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源起于升达学院校方对学生的信息隐瞒与商业欺诈。升达经贸学院自1994年办校以来,按照当时国家教委的批文及与郑州大学的协议,作为郑州大学的二级学院,升达毕业生可以得到和郑大本部学生一模一样的毕业证和学位证,唯一区别是毕业证上的编号数字,仅供内部人士掌握区分。但由于此后一些二级学院凭借名牌大学的文凭优势和较低录取分得到大量生源,学生比母体学校还多,引发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指责,促使教育部在2002年调整政策,要求各大学在其二级学院学生的毕业证上如实注明,以示和本部学生的区别。据此,郑大开始对升达学院2003年新进学生的文凭做出微调,加注“升达经贸学院”字样。但升达学院校方在招生时却对学生隐瞒了这一政策调整的事实,反而在2003年的招生简章上以文字游戏方式误导学生,声称“学生毕业后由郑州大学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国家承认学历”。
这种行径放在任何一个行业,都构成虚假广告或商业欺诈。由于升达并非免费义务教育单位,而是向学生收取高额学费,其行为具有商业性质,不能简单以“工作疏忽”相搪塞。“高额学费”是教育产业化的产物,当中国以“教育产业化”作为推动高等教育普及化的手段时,就无可避免地使教育这一公共事业进入商业化阶段。与医疗一样,教育在当下中国已商业气习浓郁,成为创造与分配社会财富的一大渠道。
升达虽名义上由外资与郑大合办,但实质是有外资背景的民办学校,郑大并不介入管理和经营,也未享受利益。近年来,民办学校损害学生利益的行径时有所闻,此前不久,媒体曾报道成都三原外国语学校的控股方四川怡和集团欲将学校土地转作商业用途,于是打算将三原学校迁址、缩编,逼迫大部分学生转学。此事虽在当地政府的干预下已有转机,但也因此使一些地方政府对民办教育畏若蛇蝎,四川省政府就在随后对民办教育发出了禁令。
这种情况表明,在现有的法治环境及行政管理水平上,政府难以对民办教育实施有效监管。在监管不力的条件下,民办教育的投资方可能因赢利冲动而损害学生利益,甚至酿成冲突,影响社会稳定;即使事后追究,往往也因资金转移等原因难以弥合利益各方,为息事宁人,政府只好出资兜底。
民办教育的这种困境与金融民营化的困境相似,同样根源于社会法治基础的脆弱。相对而言,对升达的善后可能比较容易,因为在那儿并没有发生资金转移。既然商业欺诈行为损害了学生利益,校方就应该作出赔偿,至少退还学生部分学费;同时应对校方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而不仅仅是免职了事。
这种处理的副作用是,将对升达以后的教学和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作为河南教育界公认最好的民办高校,经过10多年的积累后,升达在教育条件、就业渠道和办学模式等方面已具有相当优势,民办教育走到今天颇不容易,对民办教育的伤害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教育需求方即社会大众的伤害。这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具体问题上的两难。但两全齐美的选择从来就很少,大多数时候鱼与熊掌只能择其一。既然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法治基础的薄弱,既然中国已下决心推进法治建设,就不应该回避对升达校方的依法追究。只有依法追究,以法治规范环境,才是对民办教育的真正扶植,才是对教育需求方的真正负责。令人无奈的是,在现有条件下,法律难以追究早已安排好退路的违法者的责任,只有相对守法者才能被真正追究;法律在其执行过程中,也存在“劣币驱逐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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