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重要性而言,吏治的重要性远大于公共权力的其它方面,因为它是一切权力的源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官员是否称职、能否尽责;中共自己也很清楚吏治的重要性,所以将组织部高置于其它部门之上。就应负责任而言,如果其它公共事务,例如公共安全事故的产生,其中还可能存在不可预测、非人力可左右的偶然因素的话,那么用人不当、吏治不清则完全可以归结为主观原因,不是能力问题,就是道德问题。在这一公共权力最重要的方面、在这一对社会治理可能产生最大影响的关节点,中共却一直没有建立起应有的责任意识和问责机制,掌权者只享受权力,不承担责任。昔有毛泽东一再粉碎他自己一手挑选的接班人的“反党阴谋”,今则有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被抓、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被“双规”、上海市32亿社保资金被挪用,这么大的腐败案子,而对此负有领导、管理之责的北京市委书记刘淇、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天津市委书记张立昌却可以安然无恙(不知有没有受到内部批评?)。
对上述当事人当然应该追究法律责任,但负有“吏治”之责的市委书记们难道不也应该承担相关责任引咎辞职吗?刘志华、李宝金的腐败并非一日之功,他们的一些所作所为在当地早已是“公开的秘密”,为什么一定要中纪委才能揭开案子?难道身为市委书记的他们对此真的就充耳不闻,还是因为利益关连才不闻不问?不管出于什么理由,这样的市委书记还能胜任其职吗?还能赢得民众的信任吗?既然他们过去发现不了刘志华、李宝金、祝均一的问题,人们又怎么能相信他们以后会发现其他人的问题?或者说,既然他们因为“利益攸关”而纵容了刘志华、李宝金、祝均一,人们又怎么能相信他们不会因为同样理由纵容其他贪官?
不管民众如何失去了信心,很显然,刘淇、陈良宇、张立昌们的上级对他们仍然怀有信心,所以他们才可以安于其位。人们不知道更上一层管理者的这种信心从何而来,但这种“不问责”的后果,只会使人们将不信任延伸到更上一级、乃至延伸至整个执政党、整个政权。任何国家、任何制度下都难免发生腐败,不是刘志华、李宝金、祝均一们的腐败使人们对中国“反腐”丧失信心,而是在此处理过程中对相关责任人的呵护、对导致这种腐败产生的土壤不予清理,令人寒心。
既然执意“党管干部”,党就要为“没管好干部”而承担责任。任何权力都有相应责任,为什么对这种可以决定其它权力的权力却没有责任要求?在中共“加强和改进党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等诸多文件中,不乏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惩罚规定,但唯独不见最关键的东西:如果对该惩处的行为没有实施惩处,握有惩处之权的人应该承担何种责任?正因为缺乏这关键一环,所以一切党纪法规都可以成为与人情、利益相交换的筹码;交换者不用担心任何惩罚,一切党纪法规、惩处条例也就象前中组部部长张全景最近对媒体所说的那样:被“束之高阁”,成为“一纸空文”。
如果握有吏治之权的人必须为吏治之清浊负责,那么任何一个腐败大案的发生,就意味着有一批相关官员要被问责;即使本人没有涉案,至少也要因吏治的“失察”而遭免职或降职。只要实行这种“连坐”问责制,相信吏治澄清在中国指日可期,腐败在权力体系内将由人人趋之若鹜一变而为人人视之如过街老鼠——官场上的利益输送,寻求的无非是某种便利或保护。如果有能力提供保护的人发现,提供这种保护可能使自己身陷困境:只要被保护者“出事”,即使不供出相互关系,自己也要因为“失职”而遭免职或降职,那么还有多少人会愿意充当保护伞?又还有多少人会选择接受贿赂而自陷险境?
既然缺少自下而上、自外而内的监督,那么自上而下的内部监督就应该从重从严,程序规定应该简明有力,易于操作,不易推诿。
上述道理很简单,上位者不会想不明白。而在此张全景称之为“官多为患”的时代,罢免失职官员也绝不会造成执政困难。但是,这条明明可以畅通无阻的道路为什么却迟迟没有人行,而一定要绕到泥泞沼泽的地方举步维艰呢?对此唯一解释得通的理由是,执政集团在某些方面已经类似于既得利益集团,他们内部已形成默契:他们不但彼此是“自己人”,而且共同是这个国家的真正主人,理所当然应该拥有特殊利益;只有当过分逐利危及集团的整体利益比如政治稳定时,才有必要予以纠正。所以,出于共同的利益需要,他们对吏治采用了低标准,容忍了各种法纪漏洞的长期存在。纵然其中有人怀有崇高的责任心,试图改变这种局面,可能也无能为力。因为在绝对权威已经远去的时代,任何人的力量都需要建立在某种相互妥协的基础上。力量的妥协意味着利益的妥协,只要在局中,就有着自己必须维护的利益。有所维护就必须参与妥协与交换,就不能对吏治出重拳、下猛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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