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危险化学品严禁向个人销售4月15日至11月15日施行
东方早报记者
栾晓娜
4月15日至11月15日,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将禁止向个人销售。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4月15日至11月15日施行。
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通告》全文将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hanghailaw.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
据介绍,为了维护上海世博会期间本市社会公共安全,《通告》分别对民用爆炸物品、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等四类危险物品采取了不同的管控措施。
其中,关于民用爆炸物品,《通告》明确,公安机关可以暂停爆破作业的许可审批,或者通知停止已许可的爆破作业;在本市范围内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时间、路线、车辆、驾驶员运输,运输危险程度较高的民爆器材,应当委托市保安押运公司押运;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应当按照核定的储存量储存,储存单位应当每月定期上报储存和进出库登记情况;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单位应当向有关单位进行备案。
关于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通告》明确禁止向个人销售(少量高锰酸钾除外),并规定了暂停审批、实名购买和销售登记备案等制度。
关于剧毒化学品,《通告》明确实行限量生产,并暂停对新增剧毒化学品经营的许可;个人购买灭鼠药、含剧毒成分的农药物品,实行实名购买和销售登记备案制度;运输剧毒化学品进入本市的车辆以及在本市范围内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外省市车辆,应当委托保安押运公司押运;暂停接受外省市剧毒化学品的储存委托。
关于放射性同位素,《通告》明确,原则上暂停γ探伤机等含源放射装置及放射性同位素的移动使用,暂停放射性废源(废物)送贮活动,暂停外省市企业来沪进行γ探伤作业;对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销售情况以及放射性药品生产情况实行备案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频繁以及使用数量较大的单位,每月应当进行盘存;对运输Ⅰ、Ⅱ、Ⅲ类放射源的车辆实行押运。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