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批准保监会搞并非“纯之又纯”而是“杂之又杂”的私有制?
非公经济“新 36” 条出台后,保监会紧跟其后,于今日颁布了在“08版”基础上新修订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决定十天后的 2010年6月1日 正式施行。行动速度异常神速,与房地市场调控、分配制度改革、民生日用品市场规范的温吞水相比较,简直是冰火两重天了。这个“10版”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0版”),是在不搞“纯之又纯”公有制前提下的“杂之又杂”的保险公司私有化法令。
记得“08版”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曾经想让包括外资在内的私有经济体突破25%的持股比例,幸而遭到民众抵制。而“10版”改弦易张,精心设计了暗渡陈仓的私有化技术路径。在“10版”的若干条款之中,除了针对资本运营的西式忽悠外,核心看点无非两个:一是允许入股保险公司的,共有境内企业法人和境外金融机构两类角色;二是尽管单个股东(含关联方)出资或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但却给出一种不受此限的特别例外--尽管看似条件苛刻。
很显然,在不搞“纯之又纯”公有制前提下,允许扩大入股保险公司的境内企业法人和境外金融机构,尽管说得略显含糊,但究竟是个什么性质,也就只能心领神会了。也许“10版”特指的“境内企业法人”,既有可能是国有法人,也有可能是私有法人,但却由于国有法人实际没有入股障碍,这就让人不得不联想“境内企业法人”其实是个什么货色了。请注意,加上原有外资股东的不足25%的持股比例,加上非关联的单个股东的任意个数和特别例外,加上实际关联的极其隐秘性,则“10版”足以制造“杂之又杂”的私有制了。
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新中国保险公司,资产规模相当庞大,担负着广大中国人民的民生保障的重要功能,这类公司的股份制改造比较彻底了,并在金融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市场战略地位。把这类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公司交给包括外资在内的私有制股东们,最终结果将会怎样,只能请广大民众自由想象了。那么就要问,谁批准保监会搞并非“纯之又纯”而是“杂之又杂”的私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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