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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之: “嫖宿幼女”话题——再论法制与法制迷信

宪之 · 2009-05-16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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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嫖宿幼女”话题——再论法制与法制迷信  

 
     30年“解放思想”,精英给人们洗脑打造出了一套套霸权话语,“实践”出来的现实,他们没有勇气直面“检验”,却把一切丑恶与荒诞归结为“未充分市场化”和“法制不健全”,前一说业已被世界金融危机“动摇”,而后一说,依然堂皇高踞一尊,成为人们解读愈演愈烈腐败现象的重要理论。近年,随着“炎黄”“南方”之类的大力鼓吹,多党两院三权说渐趋时髦,然“体制”自有应对,无须草民关注。唯独法制迷信依然是个禁区,故不揣浅陋,试于兹一辨。  

腐败横行,权大于法,建设法制社会乃上下共识,你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坚持人治质疑法制,为专制和腐败张目乎?  

曰非也。这顶帽子本身就是一个“法盲”逻辑的产物,精英长期颠覆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念的产物。“法盲”者,唯物史观法学常识之“盲”也。  

何谓?多年来话语霸权颠覆唯物史观,马克思主义关于上层建筑、关于法的一些ABC常识荡然无存,使资本普世法制观念成为统治观念,中国当下实在须要一个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念的一个“启蒙”也。  

至少有如下三个问题需要“拨乱反正”:  

一,法是什么?  

鲁迅在1925年写过一篇著名的《灯下漫笔》,先生说,中国历史实际上只有两种时代:想做奴隶而不得的时代和暂时做稳了奴隶的时代。“假如有一种暴力,‘将人不当人’,不但不当人,还不及牛马,不算什么东西;待到人们羡慕牛马,发生‘乱离人,不及太平犬‘的叹息的时候,然后给与他略等于牛马的价格,有如元朝定律,打死别人的奴隶,赔一头牛,则人们便要心悦诚服,恭颂太平的盛世。为什么呢?因为他虽不算人,究竟已等于牛马了。”  

所以,“假使真有谁能够替他们决定,定下什么奴隶规则来怎样服役……怎样纳粮,怎样磕头,怎样颂圣。而且这规则是不像现在那样朝三暮四的。于是便‘万姓胪欢‘了;用成语来说,就叫作‘天下太平’”。   

先生的结论是:“我们极容易变成奴隶,而且变了之后,还万分喜欢。 ”  

旧时代的“法”,不过是“奴隶规则”。称颂“做稳奴隶”式的和谐盛世,亦不过是“变成奴隶后还万分喜欢”耳。  

真是振聋发聩!  

   

法是维持社会秩序的规则,是普世的公平公正的化身,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法制社会是我们学习顶礼的楷模典范。多年来,我们“建设法制社会”的过程就是亦步亦趋学习仿效的过程——这是当下流行的法制观念。  

稍为经受过马列熏陶者皆知,这与与共产党人的法制观念格格不入。它虽然不曾明标红头文件,但却在“不争论”中事实上霸权主流畅通无阻。  

要害是阉割了法的阶级性,以资产阶级的法制观念取代了无产阶级的法制观念。  

法不光有阶级性,而且是阶级性极强的上层建筑,在实质上,它是保护阶级根本利益和维持阶级统治的、最能体现阶级专政色彩的社会行动规则。古今中外各个阶级都有迥然不同的法制,自然,无产阶级法制与各个剥削阶级的法制有着更为本质的区别:资产阶级法制固然有异于地主阶级,但他们都保护私有制,维护人与人之间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以公有制为基础社会主义法制,则从根本上否定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保护绝大多数人民利益。  

   

二,“立法”的审视。  

说起腐败,人们常恨“有法不依”“权大于法”,金钱权势无法无天,其实,这不是根本,比起“司法”来,我们首先得看“立法”:看看这“法” 是代表多数还是少数,是代表那一阶级。  

“嫖宿幼女”话题极为典型。  

贵州习水县多名官员群体性玩弄未成年女学生而引起网上热议,该县10多名中小学生多次受害,其中不少还不到14岁。  

紧接着,宜宾县国税白花分局长卢玉敏6000元“买处”浮出水面,该局长玩弄不到14岁的学生,警方认定,卢玉敏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  

好一个“嫖宿幼女”!  

官员和老板们对通常的“性服务”业已玩腻了,他们开始寻求新的刺激,市场的雏妓需求也随之提上日程,因之幼女受害案也频频见之媒体,成为热点。于是,我们的立法也与时俱进,及时为他们提供“保驾护航”。  

 09年1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正式开始施行。该《批复》对原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的“成年男子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知其不满14岁,均以强奸罪论”条款做了如下司法解释:“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批复》实施的第二天,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因“成年男子柳某诱骗未满14周岁的幼女微微(化名),不仅教其吸毒,而且多次于其发生性关系”,而以强奸罪起诉柳某,但昌平区法院则根据《批复》认为柳某在和微微发生性行为时并不知道微微的真实年龄,“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要求检察院撤诉。  

 3月11日 ,辽宁一不满14周岁的幼女分别与8个成年男子发生“一夜情”,因8个男子均称“不知道对方未满14岁”而使法官左右为难。  

《东方教育》载,21岁的成年男子吕某奸淫刚满13岁的幼女蓝某,称不知道对方是幼女,法院不知如何是好。  

 4月30日 ,云浮市一小学老师强奸女学生一审被判刑后,上诉时竟然狡辩:不知她是幼女。  

不禁想起皇甫平等智囊关于“牺牲一代少女”和“性产业阳光化”的“发展理念”,最高法的立法不过是这些“硬道理”的体现耳。  

司法史上的耻辱!  

   

“嫖宿”的修改虽然可恨,但不过为其小焉者,经济基础的改变才是根本。  

“法”的外延理解不能太窄,除了法律、法规、条令已经“红头文件”等等之外,还有许多在实际上以党政权力推行的各种成文不成文的方针规范,在“不争论”的金字诏旨下,各级“大胆地干”,用强力推行以“快卖卖光”为核心的“改革”,无论是目标方针还是“不换思想就换人”等 “游戏规则”, 实际上,都是比宪法更有权威的“宪法”。因为,步子越来越大的私有化一开始就是与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的,它用行政力量、用“从北京到天津先说到通县”的方式,畅通无阻地推行着,它用渐进方式一步步蚕食颠覆着宪法。到“图穷匕见” 之际,他们才“指鹿为鹿”,再将他们所获得的成果用立法的形式肯定下来,近几年右翼精英关于“修宪”“私产神圣”政改的呼叫,表现的就是这一冲动,尽管目前尚未能全部实现。  

黑窑奴工惨无人道,出现在社会主义国度里是不可思议的,奴隶窑主杀一百遍都不过分,一个“用工错误”就轻轻开脱。国家的公共的资源为全体人民谋福利,乃天经地义的“大法”, “大矿大开,小矿小开,有水快流”的谕旨,却将其变成一部分人暴富的资源,随着一小撮矿老板的暴富,资源枯竭、环境恶化、黑窑奴工和举世无双的矿难,也就迅速成为一道“特色”景观——这与社会主义宪法能“和谐”得了吗?  

   

张维迎几年前就公开发出“物归原主”叫嚣, ““先进生产力”、 “剥削有功”、 “资本家养活工人”等等,早已成为霸权观念,这一统治观念以成文和不成文的“法”的形式,迅速改变着中国,将中国“转型”。  

这一改变才是根本,“嫖宿幼女”不过是资本力量膨胀的表现,是派生的。  

各地竞相为权势富豪保驾护航制订“超国民待遇”规则,精彩纷呈琳琅满目:富豪列席议政,富豪子女升学加分,富豪的交通特权,东北甚至有过汽车轧人白轧的立法,高档宾馆的红灯禁区,竞相减税免税退税,高管给自己随意加薪等等。随着强势阶层鱼食鲸吞的胃口越来越大,“赦免原罪”、“慎用死刑”甚至废除死刑的拟议,也频频通过高层人士浮出水面。  

   

郭京毅现象——更标示了立法从维护阶级利益到到与立法者利益直接结合的新现象。  

商务部条法司正司级巡视员郭京毅因涉嫌收受贿赂犯事。郭某自1986年进入商务部后,几乎参与和主管了最近20多年来的外资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订,他是自觉利用立法权为外资效劳而获取个人利益。同类案犯还有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邓湛、条法司行政法律处处长杜宝忠、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副局长刘伟、“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管理检查司司长许满刚等。  

在2008年12月23日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经侦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公安部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察局局长郑少东代表该部发表讲话,郑重提出:“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 随即,广东省高检迅速出台了针对企业高管犯罪问题的“10条意见”,半月之后这位局长就与其副手因“涉嫌在金融大案中受贿”被被中央纪委“慎重”双规。  

这也算是法界的一个“中国特色”。  

三,司法的审视  

法制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维护自己的根本和长远利益所制订的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各个阶级都是如此。但统治阶级在实际生活中从来不满足于对奴隶的“合法”压榨,他们总倾向于敲筋吸髓以实现“利益最大化”,近年右翼媒体叫嚷翻案的“半夜鸡叫”和“收租院”就是这种“最大化”的典型。所以,被压迫阶级的斗争,经常地表现为争取“合法” 权利。旧时代,“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清官”以及精英们不遗余力鼓吹的美国法制迷信,也不过是地租或资本的法制中的依法司法现象。  

经过无产阶级斗争,8小时工作制在欧美百多年前就已经成为“法制”,而在“初级阶段”的中国,12-16小时日工作制依然“合法”。工人的“维权”斗争,还仅仅局限上访,“跳楼索薪”与“集体上访”还视为“违法”——这就是司法留给“领导阶级”的公平天地。  

我一天干16个钟头的活,你每月七八百块钱工资按时开支;你迟到一分钟我扣你100元,你拖欠我上访——这就叫“契约”、“法制”与“和谐”。  

工人不是还可“拿起法律武器”吗?  

在司法面前弱势阶层也不能变成强势。打官司意味着拿得起高昂的诉讼费、律师费和打点法官人情费,穷人不是迫不得已是不敢问津的。  

诉讼过程就是诉讼双方实力的一个较量过程。刘晓庆为一句话可以打“名誉权”或“隐私权”的官司,委托律师惊动媒体引起一场轩然大波成为社会热点。但修脚女邓玉娇如果不是关涉命案,受到再大羞辱呼天抢地也无人理睬。流浪者偷了一千元就构成盗窃罪一定判刑,权贵子弟架宝马故意轧死人,花个几十万就能将事“摆平”。  

珠三角血汗工厂集中的地区,拖欠劳工工资是普遍现象,地方司法为老板“保驾护航”,故意加长立案事件,使外地民工拖不起,算一下诉讼成本只好选择放弃,打掉了牙往肚里吞,卷起铺盖回家了事。  

打官司,对穷人是上刀山下火海,对于强势阶层,不过是法律游戏。  

每一个腐败案件和群体事件的背后,都有司法的扭曲和严重不公。群体事件有如堰塞湖,司法的途径堵塞,才有群众积聚愤怒的暴发。  

从马加爵案和杨佳案到今天的邓玉娇案,网民越来越倾向于“杀人犯”,赞扬邓玉娇为烈女的帖子铺天盖地,这是对权势横行司法腐败的一种抗议。  

看几个跟帖把:  

   

“湖北出了个邓玉娇,牵动了多少中国人的心?”  

“邓玉娇那几刀的作用不可小觑”  

“ 从邓玉娇说‘造反有理’”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善恶到头终有报!----评“烈女”怒杀狗官一事”   

“支持邓玉娇的帖子我都顶!”      

“忍看姐妹沦风尘,怒向淫官刺小刀!”  

“邓玉娇事件再次现实了‘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一真理  

“从高莺莺到邓玉娇,我们该一起努力赢得阳光与正义!”……  

   

这种以金钱运作和烦琐哲学为主要特征的西方资产阶级司法模式,可以借鉴但不必亦步亦趋崇拜模仿。毛泽东主席在生前一直致力于探索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自己的司法模式。精英们经常渲染的美国式的律师满天飞和邻里纠纷动辄找警察的现象,不是什么“法制”乐园,它正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弊端。毛泽东时代许多民事纠纷可以通过群众的自我教育和互相教育解决;真正给群众监督权利乃是治吏的最有效的方式,公检法和纪委的配置再增加一万倍,也不能与群众运动相提并论……这些都被无情地颠覆了。纠正党风拨乱反正30年,吏治已腐败到使古今中外一切“官场现形记”相形见绌的地步,怎不“实践经验”一下?  

右翼精英鼓吹的“司法独立”也是一种迷信,连最高公检法的长官都纷纷落马,司法腐败难道较之党政稍有逊色吗?——这是独立不独立的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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