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娼妓存在的原因
娼妓是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女子,娼妓制度是私有制的必然产物,是社会的一个“毒瘤”。娼妓的存在不但危害社会,更严重的是损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是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一种污辱与践踏,是嫖娼者人性的一种放纵,严重地败坏了社会道德风气。娼妓的交易场所不仅是进行淫乱的罪恶场所,而且是偷盗抢劫、投机走私、吸毒贩毒、黑社会等一切犯罪活动的媒介。娼妓的交易场所还是性病甚至是艾滋病的传染场所,在这种场所中妓女、嫖客之间相互传染性病,并向社会蔓延扩散,危害社会的健康发展。
温饱思淫欲。在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妓院是有钱有势的人寻欢作乐的地方,而对遭受欺辱的妓女们来说则是人间地狱,妓女们出卖肉体主要是用来维持自己的生存。娼妓是伴随着私有制的社会制度而产生的,根据有关资料记录,国民党统治时期全国妓女人数达数十万之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毛泽东曾暗访北平,在路上亲眼目睹了妓院的老鸨摧残妓女的行为。毛泽东坚决地说:“新中国决不允许娼妓遍地,黑道横行!” 所以在1949年11月21日,北京开展了“12小时封闭妓院”的行动。人民政府通过查封妓院、惩治鸨头和改造妓女等措施全力取缔了娼妓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娼妓缺少了存在的基础,卖淫嫖娼活动基本禁绝。“新中国一夜之间消灭了卖淫嫖娼”,足以证明了当时人们常说的:“旧社会使人变成鬼,新中国使鬼变成人”这句对社会主义制度即肯定,又赞成的口号。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娼妓现象的打击也是共产党人改造社会、改造人类的一个有机成份,也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先进性。所以说:社会主义制度与嫖娼卖淫现象是格格不入的,是根本对立的。娼妓是私有制产物,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是尊重人性、尊重人权,是实行公平、实行公正的政党,由共产党的性质决定了,党所领导下的社会主义社会是绝对不允许存在嫖娼卖淫现象的。如果在社会主义制度中出现了娼妓,那么我们可以肯定地说:社会出现了问题,党也出现了问题!
但从“GGKF”开始,我国基本上消灭了近三十年的娼妓现象随着对公有制的解体又死灰复燃了,其蔓延态势之迅猛,与农村解体人民公社之速成正比,绝不亚于当年禁娼禁毒之快刀乱麻。这段时期,社会上普遍传着这样一句顺口溜:“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虽然当时这句话主要是针对农村私有制回潮,但是用在娼妓的死灰复燃上也是恰如其分的。进入九十年代,随着“胆子要大一点、步子要快一点”这句口号的出现,国营企业也开始被“肢解”了,被私有化了,工人开始被“下岗卖断”、被“置换身份”。无业和失业人员大批量地产生,娼妓人数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高潮,东北的一位大哥说:“现在是什么都涨价,就是小姐跌价了。原来要二三百元一次,现在几十元就可以解决问题”。到目前不但大中城市,就连城镇乡村卖淫嫖娼也遍地开花。什么宾馆、洗浴中心、舞厅、OK厅、按摩中心、美容美发屋、红灯屋等等,都成为了娼妓的活动中心。
2003年就有资料显示,“中国官方估计目前有六百万娼妓”, “中国大陆已成为世界上最多妓女的国家之一,内地妓女遍布台湾、日本、欧美国家,香港更是内地妓女赚快钱的重要目的地”。实际上,目前真正的娼妓人数,按每个城市和乡村的活动场所来推算,应该是千万人以上的。
纵观历史,我们就可以得出娼妓存在的原因
1、私有制社会的存在。
娼妓制度是适应私有制社会统治阶级的需要而形成的。私有制社会的官僚、富人、豪绅、黑社会和资本家为了寻欢作乐,需要实行娼妓制度,私有制社会的政权为了榨取更多的财政收入,也需要实行娼妓制度。
从历史资料上看出,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到1949年的蒋家王朝的灭亡,娼妓的产生和存在都是顺应了私有制的需要。特别是在鸦片战争以后,国门大开,中国社会向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过渡,娼妓和妓院之数量、门类猛增,娼妓的社会功能基本上转为单纯出卖肉体的性服务,妓女生活境遇恶化,卖淫日益公开化和普遍化。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现代娼妓业已发育得相当成熟了,它完全依照市场规律的要求行事,并日益走向了产业化,并与其它一系列相关产业共生共荣。
2、失业的存在。
社会主义公有制尊重人性、尊重人性,给予了每一个人以劳动权力和工作权力。私有制社会中资本家为了谋取高额利润,强权阶层为了掠夺社会财富,他们有意识地人为制造大量的失业阶层。由于这种“特色”社会大量的失业人员存在,对妇女权益,特别是劳动权、工作权方面保护更是不足挂齿了。
为了生存,大量的妇女找不到工作,没有生活来源,有的甚至在经济上一贫如洗,食不裹腹,被逼以卖淫为谋生手段。娼妓的卖淫收入不但可以解决其本人的温饱,而且还可以满足其它普通正当职业所能满足的一切正常需求。
精英阶层为了维护其不当利益,自圆其说,把卖淫女说成:“性工”。足见其可恶、可憎,丧失人性。其实当今的卖淫女,都是一些在农村失去了土地的农民涌入城市无事可做的、有辍学或大中专毕业后无业可就的、有被卖断后下岗的工人,也有因工资过低或劳动条件过差而“自动”弃职的人员等等。当她们因无法、无力或无能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中居于应有的位置,不能获取正常物质生活条件时;当她们被社会抛弃,没有任何组织、机构收留支助时,她们只有靠自身的条件,将本能的、最基本、最原始的功能推向市场,获取生存的资料。因而她们将卖淫作为了谋生的手段和正当的职业。
3、道德的沦丧。
在“一部份人先富起来”的口号下,“笑贫不笑娼”就开始流行了。事实上,“娼”与“贫”没有必然的联系,这应该是道德沦丧的一种表现。我有一个做黄金期货交易的朋友对我说过这样一件事,他曾要一个具有大专学历的卖淫女改行做业务员,给她的工资待遇是:1000元底薪+提成。由于跑业务的收入比不上卖淫的收入,而被她拒绝了。所以说“笑贫不笑娼”只是对“一部份人先富起来”的一种注释。
我们也经常看到这样的广告:招服务员,月薪10000元。一个民工辛辛苦苦一个月的血汗钱也可能只有七八百元钱,相比之下,道德怎么能够约束一个人“先富起来”的欲望呢?没有了道德的约束,娼妓也就成了一种职业。
卖淫是不道德的行为,作为妓女是卑贱而下流的,这就是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及资本主义社会都有这种共识。一个社会遍地都是妓女,几百万,几千万地存在,精英们还能园说道德没有沦丧吗?!
4、官商勾结。
1986年9月5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1986年国务院在《关于坚决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蔓延的通知》中指出:“卖淫活动和性病的蔓延,不仅败坏我国声誉,有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且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危及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1991年9月4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
在当今社会都有法律条文明文规定禁止卖淫嫖娼的行为,那么为什么娼妓却还如雨后春笋般成长呢?是不是我们当代就是产生一些光拿钱不办事的公务人员?不全是的,我们也经常看到或听到:某某地方抓住卖淫嫖娼被罚款。但这种一罚了之的现象又成为了一些公务人员捞取外快 “发财”“先富起来”的一种途径。
在实际社会中,卖淫嫖娼的经营场所基本上都是半公开性的。这种场所也基本上是“某某官员有股份的”、“兄弟是公安局的”、“某某亲戚是某某书记某某长的”,或者没有这层关系的要交给公安局保护费的。“如果要来检查我们事前会得到通知的”,这些现象也是半公开的秘密。娼妓的收入是可观的,经营这种场所的人员所得的收入也是丰厚的,所以“官”与“商”都能富起来也就顺理成章了。为什么在当今社会腐败会“越反越腐”呢,这与取缔卖淫活动得不到落实反而越来越多是同出一澈的。
200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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