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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光明:死亡工厂与最新“三点指示”

史光明 · 2010-06-08 · 来源:
富士康暴露资本真相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富士康之类“血汗工厂”、“死亡工厂”的黑幕并没有揭露出来,哀苦无告的劳工工作和生活状况并没有丝毫改变,和谐社会难以和谐。

死亡工厂与最新“三点指示”

史光明

胡锦涛总书记“工人伟大”的庄严宣告言犹在耳,“改革开放排头兵”就搞出了“十三跳”。20多岁美好年华,刚刚迈上人生之路,就走到了路的尽头。富士康立志“扎根中国”,却让工人们“扎根天堂”,到“天堂”里“伟大”去了。这使人们真正领略了什么是深圳“创新理论”。正是从“血汗工厂”、“深圳速度”,到“死亡工厂”、“深圳精神”,造就了深圳“创新理论”。在深圳,野蛮资本主义一步一步的,“特色社会主义”一套一套的。这个“一步一步”加上“一套一套”,混合起来,就叫做深圳“创新理论”。混合主义,是深圳“创新理论”的集中表现,而殖民化私有制,则是深圳“创新理论”的核心和实质。

走到“死亡工厂”这一步,深圳“创新理论”出了“新三论”,即“个体心理脆弱论”、“企业叠加效应论”、“社会关爱不够论”。这个理论,似乎放之四海而皆准,今后无论哪里死了人,按此理论一番,就可以得胜回朝了。

这次“创新理论”,是以“三点指示”的形式出现的。据媒体报道,深圳市政府秘书长指示说:富士康坠楼事件,“是加快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转型出现的特殊问题”,“从个体看,这些年轻员工思想观念不成熟,心理比较脆弱、压力调解能力不够;从企业看,企业管理、文化建设等问题容易使问题和情绪产生叠加效应;从社会层面看,社会服务、关爱、支持、援助不够”。

这个“三点指示”很难懂,需要“翻译”过来。“工业化”就是在中国加工组装化,“城市化”就是农村破产化,“现代化”就是美国化。“转型”就是“制度变迁”,就是跟社会主义对着干,就是转变到资本主义社会。“转型”是纲,“三个化”是目。那么什么是“加快”呢?“加快”就是“不要慢腾腾的”、“时间不等人”、“要一年一个样”。为什么要“加快”呢?不“加快”,等到人们明白过来就晚了,就什么事情都做不成了。做到纲目结合,再加上“毕其‘攻’于一役”的“加快”,资本主义便一劳永逸地确立了。纲和目不是抽象的,是具体的。具体到富士康,就是深圳市政府秘书长近日表述的作为“三点指示”的“新三论”。

好一个“个体心理脆弱论”!

这个理论说, 80后、90后的父母一辈,“很能吃苦,很能忍耐”,“勤劳奉事”,现在80后、90后,“思想观念不成熟,心理比较脆弱、压力调解能力不够”。这分明是告诫“穷二代”不能怨天尤人,必须从自身找原因,这分明是把致死的责任推给“自杀”者自己。猫吃老鼠,老鼠都是要叫的,可富士康的员工脆弱得临死都不敢叫一声。“军事化管理”造就的是资本的驯服工具。驯服到什么程度?驯服到至死都不叫一声了。

人是按阶级划分的,不是按生理年龄段划分的。所谓80后、90后总是分为阶级的,有“穷二代”、“富二代”。一次在深圳酒店,看见几个80后、90后男女在训斥服务员,没完没了地大骂菜上慢了。服务员低头着,眼含泪水。他们把吃鱼翅说成“喝粥”,把喝茅台酒说成“喝水”,而服务员们伺候人的时候,是不许喝水的,开饭了,吃的是剩饭煮成的粥。真乃此水非彼水,此粥非彼粥也。都是80后、90后,一边是仗势欺人,骄横恣意,富得发愁而懒得买千金一笑;一边是苦贫交加,痛不欲生,仰望苍天而看不到出路。呜呼!青天白日之下,盛世鼓瑟声中,“穷二代”、“富二代”的命运竟如此殊异。

近日,富士康称要搞“三网”,其中“一网”就是三楼以上安装铁丝网。依照科斯大师的“成本分析”理论,跳楼成本最小,如果采用喝农药或买刀自尽办法,还要花钱,成本就加大了。成本大了,恐怕今后“穷二代”活不起,也死不起了。

“企业叠加效应论”确实有创新。创新之处在于,提出“叠加效应”术语,令国人耳目一新,认为“问题和情绪产生叠加效应”,追究企业的责任和死因是大可不必的,是因为“问题”死了人、“情绪”死了人,“问题”和“情绪”叠加死了人,如若产生了“叠加效应”,就可以一个接一个的死起来没完没了了,不是“血汗制度”害死的,不是被头人或什么人整死的、逼死的、累死的,这有什么法子呢。解决“叠加效应”,法子就是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现在什么不是文化?马关条约、四一二政变是文化,曾国藩、蒋介石、刘文采是文化,连屙屎放屁都是文化了。不过,什么弄成文化,什么不弄成文化,他们心里是有极明白的算计的。建议这位秘书长主编一本《富士康自杀文化概论》,其结构为:绪论——富士康自杀文化史、第一章富士康自杀文化的概念、第二章富士康自杀文化的特征、第三章富士康自杀文化的分类、第四章富士康自杀文化的社会学价值,这样写成十三章。“企业叠加效应论”这一创新,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完全打破了中国“事不过三”的箴言,打破了一二百年来资本主义国家对“血汗工厂”否定的铁律。

对于这样的创新,富士康是不满意的。富士康们明确地告诉官员们:“跳楼事件与员工个性和情绪有关,企业管理并无问题”,“要从大陆整体来比较相关数字”,“富士康员工的死亡率在正常线以下”,我们一贯“尊重、关心、教育员工”,我们不是“血汗工厂”。富士康鞠躬致歉,可死者家属却举着牌子喊冤,哭泣着叨念“绝不会自杀”、“绝不会自杀”……这不是给“企业叠加效应论”一记响亮的耳光吗?!

富士康的企业管理,决不是“并无问题”,而是大有问题,决不是一般问题,而是涉嫌违法犯罪问题。随着揭发检举的深入,真相会逐渐浮出水面。“死亡率”是人口统计上采用的术语。企业“员工的死亡率”是全世界都没有出现过的新词儿。在企业那里,只存在安全生产事故中的致伤、致残、致死的比率。看来,我们的专家不懂得死亡分为自然死亡、意外死亡、他杀和自杀四种形式。“要从大陆整体来比较相关数字”的提法是荒唐的。民谚说冤有头,债有主,各有各的账,都是要清算的。现在问的是富士康。一个强盗被捉住了,他抗议警察说,还有那么多强盗你们不抓,为什么抓我,警察说,我们抓的就是你,可群众说,活该!谁让你倒霉呢。事情就是这样,饭要一口一口地吃,十个指头按跳蚤,是一个都按不到的。“尊重、关心、教育员工”到什么程度了?到“自杀”程度了。夫妻二人好到什么程度了?好到离婚程度了。帮人拉小套卖力到什么程度了?卖力到绳子拉弯了程度了。先前舆论说富士康是“血汗工厂”,不过是个因袭的比喻,可富士康立即跳起来,用讹诈记者3000万的办法打官司。何止是“血汗工厂”,两三个月的时间里“十三连跳”(第13跳未经核实,有报道说是割脉),难道不是“死亡工厂”吗?富士康保安队群殴员工的录像如果为真,那么富士康是不是当代“集中营”?

什么“社会关爱不够论”?厂区“严防死守”,门口立着“本厂区经政府批准合法设立,未经许可不得入内,违者送警法办!”的大牌子,外人和媒体一律不得进入。这个警告牌本身就是违法的。企业是经登记管理机构登记设立的,任何政府不可能批准设立企业的厂区;未经许可入内“送警”,是违法侵权行为,法律上的“扭送公安机关”,是指公检法职务人员之外的群众对于现行违法犯罪人所采取的紧急措施;“法办”是指国家执法机关依法惩处。富士康用把“企业”改为“厂区”,把“登记管理机构”改为“政府”的办法来吓唬人,只是因为未经富士康门卫许可,便限制人身自由“送警”,富士康说“法办”,就指令公安机关“法办”。如此无法无天,请问,你富士康是企业,还是歌乐山的“中美合作所”?

媒体刚刚要说一点实话,富士康便大骂媒体是“血汗媒体”。如此这般,社会如何关爱?现在只剩下政府了。富士康从1988年起,兜揣几千块钱,夫妻二人一口大锅支个摊儿,在大陆折腾,如今折腾到“代工王”这步,显然政府“关爱”有加。政府谦卑地说“关爱不够”,不是说政府监管的法定职责没有履行好,而是说今后要进一步做到“心灵沟通”,做到“同舟共济”。

为了保住富士康,拉富士康兄弟一把,又能防止多米诺骨牌效应,平息众怒,或出现深圳政府和富士康“心灵沟通”、“同舟共济”的“联合行动”。这些行动可分五类:

第一类,大不义而施小惠。富士康一方面对大陆工奴残酷地压榨,恨不得从他们身上剥下两张皮来,这是不变的大不义,另一方面,施小恩小惠,譬如,流水线的速度稍稍慢一点儿,让作业员喘上一口半口气儿;少长一点儿工资,克扣的花样少一点儿;食堂的饭菜改善一下,别忘了告诉大师傅往大锅菜里放一点儿浮油。

第二类,千方百计想办法使员工笑起来。是不是马上把各路“笑”星请进厂子,一周演一回,连演13周。开展“心理诊所”、“爱心大本营”、“‘何以解忧,唯有富士康’诗歌朗诵会”、“台南大秧歌比赛”、“富士康快乐365天”活动等等。

都1948年光景了,快垮台了,蒋介石为鼓舞士气,还动员“军官同战士们打打篮球”哩。

第三类,进行“富士康法”结构调整。“棍棒纪律”法、“饥饿纪律”法修改一下,立即着手制定什么《企业人性化管理基本标准》、《企业文化建设十三条规定》、《老板爱工人公约》、《保安队文明执法补充规定》、《自杀防范操作规程》、《叠加效应的预警机制及防范》等等。

第四类,开动宣传机器,宣传富士康的“慈善”行动、宣传“自查总结”、宣传防止自杀的重大成效,等等。要上电视、上广播,要安排大牌教授讲解,安排大牌记者采访。

第五类,局面扭转后,全面总结富士康在中国的成功经验,全面总结引进外资的巨大成就,全面总结深圳“创新理论”的伟大光辉。

如若有人问再跳楼怎么办,上边肯定会出面回答说,这是发展中的问题,改革中的问题要用深化改革的办法来解决。你富士康把心放到肚子里吧。

美国人写一本书,叫做《美国商人在中国的理想与背叛》,写了美资企业权力寻租的林林总总。这是未经核实的故事。时至今日,富士康怀感恩之心,没有讲政府官员一句坏话。是“权力寻租”了,还是不愧为“守法专业户”?

这几天深圳党政领导到富士康去了,不知是工作队还是慰问团。一切结论应当产生于调查的结束而不是开始。拿这个“三点意见”去指导工作,富士康的问题不仅不能揭露出来,反而被掩盖起来。事情刚刚开始,就用这个“三点意见”定调子、捂盖子。问题的严重性正在这里。

富士康的问题是严重的,很具有典型性,要解剖这只“麻雀”。这里应当明确指出,在行政上、政治上不想或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只能依靠法律解决。况且从根本上说,富士康的问题是法律问题,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问题。

搞调查,首先要查明富士康是否涉嫌违法犯罪问题。

作为第一步,查明13例死亡案例的真正死因,要一个一个地查。特别查明制造自杀假象的他杀、自愿他杀。制造自杀假象的他杀的手段形形色色,如击破内脏致死、使用高科技手段致死、精神崩溃致死、外力猝死、恐惧妄想致死等等。网上披露说,坠楼者面部和肢体有伤,经目测就认定为自杀。依此而论,如头部钉钉子致死后,制造坠楼自杀假象,诱骗上窗台后推下,制造坠楼自杀假象等,经目测,便可认定为自杀,那叫办案吗?网上还披露说,有目击者看见跳楼了,有人听见人摔下来的声响了。这些能作为认定自杀的证据吗?死亡案件关键在于认定。两个人在游船上,甲把乙推下去了,如何致死的,这就涉及认定问题。认定属于有权机关认定。警察到了现场,说是失足落水,就不立案了。如果警察说是甲推下去的,叫做他杀,就按故意杀人罪立案。现在有个破案率问题。如果立案未破,则关乎政绩、奖金,所以谁都不会轻易立案的。富士康的死亡认定问题,或另当别论,这里有众所周知的“更深层的原因”。

富士康涉嫌哪些违法犯罪行为,下面提出几个方面:

第一,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包括:

(1)偷税罪、单位偷税罪。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括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迫劳动罪、侮辱罪、侵犯通信自由罪、报复陷害罪、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非法搜查罪等。

(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

(4)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对于上述犯罪,特别要查明强迫劳动罪、报复陷害罪、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非法搜查罪。

第二,必须追究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包括:

(1)企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对职工造成损害。

(2)拒绝或无理阻挠监督检查。

(3)打击报复举报人。

(4)同工不同酬。

(5)剥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6)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带薪休假制度。

(7)巧立名目延长劳动时间。

(8)强制加班。

(9)规避法律,违反国家用工规定。

(10)劳动安全防护。

(11)对职工生命健康的损害。

(12)工作环境污染、中毒。

其中,需对职工反映比较突出的“同工不同酬”、“夜班”、“加班”、“劳务派遣工”、“台干”“中干”问题等严加审查。

查明富士康的同一工种、职位,薪酬相差多少倍;夜班为何实行“两班倒”而不实行“三班倒”,这种“两班倒”违法违在哪里;工头代签“加班单”和不签“加班单”就挨骂、惩罚,是否是强制加班;“劳务派遣工”这种“短、平、快”的剥削形式为何违法;在“台干”和“中干”(富士康把台湾来的干部称“台干”、大陆的干部称“中干”。在企业的干部名称上搞“一中一台”)之间的身份歧视,是否违法,等等。

富士康的反侦查能力强,或违法行为又具“富士康特色”,审查时有一定难度,特别是在富士康公开打出制定“有富士康特色的劳动合同法”旗号的情况下。富士康要立法,还要立“有富士康特色的”。全世界没有一个企业敢于这么干的,富士康就敢。富士康法网密集,要对“富士康法”逐一审查。

现在,外资企业、私人企业的在职职工不敢讲话,离开了这些企业的职工也不敢讲话,是因为他们怕。怕什么呢?怕加罪加害、怕黑社会。从入厂第一天起,他们的家庭地址、家庭成员、社会关系等个人隐私,统统被记录在案了。你跑掉了,你的家庭成员、社会关系能跑掉么?你开口讲话了,会有人在你老家门上画记号,或门前扔小死猫、小死狗。这是警告你闭嘴,不然你的家人就是小死猫、小死狗的下场。富士康能否也这么干,不得而知。

这次不能用“三点指示”收场,不能用“扔小死猫、小死狗”的办法收场,也不能像上次那样收场。

让我们回忆一下上次是怎样收场的。

2006年9月4日,国内媒体竞相报道,富士康宣布撤诉,并与第一财经日报社发表《联合声明》,“互致歉意”,并表示双方“携手合作,创建和谐社会”。昨天还是剑拔弩张,又是修改诉讼请求,又是追加被告,必置第一财经日报于死地而后快,一夜光景,就突然相安无事了。不知得教于哪路神仙,以“突然”“和谐”收场。有了富士康的撤诉和《联合声明》,富士康的罪恶化为云烟,民众的愤怒,不过是经历了“发泄疗法”的一次疗程。

事情起于6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刊登的《员工揭富士康血汗工厂黑幕:机器罚你站12小时》的记者调查。调查既出,“富士康正在受到舆论几乎一致的口诛笔伐”,“一场一边倒的大批判占领了网络和媒体”。于是,富士康决定起诉第一财经日报和记者。英国《星期日邮报》早就发表了调查文章,指称富士康深圳龙华工厂工作条件恶劣,工人月收入约合人民币387元,每天工作时间15个小时。那么,富士康为什么不去状告英国人,而偏偏选择在中国这块地方告中国人呢?

此案“私了”了,但作为外资企业在华挑起的重大事件,是绝不能私了的,任何人都无权私了。

第一,事件是对中国司法制度的莫大嘲弄。

富士康“在中国这块地方告中国人”,得心应手。“富士康案”说立就立,说封就封,说改就改,说撤就撤,司法如此“公平”“正义”、“高效”,为世界所仅见。然而,此案怪异颇多:一是,被告不适格,不符合立案条件。记者报导属于职务行为,其采访、撰稿、发表是经过报社层层审查、层层批准的,其作品的著作权已由记者转移于所属报社。本案以记者为被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二是,对该记者裁定财产保全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的条件。富士康的3000万索赔,对于一位刚出校门的记者,“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吗?作为申请人的台湾首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吗?明明是违法讹诈,法院却听之任之。三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须经法院“裁定”,未经裁定、未经制作裁定书或口头裁定的未记入笔录,则撤诉无效。由富士康自行宣告撤诉,通过媒体向国内外通告,置民事诉讼法和诉讼程序于何地?置国家司法机关于何地?

第二,事件是对中国新闻界的莫大嘲弄。

实行新闻监督,是新闻工的应尽职责和神圣使命。新闻记者去“富士康”采访,报道了一些涉及违纪、违规、违法的小事情,其目的无非是提醒企业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善待劳动者。可这就不得了,老虎屁股摸不得,非把记者搞垮不可。小小记者到哪里去讨3000万元人民币呢?就是到爷爷的爷爷棺材里把镶的金牙敲下来,也凑不成3000万呀!富士康的目的,是杀一儆百,让国内所有的新闻媒体“闭口”。

国内报纸也真的吓坏了。9月1日,某报以通栏彩体大标题,对所谓富士康是“社会公敌”的民众言论提出质疑。说什么富士康“是国内连续多年的出口额第一名”,“仅在位于深圳龙华的工厂就雇佣了20万员工”,“富士康不能算做血汗工厂”,为之评功摆好,极尽献媚之能事。同时,又将矛头指向广大民众。说什么“当被情绪所左右的时候,人的判断力就会下降到可笑的地步”,说什么“让它关门也不是什么难事。只是到了那个时候,从‘血汗工厂’的黑幕中被解救出来的‘兄弟姐妹’会对那些‘铁肩担义道’的人们说些什么呢?”富士康一瞪眼,我们共产党办的报纸便惊吓成这个样子,竟然使用“二鬼子”式的语言,摇尾乞怜。新闻界的职责、尊严那里去了?

第三,事件是对中国广大民众的莫大嘲弄。

富士康是劳动密集型的“代工”企业,以“大规模、低成本、高效率”为宗旨,95%以上员工是生产线上的作业员,招收的大多是中专生和职高生,实行大进大出、快进快出的所谓“灵活用工制”。富士康的“血汗制度”正隐藏在里面。一位从富士康跑到国外的员工在网上说:“大学毕业12年来,国内外我一共换过10多家雇主。唯有富士康这段经历最苦!也最累!也最非人道!”近年来,血汗工厂的黑幕,已经引起国人的极大关注。有关部门设专题调研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企业的血汗工厂、血汗制度,并予某些披露。虽然后来中断了,但人们对黑幕的追究并未停息。富士康的黑幕刚刚披露,可随着富士康与第一财经日报突然“和解”,‘血汗工厂’却在主流媒体上消失得无影无踪了。广大民众的民主和公民权利何在?。

第四,事件是对“和谐社会”理论的莫大嘲弄。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讲话中,提出了“和谐社会”理论。他在讲话稿里所讲的“和谐社会”,绝不是维持“血汗工厂”老这样子的“和谐社会”。他是在讲到古人的“和谐社会”、孔孟、庄老的“和谐社会”和康有为的“和谐社会”之后,讲的什么是中国特色的“和谐社会”。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理论,具有鲜明的党性原则和社会主义价值取向。在富士康事件问题上,岂能容忍用历代剥削阶级、压迫阶级及其御用文人们的“和谐社会”取代中国共产党人的“社会主义社会和谐”,误导国人?

 以上是我对上次事件处理结果的初步结论。

 上次事件“被和谐”下来了,这次事件还容许“被和谐”下来吗?“富士康事件”只是千千万万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之血汗工厂、血汗制度的一例。现在到全面解决全国性问题的时候了。

各级政府应当依法对外资企业进行有效监管,应当对富士康进行深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公布于众。如果地方党政“不作为”,则对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如果国务院有关部门“不作为”,则国务院必须令其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国务院“不作为”,要由中央和国务院总理亲自出面追究责任。

这样做,是我国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国家机关的行政权限,是一种特定的权力,一种特定的职责和义务,是必须依法行使的。不行使、怠于行使或不正确行使,则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公民权利可以转移和放弃,但国家行政权限不容许转移或放弃。全国范围的、长期的、大规模的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国民经济的严重破坏,国家的经济发展、经济安全、经济主权受到最危险的侵害。究其责任,国家机关的“不作为”难逃其责。

“富士康事件”,是两起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事件。“血汗工厂”事件,不因戏剧性的富士康撤诉和当事人《联合声明》而完结,“死亡工厂”事件,也不因深圳市政府秘书长的“三点指示”而完结。富士康之类“血汗工厂”、“死亡工厂”的黑幕并没有揭露出来,哀苦无告的劳工的工作和生活状况并没有丝毫改变。

富士康已经“十三跳”了!如果按“三点指示”收场,维持全国“血汗工厂”、“死亡工厂”老样子,恐怕人民是不会答应的。就是人民暂时沉默了,历史也是不会长久沉默的,因为“不怕你现在闹得欢,就怕将来拉清单”。“闹得欢——拉清单”,是历史规律,谁也改变不了。

201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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