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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自私性”大行其道,是黄松有和文强们极端无耻的根源

在日光与夜色中间进击 · 2009-10-08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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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自私性”大行其道,是黄松有和文强们极端无耻的根源  

   

国庆前些天就从新闻中看到了文强们(包括那个被儿媳妇举报的局长坏蛋)的无恶不作和极端无耻,还看到了网民们的义愤填膺和各种反思。当然还有推卸责任的所谓反思,原先就听说,有些人为了否定60年,将60年发展中的负面影响,尤其是道德的沦丧都归结于毛泽东。这一听说还得到了印证,譬如在强国论坛深水区网民“南无阿弥陀佛”的帖文“从文强及其弟媳的无耻,看黑恶分子对社会资源的疯狂占有”之后,就有一个无网名跟帖写到:“尔等毛左不要脸,现在一帮都黑的根子就是那时侯!”[ 125.120.99 2009-09-29 18:19:06 ] 0字 [ 0/42/0 ]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view=2&pageNo=1&treeView=0&id=94847065&boardId=2,相信有记忆、有良知的人都会反对这样的结论。但是为什么会出现道德沦丧这样严重问题,还是必须回答的。  

   

在祖国母亲——新中国60华诞之际,除了为共和国激动、感动和快乐之外,挥之不去的就是道德何以会沦丧到今天这个地步的思绪。为此,在节庆之日重新疏理了相关的历史痕迹。在疏理过程中,为共和国欢乐与痛苦之间的心灵碰撞实在是太强烈了。好在想起了所谓的思想理论“切割说”,算是在强烈碰撞之中有了稍事缓解的黑色幽默。  

   

首先,是我们这一代人,至少是恢复高考后刚进校的大学生都难以回避的一场大讨论,这场讨论使得本来就缺乏信仰传统的中国大陆,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对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信仰。  

   

为此,曾多次进入过脑海的无穷思绪再次来到眼前。为了其准确性,我再次翻看了马立诚、凌志军的《交锋——当代中国三次思想解放实录》,尽管我极其不赞成它的观点,但作为历史印证还是有用的。

   

这是我们这代人都难以回避的大讨论。1980年,《中国青年》杂志第5期刊登了署名“潘晓”的一封来信,这封来信寻问“人生的道路啊,怎么越走越窄”?“潘晓”在来信中叙述了“他”们远离父母,寄人篱下的人生经历,叙述了文革期间的亲人反目,叙述了争夺遗产时亲人间的计较和反目,还叙述了爱情的失败。但是,几十年走下来发现,“潘晓”叙述的亲人之间的反目和爱情的失败被边缘化了,甚至是被忘却了。然而,文革出现的负面现象却被政治化并被大大加强了。其实对孩子的价值体系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首先应该是亲人间无端的离散和反目成仇。但是,无论是“潘晓”还是比“潘晓”成熟的社会,都更加热衷于政治性利用而非完善家庭伦理。毋庸讳言,政治化和家庭伦理常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它们之间互为主、次还是可以分得清的。于是,“潘晓”的结论:“我体会到这样一个道理:任何人,不管是生存还是创造,都是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就像太阳发光,首先是自己生存运动的必然现象,照耀万物,不过是它派生的一种客观意义而已。所以我想,只要每一个人都尽量去提高自我存在的价值,那么整个人类社会的向前发展也就成为必然了。这大概是人的规律,也是生物进化的某种规律——是任何专制的说教都不能淹没,不能哄骗的规律!”  

   

此后,一场质疑主流人生观,即质疑追求崇高人生理想的神圣性的大讨论在年轻人中间展开。马立诚和凌志军认为,这场大讨论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被认为是思想解放的组成部分。他们说,“这是在三中全会之后解放思想的大潮流中一次非常生动引人,非常成功的人生观大讨论,凡是从当时经历过来的人都对这次大讨论经久难忘。”(《交锋》,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17页)然而我认为,正是这场讨论,植根于“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这一厚重的中国传统文化基础的马克思主义的无神论的信仰,遭到了严重质疑和排斥。在这个没有真正的宗教信仰的国度(一些少数民族除外),“人都是自私的”的观念轻而易举地占了上峰,中国大陆不仅开始了“离开雷锋的日子”,而且雷锋叔叔与傻子比肩。  

   

由此我又想到,为什么中国的汉奸比例总是这么高?他们当汉奸就没有理由吗?当然有。背叛有一万种理由,背叛可以不需要理由。但是有理由就可以当汉奸吗?于是我还想明白了一件事情:真正的信仰是通过种种磨难才可以体现出来的,基督教、伊斯兰教的教义对此番磨难的意义都有表述。中国没有宗教传统,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意志薄弱者经不起种种考验,在磨难面前怨天尤人,在诱惑和危险面前选择妥协乃至投降,于是汉奸生生不息。“历尽苦难痴心不改”,唱着容易做着难啊。为此,我推荐金一南的《苦难辉煌》,因为今天,我们可能真的需要咀嚼“苦难”,执着“苦难”。金一南说:“真正的英雄具有那种深刻的悲壮意味:播种,但不参加收获。这就是民族脊梁。”如果我们觉得当民族脊梁甚是困难,那么,为了我们的民族,我们也千万千万应该支撑这条脊梁。  

   

其次,因为资本崇拜,所以不舍得用制度约束,以至于在本世纪,资本依然与残酷和丑陋同行。  

   

如果事情仅仅停留在“傻子”上也就罢了。但现实是,无视“雷锋精神”、“铁人精神”、“大寨精神”这些共和国的精神支柱,以至于无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无视“白求恩精神”,无视“愚公移山精神”,无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等等。极力否认这些精神为社会主义中国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奠定了改革开放的物质基础。这还不够,还要并凭空捏造“大锅饭养懒汉”的不实定律(我是国营工厂出来的工人。在当时,至少是在我们厂,磨洋工的人是极其少见的,即便有我没看到的极个别懒汉,那也是肯定是令人极其不屑的。我不否认,智力差距导致的生产效率的差距是存在的,但他们不是“懒汉”),从而动摇集体的和国营的经济基础。与此同时,“人的自私性”还当之无愧地成为了市场经济的基点和动力。诚然,我没有看到崇尚“人的自私性”的官方正式文件,但这类现象确实是存在于社会经济及其他领域的各个角落。于是,祖国大地上不仅出现了黑砖窑、黑煤窑,从重庆打黑除恶的成果中,我们还看到了残酷剥削的黑妓院。  

   

面对种种严重的剥削事件,我们总会听到“市场经济不完全”或者“制度不完善”的理由。或许市场经济也有乌托邦吧,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基础——资本崇拜之下,约束资本放肆的制度能够建立起吗?看看吧,投资法(包括内外资优惠政策)压缩的是劳工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工权益只规定了些许保护,竟然遭致新阶层的共同反对;还有,看似能够平衡日益扩大的贫富悬殊的遗产税,到现在还不能出台,……。于是,资本的每个毛孔想不“流着鲜血和肮脏的东西”都不可能。前些日子,台湾地区多个劳工组织连续多个周末联名签署,援助东莞民工刘汉黄,要求大陆法院轻判刘汉黄的现象值得深思。(注:刘汉黄在台资企业打工工伤致残,但是未得到医疗费和其他的任何补偿,多次索要未果,刘汉黄在大街上举刀追杀台湾老板,结果两死一伤。)为此,还想起了薄熙来发人深省的两句话,第一句,“我们是用八亿条裤子换一架空客380飞机的。”第二句,“带血的GDP白给也不要。”  

   

第三,在所谓普适人权的忽悠下,意识形态出现了保护强势群体的“私德”和“私领域”不可侵犯的所谓理念,而法律中主张的所谓“私权利”成了腐朽生活的铠甲。  

   

说良心话,这两年反腐的力度还是比较大的。但也不能避讳,腐败官员贪婪和无耻行为的升级所表现出来的种种劣迹一次一次地挑战老百姓的心理底线。从去年和今年看,一有贵州习水及其他地方的地方官集体嫖幼,二有黄松有、文强“宿幼”(我都不知道该给他们的无耻行为用个什么词合适)。这种消费民族未来和民族未来的母亲的行为,让人无比愤怒!!社会道德何以会沦落到今天这个地步。除了上述所叙述的铺垫外,还有法学家们助纣为虐式的对道德和法律的切割,对财腐败和色腐败的切割,对公领域和所谓私领域的切割。在私领域中无视不同阶层不同群体拥有不同的私权利,这一现象在最高法院对《婚姻法》的解释中表现得最为明显,从而致使私权利的天平全面倒向强势群体。  

   

看看当年张二江腐败案。据报道,湖北天门市委书记张二江收受贿赂,并与107名女性有染。但是,法庭最后认定对张二江的行为,只惩治财腐败,不惩治色腐败,理由是法无明文规定。这个理由显然不能服众。于是人们问,色腐败是否应该入罪?根据 2002年7月30日 《北京青年报》所载的李罡的《丢人不犯法》的报道,专家认为,色腐败是不可能入罪的:“我国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铭暄说,从字意上分析,‘贿赂’两个字都是‘贝’字旁,‘贝’在古代是‘货币’的意思,即‘贿赂犯罪’应该指与财物利益有关的一个罪种。而‘性贿赂’中的交换物不是钱财而是‘性’,用‘贿赂’两个字与‘性’搭配,在《刑法》中专门设立一个‘性贿赂罪’恐怕不合适。” 高 教授太有才了,用文字的偏旁部首解释如此重大的色腐败行为不入罪的法理运用,当为世界首创。诚然,当年记者采访的专家们也几乎都反对色腐败的性贿赂入罪,他们的理由和借口是,这些事情都属于“私德”和“私领域”范畴,法律不该管。难怪记者报道的标题——《丢人不犯法》。  

   

于是,更加让人不可思议的事情集中爆发,比张二江们更加邪恶的事件——黄松有、文强奸淫未成年女孩、多个地方公职人员集体嫖幼等等,引起极大民愤。与此同时,人们才发现,彻底违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嫖宿幼女罪”,竟然在1999年刑法修改时就被塞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个罪名不仅意味着可以容留幼女卖淫(这“容留”是强迫还是自愿已经不重要),还意味着这些公职人员在卖淫场所嫖宿幼女或者嫖宿卖淫场所的幼女只是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不是侵害了人身权利,更不是奸淫幼女属于强奸罪的从重情节必须从重处罚。  

   

还有当年强坛网友强烈质疑的“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即于 2003年1月8日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自 2003年1月24日起 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这条被很多网友称之为“流氓解释”将危害心智还未成熟的女孩,尽管她们看起来已经身体成熟。我曾查阅了这条司法解释出台的缘由,发现这条司法解释涉及的那位未满14岁的女孩因父母离异无人关怀,上网寻求慰籍或曰刺激而遭遇奸淫。从我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发现,不少孩子是用毁灭自己的方式报复不负责任的父母的。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却让这个缺乏父爱母爱的未成年女孩为自己的性行为负责,这是很不公平。更何况,生理成熟不等于心理成熟。当我们惊悉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原重庆公安局副局长文强都嗜好未成年女孩子这口,再回过头来看,网友们的质疑不仅是有先见之明的,而且再次证明老百姓的眼睛雪亮雪亮的。但是我们的精英们却不知道,嫖宿幼女罪和相关解释彻底违背了国际人权中的儿童人权。而上述色腐败无论在联合国反腐公约、欧盟反腐公约和绝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是有规定有惩戒的。  

   

……(其余请看笔者原创的附文《在反对各种腐败的同时,更不能忽略了黄松有的立法腐败》)

   

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60年庆典和中秋月圆的“万方乐奏有于阗”的日子,真不该找这样的不痛快。但正是共和国60年来之不易,有人为了否定共和国60年而将所有的脏水泼向毛泽东,这是不能容忍的。诚然,毛泽东有过人的力量和伟大的胸怀,承担了GCD几乎所有的错误,别人没有这样的力量和胸怀。但是,强势群体这种有理论有制度(不规定惩戒法律也是制度,是一种恶制度)地让“人的自私性”大行其道,极力袒护残酷剥削、多吃多占(N奶)、欺男霸女、道德败坏的行为,必须由他们自己负责!

   

 2009年10月8日 星期四

附文:

在反对各种腐败的同时,更不能忽略了黄松有的立法腐败  

从婚姻法、刑法司法解释的扭曲看今天的“嫖宿幼女罪”案  

   

 2008年10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表决,免去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当我们历数黄松有“以权谋私、严重经济问题和生活腐化”三宗罪的时候,是否还应该为手握司法解释大权的二级大法官算上立法腐败这一宗罪?!一位司法行业人员称,“黄松有几乎主导了几年间最高院所有的司法解释,其著作也成为法律工的案头读本。”(引自《中诚案拖垮原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 分赃蛋糕不止4亿》自南方网

http://news.southcn.com/gdnews/nanyuedadi/content/2008-11/11/content_4698180_3.htm )尽管这宗罪不能受到法律惩处,但在黄松有及其黄松有们影响下的立法腐败,特别是为色腐败脱罪的立法,却在不知不觉之间构成了我党反对腐败的瓶颈,让色腐败行为逍遥法外。

首先,损害他人婚姻家庭的第三者不负法律责任。

   

尽管备受争议,但是“夫妻间相互忠实义务”原则还是进入了2000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当备受第三者插足之苦的被侵害人,包括为数不少的台商妻子感到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时候,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黄松有主持起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却使这条原则的维权功能形同虚设。这条解释说:“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笔者注)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条解释有两层意思,一是没有进入离婚诉讼不能提起损害赔偿;二是共同损害婚姻家庭的第三人即第三者不对损害行为负任何责任。顺便说一句,类似损害他人婚姻家庭的第三者不负任何责任的法律在世界上(包括台湾和香港地区)是罕见的。其与民事法律的必备内容——“第三人共同责任”也是格格不入的。至此,不妨看看台湾学者对这条解释的困惑:“大陆婚姻法解释例是,元配是不能对二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这个规定让人费解。”(“台商配偶权益保护讨论会会议记录”, http://www.fida.org.tw/data/word11.htm,不要小看立法腐败,它会严重影响两岸关系)

   

从实际情况看,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两层意思,被侵害人除非抱定鱼死网破的决心,否则是不能维权的。特别是受损害的父亲或者母亲为了考虑孩子的感受,不让孩子的至亲受到损害,致使大多数被侵害者陷入两难境地。从其后果看,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解释不仅让诸多备受第三者现象煎熬的被侵害人没有了脾气;也让中共反对95%的贪腐官吏皆具有的色腐败现象没了脾气。尽管党中央和国务院先后出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但是这些党纪政纪从它出台的之日起,不仅失去了法律强有力的支持,也失去了善良百姓抑或是人民的支持。依靠“情妇反腐”是莫大讽刺。

   

其次,色腐败不入罪。

   

或许主管民事审判的黄松有与此没有更直接的关系,但是当大法官及其他贪腐官吏一而再,再而三地为所欲为于情色之中而无所顾忌时侯,将色腐败归入私德和私领域而不入罪的法理基础就更加值得反思。我们来看看2007年6月和7月发生的两宗自杀他杀案:

   

“ 2007年6月3日 ,天津市政协主席宋平顺自杀身亡。中共中央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已查明,宋平顺道德败坏,包养情妇;滥用手中权力,为情妇谋取巨额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纪委决定并报经中共中央批准,开除宋平顺党籍。”(新华网北京 7月5日 电)“鉴于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段义和长期包养情妇,给其情妇大量钱物,为其情妇谋取利益,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并有涉嫌爆炸杀人严重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近日,中共山东省委做出决定,开除段义和党籍、公职。  7月16日 上午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罢免段义和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大众网济南 2007年7月16日 )此前张二江、徐其耀等等具有多个性伙伴和多重性关系的腐败行为没有受到刑事法律的惩处。在刑事法律故意空缺的纵容下,贪腐官吏的色腐败行为极具个性地花样翻新,不胜枚举,严重贻害社会主义中国。  

   

第三,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一定构成强奸罪。

   

除了刑法的故意空缺,还有当年广大强坛网友强烈质疑的“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即于 2003年1月8日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自 2003年1月24日起 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这条被很多网友称之为“流氓解释”将危害心智还未成熟的女孩,尽管她们看起来已经身体成熟。而且仅就这条司法解释涉及的那位未满14岁的女孩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她因父母离异无人关怀,上网寻求慰籍或曰刺激,甚至用毁灭自己的方式报复父母(在未成年人管教所调查,这种情况不在少数),而遭遇奸淫,司法解释却让她为自己的性行为负责,是否太不“成年人”,太不“法官”,太欺负孩子?!

   

另外我国婚姻法规定,满20周岁始得结婚。换言之,14周岁以上未达婚龄的女性的性行为基本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亦即是说,与未达婚龄的女性发生性行为,只要不是强奸,没有怀孕生孩子,就可以不负任何责任。纵观世界其他国家法律,很少有奸淫幼女的年龄限制是不与婚龄接轨的。借地告诫未达婚龄的女孩子,别拿青春赌明天,你们赌不起;告诫女孩的父母,你们只能用自己的力量保护好女儿。因为此时的不当性行为,将很有可能影响女孩子一生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至此,我不得不怀疑中国古代所谓的“养生术”是否影响了贪腐官吏?

   

试想,贪腐官吏的色腐败行为有了婚姻法、刑法和司法解释等腐败立法的三重袒护,中国共产党反对腐败的斗争还能顺利进行下去吗?!并非笔者对黄松有落井下石,仅在2006、2007年的强坛上,笔者就多次诟病法学家们对色腐败的“宽容”。今日,素有学者型法官之称,并直接影响立法和司法解释的黄松有二级大法官无所顾忌地倒在了财、色腐败的双枪之下。面对这令人难以接受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大法官腐败,难到不应该思忖中国共产党反对官员腐败为什么会如此艰难?难到不应该反思我们的立法是否腐败?当然应该!!!

   

想想,那位用50万元公款到香港美臀的鞍山国税局长,竟是那么轻易地就把实名举报人李文娟送进了劳教所和开除了公职。这里面深刻的原因,到底是立法智慧不够还是立法腐败???我曾不止一次地听到下决心惩治腐败的领导对举报人说:“你敢作证吗?你敢作证我就敢办他!”然而得到的回答全都是“不敢”,无一例外。面对那么细致缜密的“隐私权”、“诽谤罪”、“诬陷罪”……,还有谁敢作证???

   

   

完稿于 2008年11月2日 

   

修改于 2008年11月14日 

   

又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360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说句不好意思的话,在“习水案”出现之前,我确实不知道刑法中还有个“嫖宿幼女罪”。因为这个罪名本身太邪恶了。从世界范围内看,知道“嫖宿幼女”是一种什么样的罪恶吗?泰国是一个性产业非常发达的国家,即便在泰国,被嫖宿的幼女称为“雏妓”,即便如此,嫖宿幼女也为泰国人所不齿,无人敢将其公开。对于全世界而言,治理“雏妓”问题,是泰国人权状况的重要标志之一。亦即是说,与身心均未成熟(我们国家规定的奸幼罪的客观要件-女孩子的年龄为未满14岁-全世界最低)女孩子发生性关系已属犯罪,而如今,竟然让她们供人嫖宿?  

   

N年前,曾有一警察对我说了这样一件事情:打捞上来一女性“河飘”(浮尸)。检验时发现,这“河飘”体内有很多新伤和陈旧性伤痕。但骨龄检测还不到14岁。  

   

为此我认为,全人类共诛之的“嫖宿幼女”行为是不能够从奸淫幼女罪中分离出来单独成罪。用句最简单和最人权的话说,奸淫幼女(无论用怎样的方式)均是“侵害人身权利”,而非“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我们的立法不能放纵了色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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