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航权证案:沽民誓将官司进行到底
www.cnfol.com 2008年12月20日 06:24 东方早报
http://news.cnfol.com/081220/101,1591,5234962,00.shtml
重磅度:
★★★
关键词:
权证创设
限制交易
进行时:
6月5日国泰君安衡阳雁城路证券营业部限制公司全部客户南航认沽权证买入业务, 6月10日李美华、王子豪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起诉,10月14日,南航权证案在上海第一中级法院开庭,法庭宣布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我会用我儿子、自己还有亲戚朋友的账号继续上诉。不管这场官司有多难,要打多久,我都会坚持打下去。”
——原告代理人王浩宇
理财一周报记者/吴英燕
10月14日,国内首例因证券公司限制股民买入权证而引发的证券交易诉讼在上海第一中级法院开庭。王浩宇是这个案子的原告代理人,其妻子李美华和儿子王子豪则是这起案件的原告。而被告则是国泰君安衡阳雁城路证券营业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庭过去两个多月,却没有进一步消息。王浩宇只能等待。他告诉记者:“年内收到判决书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限制交易是否合法
今年6月5日,距离南航认沽权证到期还有7天。上午10时左右,王浩宇像平常一样在家中的电脑上进行证券交易,当其向国泰君安衡阳雁城路证券营业部(下称雁城营业部)发出买入南航认沽权证(南航JTP1,580989)的委托信息时,却发现其买入南航认沽权证的委托信息被被告拒绝。这令王浩宇非常纳闷。
随后王浩宇来到雁城路营业部,找到营业部工作人员询问此事,工作人员称不清楚。直至当日中午11时左右,营业部在营业场所张贴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南航认沽权证买入业务的公告》。公告称:自2008年6月5日起,限制公司全部客户南航认沽权证买入业务,期限为一天。
王浩宇认为营业部擅自限制其全部客户买入南航认沽权证的行为导致其买入南航认沽权证的目的不能实现,剥夺了自己与其他证券公司客户平等地买卖南航认沽权证的权利,违背了《证券法》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受托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之规定。
于是5天后,李美华、王子豪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雁城营业部2008年6月5日限制其买入南航认沽权证的行为构成违约,判令雁城营业部在其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公开承认错误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1元。
据了解,被国泰君安限制进行南航认沽权证交易的当天,南航认沽权证的最低交易价格为0.52元,最高为0.73元,每份最高可盈利0.21元。王浩宇的资金若以最低价格计算可购入18922份,也就是说国泰君安雁城营业部给予相应的赔偿应为3973.62元。但是王浩宇却只要求1元的经济损失赔偿。
王浩宇在接受理财一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上诉的原告是妻子,当时妻子的账户里现金不多,所以要求的经济损失赔偿很少。他说,赔偿多少并不重要,“我只想通过这场官司,让更多的人关注案件,为更多的沽民讨回公道。”
南航认沽权证是当年股改的遗留问题,是南方航空(600029,股改对价的一部分。由于内地没有做空机制,因此权证被认为是投资者做空盈利的最好获利方式之一,也正因为此,作为最后一只股改认沽权证,南航认沽权证被市场爆炒。
它于2007年6月21日上市,最初数量为14亿份,初始行权价为7.43元,存续期为自权证上市之日起12个月。南航JTP1以0.084元开盘,上市后连续3个涨停,6月25日以2.085元的涨停板价格收盘。
为了抑制权证炒作,从武钢权证开始,交易所便推出了创设机制,即允许权证上市交易后,部分有资格的机构可通过申请,增加与原来条款一致的权证的供应量。而南航权证成了股改的最后一只创设权证。
南航认沽权证的最初发行规模为14亿份,但经过10余家券商创设,发行规模扩大至123.48亿份,是发行额度的8.4倍,更是南方航空A股总股本的2.5倍。
今年6月,南航认沽权证在临近退出历史舞台之际却遭致市场爆炒,曾一度多个涨停,价格最高时蹿升至1元以上。而这种疯狂炒作,成了国泰君安发出限制交易公告的正式理由。
上证所坐上被告席
6月10日,李美华、王子豪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起诉,随后衡阳市雁峰区法院受理了该案,开庭时间定于7月28日上午8点30分。
但是,7月17日下午,李美华、王子豪接到法院裁定,由于被告7月2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法院请求追加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属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此案应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雁城营业部认为,正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各会员单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南航权证到期前客户管理工作的通知》行使其监管职能,国泰君安证券才作出了这一具体处理决定。
李美华、王子豪不服,于2008年7月23日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雁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裁定,确定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李美华、王子豪认为本案系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上海证券交易所不是证券交易代理的合同当事人,其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合。
9月8日,李美华、王子豪收到衡阳中院裁定书,维持雁峰区法院原裁定。这样,被告队伍扩展为国泰君安雁城营业部、国泰君安有限公司总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这起案件的代理律师是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的康青青,他告诉记者,把上证所推到被告席,并不是原告的本意。“事实上,这加大了诉讼的成本和案件的难度。”他向记者表示,由于被告方加入上证所,案件的管辖权就得移交给上海市法院,而差旅和诉讼费用均由原告方出资,这使原告方的诉讼成本增加了不少。“如果原告经济实力不能支撑这么高的诉讼费用,一段时间后可能会放弃诉讼请求。”
10月14日,南航权证第一案在上海第一中级法院开庭。
王浩宇仍然坚持原有的上诉请求,而第一被告国泰君安雁城路证券营业部认为,当天限制买入行为是根据公司统一指示采取的行为。
第二被告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代理人称,国泰君安证券于6月2日接到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会员单位对客户进行个性化管理,劝说权证持有者不要跟风炒作,杜绝无权证知识的客户交易权证。公司是为了控制权证风险、保护客户利益才采取当天的措施。事发当时,南航认沽权证的价格逐渐走低,但交易量仍然很大,这反映出投机炒作现象严重,投资者若继续购买该权证的话,根据权证的运作规律,投资者即将会面临大额损失。因此发布了限制交易的公告,及时制止投资者的不理性投资行为,目的正当。
第三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则认为,此案是国泰君安与客户之间的纠纷。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由于原被告不愿意和解,法庭宣布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庭外,王浩宇称,他一直参与南航认沽权证巨量创设维权。自6月5日,他当时向社会公布,为了讨说法,将当时手中所持的南航认沽权证全部锁仓至权证到期归0,造成经济损失40余万元,而在整个南航认沽权证上的全部经济损失高达近百万元。之后,出现了国泰君安限制对南航认沽权证买入交易,电话短信通知卖出,侵犯其交易权。
艰难维权路
在被限制交易南航认沽权证后,王浩宇就下定决心要将官司打到底。他在自己的博客中这么写到:“本人现所有账户中的南航权证约60万份(价值40万元)左右,不再操作,不看交易软件,直至归0。与其把亏损推给别人,不如让我亏损。创设的犯罪行为得不到彻底揭露和惩治,我绝不卖出该权证。”
从上海回到衡阳,已经过去两个月了。这两个月,王浩宇一直在等待判决结果。
不过康青青告诉记者,年内出判决的可能性很小。今年9月底案件转交到上海,按照法律程序,之后的6个月为案件审理期,出具审理结果要等到明年3月底。
王浩宇认为,判决结果即使年内能出,也很难与自己的上诉请求一致。康青青的解释是,雁城营业部2008年6月5日限制王浩宇买入南航认沽权证的行为构成违约,这一诉讼请求胜诉的可能性最大,至于经济赔偿“很难说”,因为实际的买入行为并没有发生,所以损失无法界定。
王浩宇表示,如果判决结果不能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他会继续上诉,“我会用我儿子、自己还有亲戚朋友的账号继续上诉,我还要上访信访局。”康青青说,如果继续上诉,不排除会增加针对上证所开创的创设制度的诉讼请求。“但是,法院受理的可能性很小,因为诉讼请求如果指向已经确定并实行的制度,通常很难通过受理,最终立案。”
不过,王浩宇说,“不管这场官司有多难,要打多久,我都会坚持打下去。”如今“专职”打这场官司的王浩宇只有一个想法:打赢这场官司,给沽民和股民一个交代。透过官司,让上证所和券商们能重新审视各自在中国证券市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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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权证创设
限制交易
进行时:
6月5日国泰君安衡阳雁城路证券营业部限制公司全部客户南航认沽权证买入业务, 6月10日李美华、王子豪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起诉,10月14日,南航权证案在上海第一中级法院开庭,法庭宣布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我会用我儿子、自己还有亲戚朋友的账号继续上诉。不管这场官司有多难,要打多久,我都会坚持打下去。”
——原告代理人王浩宇
理财一周报记者/吴英燕
10月14日,国内首例因证券公司限制股民买入权证而引发的证券交易诉讼在上海第一中级法院开庭。王浩宇是这个案子的原告代理人,其妻子李美华和儿子王子豪则是这起案件的原告。而被告则是国泰君安衡阳雁城路证券营业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庭过去两个多月,却没有进一步消息。王浩宇只能等待。他告诉记者:“年内收到判决书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限制交易是否合法
今年6月5日,距离南航认沽权证到期还有7天。上午10时左右,王浩宇像平常一样在家中的电脑上进行证券交易,当其向国泰君安衡阳雁城路证券营业部(下称雁城营业部)发出买入南航认沽权证(南航JTP1,580989)的委托信息时,却发现其买入南航认沽权证的委托信息被被告拒绝。这令王浩宇非常纳闷。
随后王浩宇来到雁城路营业部,找到营业部工作人员询问此事,工作人员称不清楚。直至当日中午11时左右,营业部在营业场所张贴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南航认沽权证买入业务的公告》。公告称:自2008年6月5日起,限制公司全部客户南航认沽权证买入业务,期限为一天。
王浩宇认为营业部擅自限制其全部客户买入南航认沽权证的行为导致其买入南航认沽权证的目的不能实现,剥夺了自己与其他证券公司客户平等地买卖南航认沽权证的权利,违背了《证券法》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受托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之规定。
于是5天后,李美华、王子豪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雁城营业部2008年6月5日限制其买入南航认沽权证的行为构成违约,判令雁城营业部在其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公开承认错误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1元。
据了解,被国泰君安限制进行南航认沽权证交易的当天,南航认沽权证的最低交易价格为0.52元,最高为0.73元,每份最高可盈利0.21元。王浩宇的资金若以最低价格计算可购入18922份,也就是说国泰君安雁城营业部给予相应的赔偿应为3973.62元。但是王浩宇却只要求1元的经济损失赔偿。
王浩宇在接受理财一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上诉的原告是妻子,当时妻子的账户里现金不多,所以要求的经济损失赔偿很少。他说,赔偿多少并不重要,“我只想通过这场官司,让更多的人关注案件,为更多的沽民讨回公道。”
南航认沽权证是当年股改的遗留问题,是南方航空(600029,股改对价的一部分。由于内地没有做空机制,因此权证被认为是投资者做空盈利的最好获利方式之一,也正因为此,作为最后一只股改认沽权证,南航认沽权证被市场爆炒。
它于2007年6月21日上市,最初数量为14亿份,初始行权价为7.43元,存续期为自权证上市之日起12个月。南航JTP1以0.084元开盘,上市后连续3个涨停,6月25日以2.085元的涨停板价格收盘。
为了抑制权证炒作,从武钢权证开始,交易所便推出了创设机制,即允许权证上市交易后,部分有资格的机构可通过申请,增加与原来条款一致的权证的供应量。而南航权证成了股改的最后一只创设权证。
南航认沽权证的最初发行规模为14亿份,但经过10余家券商创设,发行规模扩大至123.48亿份,是发行额度的8.4倍,更是南方航空A股总股本的2.5倍。
今年6月,南航认沽权证在临近退出历史舞台之际却遭致市场爆炒,曾一度多个涨停,价格最高时蹿升至1元以上。而这种疯狂炒作,成了国泰君安发出限制交易公告的正式理由。
上证所坐上被告席
6月10日,李美华、王子豪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起诉,随后衡阳市雁峰区法院受理了该案,开庭时间定于7月28日上午8点30分。
但是,7月17日下午,李美华、王子豪接到法院裁定,由于被告7月2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法院请求追加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属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此案应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雁城营业部认为,正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各会员单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南航权证到期前客户管理工作的通知》行使其监管职能,国泰君安证券才作出了这一具体处理决定。
李美华、王子豪不服,于2008年7月23日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雁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裁定,确定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李美华、王子豪认为本案系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上海证券交易所不是证券交易代理的合同当事人,其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合。
9月8日,李美华、王子豪收到衡阳中院裁定书,维持雁峰区法院原裁定。这样,被告队伍扩展为国泰君安雁城营业部、国泰君安有限公司总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这起案件的代理律师是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的康青青,他告诉记者,把上证所推到被告席,并不是原告的本意。“事实上,这加大了诉讼的成本和案件的难度。”他向记者表示,由于被告方加入上证所,案件的管辖权就得移交给上海市法院,而差旅和诉讼费用均由原告方出资,这使原告方的诉讼成本增加了不少。“如果原告经济实力不能支撑这么高的诉讼费用,一段时间后可能会放弃诉讼请求。”
10月14日,南航权证第一案在上海第一中级法院开庭。
王浩宇仍然坚持原有的上诉请求,而第一被告国泰君安雁城路证券营业部认为,当天限制买入行为是根据公司统一指示采取的行为。
第二被告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代理人称,国泰君安证券于6月2日接到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会员单位对客户进行个性化管理,劝说权证持有者不要跟风炒作,杜绝无权证知识的客户交易权证。公司是为了控制权证风险、保护客户利益才采取当天的措施。事发当时,南航认沽权证的价格逐渐走低,但交易量仍然很大,这反映出投机炒作现象严重,投资者若继续购买该权证的话,根据权证的运作规律,投资者即将会面临大额损失。因此发布了限制交易的公告,及时制止投资者的不理性投资行为,目的正当。
第三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则认为,此案是国泰君安与客户之间的纠纷。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由于原被告不愿意和解,法庭宣布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庭外,王浩宇称,他一直参与南航认沽权证巨量创设维权。自6月5日,他当时向社会公布,为了讨说法,将当时手中所持的南航认沽权证全部锁仓至权证到期归0,造成经济损失40余万元,而在整个南航认沽权证上的全部经济损失高达近百万元。之后,出现了国泰君安限制对南航认沽权证买入交易,电话短信通知卖出,侵犯其交易权。
艰难维权路
在被限制交易南航认沽权证后,王浩宇就下定决心要将官司打到底。他在自己的博客中这么写到:“本人现所有账户中的南航权证约60万份(价值40万元)左右,不再操作,不看交易软件,直至归0。与其把亏损推给别人,不如让我亏损。创设的犯罪行为得不到彻底揭露和惩治,我绝不卖出该权证。”
从上海回到衡阳,已经过去两个月了。这两个月,王浩宇一直在等待判决结果。
不过康青青告诉记者,年内出判决的可能性很小。今年9月底案件转交到上海,按照法律程序,之后的6个月为案件审理期,出具审理结果要等到明年3月底。
王浩宇认为,判决结果即使年内能出,也很难与自己的上诉请求一致。康青青的解释是,雁城营业部2008年6月5日限制王浩宇买入南航认沽权证的行为构成违约,这一诉讼请求胜诉的可能性最大,至于经济赔偿“很难说”,因为实际的买入行为并没有发生,所以损失无法界定。
王浩宇表示,如果判决结果不能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他会继续上诉,“我会用我儿子、自己还有亲戚朋友的账号继续上诉,我还要上访信访局。”康青青说,如果继续上诉,不排除会增加针对上证所开创的创设制度的诉讼请求。“但是,法院受理的可能性很小,因为诉讼请求如果指向已经确定并实行的制度,通常很难通过受理,最终立案。”
不过,王浩宇说,“不管这场官司有多难,要打多久,我都会坚持打下去。”如今“专职”打这场官司的王浩宇只有一个想法:打赢这场官司,给沽民和股民一个交代。透过官司,让上证所和券商们能重新审视各自在中国证券市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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