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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土地到底姓公姓私?

何必 · 2007-11-10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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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土地到底姓公姓私?

何必

继年初展开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后,深圳又决定开始征收土地闲置费。日前召开的市政府四届七十八次常务会议原则批准了《深圳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送审稿)》(简称《办法》),物流、公共事业项目等用地、办公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每月土地闲置费征收额为征收基数的0.8%.这里的基数,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时的原合同地价、评估价或政府公告的基准地价。这个《办法》中规定,被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除了被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时间未满一年的、土地使用者已按合同约定付清地价款后由于政府部门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因不可抗力由市政府批准延长动工开发日期或暂停建设的、通过法院裁定或招拍挂方式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满一年的等几种情形外,其他一律要征收土地闲置费;已动工建设但已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市政府同意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也要征收土地闲置费,已建成部分不征收。《办法》确定了征收基数、征收比率、征收上限。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用地,原合同地价高于现行公告基准地价的,以原合同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其余情形用地以现行公告基准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未规定基准地价的用地类型如容积率小于1.0(包括别墅)的住宅、加油站等,以现行评估地价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对于征收比率,物流、公共事业项目等用地、办公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每月土地闲置费征收额为征收基数的0.8%;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每月土地闲置费征收额为征收基数的0.4%.对于征收上限,《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类闲置土地一年征收土地闲置费不得超过征收基数的15%,其中一般建设用地不超过10%,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不超过5%,每宗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征收基数的20%.土地闲置费根据国土部门确认的应缴费区间,按日计征,按月缴交。(2007年11月10日《南方都市报》)

这应该又是个新的招数了吧。对闲置土地收费,盘活已经出让土地存量,怎么着也是个让人欣喜的事情吧。

但问题还是挥之不去。

为什么呢?通看整个《办法》,涉及主体无非是政府与土地使用者。政府(实际上应该是委府)作为土地出让方,同时又作为土地制度制定者,集各种权力于一身。这种集交易主体、交易规则制定权垄断者、交易行为监管者等多重角色的章鱼,不腐败也难。

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城市土地的性质到底如何?

清华崔之元发来上海王炼利大姐的文字。应该说,崔之元发这篇文字时,我与王炼利大姐还没有直接的联系,但却由于崔之元的转发而得以神交。王炼利的观点很有启发性。

弊病丛生的现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和土地储备制度

       ——解剖上海“土地”麻雀

王鍊利

1988年,自民党公开反省“我们自民党在战后的经济恢复和起飞方面是成功的,可是在土地政策方面是失败的”,“我们土地政策的错误,就错在拿不是商品的土地当做商品来对待这一点上。” ( 赵尚朴:《欧美亚各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探索——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研究》 P25、P26)

我们一直以为资本主义社会既然强调产权明晰到个人,在土地上问题上也一定是持有这种观点。然而,根据赵尚朴先生的研究,“到20世纪80年代,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的观念已经成为历史残迹。城市土地利用社会化进而实现土地公有化的思想已遍及全球”,“英、德、法等国采用渐变的办法,一方面采用立法、行政、税收等社会化的手段使城市土地的使用纳入社会化的轨道,另一方面,通过土地收购和发动先买权等办法,用发给补偿金的办法扩大公有地。现在,瑞典、新加坡已经基本实现了土地公有制。其他国家的土地公有正在扩大中。” ( 赵尚朴:《欧美亚各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探索——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研究》P31)

一直信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的资本主义国家认识到“土地应该公有”,是他们发现了土地是“越长期不卖越增加价值”的特殊物品,一旦土地成了私人财产,土地私有者必然因为土地“越长期不卖越增加价值”的特点而惜卖居奇,除非是抬高价钱炒卖地皮,这样土地流动越来越少,价格越炒越高,随着价格炒高,土地流动更加稀少;作为保障有产者利益的资本主义国家,本来是许可这种现象存在的,但这种现象存在,却使广大居民住房供应得不到保障,由此带来的社会动荡是要影响到执政者的根本利益的,因此,他们必须改弦更张。

“城市土地由于社会资本的投入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而产生了价值,并且和其他的土地利用形态互相影响而增加了价值。因此,土地是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的资源,和其他生产性商品有完全不同的特性。土地不能和一般商品那样按自由的市场机制交易和转卖。土地所有权一定要属于国家、土地的使用权一定要服从城市规划,土地的开发权应该由政府掌握。”  ( 赵尚朴:《欧美亚各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探索——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研究》P31)

土地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资源,土地又是任何社会任何个人赖以生存发展的根本物质基础,城市土地升值是必然会发生的,然而“土地的价值是依社会资本的投入和公共服务的供给产生的,是和其他土地利用形态互相影响而增加价值的,而不是由每个单位或个人制造的。因此,土地是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的资产,和其他生产性商品有完全不同的特殊性质,千万不能在认识上与生产性商品等同对待。不能象一般商品那样按自由的市场机制交易和转卖……这些观点,虽然认识它的时间先后不同,深度不同,但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认识则是肯定的”。“资本主义国家土地私有制条件下……出现过投机有功的言论,那都是旧皇历了……现在,禁止土地投机已成为各国的共识,只是有些人还不知道罢了。”“认为土地应该是商品,应该通过以经济为杠杆的办法达到土地合理利用的目的等等……殊不知这些论点,在英、法、德、日、瑞典等国早已是过时的了。他们现在正在千方百计以公有地为杠杆促使土地合理利用。由于我们消息闭塞,有些同志还不知道。”“英、法、德等国把土地政策的核心放在不让土地成为私有财产上,即逐步实现土地公有制。所以这些国家的土地政策是比较成功的。地价基本稳定、上涨率不高。由于惜卖、居奇、炒地皮、多占不用、隐形市场等歪风得到扼止,靠占用土地谋取暴利的行为就没有市场,土地合理利用就容易实现。” ( 赵尚朴:《欧美亚各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探索——城市土地市用制度研究》P2、P264、P157、P158)。

此文的其他部分,还涉及到了更为广泛的论题。比如:

l        “搬来”的土地制度原本是让少数人得益的殖民地制度

短期内争取土地利益最大化

是殖民地香港土地政策的根本宗旨

l        与港英政府不同,此地政府为“少收房地产税费”而努力

 选择“协议出让”是为了“灵活简便”?

l        香港与内地相比,土地出让金“落袋”有区别

l        权利部门得到“得地权利交易费”,房地产商得到炒卖权

l        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是非市场交易

l        土地储备和收购在为政府的“眼前利益”服务

l        现行的土地储备制度是将金融业与房地产业陪绑的制度

……

从王炼利大姐的文字当中,我们可以嗅出一些非常尖锐的问题,那就是土地制度的合法性、及其基本走向的问题。

有趣的是,我认识的另外一位大姐,是北京的华新民。这个为了保护民居而奔走呼号的坚强女子,按照王炼利对华新民的评价,是让中国男人汗颜的。

说句题外话,我近来所干的,就是撮合我非常敬佩的这两位大姐彼此直接结识。幸运的是,她们也乐意于此。

华新民依据1949年以后各种城市土地相关法律和政策,指出现如今包括北京市在内的全国各地城市委府强制性拆迁活动,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当然,在我看来,虽然人们口口声声谈论宪政,但是在违宪审查还只不过是纸上谈兵的情况下,类似城市当局强制性拆迁这种违宪行为所殃及的包括我本人在内的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在这个行为过程中的权利救济呈现出令人绝望的情势。这种绝望,可以通过今年被全世界称之为最牛钉子户的重庆事件表现出来,更可以通过各地被强制性拆迁户兴诉但无一例外全部败北的结果上让人不寒而栗。

华新民的基本立场是,按照1949年以后中国各种相关法律政策,对于类似祖产房所附着的土地,是有着私有化的规定的。她也是基于此,才展开着各类权利救济活动的。

但王炼利却认为,城市土地公有制(她叫做公有化)在全世界是大势所趋。

中国法律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但是,这并不妨碍华新民提出类似祖产房附着土地的模糊性质。

问题在于,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这种规定本身就意味着,城市土地具有公共性;同时,作为越来越稀缺的资源,城市土地的商品化和市场化,就成为了将公共品私有化的倒行逆施。

作为具备着公共性的城市土地,应该向城市居民提供公共服务,满足城市居民的居住以及其他与土地相关的空间需求。这应该是城市土地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现实要求。

但是,我们看到的情况却是,自从1993年在称谓上将全民所有改为国家所有之后,就开始了一场声势浩大且延绵不绝的对于国民财富的劫掠。国家所有,在所谓委托—代理关系形同虚设的情况下,被偷梁换柱为政府(委府)所有;更是由于同期展开的所谓分税制以及分灶吃饭等混账政策,裹挟着财权上收事权下放这种权力格局的盈利性变迁,让城市土地作为地方财政的最大来源和坚强保证,逐渐显现出其血淋淋的面孔。在制度性的破败当中,政府(委府)所有就向着部门所有、以及部门首长所有的方向一日千里地蜕变。于是,在全国各地,在公有制的法律环境里,各地建委就成为最为牛气冲天和肥得流油的地界儿,而建委以及委府主管房地产的要员屡屡锒铛入狱,也就不可避免了。这就应了郑筱萸遗书中所谓当官也不要当大官的警句。换句话说,如此制度环境里,在逆向淘汰机制下,如果真是高风亮节清正廉洁,只能是最先出局者,如果想在官僚体系当中混下去,再好的人也不得不同流合污,最终很可能被制度逼迫得半途夭折命丧黄泉。

而且,就算城市土地公有制是个必须认可的制度性前提,不过,现实情况却远不是咱们幻象上那么回事。比如,开篇深圳市对闲置土地取费,其合法性如何?依据在什么地方?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对于闲置土地收费,表现出政府作用土地拥有者(而不是法律上应有的管理者)身份下的胡作非为。

按理说,国家(选民)委托政府管理土地,并没有让渡土地的所有权,委府不能拿着别人的财产当作自己的所有物为所欲为。可咱们看到的是,无论是协议出让土地,还是招牌挂方式,委府都俨然是土地拥有者,全部收益都揣进了自己的腰包,真正的主人——国民(在此则是城市居民)却在国家机密的借口当中对于委府收益状况一无所知。

非但如此,委府不光是拿着城市居民所有的土地中饱私囊,还拒绝利用土地收益为城市居民提供保障性住房。现如今连经济适用房都开始采取摇号的方式发售,而廉租房更是要凭借着类似劳动模范等政治待遇而不仅仅是居住需求来博彩获取,就可以证明委府在大量侵吞城市土地收益的同时,在为城市居民住房需求问题的解决方面是何等萎靡不振。

更可怕的是,委府不仅仅在向城市居民提供保障性住房方面无所作为,还在经营城市、美化城市的幌子下,通过强制性拆迁,把原本住得好好的居民赶出家门,把对方拥有产权的房子夷为平地,活生生平地制造出房地产市场的“有效需求”来。这就如同把一个端着饭碗正要吃饭的人的碗抢走砸掉,让他到市场上去购买食物,形成新的食品“有效需求”,一方面可以与食品经营者官商勾结狼狈为奸相得益彰,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这种人为制造的“有效需求”而增加GDP。其用心也算是歹毒得登峰造极了吧。

所以,在王炼利坚持城市土地公有制趋势的时候,我的提醒则是,要看所谓的公有制在中国特色中究竟被填充了什么样的内容;也就是说,在中国是不是有货真价实的公有制。

咱还别忘了,被现如今委府口口声声要坚持发展指导理论的马克思主义当中,对于公有制的论述是在物质极大丰富到了全世界都可以具备按需分配的情形下才可以具有现实性,而目前以民族国家为边界的利益格局,使得公有制的非排他性与共享性只能在国土边境之内形成;而近来法国人提出,随着信息化的影响,国土边境的界限日益模糊。但是,我们面临的情况是,生产要素的全球化配置,却是在全部要素当中最活跃的成分——人在签证制度这种国际化的户籍制度(有趣的是,中国那些言必称美利坚的人们对于歼灭中国的户籍制度众志成城,但却对发达国家首当其冲的签证制度的恶贯满盈却只字不提)当中被死死固定在本土的趋势愈演愈烈、全球化所带来的南北分化以及全球性的贫富差距逐渐扩大。这种背景下,在一个民族国家当中的公有制,对外则日益表现为高度的排他性和非共享性,换言之,具有高度的私有化特征。

这也是虽然处于区域性经济一体化氛围当中的北美自由贸易区里面,美国要在与墨西哥接壤的地方修建起像柏林墙那样的壁垒森严的高墙来阻挡日益汹涌的墨西哥非法移民进入的原因所在。这更是现如今欧美各国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访问者发放签证方面越来越严格(提高收费水平、实施指纹政策等)的背景基调。

就算在中国国内,我们还能够看到公有制吗?对此,我也可以算是连篇累牍说过太多了。公地悲剧的无处不在,国有资产自上而下被生吞活剥,使得中国内地真正的公有制产物只剩下了公共场所。而像魏小安作为参与中国旅游界政策制定者的话来说,世界厕所大会在中国的举行,是力图改变中国公共场所在全世界“臭不可闻”的臭名远扬状况。这也倒是符合中国公有制的性状:边缘化、贫困化、垃圾化、厕所化。

其实,中国的公共事务莫不如此。凡是能够被私有化的,都在市场化的名义下中饱私囊了。什么公共政策、公共财政、公共开支、公共选择、公共管理、公共卫生、公共教育、公共交通、公共空间、公共道路……有哪个没有被私有化?就那个公共场所,还是为了防止像俺这等时不常内急者实在找不到方便之处只能大庭广众之下与其他相同急不可耐者万炮齐轰邓小平了。

由是,咱们的问题并不是城市土地所有制,而是如何对待三番五次进门打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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