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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死亡事件”:谁是最大的失败者?

毛牧青 · 2007-12-01 ·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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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死亡事件”:谁是最大的失败者?

毛牧青/文

近几天,因丈夫肖志军拒签手术书、医院固执医疗有关规定,导致孕妇李丽云母子死亡事件,经媒体披露,举国舆论大哗。谴责肖志军有之,申讨医院有之,审视医疗制度有之,公婆各执其理,又一次掀起国人争论的高潮。

表面看,这起事件的两个“主体”肖志军和医院都有责任,是李丽云母子死亡的直接或间接原因。其实汇综各方意见,拂去表面尘埃,缕清脉络,抓住主线,细心分析,不难找出实质根源。

对肖志军来说,无论说他是“杀人犯”、“刁民”也好,还是“癫子”、“古怪”也罢,有一点是大家公认的:他贫穷、愚昧和无知。肖夫妇都是在京的农民打工者,由于入不敷出的贫穷看不起病,采取凑合的“靠、捱”艰难度日。最终无奈进入大医院,也是本着“省钱”的心态将就治疗。当听说手术费需要5000元,神志还清醒的李丽云和肖志军都拒绝手术治疗。肖志军还梦幻未来“生二胎”,不相信手术,怕受骗挨宰不信任医院的手术治疗,在李病危时仍拒绝手术签字等等这些顾虑,恰恰说明这一点。现实中类似肖夫妇的社会底层决不是他们一家,肖志军的“拒签”事件似乎是个“个例”,但不等于类似其它表现形式不同现象就是“个例”“少数”或不存在。这里人们不禁要反问:解放近60年,改革也近30年,为什么我们国度还源源不断产生着肖、李这样的阿Q式悲剧人群?历史和现实看,我们也至少产生了两代这类人群(肖志军应属第二代吧)。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类人群队伍还在继续扩大,是不是与常年来我们某些制度、政策、教育、分配等等“要素”弊端与社会制度宗旨相悖有关?这个扳子究竟应该打在谁的屁股上?

从医院方面来说,无论说是缺乏“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也罢,还是怕承担风险推卸责任也好,有一点是大家公认的:这与当今利益驱动下的医德缺失和医患关系紧张有关。如今世风日下人心不古,过于理想苛求各类浮躁人员素质显然很不现实,但起码也应有个底线吧。“孕妇死亡事件”就凸现了医院缺乏“人性”的起码标准。“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是国人传统美德,如今作为“白衣天使”的医院竞连这点起码道理都不懂,还侈谈什么医德?我老母近多年常住院和“看医生”,几经下来,也令我领教不少“关系学”和“红包效应”奥妙。如此医德,人们还能给予什么过高的理想期望值呢?这些年医患间因医疗事故导致纠纷常见媒体,甚至出现患者家属冲击医院殴打医务人员造成死伤的严重事件,逼迫有的医护人员不得不戴头盔工作的荒唐新闻(如去年的深圳某医院)。这里固然有患者方的某些不合理奢求,但确实不少为医方草菅人命、不讲医德、不负责任有关。这难道不能引起医方的扪心反思么?

从有关法规执行看,如今我国是世界上建立法规最多的国家。现实是:法律的实施和程序,往往会被各类“潜规则”“实用主义”等所左右而变味丧失权威。“孕妇死亡事件”中医院表面是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际上体现的是借用这个条理作“推卸责任”、避免“医疗纠纷”的挡箭牌,此刻《条例》成了规避“明哲保身”的最佳依据。而“层层请示”这个中国官场上根深蒂固的“帕金森定律”(官僚主义弊端),又是贻误救人时机的最大隐性杀手。这种现象在西方法制健全国家简直不可理喻,譬如美国的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技术内行的专业人员最有决定权,对大失血、休克、神志不清等患者,可以优先患者家属决定如何处置;倘若视若罔闻消极不救导致患者死亡,等待医方的只有司法的一纸传票。

从医疗制度方面看,十几年医疗改革的“基本不成功”,是人们现今最为诟病的“新三座大山”重负之一。现在生活在社会底层收入并不高的人群,一般是看不起大病的。一场大病无疑是天灾人祸,足以使他们陷入砸锅卖铁倾家荡产窘境。看不起病、不敢看病、将就凑合、拖等靠等是不少家庭对待疾病的无奈选择。“不长病就是赚钱”话语验证了“管有什么别有病,管没有什么别没有钱”俗语的真谛。可以毫不客气地讲:除了医疗技术进步、器械设施先进外(这些患者更要付出高额费用),现在的医疗制度还不如30年前来得实在。肖夫妇是来京打工者,自然无医保后虞,他们斤斤计较是常理之中的事,换到谁也会这样做的。悲剧的产生,与现今医疗制度“杀人”有极大关系。

就道德、公信等方面而言,一个极度崇尚权力、金钱的社会,人际关系必定是赤裸裸的交易关系。人们在相互猜疑的隔阂和提防中活得很累。为了达到自己或集团的利益可以无所不用其极相互欺骗彼此倾轧,在权力、金钱的剧烈碰撞下,道德、公信、诚信等美好境界全都落荒而逃。肖志军可以惧怕医院“欺诈”而“拒签”;医院可以害怕“承担责任”和“医疗纠纷”而见死不救;肖志军对好心人慷慨资助可以理解为“别有所图”的骗人把戏。更有甚者,当李丽云母子死亡后肖志军几近精神崩溃神志恍惚,借正当或不正当手段采访想方设法靠近诱导他“套话”,以便从他语无伦次的胡话中获取有力“证据”曝光。我不知道这种人还有没有道德、良心和人性!

对法律与道德间某些“相悖”现象,如何找到一个平衡的支撑点广为人们所接受,一直着困扰世人。一个国度提倡“依法治国”,辅助“以德治国”条件,往往会产生二者间的“两难”选择。“孕妇死亡事件”从某种角度也反映了这一点。不管医院是否主、客观借《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避“医疗责任”,单从法律角度分析似乎没有错;而丧失道德和医院宗旨(即医德)惟利是图、在自己眼皮底下酿成双命死亡惨剧备造人们谴责,好象也很有道理。孰是孰非令人困惑。这使笔者想起雨果《悲惨世界》中那个忠于法律职守并被国人专家斥为“资产阶级国家机器鹰犬”的沙威警长。他追捕“苦役犯”冉阿让可谓兢兢业业,但他发现冉阿让的博爱慈善并非罪犯时,自己良心发现使他陷入难以“两全”的苦闷境地。在严酷的法律和现实的道德面前他最终选择了后者,投入塞纳河自尽。这,或许是人们在与法律、道德两者间发生冲突时难以做出正确判断的困惑吧。

一个“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人道社会,人们普遍有道德、信仰、互助和仁慈之心。为救哪怕是一个乞丐性命而大放“绿灯”全力相助的例子屡见不鲜;一个惟利是图、“草菅人命”的畸型社会,人们在喧嚣、浮躁、歧视、赴利氛围中拼命博弈,哪还顾得道德、良知、诚信而视他人生命如同儿戏般冷漠?“孕妇死亡事件”是我们这个畸型社会发生的“个例”,但带有普遍性的深刻思考。一个畸型社会,除了极少数洁身自好的人外,无论是达官贵人“精英”还是平头百姓,大都逃脱不了这个制度或环境的羁绊而蜕变着。客观分析“孕妇死亡事件”背后各方主体客体表现,无不透露着令人警觉的人性异化的趋向,这或许就是屡屡发生类似社会悲剧的最主要原由吧。

 “孕妇死亡事件”如同时下仍纠缠不请的“周老虎事件”一样,追究某些具体人员的责任已经没有多大意义。透过现象看本质。审视各路国人的道德、良知和公信力缺失,倒是一个很好的普查检验运动。“孕妇死亡事件”最终表面上是肖志军与医院的两败俱伤:肖失去妻儿性命而弄得蓬头垢面;医院失去医德和信誉而狼狈不堪。他们之间没有胜利者。

——那谁又是最大的失败者呢?

                 2007年11月26日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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