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从1980年代至今,中共反腐败虽然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但腐败本身似乎也在与时俱进,表现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趋势。腐败弥漫迄今为止不但未能得到根本性抑制,反之权力腐败的形式、方式还愈变愈奇。据最近媒体披露,广东省东莞市一镇长5年内往返港澳257次,赌博输掉人民币9000万元,全部是挪用公款偿付。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打黑除恶领导小组组长王石宾成为永州黑势力团伙的保护伞和后台老板,利用赌博和高利贷陷阱将多名私企老板拖向深渊;王石宾本人直接放贷数额高达4500万元,在他的领导下,“黑、白道在永州高度统一”。
剖析众多腐败案例,不难发现腐败在中国能够繁荣昌盛、一些腐败现象能够长盛不衰、腐败能够成为腐败官员们的行为抉择,是因为它具有收益大、操作易、风险小的特征。收益大是因为政治权力可以支配、影响的社会资源巨大;操作易是因为权力缺少制衡,对权力的运用基本上可由一个人(往往是单位“一把手”)说了算;风险小是因为权力的监督机制脆弱,很多时候是形存实亡。这些特征都是由高度一元化、自上而下的权力建构衍生出来的。在这种结构中,一切权力都统一于一个中心,它拥有巨大的资源支配权,而且没有其它力量能够对其制衡。再加上各系统内部的一把手负责制,一把手一旦腐败,操作简单;其他人要收买权力也容易,成本很低,只需“搞掂”一个人即可。坊间不断以不同版本流传着:某些贪官每被查处一次,门路就多了几条,神通又广大几分,直至法力无边。
赌掉9千万公款的东莞塘厦镇镇长李为民之所以能够连续挪用公款,是因为他兼任镇经济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公司的一切事务可由他一言而决,公司内部无人能对他构成制衡;之所以长达5年未被察觉,是因为作为镇长,对公司负有监督之责的镇财务、审计人员都必须服从他的领导。李为民此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集政企权力于一身使他拥有了更多方便,这种政企合一在名义上早已禁绝,但在基层一些地方因为历史沿革和利益关系却被保存下来。但是,即使政企分开,也不过稍为增加腐败的难度、成本而已。只要上述两个职务的人联手,就可以象李为民那样为所欲为,将公款帐户变成私人钱袋。
由于一把手负责制,王石宾能够长期充当黑势力老大、动用专政力量为黑社会保驾护航、坐地分赃,可能不仅仅是因为他本人的公安局副局长、打黑除恶领导小组组长身份,应该与身为一把手的永州市公安局局长难脱干系,至少他们之间可能存在某种势力范围划分或分赃协议。不仅如此,媒体已经披露,“永州市委个别主要领导”涉案证据确凿。令人忧心的是,全国各地大大小小的官员都面临着与李为民、王石宾差不多的制约环境与利益格局,面对收益大、操作易、风险小的诱惑,仅靠先进性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能够遏制他们设租寻租的冲动吗?
道德教化只能作为辅助手段,要根治腐败,还是必须从体制入手。如果监督机制没有独立性,监督手段没有制度化,或者说虽有一定的权力和制度规定,但这种权力和制度规定仍然要服从某种一元化的领导,监督就会形同虚设。要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必须对症下药。曾经被媒体广泛关注的中央对省纪检部门的“垂直管理”,仍然只是在自上而下的一元化体制内下功夫;即使付诸实施,很可能效果有限,只能稍稍增加腐败的成本而已——例如由原来的打点一人改为需打点两人。
真正有效的监督机制必须是无法收买的,只有自下向上的监督才能做到这一点。早在半个多世纪前,毛泽东就谈到,如果人民不能起来监督政府,任何政权都会陷入“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兴衰周期陷阱。最近中共总书记胡锦涛强调,“要不断完善和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既符合全国人民的期望,更符合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
民主制并非万能,也非没有局限性。在社会力量没有形成几大势力相互制衡的均衡格局以前,民主程序确实也有可能被扭曲,或沦为少数政客的游戏,或成为权钱交易的纽带,甚至导致独裁者上台。
但是,在上述力量均衡格局形成以前,迄今为止已知的其它几种社会治理方式包括政府内部的分权或法治或德政同样无济于事。制度和法律都不能自我运行,必须依赖于具体执行人。在缺乏来自外部的、自下而上制约的情况下,分权必然沦为分赃。举例说,所谓司法独立不过使腐败分子需要收买的对象由原来一个市委记书增加到市委书记加法院院长两人而已——腐败利润虽被摊薄,但成本并非不可承受。只有自下而上的程序才难以被收买,因为收买者难以从中获益。
既然在中国现有的力量对比格局下不存在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那么当务之急应该是促成力量对比的变化。很显然,在这方面开放政治参与的民主化比强调规范的法治化、彰扬自律的德政更具有效力。不仅如此,民主制在避免重大失误损失、容忍社会的自发进步、并且积累进步成果方面也有优势。自由派称民主制为“最不坏”的制度,虽属片面,也有一定道理:在非民主制下,民众如果不满意统治者、要求更换,只能期待陈胜吴广;而在民主制下,通过选票就可解决问题。这不仅体现了纠错成本大小的差别,更关系到能否及时纠错、能否避免更大损失。执政者惧怕被选下台,就必须迎合民意,如此社会就可容忍和积累进步;反之在非民主制下统治者虽也惧怕民意,但其政权更替的临界点很高、专政手段又多,因此更容易将其它目标、包括统治集团的私利大大置于民意要求之前。
中国民主化道路的主要缺陷是政治转型可能引发整体性的社会危机,集中释放长期被压抑的负面能量可能酿成社会动荡,至低程度也将使经济增长的局面难以维持。这是反对“民主即行”唯一站得住脚的理由。所以,民主在中国只能渐进,可以选择从“党内民主”入手。
无庸讳言,自下而上的民主与自上而下的一元化权力结构之间存在一定张力,这是民主建设在中国举步维艰的重要原因。党内民主也可能造成动荡,所以它本身也只宜渐进。可以从扩大普通党员了解决策过程、参与决策、监督权力的权利做起,最终实现党内有派,公开博弈、制衡。由于执政党已非封闭的某阶级“先锋队”,党内几大势力的相互制衡有可能扩展成为社会上几大势力的相互制衡,各自代表不同的阶层或利益集团。
没有抽象完美的制度形式,任何制度的有效性都取决于一定前提。民主制如此,法治、德治、分权同样如此。哪一种路径更有利于前提的实现,就应该成为优先选择。自上而下的一元化体制具有集中全社会资源作用于一个方向的优点,它在建国初期和改革开放初期都曾起到过关键作用。实践证明,这种体制较适合于外部环境恶劣、内部经济基础薄弱、政治清廉的特殊时期,这就是“其兴也勃”的原因;但在外部环境已经缓和、内部经济已有一定积累、权力腐败已成为政权毒瘤的情况下,这种体制的原有优势很易被不断扩大的弱点所抵消、所掩盖。当利弊条件发生根本性转换时,改革时机也就成熟了。
世易时移,变法宜矣。在新的环境下,面对新问题,不但中国的经济结构有必要转型,政治结构同样需要转型。以发展党内民主来改造权力的一元化体制,此正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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