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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杀人免死判决引起轩然大波

法制日报 · 2008-11-11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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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1日08:20  法制日报

湖北天门城管打人致死案4名被告获减轻处罚
魏文华 资料图

湖北天门城管打人致死案4名被告获减轻处罚
事发现场 资料图

本报武汉11月10日电今天,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对天门城管打人致死案作出判决,判定四名被告人孙代榜、熊巍、鄢志明、胡落红犯故意伤害罪,各判处六年、五年、五年、三年有期徒刑。

今年1月7日下午5时许,天门市城市管理局50多名执法人员因填埋垃圾,与该市竟陵镇湾坝村村民发生冲突。恰好路过的天门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魏文华用手机对城管的粗暴执法过程进行录像,被发现后魏遭到城管人员群殴致死。后经湖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魏文华系因外伤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

  8月22日,此案在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四名被告人全部当庭翻供,否认曾直接殴打被害人魏文华,并指当初认罪是因天门市公安局“刑讯逼供”所致。(本报8月26日曾报道)

  9月17日,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四名被告人不再提“刑讯逼供”,改称有罪供述是因为公安机关在侦查环节有“诱供”、“威吓”行为。

  第二次开庭,公诉人宣读了天门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对四名侦办此案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调查笔录,并向法院提交了公安机关讯问时的录音录像,证实在该案中公安机关没有刑讯逼供。

  潜江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代榜是此次活动的负责人,又是本案的引发者,应认定为主犯。本案突发于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参与围追、殴打被害人魏文华的天门市城管局工作人员达二十余人,责任难以分清,且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不能认定熊巍、鄢志明、胡落红殴打魏文华的行为最为严重。追究熊巍、鄢志明、胡落红的刑事责任,除因为他们对魏文华实施了殴打行为外,还因为他们均系天门市城市管理局下属部门的负责人,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被害人魏文华系特殊体质,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只是其死亡的诱因。事件发生后,被告人孙代榜等人对被害人魏文华积极组织了施救。被告人孙代榜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熊巍、鄢志明系从犯;被告人胡落红系从犯,且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基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同时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情节,法院依法对四被告人均予以减轻处罚。

  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徐建国认为这个判决不公平,表示将提起上诉。

  赵冠希 周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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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湖北讯 (记者褚朝新)昨日,湖北天门城管打死拍照男子魏文华一案一审宣判,原天门市城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孙代榜被判有期徒刑6年,原天门市环卫局局长熊巍被判5年,原天门市城管局城南执法大队长鄢志明被判5年,原天门市城管局城北执法大队长胡落红被判3年。

带队局领导为主犯

  昨日下午,湖北潜江市人民法院开庭宣判。

  判决书称,案发当时20多名城管队员先后两次殴打魏文华,外伤致使魏文华的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

  两次庭审中,面对潜江市检察院的故意伤害罪指控,孙代榜多次辩称自己没有伤害魏文华的主观故意,且案发后接到城管局通知后配合警方调查属自首。

  潜江市法院判决称,孙代榜作为天门市城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对天门市城管局组织实施的该次活动负有领导责任,正是孙代榜发出的抢手机指令才导致矛盾激化。其指令本身就含有对魏文华实施暴力的意图。城管人员殴打魏文华,孙代榜未予以制止,对他人实施的伤害行为持放任态度,其故意伤害罪成立。

  判决书称,孙代榜的辩护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其是该次活动的负责人和该案的引发者,对本案严重后果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应认定为主犯。案发后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自首情节被认定,且对魏文华进行了及时救治,故酌情判处有期徒刑6年。

  翻供两人被判5年

  判决书称,熊巍、鄢志明、胡落红三人直接参与了殴打魏文华,但该案发生于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参与围追、殴打魏文华的城管工作人员达20余人,责任难以分清,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无法认定三人殴打魏文华的行为最严重,故无法认定为主犯。

  潜江市法院在判决中解释,三人虽然不能认定为主犯,但都直接参与了殴打,且是天门市城管局下属部门负责人,负有一定领导责任,故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三人接到天门市城管局通知后,到天门市公安机关说明了伤害魏文华的事实。

  判决书还指出,因庭审中熊巍、鄢志明翻供,否认参与殴打魏文华的事实,不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5年;胡落红在羁押期间举报他人属实,且被认定为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3年。

  ■ 家属反应

  受害方:将依法上诉

  魏文华家属将齐正军和4名被告都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百万。家属认为魏文华生前无冠心病史,对认定其有冠心病的鉴定不服,提出重新鉴定。

  昨日判决中,家属的民事诉讼和鉴定申请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鉴定结果是公安部专家作出的,有权威性和科学性。

  魏文华的弟弟魏文中表示,城管人员对魏文华殴打并致死,4名被告最多也只判了6年,判决太轻,将依法提出上诉。

  ■ 案情回放

  被城管打死 家属获赔93万

  1月7日下午,天门市城管因填埋垃圾与村民发生冲突,并引发打斗。路过此处的魏文华用手机拍照,遭城管群殴致死。

  案发后,天门市城管局赔偿家属34.8万元,另给予经济补偿33万元,魏文华所在公司给予抚恤费2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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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有娘生就得有娘管”

: 司振龙    发布时间: 2008-11-11 中国法院网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811/11/329851.shtml

    昨日,湖北天门城管打死拍照男子魏文华一案一审宣判,原天门市城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孙代榜被判有期徒刑6年,原天门市环卫局局长熊巍被判5年,原天门市城管局城南执法大队长鄢志明被判5年,原天门市城管局城北执法大队长胡落红被判3年。(11月11日《新京报》)

    时隔10个月之久,再闻这起曾轰动全国的恶性案件,“触目惊心”的感受,依然牢牢地占据着我们的心头。

    一则诸色城管人等在这起恶性案件中超绝人寰的“表演”,不可不谓之罪大恶极,令人永志难忘。或许再过100年,我们仍将清晰地记得,于其疯狂如斯的拳打脚踢之中,一个公民是如何绝望地走向了“非正常死亡”,永不瞑目;一种定格的野蛮制度形象,又是如何鲜明地诠释了“前公民社会”的莫大悲哀,成为一个时代挥之不去的可耻印记。

    二则“东边不亮西边亮”,即便因这起典型案件的发生,城管一度被置于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但恶性改了吗?10个月之间,遍布天南海北,一件件同类事件照旧“井喷式”地发生——打人者有之,群殴者亦有之,动辄伤人致残致死者更有之,你方唱罢我登场,络绎不绝,这些显然就是再确切不过的“答案”了。

    据实而论,我们不得不悲哀地承认:与城管“服务于城市各项管理事务”的职能定位相比,某种意义上,“恶性不改”或许更可视为其“本质属性”,这一点已堪称公论。至少,我们当还记得——百度词条给“城管”下的那些人人拍手称快的“黑色定义”吧?

    比如,作名词指专门欺压弱势群体的黑社会组织。再比如,作形容词用以形容残暴、血腥、恐怖的品性。或者作动词等同于打、砸、抢等野蛮人举止。不待言,这些“恶搞”的定义固然有点以偏概全了一点,但时至今日,参照一系列事件再重温之,试问,哪一条不算是为我们城管量“身”定做的,并被其群体性作为一次又一次地“应验”了呢?而更不待言的是,该词条虽碍于“压力”,昙花一现,旋即被删除了,但在这“坊间公论”的背后,公众愤怒的火山却从未止息过,放眼看去,任何与城管相关的事件一旦露面便会引发一场舆论地震,即为明证。

    可是,与城管的恶性不改并行,与公众的怒不可遏相对应,我们尽了多大努力改革制度以对普遍失范的城管行为进行纠偏,或者仅是严明一下纪律以调和他们与公众日复一日的“斗争”呢?事实是,除了几则零星且无关痛痒的小道消息(比如,据说某地城管“武装到了牙齿”,或者传闻“城管入编公安”等等),我们至今还没有看到任何实质性的内容。也就是说,“有娘生没娘管”——不伦不类的“怪胎”依旧不三不四地存在着,狂欢着,并随时会不知死活地干出一票票不堪入目的咄咄“怪事”来。

    这才是真的可怕,也是在“天门城管打死魏文华”一案能否公正审判之上,不宜规避的深层社会治理危机命题,以及一切相关悲剧不断重演的根源与伏笔所在。质言之,一次又一次,公众被祸害得算是够数了,公众一忍而再忍,对其容忍也算仁至义尽了。要么改革之,赋予它制度化的人性,至少要让它彻底长足了“有所敬畏和忌惮”的记性。这是对执政能力的裁量。要么干脆除之作罢,业已沦为公众“公敌”、公民社会“毒瘤”的它,“死”了不失为一件好事。这则是对行政伦理的拷问。

    一言以蔽之,城管,“有娘生就得有娘管”。谁孕育并纵容了这个横行无忌、举国为患的“怪胎”就得谁义不容辞地担责。若非如此,即便这一个个本是杀人“元凶”,现今却被明显轻判的城管头子们一律改判“枪毙”了,能阻止公众“骂娘”吗?若能如此,则我们深信,虽含冤待血,但死得其所,发人深思去疗治“城管社会创伤”的魏文华,当可含笑于九泉之下!



 

来源: 中国法院网

新浪评论:

roomx:

哈哈,城管他妈的都有免死金牌了,难怪可以随便打死人。中国的司法的确黑暗到家了。

司法腐败到了这等地步,群殴?对方是一个人,而且属于见义勇为,根本就不算群殴,不是街头打群架,而是城管有组织谋杀,城管就是恼羞成怒故意杀人,怎么判故意伤害了?他们就是想把人打死。

家属说受害人没有冠心病,却被公安部专家鉴定诬陷了冠心病,这是什么性质?专家有没有被收买,为什么不能重新鉴定?

潜江法院这样的判决能预防犯罪?只能鼓励城管继续打死人。

谁来保护中国公民?

这就是鼓励群殴了,鼓励20多人围攻一个见义勇为的斗士,还法不责众,这还叫法律?

应该取消所谓的故意伤害罪,只保留故意杀人罪。

中国的刑事立法理论水平相当低,罪刑不统一,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根本没办法从动机上区分,伤害结果却是一样的;而挪用公款本质就是贪污,动机明显一致,为什么要分列两种罪名,有意保护公职人员?

同一性质的犯罪到了中国司法就变成两种量刑差距极大的罪名,可供法官检察官任意选择,自由裁量权极大,这就是人为制造腐败的温床。

中国司法改革必须从立法改起,从源头消灭腐败,刑法要推倒重来。

天门城管杀人案,说明,第一,潜江法院有问题,该引用罪刑较重的故意杀人罪不引用,收了钱就去引用较轻的故意伤害罪,而且面对翻供串供等恶行还赞赏其立功还给其减刑,所以这个法院是公然搞司法腐败不容置疑;第二,人大常委会长期不修订刑法的不合理之处,给了法院太大权限,他们也有责任。

太轻了,天理何在。

强烈要求严惩,杀人偿命,杀。

这样的判决能预防犯罪?只能鼓励城管继续打死人,谁来保护中国公民?

真是贻笑千古!

这样的判决最好不要公布了。如果被有心脏病的人看到了,很有可能又有人以该判决为诱因气死了。

披着一层皮就是好啊。

他们态度极其恶虐!!!!!!!
打死人,后来还翻供!!!
欠债还钱,杀人偿命!!!!

一个捡了别人信用卡提了五万元,后到公安机关自首并退回了五万元,结果被判了两年。悲哀呀!

我一直在关注最后的审判结果,我也预感到审判的结果会突破以命偿命,但这样的结果我万万没想到,这样的结果难以慰藉死去的灵魂;哪怕到今天我还是相信,这不会是最后的结果。因为我们的社会是公平的,我们的法律公证的,我们的执法人员也是无私的!

哈尔滨打死林松岭的是不是也比照这个判决?那么就天下大乱了。

中国的法律太人性化了,许廷从ATM机中取了不该取的钱,可以判无期,城管打死了人,可以只判五六年!

这属于恶性事件,社会影响极大,怎么能从轻处理呢?
几个罪犯中间翻供,怎么能叫有立功表现呢?

死的活该!谁让你管了,在中国千万不要干所谓的“见义勇为”,害了自己,也害了家人。以后看到什么不平的事大家不要管,最好当没看见!还是自私一点好!

杀人偿命,天经地仪。怎么到天门这个地方就变了。如何按此逻辑,以后杀人只要是杀死有心脏病的人,就不用判死刑了。荒唐!可气!我分析这里是否有当地政府的干预司法判决。

象许庭案和这样的案件,对民心影响极大,忽视民意.早晚会有恶果.
唉,我想办法也要让儿子移民。

望公检法机关在杨佳和许霆案上量刑参考该法院判决。杨佳同志直接去公安局自首,只是自首时顺带捅死几人,有重大自首情节,许霆同志也主动自首也有量刑轻判情节。

没能力的释然吧,有能力的移民吧。

开大会高唱司法公正,一到实践就把脸皮撕破做婊子了。

串供、翻供;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居然还轻判!! 没天理了!

拿自己的银行卡取钱都判无期,杀人犯裁判六年啊!!!!!天理何在??

一个官员指使手下实施暴力,打人致死,却只判6年,实在不妥!强烈要求加判致无期或死缓!否则民心不服哇。

官员免死理论的又一次生动实践。

这已是一个脱离人民群众的一小撮。

第一被判的人太少,参与殴打的城管有20多人,就象雇凶杀人一样,雇凶者得判,行凶者也得判,不能因为是执行命令就免受处罚,因为他们都是正常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预见;第二判的太轻。同意的顶。

大家快借钱移民啊!原来国内团伙当街杀人只判个几年!

一位遇到暴力,而勇于挺身而出制止暴力的勇士被殴打致死,而害人者最多的才被判六年,天理何在!被冤死的人不能闭目,事件刚发生时蜂拥而至的记者们,你们现在又在哪里呢?面对这样的结果,遇到暴力时,今后谁还会挺身而出,悲哀,中国司法制度的悲哀!

支持家属上诉,其中的首恶分子必须死!

一个人杀人无期死刑,20个人一起杀人就3年5年,嗯,看来一拥而上才是硬道理,下次找个几百人一起上岂不是每人做他几小时禁闭就放了?

所以才要搞群体性事件啊,当官的最怕群众起义。

魏文华所在公司给予抚恤费25.2万元怎能说是赔偿?城管局赔的钱还不是老百姓的纳税钱,赔款应该由打死人者共同支付而不是城管局!许霆最初还被判了个无期,看来在中国钱比命重要。

没有人权的一个垃圾国家,生命权不如金钱重要。

大庭广众、如此明睁眼露的事情竟然还能挨上“自首”情节,中国法律真实太有才啦!!

判得一点都不合理,请法庭出示量刑的依据。
拍照被打死,这就说明其城管的行为见不得光,理亏还打死人,这是什么道理?
这样的量刑有贱法律之公证,扼杀正义之生存。死者家属可以申请异地执法,以求公证。当地本就是他们的天下,要想出一个公证的判法,是不太可能的,关系网大于法律,这是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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