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书
姓名:丁国文 工作单位:广饶县国家税务局大王分局
职务:科员 被控告机关:东营市国家税务局(简称市局)
控告事项:广饶县国家税务局(简称县局)肆意践踏国家法律法规、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公务员权益的行为,东营市国家税务局(简称)放任、纵容,沆瀣一气
联系电话:0546——6988590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控告理由:
一、法律依据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二、事实状况
从法定职责角度来看,难以表明基层分局税务人员有安全保卫职责。
从既在事实方面来看,均可表明基层分局税务人员没有安全保卫职责。
在两局对此作出的处理通知、报告表、处理决定、复核决定,以及制作的《公务员申诉案件答辩书》中丝毫不见税务人员夜间值班的职责是什么,当然更见不到职责的法定依据。见到是,只是连篇累牍的被盗经过、被盗损失、处理条文。
就是提到的《大王分局安全值班表》,也是名不副实,除作月底统计以便参考发放值班费外,别无他用。县局甚至倒果为因,把值班记录当做值班情况,把被盗发现的早晚作为诱发案件的原因。
针对夜间值班税务人员的法定职责,办案人员拷问过本人,本人也诘问过办案人员。本人对其职责的理解是从既成事实上去理解的考虑的。在实践上按照惯例进行的。单位的安全保卫实行“保安管理”之原始,值班是如何规定的,由于时间过去太长,变迁频繁,本人记不大清了。
在97年春,税务系统搞规范化管理,市局出台了《东营市国税系统管理规范(试行)》,曾有“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自2000年初夏,广饶县国税系统开始实行“保安管理”,税务人员从安全保卫事务中解脱出来;保安管理制度具体如何规定,就不是我等小卒所能过问的了。
在质询县局职责来源时,拿出的是《广饶县国家税务局安全保卫制度》;县局提供给广饶县人民检察院的安全保卫制度,据检察院办案人员讲提供的是“网上有”,也是上面这份东西。说是这份东西,而不说这份文件,在有关材料中本人业已点评过。
制度上墙是中国的一大特色,更何况这种东西。案发后的表现就是明证:《关于加强办税服务厅安全保卫工作的紧急通知》、《广饶县国家税务局值班工作制度》、《关于值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有关值班的文件出台;并且有的制度经专业人士用铝框框起来,订在了墙上。所有这些,说明了一个什么问题?不言而喻!
到底是制度(也就是决策)不到位、还是监督不到位、还是执行不到位?
形同虚设是谁设?形同虚设哪环节?是其一?还是其二、其三?还是难舍难分?
从既在事实方面来看,基层税务人员没有安全保卫职责,也难以担当安全保卫职责。
1、本人原先所在的分局,曾长期出现这样一种情形:分局长指定了一人夜间在分局留下,但不是每晚上,而只是每周一至每周四;星期五至星期日空。要是由税务人员担当安全保卫的话,星期五至星期日空的理由如何解释:小偷过星期啊!
2、本人现在的分局,
税务人员中的男士义无返顾地担当起了
不过,为了单位安全,本人先前的宿舍曾在办公室里间,其后遇到本人值班,便按规定到大厅里间。
还是从既成事实方面(对实行“保安管理”回避,对保安人员如何安排不提,对保安人员如何进行不提,对追究保安公司负不负民事责任不提;税务人员夜间休息安排在宿舍内不提、税务人员自始至终没有巡查不提,对税务人员值班如何轮流不提,对税务人员如何作息不提,对税务人员的责权不提)。均清晰地表明,本人绝不是大王分局“2·18”被盗案件行政责任(甚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追究的刑事责任)的直接责任人。
但是,市局以监察室刘梅云为主要当事人的公正委员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与县局以局长赵长亮、纪检组长高明为主体的行政责任追究委员会朋比为奸、沆瀣一气。他们极力歪曲、掩盖事实真相,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张冠李戴。目的无非就是一个,致使真正的责任人金蝉脱壳。
对本人提出的请求和申诉的理由,市局在《关于丁国文申诉的复核决定》中只作叙述不作答。戴着面罩,让人辨不出是非。
两级机关违反法律程序,在有罪推定中有赤裸裸地表现。追逼本人承担大王分局“2·18”被盗案直接责任。详细情形在《山东省国税系统行政责任追究处理意见通知书》、《申诉》、《对申诉的追问》、《对申诉程序的质疑》、《请求与抗议》等申诉材料中已有所描述。
因上述材料是随责任追究过程而断断续续产生的,很不具有系统性,脉络不清;其次限于本人认识水平,许多问题当时未意识到;再者面临许多现实因素的制约,有些问题未能深入发掘或显现。对此,本人一直想理一理头绪,做个总结。
但是,本人身心疲惫不堪。因为除面对广饶县国家税务局、东营市国家税务局的有罪推定,头顶上还有广饶县人民检察院那一摊子(这一摊子随着时间的发展,暴露出的问题已越来越清楚,其中:是否达到立案的标准、玩忽职守罪主体地确定、取保候审的结案表现的犹为突出)。
说到这,本人认为说明一下,东营市国税局2004年9月17日就作出复核决定,为什么现在才提出控告,原因就在于检察院对本人动用了取保候审。在2005年5月18日本人到检察院询问才得知,取保候审早就撤消了。(这个话题太多,以后肯定会告诉大家的),本人这才有了外出的自由。
还有内在的一个原因,就是县局、市局想用时间消磨本人的意志、淡化人们的注意力、让人产生一种错觉(这么长时间了,丁国文还不散伙。这人是什么品性。给人是什么印象)。用心良苦、何其险恶。这里只简略地一提,详情请看有关材料。
2004年2月18日被盗。公安机关在本月26日破案,不足10天;
县局4月22日追究到本人,跨越了60多天。
本人按照有关程序在6月1日向市局递交《申诉书》请求市局复核,没承想绕回县局,叫县局复核。经本人再三追问,市局才按照程序,总归算走下来,在9月17日回复了结果。这一场,时间用了100多天。
动用检察院的力量。上年5月11日插手,14日对本人取保候审;今年5月18日,本人自行到检察院询问取保候审情况,告知上年底就撤案了,说可以告知本人,也可以通知单位。但本人自始至终一没有人告知,二没见到撤案文书。
这是法治社会,还是人治社会。特别是近年问责呼声、问责风暴高涨的今天,竟仍出现这丑恶的一幕幕,国家的命运到了何等地步。
本人不想再多说些什么,只是对有的问题做一下强调。就是广饶县国税系统安全保卫工作实行“保安管理”。
自2001年5月始,广饶县国税系统同广饶县保安服务公司签订协议(合同),实行保安管理【鲁国税﹝2002】171号《山东省国税系统机关安全管理办法》第35条提到过】。原先在国税系统干临时工的一部分人摇身一变,穿上“山东保安”的服装,成为保安服务公司派驻在国税系统的雇工。
责任追究的第2天,几名“当事人”还谈论保安及保安服务公司的责任,就想到向县国税局要两个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看看,一名当事人说:我去要来,不给;并说:你别说我说的。还说:要不行,一块去告他们的。从中明显看出,初始指向是很明确的。随后,不知什么原因,“当事人”逐渐出现分化,另一名当事人对本人在《申诉书》中出现有关保安内容进行“指责”。本人当时认为,也罢,那就只说自己有没有“责任”即可,到底是谁的责任,责任如何分担,那是领导的事;所以也大笔一挥,把这部分内容删除了。
随着事态的发展,本人乃在以后的材料中自然不自然地作出反映。因为这始终是本案件绕不过去的一道坎。但是,有部分参与责任追究的人员,着力地把对本人的处理与对保安方面的处理有意识地分隔开来:他们明明知道,分局内税务人员、保安人员工作有根本分工,但是一说值班,就指税务人员,保安人员送到九天云霄了;同时在责任追究上,就是指行政责任追究,而对国税系统安全保卫工作业已委托视而不见,认为保安人员不在此范围内,他们无足轻重也担不起什么责,来了个“天塌下来高个子顶着”。再三追问,作答:他们另案处理。
搞不清的还有,到底是保安公司处理保安,还是国税局处理保安。
需要补充的一点就是,1995年6月23日下发的《税务监察暂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监察决定次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税务监察机构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仍不服的,可申诉。”
之规定,本人可以继续申诉。然而,《东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丁国文申诉的复核决定》正文最后一句“本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却一锤子砸死了。真是天良丧尽!!
本人认为说的够多得了。哪个不心知肚明。重要的是良知是否存在,正义是否愿意伸张。
本人对整个材料的真实性愿承担法律责任。
文中倘有错误的地方,本人愿恭候指正。
提出控告的要求:对东营市国税局及下属单位广饶县国税局滥用职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本人的错误处理进行反正,并恢复名誉在一定范围公布。
提出控告的日期:2005年5月22日星期日
东营市国税局2004/09/17出文 2004/09/17送达本人
东营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东国税发〔2004〕134号
东营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丁国文申诉的复核决定
一、复核申请人基本情况
丁国文,男,38岁,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广饶县稻庄镇人,1985年参加工作,现任广饶县国家税务局大王分局科员。
二、原作出复查决定所认定的违纪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
2004年2月18日凌晨,广饶县国家税务局大王分局办税服务厅被盗,盗走微机5台,其中,3台装有金税卡,直接经济损失51700元。案发时,分局由【“由”还是“有”,这里马虎不得,不要因为无所谓。“由”介词,(某事)归(某人去做);“有”用在‘人、时候、地方’前面,表示一部分。这里的意思表示是今夜分局“值班”只有本人一人。为什么出现原则性的错误?不是疏忽,也不是官僚不了解具体情况,关键就在于从思想上就想把责任强加给本人,而且目标很明确】国税干部丁国文值班(国内大是大非的问题。许许多多的人在这个事情上稀里糊涂,弄不清什么是值班,什么是加班。其实两者的概念定义上很清楚,加班:在规定时间之外增加工作或班次。值班:(轮流)在规定的时间担任工作。只是两者有时连体:根据需要值班须延长时间之际就是值班+加班。如案发后,广饶县国家税务局出台的广国税函〔2004〕19号《广饶县国家税务局值班工作制度》规定:四、夜间值班人员次日休息一天。在此基础上,又出台广办便函〔2004〕1号1、夜间值班,每人次发50元值班费;星期五、六夜间值班的,每人次发75元值班费,不再补休。……两文的出台,是对值班+加班的最好诠释。
而案发前的情况呢?感兴趣的话,可以进行询问调查),值班期间,丁国文在楼上睡觉(本人为什么在楼上睡觉?又为什么不能在楼上睡觉?你们回答这两个问题),对盗窃行为没能及时发现,直到2月18日上午8时25分其他人员上班时才发现。广饶县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及复查决定,认定(这里的认定还真是“认定”,而不是“推定、判定”。你们“认了”,也非得叫本人“认了”—“认倒霉”。“认”的含义恰恰有一种就是:跟本来没有关系的人(或事)建立某种关系)丁国文在大王分局在大王分局被盗案件中负有直接责任,处理的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国税系统行政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三、复核申请的主要请求及理由
在申诉书中,丁国文提出了如下请求:
1、 认为自己在大王分局被盗案件中不负有直接责任,要求撤消给予的行政处分及其他,消除影响。
2、 要求广饶县国家税务局提供案发前税务人员夜间值班期间有关事实表现的材料。
3、 要求广饶县国家税务局提供丁国文在被盗案件中负有“直接责任”的证据。
4、 提出在大王分局公文处理上看不到广国税发〔2004〕48号文件(《关于大王分局被盗案件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在市局送达该复核决定之时,经广饶县国家税务局监察室李丰华之手,本人在公文处理中终于见到此文。不过,经考证,不是起先所下发,而是追问之后的某个时间弄上的。要知道,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
5、要求广饶县国家税务局提供有关保安职责方面的文件,并在公文处理系统予以公开。
6、要求丁国文反映的材料在国税系统网上公开。
申诉理由主要有一下三条:一是认为责任追究的主体不应是税务人员,而是保安公司。二是认为谁值班都一样,自己是按照惯例值班的,案件的发生主要是制度、技防等不到位造成的。三是认为广饶县国家税务局在调查及取证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定程序。
(请求有答复吗?答案是否定的!!!为什么不分是与非,是不是怕言多必失呢?或是“‘爱’是不需要理由的”。而目前倡导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只不过是国家领导人的愿望和老百姓的期望罢了)
四、复核决定
2004年7月21日,广饶县国家税务局大王分局丁国文向市局递交申诉书(是不是以这个时间为准,还须要定夺。详情请参见拙文《对申诉程序的质疑》),对广饶县国家税务局大王分局被盗案件,给予的行政记过处分和扣发一年考评奖的处理进行申诉(这一段文字紧扣主题吗?真是滥竽充数瞎搅和。顺便提及一句话,扣发考评奖不知道都扣了没有,还是扣了某个人的)。
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和《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市局对丁国文申诉案进行了复核。经复核认为,大王分局被盗案件的事实清楚(事实是指被盗的现象,还是被盗的原因。市局监察科刘梅云声色俱厉,质问大王分局被盗是不是事实。真是荒唐至及,谁说不是事实那不是白痴才怪哩!这里的操盘手法还真高明,偷梁换柱,混淆是非,绝不亚于公孙龙的“白马非马”。可别忘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被盗案件现象的事实不等于本人“值班”失职的事实。愿不得把检察院的请来,他们还知道从“玩忽职守罪”下手呢),丁国文作为当时分局值班人员(之一还是唯一。无论是在人们的日常思维上,还是许多书面用语,在夜间分局人员分什么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值班责任(本人的职务是哪里来的,是法律规定的,还是领导额外分派的,确定不了职,哪里来的责,权暂且不论,权当我们被剥削,或者权当我们做奉献。事先不说好,事后打板子,这是他娘的什么逻辑)及被盗损失(被盗损失是怎样来的,是购置价格,还是被盗时点的实际价值即会计核算上的固定资产净值。笑话,要是按照你们所算,照购置价格赔偿的话,他娘的,那么谁也愿意丢失东西!)证据确凿(还证据确凿呢,你们两级把529字的《广饶县国家税务局安全保卫制度》当作军令状。孰不知,已胎死腹中。据本人考证:此文是2003/3/27公文处理《广饶县税局制度汇编征求意见稿》中的一篇;这样的东西还当作什么证据,还大言不惭地向检察院说网上有。还有你们把广饶县公安局案情介绍《防范易于破案,意识必须优先——218特大微机被盗案思考》当作证据的头版头条,本人想搞个复印件,死活不给;证据的有效性能不值得人们深思吗),其在值班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办公区未做任何巡逻检查,致使微机被盗,且被盗后没有及时发现。广饶县国税局认定丁国文对大王分局被盗案件负有直接责任定性(本人以为,你们转来转去,定得“性”无非就是指大王分局发生了被盗这个事实,哪里敢追查、舍得追查这个事实背后的、内在的原因。你丁国文个人算个啥鸟!连起码的“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不服不行”社会行情也不懂,那就是犟。“你冤,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事故中吉林市的市长刚占标冤不冤”)准确,使用的政策规定恰当(那就是肯定广饶县国家税务局的法律及程序正确喽),决定维持广饶县国家税务局的复查决定。
本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真哏!死路了吧!??????)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本复查决定书一式三份(格式上错误,打印份数应在文件末尾行首)
主题词:监察 处分 复核 决定
抄送:发:广饶县国家税务局、丁国文
东营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9月17日印发
打字:刘兰翠 校对:监察室 范长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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