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西钢千亿国资流失惹官司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一审败诉
2010年05月17日 新浪财经
http://finance.sina.com.cn/g/20100517/14227948995.shtml
新浪财经讯 5月17日消息,因报道翠宏山矿难及其大股东西钢集团改制涉嫌千亿国资流失一事,《中国经济时报》与该报记者赵卫民于2月25号被西钢集团诉上法庭。5月10日,原告西林钢铁集团所在地的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法院判决《中国经济时报》与记者赵卫民败诉。
法院判令上述两被告停止对西钢集团的名誉侵权,并要求赔礼道歉。对此,《中国经济时报》及记者赵卫民认为法院判决不能让人信服,希望上级相关部门针对西钢千亿国资流失一事做深入调查,双方表示下步将提起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除《中国经济时报》外,《第一财经日报》及《华夏时报》近期也对此事进行了深度报道,报道方向均指向西钢千亿国资流失一事。
据《第一财经日报》知情人士透露,西钢集团法律事务部李女士曾在文章见报当天,表示将向伊春市的法院对《第一财经日报》提起诉讼,但却没有按《第一财经日报》要求提供文章失实的具体内容传真。后来对该报“诉上法庭”一事不了了之。
记者质疑西钢千亿国资流失惹官司
官司一事源于两篇报道,一篇是2009年5月20日《中国经济时报》刊发,由记者赵卫民采写的《“黑矿山”四天内涉嫌隐瞒两起矿难》一文。
报道指出,西钢持股的翠宏山矿业公司,在无采矿许可证条件下采矿,发生两起矿难并未按相关规定上报,涉嫌故意隐瞒事故。
对此,西钢集团认为,根据黑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涉嫌瞒报死亡事故进行调查的报告》、《关于逊克县翠宏山铁多金属矿“5.9”“5.11”两起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结案的通知》,是施工单位瞒报事故,不是矿方瞒报事故;也没有隐瞒矿难,而是工程承包方的延期不报。还认为翠宏山矿业公司是省政府重点推进项目,是列入省政府重点项目之一,是依法注册的企业,不是黑矿山。
赵卫民认为,事故发生后,应该由负有报告职责的报告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人是指是生产经营者,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等负有报告职责的单位或个人,而不是施工单位。
“在报道矿难的时候,翠宏山矿除了一个工商营业执照外,没有一个国家规定采矿行业必备的证照,称它为黑矿没有不妥。有黑龙江省法制办下发的执法通知书和和工商部门发的整改文书证明,翠宏山矿业公司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也存在问题。 ”赵卫民说。
据另外一位对西钢进行报道的记者透露,该矿探矿证08年才刚拿到,采矿证更无从谈起,但公司一直在进行大规模采矿。
让西钢集团大动干戈的是另一篇报道,2010年2月22日,《中国经济时报》刊发了由记者赵卫民、龙昊采写的《西钢改制谜团》一文。
该文涉及两个核心内容:
其一:目前价值上千亿元的翠宏山铁矿在改制时并未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评估,而仅仅以区区亿元的投入作价,涉嫌巨额国资流失。
其二:按改制时的约定,管理层在改制后立即获得了西钢30%的股权,且资金来源为职工安置补偿金。违反了大型国企管理层不得持股以及不得挪用职工安置补偿金等的相关规定。
在该报道中,记者披露了国资流失涉嫌的方式以及涉嫌的相关利益人。
对此,西钢集团相关方以严重名誉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西钢集团认为,改制完全是在黑龙江省政府国资委的主持决定下依法进行的。改之前,翠宏山探矿权由翠宏山矿业公司的股东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享有,属于股东财产,并非翠宏山矿业公司资产,不具备评估条件。并认为,省国资委给省委宣传部的函中均已经明确说明。
对此,赵卫民认为,西钢改制涉嫌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十分明确,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原西钢(纯国有)对翠宏山铁矿的权益(占该矿全部权益的60%以上)没有纳入国有资产评估范围。
赵卫民出示的资料显示,尽管西钢解释称当时翠宏山矿尚没有合法的勘探或开采证照,但有关文件显示,早在2004年,黑龙江省有关部门就确认了西钢对翠宏山铁矿60%的权益。
“更为蹊跷的是,翠宏山矿业公司登记的时间是2005年5月,改制的时间是2005年11月,而改制的资产评估基准日定为2004年12月31日。是不是认为这样就不用对西钢持有的翠宏山矿业公司的股份进行评估了?这很明显是有问题的。”赵卫民说。
有关资料显示,翠宏山矿资源丰富,未来30年可开采的资源价值在2000亿元以上。
关于管理层持股问题,赵卫民的调查显示,在2005年改制过程中,以苗青远为首的西钢管理层就与收购方达成了默契——改制以后的西钢要有30%的股份给管理层。
为此,收购西钢股份的公司被有意识的安排为两个公司:深圳某公司70%,西藏某公司30%,而西藏公司这30%的股份,很快就以原价1.11亿元转让给了管理层登记的壳公司百佳公司。
关于百佳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源,西林钢铁集团董事长、总经理苗青远自己承认主要是国家留给西钢的职工安置补偿金,少部分是管理层自己的安置补偿金,“管理层自己没有从家里拿一分钱。”
苗青远的上述表态,是他于2009年11月6日专程到《中国经济时报》社针对此事介绍情况时做出的说明,彼时,该文还未发表,苗是在西钢大股东通德集团副总张志钦的陪同下来与报社沟通。
“他希望不要对这个事情再追了,也提出以后加强合作的建议。”据赵卫民回忆当时苗青远的态度。
2010年,2月,《西钢改制谜团》一文刊出,该文质疑管理层持股:像是精心设计的“空手套白狼”圈套。
随后,《中国经济时报》在给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和中宣部新闻局的说明中表示:引起西钢起诉我报的两篇文章,记者的采访比较全面,在采访过程中,我们很尊重西钢主要领导的意见,在文章中给予了充分反映,稿件对相关各方意见的报道是均衡的,采访过程中,我们的态度也是诚恳的。
多家媒体跟进质疑千亿国资流失
在西钢集团与《中国经济时报》及其记者打官司时,更多的媒体针对同一问题进行了深度报道。
2010年4月26日《华夏时报》刊发了题目《天兴仪表买矿牵出千亿资产迷局》的报道。该报道对翠宏山铁矿涉嫌国资流失的说法是“一个让众人垂涎欲滴的千亿矿产,除部分核心人物知晓其价值外,从未向外界公布。”
报道说:记者在采访中注意到,即使是在2005年西钢集团改制期间做企业评估时,也仅仅是将西钢在前期的翠宏山勘测费用投入作价,并未将整体矿产资源作价,最终,整个西钢集团净资产仅被评估为4.6亿元。
报道说:此后曾有关于翠宏山矿业资产是否贱卖的质疑,但西钢集团对此的回应是,企业转制期间尚未得到探矿权和采矿权,因此就只按实际投入予以评估。
“可事实上,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探矿权有效期和保留期内,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察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没有矿产开采能力的地勘六院只能将开采权转交给西钢集团。”报道说。
该文对管理层持股的表述是,“值得注意的是,经过西藏海特的‘过桥’,最终,西钢集团管理层不仅在国企改制期间设立关联公司,还顺利获得西钢集团改制后30%的股份。”
随后,《第一财经日报》连针对此事连发五文:《通德系重组天兴仪表流局:巨额矿山资产缘何烫手》、《吴进良千亿资本腾挪术》、《“关键人”苗青远》、《吴进良其人》、《走在钢丝上的资本大鳄》。
报道指出,2010年 4月20日,一度被各路资金看好的重组概念股——天兴仪表(000710.SZ),发布公告称“通德系重组计划中止”。
突变的背后,是其对黑龙江省最大的钢铁联合企业——西钢集团价值千亿资产的收购遭遇了国资流失的举报与质疑。
据黑龙江地质勘探六院勘探报告显示,翠宏山铁矿共计求得磁铁矿石量2129.4万吨、铁多金属矿石量1180.7万吨、多金属矿石量6619.9万吨。钼金属量81316吨、钨金属量92994吨、锌296924吨、铅90838吨、铜8430吨、银金属量91892kg,镉金属量1509吨、铟金属量343吨、石西金属量96吨、金家金属量686吨。
翠宏山铁矿股东之一哈尔滨盛龙公司的母公司黑龙江中汇大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一位高层更坚称:“曾在2010年2月,按照上述矿产品市场价格计算翠宏山铁矿的价值,数据十分惊人,在2000亿~3000亿之间。”
报道称:但翠宏山铁矿最大的股东西钢集团却否认了六院和中汇大地对该矿价值的判断。2010年3月24日,西钢集团董事长苗青远在内部刊物《西钢报》上就该问题表示,翠宏山矿在国土资源部一直被认为是呆矿,到现在都还没有开采,说该矿价值2000亿~3000亿没有依据。他称,矿山的探矿权后来经过了北京天地人国土资源评估公司评估了3.10882亿元,2008年8月改制后的西钢集团已经将价款上交财政厅。而且在改制之时,(西钢)净资产已经将翠宏山注册投资计入,没有任何国有资产流失。
“但中汇大地人士称,该款项仅为探矿权价款,并非矿山价值的评估。此外,上述探矿权评估是在西钢集团改制完成后才做的,换言之,储量丰富、前景看好的翠宏山铁矿在西钢集团改制时居然没有资产评估,而仅仅是以实际投入作价的。”报道称。
报道称:而苗青远则对此解释,改制时翠宏山铁矿探矿权等手续均不齐备,只能按实际投入予以评估。另外,根据国土资源条例,“凡接续资源的矿山,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招拍挂的方式给予。”
“但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多位矿业、国企问题研究专家看来,苗青远的上述说法并不能站住脚。因为探矿权并不等同于采矿权及矿业权。而西钢集团改制,实际上相当于以上三者的实际控制人全部发生了转移。”报道称。
《中国经济时报》及记者要提起上诉
5月10日,起诉方所在地的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法院判决《中国经济时报》与记者赵卫民败诉。
西林钢铁集团认为,两篇文章在涉及原告名誉的事实上,基本事实严重失实。《改制文》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改制,表述为作为改制样板的西林钢铁集团,因涉嫌国有资产流失而受到质疑。被告记者断章取义,歪曲事实,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前提下捏造出了原告改制涉嫌国有资产流失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在采写涉及原告《改制文》和《矿难文》以及《黑龙江人大代表涉嫌开黑矿 四天隐瞒两起矿难》时,未尽到必要的调查和核实义务,编发未经核实的信息,在涉及原告名誉的事实上,基本事实失实,损害了原告的名誉,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给原告造成了不良影响,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主张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中国经济时报》社代理律师认为,报道真实,不存在侵权。
赵卫民认为,《西钢改制谜团》文章是在质疑西钢集团在改制过程中存在国资流失问题,那么,是否存在有待于上级有关部门对西钢改制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国资流失问题做出调查结果才能认定。
“黑龙江省国资委是我们文章中的采访对象,也是主持西钢改制的具体行政单位,假设改制存在问题他们是难辞其咎,因此,省国资委无权评判西钢改制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需要上级国家机关调查落实后再做判定。法院在没有确定西钢改制是否存在国资流失的前提下判定我们败诉,法院的判决有失公允,不能让人信服。”他表示。
《中国经济时报》社及该报记者赵卫民表示,对一审法院采信不公的判决下一步将提起上诉。(安安 发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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