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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帆:某省的公有制主体地位是编造出来的

张帆 · 2010-04-23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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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的公有制主体地位还存在吗?

            

张帆

某省是改革以来成长起来的最发达的民营经济大省。对于这一客观事实人们本来是不难判断的。然而有人写了一篇文章:《正确认识x x公有制主体地位》(《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9年第10期,以下简称《浙文》),坚持认为某省现在依然是公有制为主体的省。该写道:“如果说X X 公有制已不再是主体地位了,那就等于说X X 改革开放30多年来背离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背离了社会主义,这显然与X X…… 走在全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前列的现实与事实不相符。如果说X X 公有制仍然是主体地位,那又如何解释和说清楚……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经营性总资产中的比重已高于公有制经济的客观事实。”(上文,页50)于是,为了说明某省依然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该的“创新”观点就摆出来了。

一, 编造的奇迹:某省公有资产竟占社会总资产的80。4%

该的主要论据是,公有资产不仅包括公有经营性资产,也“包括公有资源性资产和公有公益性资产”。(上文,页51)如果把后两项统计在内,X X 省公有资产就占了社会总资产的80·4%!其具体算法如下(均据某省2006年统计数字):

设G为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的比重;用规模以上工业资产代表经营性资产,用J表示,J=24895·6亿元;其中公有部分用JG表示,JG=4550·5亿元;私有部分用JF表示,JF=20345·1亿元;

用土地代表资源性资产,用T表示。全省建设用地1519·63万亩,未利用土地为416·11万亩,合计1935·74万亩,折合129·11亿平方米。按“全省单位面积平均出让地价526元/平方米”计算,这些土地资产总额是67911·86亿元=T;

全省公益性资产以1978-2006的国有单位投入的基础设施资金总额计算,用Y表示,Y=11026亿元;

G=(JG+T+Y)/(J+T+Y)

 =(4550·5+67911·86+11026)/ (24895·6+67911·86+11026)

 =83488·36 / 103833·46

 =80·4% (同上文,页52)

于是该声称:“这表明X X 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始终保持量的绝对优势”(同上文,页53)

笔者认为,以上的观点和计算是不科学的。所谓公有制、私有制是特指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或私有制。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直接生产的目的和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决定交换关系和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进而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恩格斯把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概括为“社会化生产和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卷3,页316),“资本主义占有”就是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占有。《共产党宣》〉宣告:“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同上选集,卷1,页265)。“消灭私有制”也就是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马克思指出,未来社会“是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哥达纲领批判》,同上选集,卷3,页10),我国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从这里可见,公有制特指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简称。生产资料当然要进入生产过程。因此,用公有资产计量公有制规模时,只能计入公有的生产经营性资产,而不能计入非生产经营性的资产。

公有制经济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体现在生产、交换、流通、消费全过程的再生产体系。在一般情况下,有公有制就应当有公有制经济。然而在生产资料所有权(所有制的法律表现)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多种经济形态就有可能出现。苏联十月革命的第二天就宣告,全部土地归国有,然而为了获得十分短缺的商品粮,在1929年前还保留了富农经济。富农通过租赁法向国家租来土地,雇工生产。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是家庭承包经营,只能是个体经济而不是集体经济。当土地使用权流转以后,我们就看到了资本下乡,即使大办资本主义农场也无障碍。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把生产资料公有制仅仅理解为归属关系,把它与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经营隔离开来。

尚未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还不是现实的生产资料),土地出让金收入,政府支出的公益金、社会保障、福利等资金,上层建筑领域的公有财产都不是生产经营的生产资料性质的资产,都不应当计入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资产内。这一说法决不是要否定这些财产、资金、资源在一定领域的重要性,而是要说,它们不具备生产资料公有制能够消灭阶级对立,剥削,贫富两极分化的功能。所以,《浙文》不能成立的根本原因就是否定生产资料公有制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决定性作用,在承认某省私有制已经占主体地位的条件下(例如某省私有规模以上工业资产是公有相应资产的4·47倍),用泛泛的公有概念,热望全局性地举起一面“社会主义”大旗。这当然是以一己之力编造出来的“奇迹”。

二,          土地出让金竟然成为“社会主义”的顶梁柱

《浙文》把某省12·24%的巨量土地用土地出让价格折算成巨额土地出让金。它占到“公有资产”的81·34%,是私有规模以上工业资产的3·34倍。于是土地出让金收入便一举战胜私有资产,成为公有资产的最大组成部分,进而成为《浙文》创新的某省“社会主义”的顶梁柱!

应当指出,《浙文》这种思路是完全错误的。难道“公有资产”需要从贱买贵卖土地的暴利中形成?工农联盟,为劳动人民服务的思想哪里去了?当房价飙升,开发商的资本霸气冲天,把绝大部分居民排斥在购房队伍之外的时候,难道土地价格过高不是原因之一?《浙文》的本意是为某省的经济成分做辩解,实际上却帮了倒忙,丑化了社会主义。

《浙文》在计算“公有资产”时,只算毛值,不算净值,只算收入,不算支出,以致使“公有资产”极度膨胀。《浙文》所言的土地资产 是毛值,未减去事前的成本支出。某省的土地成本究竟占出售价格多大比重没有资料可用,笔者只好用刚刚公布的全国数字作为参考数字加以分析了。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毛 收入是14239亿元,总支出是12327亿元,收支结余1912亿元。其中各项成本支出的比重分别是:征地和拆迁补偿占40·4%,土地开发支出占10·7%,地震灾后重建,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支出占9·7%,补偿被征地农民占1·6%,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占0·7%。以上成本支出总计占63·1%。(中国财政部网首页,2010-04-17《全国土地出让收入支出基本情况》)我们姑且用这一比重折算,某省土地出让金净收入只有25059亿元。然而这些净收入也是纸上计算的结果,不是现实可得的,因为《浙文》不顾市场需求,随意假设将1935·74万亩土地在当年卖出,取得现金67911·89亿元,这是2009年我国全国土地出让金毛收入的4·77倍。这说明,某省要用几十年才能卖出这些土地,而每年只能卖出一小部分,因此,其每年产生的净现金流量比《浙文》所计算的要小的多。我们把每年这一净现金中用于生产的部分与私人经济每年的生产性投资做对比,才是把它们放到同一时空平台上的合理对比。而《浙文》的全部计算都是错误的。土地出让收入是出售土地70年使用权的一次性收入,是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资本化的收入。按照当前这种做法,这是出售未来,在70年内不仅再无地租收入,而且已获得的地租还因非生产使用而消失。而私人资本的增殖和积累却是每年不断增加的,其净资产数量也应当做动态计算,不能像《浙文》那样,只做静态计算。

众所周知,我国地方政府存有巨额债务,而土地出让金净收入便成为还债的主要资金来源。据报道,截止2009年5月底“地方债务总余额在4万亿元以上,约相当于GDP的16·5%,财政部收入的80·2%,地方政府收入的174·6%”,“地方融资平台80%负债来源于银行”,其负债额“已经超过地方政府全年的总财政收入,地方政府欠这么多钱主要靠土地出让金还债”(新浪网,2010-03-02,来源:《中国经济周刊》)土地出让金净额的一部分在用来弥补因非生产性支出而形成的财政赤字时,便不会转化为生产资料,从而不是本文讨论的内容。

据上述财政部公布的资料,土地出让金净额的73·4%用于城市建设(据上文财政部公布的5项土地出让金支出计算)。“城市建设是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上述财政部文件这一权威解释,土地出让金净额所支出的“城市建设”项目基本上是非生产性建设项目。这些公共产品当然是供公众消费的。土地出让金净额还用于耕田建设和新农田开发,这两项共占这一净额的13 %,数额很小。某省土地出让金净额的使用范围和性质大体上应当与以上情况一致。至此,笔者可以有把握地说,《浙文》极度强调和弄大的土地出让金按净额和年度平均计算是相当有限的,而且基本上用在非生产领域,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关联度很小。甚至,这一年度平均净额在《浙文》构筑的“公有资产”总额中也是最小的一部分。所以,把土地出让金拔高为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主要部分的论据是不能成立的。

三,          决不能把“公有公益性资产”塞进我国宪法第6条

《浙文》还把公有公益性资产列入公有总资产中,以便壮大其阵容。公益性资产是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等领域的资产。显然,这些公有资产属于上层建筑、非生产性的资产。《浙文》认为公有资产和社会总资产都包括上层建筑领域的资产。其根据是党的15大报告提出的观点:“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笔者认为,这是《浙文》的一种误解。我国宪法第6条规定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明确将公有制规定为“生产资料的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第6条决没有同时提到上层建筑制度,决没有包括什么“公有公益性资产”。因此,15大报告所指“公有资产”就是公有生产资料资产,社会总资产是公有生产资料资产和私有生产资料资产的总和。15大报告这段话是与宪法第6条内容一致的。而《浙文》一经“创新”便硬向宪法第6条和15大报告的那段话塞进去了“公有公益性资产”。这当然是不正确的。

《浙文》还混淆了公益性资产与基础设施资产,误把基础设施中的交通、通讯、水、电、气供应等生产经营性资产当作非生产的公益性资产。

《浙文》不妨自问一下,某省大规模生产资料私有制所产生的阶级对立,剥削和两极分化是能用你们那些公有土地出让金、公有公益性资产消灭和掩盖的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你们所赞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个什么筐?是否一“现代化”就要剥削?(2010-04-23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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