

宁可跳楼也不卖淫的“烈女”已经有了几位,将来还会出的。在现有的宣传中,她们的跳楼被解释为:是为了反抗卖淫;因此她们才被套上“不贞洁,毋宁死”的光环。

那么,为什么更多的从业“小姐”不但不跳楼,而且并不认为自己是被迫卖淫呢?如果仅仅说是因为她们道德败坏、贪图享乐,那可是被偏见蒙住了眼睛,根本就没有认真地读读“烈女”事迹的全部内容。

要成为这样的“烈女”,最根本的条件是:她必须落入实行奴隶制的老板手中。

这种奴隶制的特征是:首先,小姐完全没有人身自由,甚至没有起码的人身权利,总是被拘禁、被摧残、被贩卖。其次,小姐没有自己独立的收入,而是靠老板的“养活” 与“赏赐”。

在这种制度下,即使是自觉自愿投入性产业的小姐,早晚也会被逼得跳楼;因为她们已经不是妓女,而是女奴。

反过来,如果她进入的是实行自由雇佣制度的性产业,任何一个小姐就根本没有必要去跳楼。因为在这种制度下:首先,小姐实行的是“上下班”制度,并不被迫地集中居住,也不限制人身自由;还可以随时随意地跳槽、退役、转业、回家乡。同时,小姐的收入靠市场调节,老板或者妈咪的提成比例一般是固定的,而且小姐还可以就这个提成比例进行讨价还价。在2002年的深圳,甚至出现了几个小姐合伙雇佣一个妈咪的情况,双方的权势关系完全颠倒过来了。

那么,是性产业老板的个人品质决定了实行什么制度吗?也不是。

自由雇佣制度只能存在于三种环境之中:第一是处于经济发达地带或者城市的中心区以内;第二是当地的性产业已经相当发达,而且各个场所之间实行公平竞争;第三,那里的人们对于小姐已经视若无睹。

在这样的地方,由于客观上存在着较多的其他就业机会,那里的小姐才没有必要吊死在同一棵树上;才可能跳槽、退役、转业、逃离,甚至进行个人反抗。因此,并不是因为老板人好,而是因为小姐与其他人一样,所拥有的其他机会足够多,才迫使老板不得不实行自由雇佣制度。

相反,奴隶制恰恰是性产业不发达的结果。它的出现与存在,需要这样一些条件:

第一,当地的性产业并不发达,甚至是一枝独秀,没有形成同业竞争,因此小姐就无法逃离老板。这是因为:在现实的中国,小姐要逃离时,所能获得的最强有力的支持,往往不是来自法律、妇联、好心人,而是来自其他老板的“挖人才”。

第二,性产业所在地的市场经济很不成熟。结果,性产业的老板根本不懂现代经济和经营管理,尤其是根本不懂实行自由雇佣制度实际上比实行奴隶制度更能赚钱。因此他们对于小姐的暴虐,并非出于个人禀性,而是来自传统社会中对于“会下金蛋的母鸡”的原始渴望。

第三,在小姐的家乡以及从业所在地,如果存在着严重的对于小姐的舆论歧视甚至是舆论迫害,那么她们就不敢甚至不愿逃离奴隶主,因为即使出去了或者回家了,一样是人言可畏,杀人不用刀。也就是说,所谓“贞操至上”,不仅造就妓女,更造就女奴。

正是由于奴隶制度依赖于上述条件,所以,在所有那些既繁荣又“娼盛”的地区,人们很少能够发现奴隶制的实例;或者说,在那里,即使有人想搞奴隶制也只能是一厢情愿。与此相反,在内地或者边远地区,在大城市圈外的“卫星镇”,在重要交通线两侧的不发达地带,在某些“乡村精英”创办的“庄园”里,我们却时不时地可以听到女奴的惨叫,包括来自周边国家的被拐卖的女性。

请再看一遍关于“烈女”的报道,她们究竟处于哪种环境与制度之中呢?所以,害死“烈女”的,并不是单纯的“黄”,而是以拐卖、拘禁、残害为主的、暴力侵犯人身权利的严重犯罪。害死她们的,并不是作为一种行为的卖淫,而是作为“生产关系”的奴隶制、集中营制。

在我们这样一个以马克思主义为本的国家里,如果那些写“烈女”、捧“烈女”的人们连注重“生产关系”这一常识都忘了,那么最好还是“下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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