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陈同海案所想到的几个问题
中石化原老总陈同海受贿近两亿,这一近年来国企最大腐败案,一审判决陈同海死缓。且不论报上所列陈同海被“刀下留人”的几条理由,究竟站不站得住脚,仅就案件本身而言,不得不让人生出许多的联想。草民觉得陈同海案至少在以下方面值得认真思考:
一、陈同海的“贼胆”难道是一步登天大起来的吗?新华社发布的消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很明显,陈同海的受贿近两亿的“业绩”是这些年在中石化干出来的,也可以说,有关方面仅仅审查了他1999年—2007年6月,即陈同海任职中石化的这一段。好家伙!时间不到8年,犯罪的途径不超过4个(职务方便、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而受贿他人钱款高达1.9573亿。
看陈同海的简历:1986年12月——1989年7月,他担任宁波市常务副市长;1992年2月—1994年1月,他担任宁波市市长;1994年1月—1998年4月,他担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也就是说陈同海在到中石化前,先后担任地方政府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领导职务长达9年。在一个金钱社会里,在这些重要的领导岗位上,在长达9年的时间中,陈同海决不生活在真空里,可现在告诉世人的是:前9年,陈同海是只雪白的猫咪,甚至连这只猫的屁眼都是白的。仿佛陈同海的“贼胆”是一步登的天,他只是在中石化“国企最大腐败案”中才受了贿。这与我们敬爱的纪检、政法部门历来总结的犯罪分子的犯罪规律:“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啦、 “大问题总是从小问题始”啦、“小不防总是出大错”啦,等等,完全不相符合,风马牛不相及!退一万步说,即使陈同海在到中石化前,确实是只连屁眼都是白的猫,那他在中石化工作的8年间,就“跨越式”地成为国企腐败案的冠军,难道中石化真的是只大染缸?一下把陈同海这只珍贵的白猫染黑了?所以,不管你报纸怎么说,善良的人们有理由对陈同海这个腐败分子,按照一般犯罪分子的演化规律思考一番,并要求政法部门追根究源,一查到底,不仅彻底弄清他在中石化的违法犯罪,而且也要查清他过去的所作所为。如果审查的结果,他在其他地方工作时确实是个清官,也可以针对中石化这个国企的特点,总结出反腐防变的规律,拿出一套具体办法,是有百利而无一害之事。反之,对他来中石化前的那近10年究竟有无腐败,不做任何交代,不仅不合常情,也未免给人一种查处不力甚至让人产生包庇的嫌疑。
二、现在国企的老总怎么变得那么“职务便利”了。遥想当年,我们国企的老总,“职务”是很不“便利”的,一句话:那时的国企(包括集体企业)实行的是党委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企业领导班子的任何成员都必须服从制度,财务实行集体理财制度,财务情况在企业内部公开,资金使用和财力开支须办公会研究通过,不能任由个人专权。当然,那时的国企,也有个别一把手的违法乱纪,但是,公有制为基础的企业制度,决定了企业员工、班子成员和一把手的关系,是完全平等的关系,企业员工、班子成员在一把手面前,“活的象个人样”,讲话理直气壮,他们能够也愿意发挥重要的监督作用。90年代初,有一位国企分支机构领导去外地出差,从北京前门到他的住地(他为了找到那个事前请人物色的住一晚只要20块的房间[什么条件不说了],哈哈,当时他节省的那样,现在想起来也觉得可笑)和兄弟单位一个同志坐人力车用了12块钱,其中的6块钱人力车发票回来后去财务报销,财务经办认为按照制度规定,市内的人力车费不好报销,就毫不空气地当着分管他们的这位领导的面,撕下了这张发票(而今,有的假发票都在报销,想当年这位财务又是多么的可笑),并告诉他不好报销的理由。乐得这位领导(当时叫经理)后来在不少场合多次表扬那位财务会计,说她执行财务制度过硬,不看人行事,不做老好人。还号召大家向她学习。再向前说远点,80年代中,我所认识的某县的一位副县长,挂帅在当地兴建啤酒厂,其间,他以企业名义宴请了一次有关技术协作人员,总共大概花了300来块钱。结果呢?被企业财务反映上去了,不仅这个副县长做了检讨,还由个人承担了吃喝的钱,并被上级纪检部门通报批评。总之,在那个年代,职工有主人翁地位,企业是集体领导,财务制度对着所有人,企业领导没有特权,一把手没有什么“职务便利”!这些都是笔者的亲见。反观陈同海呢,有人说他是“霸王”,他大肆挥霍民脂民膏,每月公款花天酒地达120万,平均每天挥霍4万元。对此,他竟坦然地说:“每月交际一两百万算什么,不会花钱,就不会赚钱”。对这些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严重问题,请问中石化有哪个副职反对过?有哪个财务制止过?至少我没见过报道,我看也不会有。难道现在的国企副职和财务人员个个觉悟变低了?非也!因为当今的国企,用老百姓的话说“都被股份了”,员工和领导的关系、副职和正职的关系“都被和谐了”。所谓总经理负责制,就是一把手人、财、物大权独揽的合法化,用钱的一支笔、用人的一切权,全部集中在一把手的手里;哪个副职和一把手稍有不一致,那就是不团结,不仅要穿小鞋,而且,上级还要问罪。其员工、副职和一把手的关系,早已从相互平等关系变成了人身依附关系。谁想反映他一把手的问题,嘿嘿,对不起,肯定不等你张口,就早把你炒了鱿鱼,谁还敢自寻倒霉,去影响他的“职务便利”?将近2个亿啊,难道没有任何蛛丝马迹,是人家一笔头打给他的?时间长达8年啊,竟然让他如鱼得水,任其发展到登峰造极!值得指出的是:陈同海案并非是特殊个案,类似的案件并不鲜见,且类似的问题在各种各样的国企里,在不同的程度上存在。经过改制的国有股份制企业的层层次次、大大小小的老总,哪一个不是对企业的人财物等大权独揽?每临审计和检查,又有几个不如热锅上的蚂蚁,小则去用“酒精”摆平,大则企图用金钱通关。
三、陈同海这样的腐败分子,为什么能上的去、坐的住的?改革开放越深入,腐败分子暴露出来的问题越严重,腐败分子的官职变得越大,作恶的时间越来越长,最大的官已经到了政治局委员级(就差窃取“大宝”了)。这好象成为一种规律。那么,人们要问:共产党的官是自我加封的吗?非也,那是各级组织部门考察的、按组织程序任用的,有的还要经过人大的通过才好任命。总之,是有一套完整的干部制度的。既然有一套完整的干部任用和管理制度,为什么又有那么多腐败分子不仅平步青云,而且如鱼得水地腐败呢?粗数其原因:首先是用人不当。通过搞关系学,把一些有后台、有关系的分子,给以重用;把那些遵纪守法,坚持社会主义,人格高尚,立场坚定,不左右逢源、不拍马屁的人,说成脑子不活,思想保守,排挤到一边。按“猫论”用干部,放松政治要求,无视德的表现,把一些不学无术、胡作非为分子,甚至黑、白两道通行的腐败分子,看成是思想解放、敢闯敢干的“能人”而给以重用。片面强调业务,不讲政治标准,以为业务上去了,就是好干部、能干的干部,也从来不问业务工作是怎么搞上去的,使许多靠弄虚做假、金钱开路的人,得以升谴。其次,对干部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严重不力。有关部门考察干部走过场,满足于听“述职”、听汇报,搞走马观花,是应付式的考察,上级组织部门的人员,不能深入接触群众,有的虽然和群众座谈,但是,由于长期不下来,不和群众交朋友也交不到朋友,群众对他们敬而远之,根本听不到真话,发现不了被提拔任用对象的问题。廉政情况考核也走过场,做表面文章。往往满足于党委会开过了,述廉报告听过了,对许多问题,有的甚至是积重难返的问题,也充而不闻、视而不见,更不要谈那些利用对干部任用、监督的位置,搞买官卖官的不良分子,对滋生腐败分子所起的恶劣作用了。另外,本级党组织的自身净化功能严重弱化。陈同海这样的国企的一把手,在企业一手遮天,哪里还有批评和自我批评?哪里还有领导班子成员积极的思想斗争和相互监督?有人说,这是鼠猫同穴,准确的说,“这是老鼠当家”。诸如此类的种种原因,使腐败分子一个个被任用,一次次能够过关甚至提拔。腐败分子胡长清,在案发前不久的“三讲”教育中居然顺利过关,还得到“政治上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考评。如果不是他去澳门赌博,找不到他的人,导致自我暴露,说不定这个“政治上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家伙,官还当大了呢,到现在还活的滋润着呢。企业改制使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事实上)丧失,使败分子有了滋生的土壤,干部政策在执行中的变形和干部监督的严重不力,使腐败分子有了产生和兴旺的可能。
国企呀,国企,你的命运何在呢?腐败呀,腐败,你的原因何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