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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为何能“敲诈”政府

记者 · 2010-05-07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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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洪其:群众为何能“敲诈”政府

2010年05月07日  东方早报
  潘洪其

  山西临县兔坂镇农民马继文,多次上访反映村里强占他土地的问题。去年11月,临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马继文有期徒刑三年。判决书显示,2008年底,兔坂镇政府“为了缓解非正常上访造成的政治压力”,与马继文达成协议,马继文保证过年前不再上访,兔坂镇政府向马支付6600元。在去年3月的另一次上访中,临县信访局人员向马支付900元。(《中国青年报》5月6日)

  客观地讲,群众以去上级政府上访为由,有意无意对基层政府构成某种“威胁”,后者向他们支付一定费用,以换取他们息访,若严格以《刑法》中关于“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条款衡量,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马继文课以刑责,大体上是说得过去的。

  地方法院并没有生造一个“敲诈勒索政府罪”,如果上访群众用上访“威胁”基层政府,并收取了后者一定数量的“息访费”,那么,法院就足以认定上访群众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所以,这类案件的关键,并不在于法院该不该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上访群众的刑责,而在于基层政府为何能够被上访群众“敲诈”?

  在现行信访政策下,上访群众、基层政府和上级政府之间,形成一种以“怕”为特征的微妙关系。首先,群众“怕”基层政府,因为群众遇到的问题、遭受的冤屈在基层很难得到解决,于是他们选择了上访。其次,基层政府“怕”上级政府,这是由长期以来的政治现实和行政格局所决定的,上级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手段向基层政府施加压力。再次,上级政府“怕”上访群众,认为群众大量上访会损害政府形象、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千方百计要减少群众上访。

  由于对群众上访问题存在如是认识,上级政府向基层政府下达了严格的信访控制指标,并将指标完成情况与政绩考核或对主要负责人的“一票否决”相联系。对基层政府而言,这是一把致命的“杀手锏”,他们必须穷尽一切手段控制群众上访,否则就会被上级追究责任。一些上访群众看到了个中“玄机”,认识到自己上访也能让基层政府“害怕”,少数上访群众以此为条件与基层政府谈判,进而收取后者支付的“息访费”。由于法律意识淡漠,他们没有意识到,这样做大有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的危险,司法机关会以“敲诈勒索”的罪名,“依法”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

  真正的治本之道,在于上级政府树立科学的维稳观,改变“怕”群众上访的传统观念,一方面通过正常的行政管理和政治传导手段,敦促基层政府认真解决群众的问题,从源头上减少群众上访。另一方面,要通过制度改革和创新,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向基层政府下放一定的权力和资源,推动地方形成良性的社会政治生态,推动基层形成完善的自治格局和可治理状态。

  同时,上级政府无须向基层政府下达信访控制指标,基层政府也不必以严控群众上访为要务。更关键的是,通过加强基层的自治、治理,完全能够使基层政府反过来“怕”群众。最终,群众的问题应当而且能够在基层得到解决,群众再到上级政府和中央去上访,也就没有实际的意义了。


南连伟:创造性的开发上访罪名成绩显著

2010年05月07日 中国青年报
  南连伟

  山西省吕梁市临县兔坂镇一个老农马继文,拿着一纸法院判决不断上访,反映村里占了他的土地。他不会想到的是,同一家法院,如今判决他“敲诈勒索政府”,有期徒刑三年。(《中国青年报》5月6日)

  “敲诈勒索政府罪”并非临县法院首创,河北沧州在过去两年里,曾以此罪名将数名上访农民送进监狱。沧州事件被媒体报道后,非但没能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反而“启发”了很多地方,一些基层法院大有将此罪名发扬光大之势。除了“敲诈勒索政府罪”之外,还有些罪名也可以被“创造性”地适用到上访人身上:

  比如,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二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于那些长期和地方政府“作对”的“上访专业户”,基层法院完全可以将他们的申诉、控告、揭发和检举行为定性为“造谣、诽谤”,将损害地方政绩的后果定性为“威胁国家政权”,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将上访人送进监狱。

  又比如,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个“绝佳”借口,对于一些上访人堵路、游行、围堵政府机关等过激行为,可以将其定性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堵路、游行容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围堵政府机关有可能造成政府工作人员发生踩踏事故,只要想扯,必能扯上。

  再比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简直就是为上访人“量身定做”的,本章多个罪名都可以“灵活适用”。比如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第278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只要想把上访人送进监狱,上述任何一个罪名都可以成为法律依据,可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上面只不过举了几个例子,一些地方政府和基层法院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应该比笔者高明得多。但问题是,法律一旦沦为其为所欲为的工具,权威性和公正性何在?长此以往,老百姓对法律失去信任,不再自愿服从,自愿忠诚,又会产生什么恶果?况且,这种不以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为目的的“打压式”维稳根本无法达到目的,只能陷入“越维越不稳”的怪圈。


曹林:上访农民拿什么“要挟敲诈政府”

2010年05月07日  新京报
  曹林

  “判上访者敲诈政府”的司法判决疑点重重,让人感觉很像是“钓鱼司法”:当地政府和法院联合报复上访者,设个法律陷阱让上访者往里跳,然后冠冕堂皇地以法律之名抓捕之。

  见过将上访者关进精神病院的,也见过以诽谤罪治异议者的,但以“敲诈勒索政府罪”抓捕上访者,倒不多见。

  因土地被占将镇政府告上法庭,山西临县兔坂镇农民马继文虽胜诉,但镇政府却不归还其土地,迫使其拿着法院判决不断上访。他不会想到的是,同一家法院、同一个法官,如今却判他有期徒刑三年,罪名是“敲诈勒索政府”。镇政府称其以上访为名要挟政府,政府“被迫答应”给他6600元。(5月6日《中国青年报》)

  不是说弱者一定代表正义,上访就占据着道德优势,如果上访者马继文确实敲诈勒索了政府,以非法手段向政府索要钱财,当然可以判其敲诈勒索罪。同一家法院的同一个法官此前判其胜诉、此后判其有罪,也没有问题,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案件。问题出在,“判上访者敲诈政府”的司法判决疑点重重,让人感觉很像是“钓鱼司法”:当地政府和法院合伙设局报复上访者,设个法律陷阱让上访者往里跳,然后冠冕堂皇地以法律之名抓捕之。

  镇政府称其以“上访”为名要挟政府,但正如记者追问的是,敲诈勒索是采取非法手段,马继文用的是上访手段,可上访是合法行为。如果说马继文称掌握了当地政府的丑闻,然后以此向政府索要钱财,这就构成敲诈勒索。可他仅仅是去上访,何以能对当地政府构成要挟和勒索?

  最重要的是,一个没有博弈资本的农民,如何能对地方政府构成要挟?即使在当地政府“为了缓解非正常上访造成的政治压力”而要其别再上访时,马继文确实向政府提出金钱要求,但这只能视为其“获得被占土地”而要求的补偿。从马继文的描述看,他没有主动向当地政府要钱,而是当地政府知道他上访,于是找他解决问题,这种语境更可能是“要求补偿”而非“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可一个农民能拿什么去威胁、恫吓地方政府呢?镇政府为阻止马继文上访,要求在镇政府解决问题,马继文就“不上访”要求补偿,镇政府给钱并签了协议,然后又告其敲诈勒索,检察院批捕,公安抓人,法院判罪,这太像法律陷阱。钓鱼执法事件后,不得不让人对可能存在的“钓鱼司法”多点儿戒备。

  这样分析,并非说山西临县这起“判上访者敲诈政府”事件,就是陷害上访者的钓鱼司法,而是说,上访者已经与当地政府形成利益对立关系,政府有报复上访者之嫌疑———正因有这种嫌疑,法院在审判这个案件时,就应拿出充分证据,以铁的事实和明晰的法条判案,摆脱“报复性司法”之嫌。可如今的判决疑点重重,很难让人信服。

  新闻中的一个细节让人很感悲壮,不公的遭遇让马继文一家心灰意冷,马家原有四个孩子,分别叫青山、青水、青田、青娥,有山有水有田有娥,挺喜气的。但现在都没了,如今马继文把他们的名字改成了“无情”、“冰情”……这样改名传递着他们的寒心。法律是捍卫正义的底线和公民的最后希望,期待一个正义的判决,还马家“山水田娥”,还社会“山水田娥”。

王石川:分明是政府钓鱼 哪是敲诈政府

2010年05月07日  现代快报
  王石川

  山西临县人马继文,拿着一纸法院判决,不断上访,反映村里占了他的土地。他想不到的是,以前判他可以继续承包土地的那家法院,如今却认定他“敲诈勒索政府7500元”,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5月6日《中国青年报》)

  又见“敲诈”政府!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可以预见,这个“法宝”势必被越来越多的官员奉为圭臬,但他们意欲缓解访民上访压力时,一不做二不休,索性以敲诈勒索之名将访民判刑了事。

  翻检这次“敲诈”政府事件,刑事案件判决书的描述是,当时镇里主要领导都在场。“为了缓解非正常上访造成的政治压力”,双方达成协议,马继文保证过年前不去上访,政府方“被迫答应”给他6600元,马当场领取了钱款,并写了保证书。在2009年3月8日的另一次上访中,临县信访局人员还给过他900元。透过这些细节,可以明显看出,当地政府是在“钓鱼”,是故意设置圈套,让访民马继文往里面跳,一旦马继文拿钱,便可以敲诈政府的名义将其抓获。当地政府这一招,很阴很歹毒。

  此前,因孙中界断指事件,“钓鱼执法”广为人知,现在看来,在打击访民时,一些地方官员也“发明”了钓鱼,这一招真是“一箭双雕”,一来可以将上访者绳之以法,缓解压力,二来也是杀鸡给猴看,让其他上访者唇亡齿寒,再也不敢上访。可以说,这是一些地方官员继将访民精神病化后采取的又一狠招。

  比将上访者以精神病的名义关押起来更可怕的是,这次“敲诈”政府事件,使我们看到法院的附庸化,即法院完全听命于行政部门,失去了独立性。如果公检法和行政部门联合起来对付访民,访民必将百口莫辩,难证清白,陷入万劫不复的境遇。原因很简单,“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与权力相比,民众无疑是弱势的,如果当地官员滥用权力,罗织罪名,访民将毫无办法。

  堵不如疏,如此浅显的道理,这些官员不是不懂,但他们宁愿千方百计对付访民,却不愿拿出精力和智慧解决访民的困难。这实在是一种令人沉重的悲哀。当访民恐惧于敲诈勒索罪时,哀莫大于心死,不再选择上访了,下一步将会做什么?当地官员应该心知肚明。

徐林林:欲加之罪让人不寒而栗

2010年05月07日  重庆时报


  徐林林

  老农民马继文拿着一纸法院判决,不断上访,反映村里占了他的土地。他不会想到的是,同一家法院,如今却认定他“敲诈勒索政府”,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这样离奇的事,发生在山西省吕梁市临县。(5月6日《中国青年报》)

  去年11月,河北沧州南皮县发生了两起上访农民“敲诈政府”案,在被河北省检察院关注后最终撤销。怎料想如今,“敲诈政府罪”又为临县官员所用,成为了修理上访“钉子户”的杀手锏。接二连三的“敲诈政府案”让人猜想,一些权力者是否已经在公民表达诉求的路上,开启了一扇“合法伤害”之门?否则以司法之名,给合法表达利益诉求的公民扣上“敲诈”帽子的行为,又怎会一而再地出现?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手段,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客体较为复杂,在其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同时,通常会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既然马继文犯下了“敲诈政府”的滔天大罪,那么请问,这些年来,在当地的权力者中,谁的生命、自由或名誉又受到了这位老农民的悍然威胁呢?可是事实恰好相反,马继文妻子称,丈夫上访期间,曾遭到殴打,4次被关进县“帮教中心”,一家人也被折腾得不得安宁。试问:天底下,哪有如此损己的敲诈行为呢?

  上访本是法律赋予公民表达自身诉求的合法权利。从这一意义来说,就算马继文为表达、解决自身利益诉求,坚持不懈地上访,抑或在上访时情绪表达时有激烈,以接待上访民众为职责的政府工作人员,即使再怎么不堪其扰,也不至于产生被敲诈的恐惧吧?

  如果,但凡公民提出的利益诉求高于政府部门的既定数额时,就可能面临“敲诈政府”的指控。那么,表达自身诉求的人们,谁又能免于自己成为犯罪嫌疑人的恐惧?转身于这种法治不彰的语境中,其欲加之罪的做法,简直让人不寒而栗。

附文:

山西吕梁市中院:马继文一定会得到公正的判决
2010-05-07  来源: 黄河新闻网 


 黄河新闻网5月7日报道 5月6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庄庆鸿采写的报道《老农反映土地被占获刑三年 理由是“敲诈勒索政府”》发表后,吕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对报道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经了解,目前马继文一案已经上诉至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入二审程序。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案件正在审理之中,一定会得到公正判决。

老农反映土地被占获刑三年 理由是“敲诈勒索政府”


本报记者 庄庆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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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5-06

    一个老农民,拿着一纸法院判决,不断上访,反映村里占了他的土地。他不会想到的是,同一家法院,如今判决他“敲诈勒索政府”,有期徒刑三年。

    这样离奇的事,发生在山西省吕梁市临县。

    上访获罪,“敲诈政府”

    2008年12月15日,临县兔坂镇农民马继文到了兔坂镇镇政府。去的缘由,马家的说法是镇政府工作人员打电话要他去解决问题,而镇政府的说法是马自己去的。

    据临县法院的刑事案件判决书,当时镇党委书记闫福平、镇长李卫平、副镇长张玉成、镇团委书记赵金栋在场。“为了缓解非正常上访造成的政治压力”,双方达成协议,马继文保证过年前不去上访,政府方“被迫答应”给他6600元,马当场领取了钱款,并写了保证书。在2009年3月8日的另一次上访中,临县信访局人员还给过他900元。

    在2009年11月6日的一审判决书上写着:“被告人马继文利用了其对形成上访条件的熟悉,便以进京上访为由要挟兔坂镇政府工作人员以及临县信访局接访的人员,迫使给其数额较大财物,共计7500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马案的过程有点离奇。判决书显示,2009年2月2日,马因涉嫌敲诈勒索被临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不过,被抓则是7个月后的9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抓获。移送回临县后,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马家上诉后,吕梁中级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将此案发回临县法院重审。

    2010年1月重审时,患有严重肝硬化的马继文依然没有律师辩护。马继文的女儿马冰情在旁听席上,看到“父亲被两个法警搀出来,站都站不稳,反应很迟钝”,她的心里很难受。

    重审的结果依然是维持原判,马继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书上记载,马继文多次上访,向兔坂镇镇政府“索要赔偿150万元,至少不低于80万元”。

    “这两个数目这么大,都是赌气的说法。我爸就是想要按法院原来的判决,要回我们的土地。”马冰情说。

    曾经胜诉,拿不回地

    马继文持续上访,是因为他失去的150亩地和数十株被砍倒、剥皮的枣树。

    上世纪80年代初期,马继文在柴家岔村买下3孔窑洞和当地大桥沟的最大一块荒沟。

    当时,山西省为了治理荒山荒地,进行“四荒”拍卖。临县人民政府统一颁发了大红塑料皮的“小流域治理开发使用证”,马家的使用证上载明:承包亩数150亩,东、西、北都以高陵为界,南边以坝陵底3丈为界。

    “马继文的“小流域治理开发使用证”是我发到他手里的。”从1973年到1994年一直担任柴家岔村村支书的吕成阳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老支书证实,根据当时山西省政府的政策,凡属农村集体所有、未治理的“四荒”,都可以拍卖使用权,“实行谁购买,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

    在老支书保存的旧笔记本上,记载着1985年开全村会议宣传土地政策时的顺口溜:

    “天下人口长动地,动地带来大灾害。有些人,素质赖,动地当中肯作怪。

    退了买来买了退,越退越买越耍赖。原先卖价一百块,退下十块无人买。

    集体经济受侵害,好人经常要受害。懒人坏人更加赖,心上不把土地爱。

    梯田不管水冲坏,还说梯田效益赖。支部发现大不对,马上召开干部会。

    自由买许自由退,村委不许有反悔。土地流转是国策,延长承包是政策。

    土地稳,人心快,大栽枣树来得快,山山都把绿帽戴,处处红枣来覆盖……

    南山建粮仓,北山建银行,高管上山顶,四个盖水池。种好枣果树,富贵万万年!”

    改变马家生活轨迹的,正是这块荒地。

    上世纪80年代,正是农村释放活力的时候。马继文一家雇来推土机,将小荒沟推平,筑起了堤坝。本来全是石头底的山沟,慢慢蓄起了水土,变成了一块平地,种上了枣树、桃树、玉米等作物。

    马家的生活日渐红火起来,成为当地小有名气的富裕户。而马家的做法因为符合政策,曾受到当地镇政府表扬。“我爸爸还戴过红花。”马冰情说。

    但马家的好日子,在15年后开始遭遇寒流。

    1999年春,柴家岔村委以马继文连续5年没有缴纳土地承包费为由,将购买的土地收回,重新划分给农民耕种。马继文起诉到法院。

    2000年,临县法院判令柴家岔村委将大桥沟的土地归还给马继文。

    但是,村民们没有退回土地,法院判决一直无法落实。

    “早上起来一看,地中央的枣树就没了,有的树被扒了皮。”马继文的妻子说。法院判决并没有认定这一事实,只查明了开春时坝堰地内结冰融化,因为重新承包这块地的村民没有采取防护,堤坝被冲坏了。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现场看到,判决书中提到的堤坝至今无人修复。目前,整块土地处于大半抛荒的状态,只有堤坝边残留着几棵光秃秃的瘦枣树。

    对此,老支书吕成阳说:“有的树被毁了,还有树桩子在地里呢。村里也有人承认是他们砍的树。”

    从此,马继文走上了持续上访的路。记者在网上搜索后看到,山西省吕梁市纪检部门负责人曾经出面处理过此事。

    根据临县法院判决书,经山西省万荣司法鉴定中心评估,马继文的大桥沟土地10年间的种植收入为每亩5187.2元,农作物总损失16万多元。

    马继文的妻子说,在上访期间他遭到过殴打,被关进县“帮教中心”4次。

    印章造假?

    马继文获罪的另一个罪名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在2010年的一审判决书中,临县公安局委托山西省公安厅的鉴定结论是:马继文和另一名村民赵学亮的“使用证”上,“临县人民政府”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章形成的。

    据此,临县法院判决,他因此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对此,判决书中没有马继文的辩护内容。

    老支书吕成阳说,在“小流域治理开发使用证”下发到村委会的时候,上面已经盖有临县人民政府的公章。掌管村公章的村会计已经去世,已经无法追问村公章是谁盖的。“土地面积没有准确丈量过,是村里估摸着填写的。”

    老支书在1994年离职,此后两任村支书也没有占用马家的地。

    中国青年报记者问老支书:“县里有没有说过‘小流域治理开发使用证’什么时候作废,以后不能使用?”

    “没有。他们买的也是合法合理的,治的也是合理的,法院判给他们家也是合法合理的。”

    “村里有其他人也和马家一样,土地被收回了吗?”

    “没有。别家都还种着。”

    “其他人还拿着小流域证,种这个地吗?”

    “拿着的。”

    这位1965年入党的老支书证实:“县里纪检委来找过我作证,他们是下来作假来了。”

    “他们把我作证‘小流域治理开发使用证’‘盖有临县人民政府的公章’这句话划掉,改成‘空白的’,叫我照着这个内容誊写一遍。我当时不答应,说:‘你叫我这么写,不是叫我拿屎盆子往我自己头上扣吗?我可不写。’他们说,不写就不让你回家,我儿子着急要回家,劝我写,我才写的。”

    具有戏剧性的是,2009年将马继文判刑三年的审判长,和2000年判他胜诉的审判长正是同一个人——临县法院法官辛乃平。

    子女失学,改名“无情”

    从2000年开始,马家的生活已大大偏离了正常轨道。

    最初买的3孔窑洞,因为生计被迫卖掉了两孔。前几年大儿子一家住窑洞,而马家老两口、小儿子、女儿四个人,就挤在院内一间七八平方米的陋屋里。

    “小屋里放上两块床板,就这么睡。所以我和三哥中学时住校,放假都尽量不回家。”马冰情说,“每年我家最怕过年,那时候要债的人都来,而我家连利息也还不上。”

    “原本我们家三个哥哥叫青山、青水、青田,我叫青娥,有山有水有田有娥,挺喜气的,但现在都没了。我三哥把名字改成了‘无情’,我改名叫‘冰情’……”马冰情叹了口气。

    马家的女儿和儿子均考上了大学,却因家境原因离开了学校。

    马无情在外打工,维持生计。这个辍学的大学生,说他自己经常陷入“失落、无助、仇恨”的情绪之中。

    2004年,马冰情在高考前退了学,但她还是想上学,于是背着一书包的获奖证书去恳求校长:“我保证考进前十名,让我参加高考吧!”最后,她以学校第三名的成绩考上了榆林学院(当时名称是“榆林农业学校”——记者注),但“大学上了没几天,就只好退学了”。

    2005年冬,这个女孩在生日那天买了一辆大卡车,开始了没日没夜运煤、蔬菜等货物的生活。

    “我24小时一直跟车,司机能倒班,我就睡在卡车里。腊月二十几,别人回家过年,我还在大路上卖命地跑。开车烟尘大,满脸都是黑的,有一次我们下车到饭馆,还被当成了要饭的。”

    她还运过蜂窝,“那一群群蜜蜂都跟着蜂窝飞,我们一下车扣上帽子就跑!”

    “我想上学,当然想!我可喜欢读书了,只要有机会,我还是想回学校。”马冰情激动地说。

    27岁的她至今未婚,“我现在天天担心我爸的事。我爸被关进去六个月零三天了,人家听说了也不愿意啊。”她说着,又一次红了眼睛。

    临县法院院长:“各人有各人的理解”

    3月23日,中国青年报记者来到了临县政府办公室。

    当记者说明“检察院能够起诉敲诈勒索罪,政府是受害主体,希望了解政府是如何被敲诈的”,办公室主任回答:“案件还在二审,我们该说明的都已经在案卷里呈现了,你们找审理的法院去。判决又不是闹着玩。”

    当天下午,中国青年报记者到达临县法院,负责重审的审判长郭军听明白了记者来意后就连连摇手,回避进屋,当着记者的面关上了铁皮门。

    等了半小时后,记者见到了法院院长郭建林。他认为,“公民使用权利应该有个度”。

    中国青年报记者问:“那您觉得马继文收了政府的钱,是否就超过了度?”郭说:“马继文的事我不好评价。”

    对于此案中马家提供的“小流域治理开发使用证”是否伪造、同一法官为何作出不同认定的问题,郭院长解答说:“民事和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认证程序不同,在民事案件中,被告方没有提出对证件质证,因此认定合法;刑事案件中必须对证据全部认证,因此经过鉴定,发现马继文所持证件是假的。”

    记者问:“鉴定结果只是说两个样本公章不一样,法院如何判断出谁真谁假?如果马继文拿的是假的,又如何证明是马继文本人伪造的?”

    郭院长回答:“此案已经上诉到中院,现在不好多说。”

    记者最后问:“敲诈勒索罪是采取非法的手段,而马继文用的是上访手段,那么,请问上访是不是非法的手段?”

    郭院长听后沉默了一会儿,忽然起身走到了隔壁房间。过了半天,当记者迷惑不解之时,郭院长提回一瓶开水,说了一会儿闲话。

    在记者追问下,院长回答说:“现在不好解答,这个问题各人有各人的理解吧。”

    目前,该案在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入二审阶段,本报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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