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连日来,重庆特钢工人打着“我们要生存的”的牌子,每天上午八点半到下午五六点钟,到连接重庆南北交通的七八米宽的212国道要塞,用两条挂着横幅、各种控诉和歌谣的绳子拦断。工人们坐在两条横幅的中间,一切车辆都不能从路上通过。给部份重庆人的出行带来了很大不便,更给重庆市政府造成了压力。
重庆特钢全称是重庆特殊钢(集团)公司,生产冶炼电渣重熔高工钢,模具钢,热轧元钢,冷拉钢丝,精锻元钢等,原为国家大型钢铁企业,上世纪80年代经营红红火火,数万职工和家属生活甜甜蜜蜜。企业自1997年左右陷入困境,1997年亏损5.23 亿元,累计亏损15.80亿元,1998年3月份邯钢派人担任公司领导后,亏损额有所下降。 2000年1月,根据国务院、重庆市的决定,重钢对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重庆特钢公司实施了兼并。兼并前的1999年,重钢亏损2.37亿元,特钢公司亏损3.59亿元,合计达到5.96亿元,占重庆市国有企业亏损总额的45%,成为重庆市和冶金行业的亏损大户。2000年,兼并后的特钢公司年亏损从3.59亿元减至1.49亿元。2001年,特钢公司年亏损减亏至7839万元。2002年,特钢公司全年亏损5764万元。重庆特钢公司的年年亏损,使得特钢公司这一带已成为重庆主城区最大的连片贫困区。
2004年2年24日,新华社重庆分社记者令伟家、朱彬播发“重庆特钢下岗职工的新春期盼”一文,描述了重庆特钢下岗职工新年难过的困境。
值得注意的是,重庆特钢作为国有大型企业,它面临的情况不是个别的,体现了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一些普遍现象。
一、重庆特钢人的要求与重庆市政府的困难
重特钢工人从98年开始被强制下岗买断,一年工龄买断价格为四百元,第二批被下岗买断的一年工龄也仅800元。这两批合计下岗工人就有 8000多人。按照这个比例计算,拥有30年工龄老工人下岗后,只能获得一两万元。下岗工人多数为40和50年龄代人,正是上有老下有小的紧张时期,这点工龄买断钱,就连维持一个人的生活也远远不够,更谈不上三口以上的家庭支出了。从98年到今天近八年,这些下岗工人一直在为生活挣扎,因为年龄的关系,在重新就业中基本处于劣势,极难找到工作,少部份找到工作,也只能做擦皮鞋、清洁工、做保姆等极低收入的工作以糊口养家。重庆特钢有个叫周兵的人,下岗后,妻子离婚带走了孩子,自己因无力生活绝望跳楼而死。望江厂有一对中年夫妇,三十来岁,因下岗找不到工作,望江厂地太偏,一家三口人,用最后的钱买来最后一顿肉放了耗子药,让小孩先吃,全家自杀。附近的嘉陵厂也是个在走下坡路的工厂,其中的一对夫妻工人,每人月收入才四百块钱,还要养老和供孩子上学,家庭实在维持不下去,就在前几天,这家的男人手推一辆摩托车,在嘉陵江边,将自己和车都浇上汽油,点燃自焚,这个一米七八的大汉最后只剩下一具短短的焦炭干尸,惨不忍睹。
在重庆亚太市长峰会临近期间,重庆特钢工人们提出了要求:1、补偿没有到位的工龄买断钱;2、解决根本没有考虑的下岗工人的医疗保险问题;3、补偿不到位的失业救济金;4、要求和目前的重特职工享受同样的待遇; 5、合理解决养老保险问题;6、追究特钢厂走到今天的原因,严肃惩处贪污腐败分子,给广大职工一个交代。
应该说,工人们的这些要求基本是合理的,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对于重庆市政府来说,却是一个不小的困难。多年来,市政府已经为特钢公司背下了包袱。一方面,政府虽然承认工人主张有道理,但人多面积大、涉及的金额太大,政府一下子不愿掏那么多的钱。据粗略估算,仅工龄买断补偿款部份,4 万多人要20多亿,这么多的钱政府一下子掏不出来;另一方面,政府害怕引发更多企业的同样要求。重特问题解决之后,别的企业同样会起来争取他们的权利,抗争的面积会不断扩大。因为在重庆和特钢同样的企业不在少数,这是令政府最头疼的原因。
根据一份《三大因素影响我市国有企业破产进程》的文章透露,重庆市每年用于破产的结构性调整资金仅3000万,根本无力承担特钢这样的企业破产带来的职工安置和破产后事务。[①]破产企业的离退休职工移交以及公共设施的移交,也因没有财政资金保障而无法妥善安排。自1997年以来,重庆共126户企业纳入破产计划,涉及职工21.6万人,资产总额70亿元,这对重庆市政府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二、大型国有企业的破产与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国有企业造成大量破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首要的原因是,缺乏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制约。企业经营者更多考虑的是个人的利益,在企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损失的必然是企业利益。可以说,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和《公司法》对于国有资产的保护基本上是失败的。
就重庆特钢公司来说,公司的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是破产的主要原因之一。该公司职工透漏:1、原特钢公司运输分公司私自把地盘卖了,一般工人分十几万,领导分五、六十万;2、原公司十七分厂把分厂租给了左宗申,时间五十年。结果少则分几万,多则分三、四十万;3、原公司技工校被原技工校老师李**同其它几位双解人员向公司私自以几十万买下租与别人。4、原公司驻各大城市办事处,早就停止办事了,是卖了吗?是封闭了吗?不得而知。如果是卖了,那么这一大笔钱又去了何方?5、现在的公司主要领导以各种名目、各种名义在各地都买得有私房。[②]
我国关于国有企业的破产法早在1986年通过,但在实践中很少得到实行,相反,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司法解释等组成的一个纵横交错的庞杂的制度体系却大行其道。破产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职工安置难,需要有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的地方在职工下岗、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社会保险补贴等方面政策不落实,甚至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由此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
三、国有企业改革与民主法治
在回顾二十年国有企业改革的时候,那些改革深层次的问题也渐次呈现出来,长期以来由于对改革缺乏整体性思考,特别是民主法治建设相对滞后,造成国有企业改革是在非法的状态进行的。
在不久前的“郎咸平旋风”中,郎咸平称,国有企业改革从头到尾都是违法的。他提出目前"国退民进"的产权改革有两大特点,第一是法律缺位下的非法性,第二是买卖双方自定价格的交易。一种以政策为主导,而不是以法律作为主导的改革确实不能排除这种质疑。国企改革最大的合法性危机是宪法危机,是合宪性问题。
按照陈永苗的说法,公有制存在对每一个国民的历史承诺,存在每一个国民对国有资产一份权利。这份权利是自然权利,它是"约定俗成"的,是经过时间考验的"预期"利益。要计较的不仅仅是这种"股份",还有对工人来说长期以来的低工资,对农民来说工农业剪刀差,这些都是历史的债务,如今进行国有资产改革必须支付的历史债务。国有企业改革如果剔出这种历史债务,那么就成了不等价交换,大大地便宜了买主。而实际上,这是对宪法权利的取缔,也就违背了宪法。[③]
国有企业的改革事关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牵涉的是政治改革问题,影响全民的利益,理应纳入民主法治的轨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国有企业改革法》,依法改革国有企业,使国有企业改革不至于变成权贵的美餐。
就国有企业内部来说,国有企业的深层改革很多方面的宏观制度必然要规范并在一定程度上同构社会微观组织,从单纯的完善现代公司制度的经济管理方面看问题,只改革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是不可能成功的。在建设国家民主制度的同时,结合国有企业的组织管理机制,制订法律规范国有企业民主组织结构,充分发挥工会和企业职代会在管理国有资产方面的作用,保证工会和企业职代会在选举,组织方面的独立性。事实上,国家所有权失灵的根本出路在于创立一套具有法治结构的企业组织管理制度。确定企业职工代表独立参与董事会的合法权力,依靠法治框架下的系统性结构平衡运作,有助于改进国有企业的组织管理职能。
当今中国奉行依法治国,在国家民主法治的背景下,依法支持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当然之义。企业民主制度的发展反过来也将推动国家民主法治的完善。
结论
对待重庆特钢这样一个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普遍现象,重庆地方政府应该在法治的框架解决实际中存在的问题,切忌镇压和堵塞的方法,把矛盾和纠纷通过和平和理性的方式解决。对于重庆特钢的职工来说,他们已经把企业破产过程中的合法经济权利提到了生存权的高度,作为政府而言,保障特钢职工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也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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