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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卫战已打响  央企违规买卖股票将严惩

齐琳 · 2008-06-14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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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违规买卖股票将严惩

        齐琳  北京商报    2008-06-13


记者从昨日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获悉,在企业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决策、金融投资以及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等方面,因企业管理人员违规操作而造成的损失,国资委将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这也是国资委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央企资产损失要向负责人追责。

违规买卖股票将受遏制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未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如出现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行为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国资委将追究其责任。对此,专家表示,以前央企经营人员依靠所谓的“内幕消息”在股票市场获取利润的情况时有发生。而随着央企改组改制的深入,未来这一现象有可能会愈演愈烈。“征求意见稿”的适时出台,将在一定程度上对这一行为起到规范、遏制的作用。

但专家也表示出担忧:“征求意见稿只是一部政策,并不是法律法规,其收效能有多大,还有待市场的检验。”

而针对正在进行的央企战略性重组,“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规定,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如违规转(受)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擅自主导制定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机构,确定转让、收购价格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以及干预或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审计、评估结果不实;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等行为,都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超范围经营将被追究责任

此外,在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如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造成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资金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以及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决策造成资产损失的,均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而针对资金管理和使用,如出现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越权或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违规拆借资金;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等行为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均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处理不良资产成为重要考核指标

“央企负责人的经营业绩传统上由政府评价,而这些负责人一定程度上并不承担经营风险,也不占有经营收入,这就决定了他们不会像真正的企业家那样,对企业的盈利与亏损负有全部责任。”国资委研究中心宏观战略部部长赵晓在谈到此次国资委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时表示,过去央企业绩考核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负责人推卸了原本属于他们的责任。未来,《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一旦正式施行,央企如遇到经营损失,责任人将难辞其咎。

而国资委主任李荣融面对庞大的央企亏损时也曾坦言,多年来由于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决策程序不规范、控制体系不健全等原因,一些央企经营失误和资产损失问题相当严重,产生了相当数量的不良资产。一旦《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将认真落实资产损失责任,对每笔资产损失都将弄清事实、查明原因、认定责任。对因违法违纪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的资产损失,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做好责任认定工作,并确定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国资委将根据企业财务决算中反映出的不良资产处理工作结果,作为考核企业负责人任期工作的一项重要财务指标。

违规操作造成损失面临3级处罚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由于违规操作造成央企损失的责任人的处罚标准也进行了规定。这些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这3级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此外,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在依据国家或者企业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赔偿的基础上,还将根据程度及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扣发绩效薪金(奖金)、一定期限内不授予新股权的经济处罚,以及撤职、解聘或者开除等处分。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还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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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规可循 违规投资将受严惩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昨起公开征求意见

为填补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的“空白地带”,国资委昨天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央企违规投资、理财造成企业资产损失将受到严厉惩处。

业内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暂行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遏制央企违规投资、理财之风,促使央企投资行为更趋谨慎。

央企投资理财行为再上紧箍咒

在央企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中,《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资金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决策以及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造成资产损失的,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针对资金管理和使用,《征求意见稿》还强调,如出现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等行为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责任。

“上述规定可看作是国资委对于央企投资、理财行为再念‘紧箍咒’。”业内人士指出,“清晰的责任界定和严厉的惩处措施将促使央企的投资理财行为进一步规范,央企炒股之风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

问责范围、惩处措施均有明确

《暂行办法》明确,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适用该办法。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情况下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均被列入“问责”范围。

资产损失金额认定时,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直接损失金额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

《暂行办法》特别强调,相关的交易或者事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事实损失,且能计量损失金额的,也应当认定为资产损失。

《暂行办法》分领域对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企业采购产品、服务过程;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资金管理和使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等。

《暂行办法》将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并分情况做出了相应规定。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其中,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

以上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提高违规成本遏制不法行为

国资委此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规定,央企投资活动不按照有关规定向国资委报告的,将对企业进行谈话提醒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通知中没有对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出详细规定,这使得相关责任人无法对需要承担的责任和可能遭到的处罚形成明确预期,从而对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威慑。”业内人士认为。

该人士指出,《暂行办法》的出台解决了一问题,提高了央企相关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成本,违规投资理财行为将更好地得到遏制,央企的投资行为也将更加规范。从长期来看,有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上海证券报)

央企资产受损 离职退休也要追责

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大对中央企业资产损失中负有相关责任者的追究力度。昨日记者获悉,该部门目前正在制定《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其征求意见稿已经出炉。以后,凡是贱卖、违规抵押国有资产;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等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任人都将受到追究,相关责任人就算是离职、退休也不放过。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以后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投资、内部管理、会计统计等几个方面出现违规违法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的都要受到追究。国资委将按损失的程度对资产损失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除国资委追究责任外,凡涉嫌犯罪的,还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于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已离退休的相关责任人也要受上述处罚,其中,对调离中央企业的,应当向其工作单位提出处罚建议。

对此,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国有资产研究中心主任高梁昨日表示,这说明国资委认识到国有资产损失问题的严重性,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损失中70%的都是因为管理原因和人为的主观原因造成的。他表示,这个办法出台对国有资产监管有利。(每日经济新闻 喻春来)

央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

——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从事股票投资业务

国务院国资委昨日发布公告,对即将下发的《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时,存在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等,造成资产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一定期限内不授予新股权的经济处罚本次亦被列入处罚的方式内。

征求意见稿共分为七章,主要针对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明确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中,征求意见稿提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时,存在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资金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决策;未按照规定的其他情形,造成资产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存在转(受)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主导制订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机构、确定转让、收购价格;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干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等情形,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资产损失责任处罚做了细分。例如其中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在依据国家或者企业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赔偿的基础上,应当根据程度及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如: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金(奖金)的经济处罚以及警告、记过或者降级(职)等处分;一定期限内不授予新的股权的经济处罚等处罚。(中国证券报)

原文链接:http://www.zhicheng.com/html/archive/7/200806/340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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