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人民用消费合作社抵制转基因食品
打开这个网址:http://www.hucc-coop.tw/item.asp 我们就进入了“台灣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的网站。
对于转基因黄豆的危害,台湾人民也是清楚的,因此他们专门将非转基因黄豆作为消费合作社的主要产品:
我想,既然有了台湾省人民进行消费合作社以抵制转基因食品的成功经验,那么在我国以“安和四季绿色健康联盟(安盟)” 为代表的消费合作社是一定能够成功的。
那么这是一个什么样的合作社呢?我们来看他们自己的介绍:
缘起与沿革
「参与是一条长长的河……」[i]
从主妇联盟环境保护基金会到成立台湾主妇联盟生活消费合作社,有许多人曾经参与其中,这是一群人用生命、时间、承诺、不厌其烦的说明所交织成的轨迹。
潭墘小区合作社 一个4年的社造梦 (1993.10-1997.5)
主妇联盟基金会的一些义工妈妈开始在台北市南边的永和市开始「玩小区」,以陈来红的袋鼠妈妈读书会的方式聚集了小区的人气。带着孩子组妈妈读书会、开课、制做熟食等,小区合作社也热中「托老」、「老人赡养」、义工的「时间人力银行」的观念启发。 1994年5月代表共同购买组织与实体物流的「台北县理货劳动合作社」成立于中和市,两社相距约5公里。
这个小区主妇的据点在尝试发展能自给自足的「熟食」等收费服务时遭逢法令阻碍(卫生、设备、执照),在经营规模受限的条件下,最后选择了关闭。
主妇的消费团结运动 —组织的轨迹
单纯的运动也需要有合法的组织来运作,打着「集结消费力量」共同购买的合作社也历经了几个不同的组织过程:
1994.5 成立 台北县理货劳动合作社 (Workers' Co-op)
1994.12 成立 生活者公司 (1994.12-95.12)
1995.7 台中成立 绿色生活共同购买中心,商号为 绿色生活小铺
1996.2 成立 绿主张公司 (1996.2-2001.10)
1997.9 台南绿的关怀协会成立班,开始「共同购买」,当时会员约150人
2001.11 成立台湾主妇联盟生活消费合作社,筹备期超过一年(2000.7第一次筹备
大会)
2001.5.26 选举会议
2001.6.16 创立大会,创始社员1,799人
2001.9.19 合作社登记证核发
2001.11.1 合作社正式成立
2002.3 设立台中分社
2002.9 设立台南分社
2007 「共同购买」15周年,社员人数超过25,000人。
创立、集资过程
1994年 台北县理货劳动合作社 20人,每人出资2万元,共40万元
1995年 绿色生活小铺 (台中) 18人,每人2-10万,共出资85万
1996年 绿主张 (股)公司(台北) 18人,每人6万元,共108万元,增资两次
1997年 绿的关怀协会 (台南) 50人, 每人3000元
2001年 主妇联盟生活消费合作社 1,799人,总股金9,788,100元
2006年 主妇联盟生活消费合作社 20,568人,总股金61,477,570元
2007年 主妇联盟生活消费合作社 25,583人,总股金81,363,460元
2008年 主妇联盟生活消费合作社 28,898人,总股金98,831,560元
2009年 主妇联盟生活消费合作社 32,271人,总股金114,984,010元
我们待过的窝
台北市汀州路131巷2号4F (主妇联盟基金会的档案室)
台北县中和市景平路80号1F (1994-1998)
台北市福志路14巷19号 (1995-1998)
台北县三重市顶崁街13-2号 (1998-2003)
台北县三重市重新路五段408巷18号(2003-迄今)
台中市梅川东路二段1号6楼之3(1994-1995)
台中市忠明南路 39-1号(1995/07/22-1999/04/30)
台中市忠明南路730巷1号(1999/05/01-2004/02/28)
台中市三民西路二段409-1号(2004/03/01-迄今)
(原门牌地址为:台中市三民西路401号)
台南市裕农路288巷15号( 1997-2002)
台南市永华一街42号( 2002/09/21-2007/7/12)
台南市东门路三段179巷107号( 2007/7/13-迄今)
我们的成长
总社
‧1995年的会员人数约在2,000人左右,订蔬菜约100多份,(台中约30份,第一个
班为锦绣中国,目前的东山取货站)
‧1997年年中蔬菜每周订户已超过800份;空间严重不足,搬迁到三重顶崁街。
‧1999年基金会与共同购买中心的会员合并共有近4,000人
‧2001年筹备合作社时,会员人数维持在4,000~5,000人之间,蔬菜也在
1,000~1,300份之间波动。
‧2003年搬至三重市重新路五段408巷18号。
‧2005年12月社员人数约近17,000人。
‧2006年12月全社社员人数超过20,000人。
‧2007年12月全社社员人数超过25,000人。
‧2008年12月全社社员人数超过28,000人。
‧2009年12月全社社员人数超过32,000人。
‧2010年2月全社站所周一到周五服务时间延长至晚上8点。
北社
‧1999年1月成立兴隆取货站。3月成立东门取货站。
‧2006年12月社员人数大约为13,800人。
‧2007年12月社员人数大约为16,600人。
‧2007年6月成立学府好所在。
‧2007年8月士林取货站为配合合作社化政策,转型为士林好所在。
‧2007年12月成立桃园好所在。
‧2008年12月社员人数大约为18,600人。
‧2009年1月中坜好所在成立。
‧2009年10月竹北好所在搬迁至嘉丰六路一段96号。
‧2009年12月社员人数大约为20,500人。
‧2010年7月板桥好所在搬迁至中正路1巷22号。
‧2010年8月淡水取货站转型为班。
‧2010年8月大直站成立。
‧2010年11月学府站搬迁至南大路175号。
‧2011年1月明德站改名为石牌站,搬迁至明德路331巷2号。
中社
‧1995年的台中会员人数约在400人左右,订蔬菜约30多份,第一个班为锦绣中
国,目前的东山取货站。
‧1999年空间不方便使用,搬迁忠明南路701号。成立员林提货点。
‧2000年员林成立员林取货站。
‧2001年筹备合作社时,会员人数维持在600人之间,蔬菜也在100多份。三民好所
在搬至三民西路。
‧2003年成立后庄好所在及东山取货站。
‧2004年成立丰原取货站及斗六取货站,当时社员人数2,700人左右,每月平均菜
篮数约800份。
‧2005年12月社员人数大约为3700人。
‧2006年8月丰原取货站转型为丰原好所在。
‧2006年12月社员人数大约为4500人。
‧2007年10月成立彰化好所在。11月后庄好所在搬迁至敦化路480号。
‧2007年12月社员人数大约为5600人。
‧2008年12月社员人数大约为6200人。
‧2009年4月东海好所在成立。8月惠来好所在搬迁至博爱街111号。
‧2009年12月社员人数大约为6900人。
‧2010年6月赖厝好所在成立。
‧2010年7月彰化好所在搬迁至中华西路165号。
南社
南社的成立时间最晚,是享受「前人种树,后人乘凉」的甜果,所以南社抱持着感激跟惜福。庆幸的是,社员的利用额蒸蒸日上社务也蓬勃发展,但毕竟能参与的活动还是「北重南轻」,寄望未来社员能多参与社务的营运,让后人也能享受我们种植的绿荫。
‧2001年4月成立绿的关怀取货站未再集资,约有50个绿关会员集体入社,蔬菜每
周份数约10份。
‧2002年2月召开成立台南分社第一次筹备会议。
‧2002年9月于永华一街成立台南分社,社员约263人,蔬菜每周份数约30份。绿的
关怀取货站同时转型为好所在。
‧2004年5月社员约711人,蔬菜每周份数约105-115份。
‧2004年5月成立高雄第一个好所在(为现在的苓雅好所在)。
‧2005年3月裕农好所在转型为裕农取货站。
‧2005年12月社员人数大约为1600人。
‧2006年10月成立高雄第二个好所在—河堤好所在。
‧2006年12月社员人数大约为2300人。
‧2007年3月成立林森好所在。
‧2007年7月台南分社搬迁至台南市东门路三段179巷107号。
‧2007年12月社员人数大约为3200人。
‧2007年4月成立嘉义好所在。
‧2008年1月裕农取货站为配合转型合作社化政策,搬迁至卫国街106巷1号,并更
名为「裕农林森好所在」。
‧2008年3月成立新营好所在。
‧2008年10月成立凤山好所在。
‧2008年11月成立永康好所在。
‧2008年12月社员人数大约为4000人。
‧2009年6月苓雅好所在搬迁至苓雅一路21号。
‧2009年12月社员人数大约为4700人。
‧2010年1月成立南门好所在。
社务报告
1993年1月,一百多个家庭第一次以共同购买方式直接向农友订购米和葡萄,这是合作社的雏形。六年后,愿意每周向农家订购有机蔬菜的家庭超过一千户。2001年,由参与共同购买的会员合力集资成立「有限责任台湾主妇联盟生活消费合作社」,2004年,社员更集资购地更换厂房,以更好的环境提供安全的食物与生活用品,一起共度美好的生活。
合作社成立以来,逐步调整作业流程,期望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以及更合理的价格来服务社员。2006年设定「计算机化」为重要目标,除取货站与好所在 POS系统全面上线,亦规划同步更新合作社网站。
原主妇联盟生活消费合作社网站,自 1997年8月8日于妇女论坛「开馆」后,以简单大方的模式提供信息。社员日增之际,为加强服务,2007年合作社进行了网站改版,以活泼生动的版面,规划了众多专题,包含了产品、合作与环保等主题,亦提供合作社的成立过往信息,此些丰富有趣的资源共享,期使社员能更了解属于我们自己的合作社。
我们期盼合作社的网站,能成为社员日常活动的取货站外最常拜访的地方,藉此虚空间共同携手创造属于社员的美好未来。
组织架构与章程
有限责任台湾主妇联盟生活消费合作社组织结构
有限责任台湾主妇联盟生活消费合作社章程
中华民国90年9月19日通过
中华民国91年5月20日修订通过
中华民国92年6月13日修订通过
中华民国93年5月25日修订通过
中华民国93年5月25日修订通过
中华民国94年6月5日第二届社员代表第二次大会通过修订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中华民国95年11月26日第二届社员代表第四次大会通过修订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
中华民国97年5月4日第三届社员代表常年大会通过修订第五条
中华民国98年3月1日第三届社员代表常年大会通过修订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本社定名为「有限责任台湾主妇联盟生活消费合作社」。 |
第二条 |
本社以置办环保、自然、安全等物品供社员之需要为目的,并基于互助合作与终身学习之精神,以改善及提高社员的文化与经济生活为宗旨。 |
第三条 |
本社为有限责任组织,各社员以其所认股额负其责任为限。 |
第四条 |
本社以台湾区为组织区域。 |
第五条 |
本社社址设于台北县三重市重新路5段408巷18号;台北分社社址设于台北县三重市重新路5段408巷18号;台中分社社址设于台中市西区三民西路61号;台南分社社址设于台南市西区永华一街42号。并得经主管机关核准在组织区域内设立其他分社。 |
第二章 社员
第六条 |
本社社员以在本社组织区域内之个人或法人,认同本社理念以珍爱环境资源、支持本土农业、力行共同购买、实践绿色生活并加以推广及能发挥合作社精神者。 | |
一、 |
个人社员需年满二十岁或未满二十岁而有行为能力,无吸食违禁品或其他代用品、宣告破产及褫夺公权之情形者为合格。 | |
二、 |
法人社员需为公益或非营利法人,法人社员办法另订之。 | |
三、 |
社员代表为法人社员时,其表决权由代表人行之。每一代表人有一表决权,每一法人代表人数为一人。 | |
第七条 |
凡愿加入本社者,应先填具入社志愿书,经理事会同意,并于社员代表大会中报告。 | |
第八条 |
本社社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出社: | |
一、 |
违反第六条所规定情事之一者。 | |
二、 |
死亡。 | |
三、 |
自请退社。 | |
四、 |
除名。 | |
第九条 |
本社社员欲退社时,应于年度终了前三个月,向理事会提出请求书,经理事会核准生效。 | |
第十条 |
本社社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经社务会出席理、监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决议,予以除名,以书面通知被除名之人,并报告社员代表大会。 | |
一、 |
不遵照本社章程及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履行其义务者。 | |
二、 |
有妨碍本社社务业务之行为者。 | |
三、 |
有犯罪或不名誉之行为者。 | |
四、 |
将本社产品公开陈列售与非社员。 | |
五、 |
因个人债务遭法院强制执行扣押全部股金并移转予债权人而未办理退社。 | |
第十一条 |
出社社员得请求退还其已缴股款,股款之退还若有亏损,依提出申请之前两个月净值计算;若无亏损,则依原入股金额退还,但本社得以货物,偿付出社社员之退还股金。 | |
第十二条 |
社员需每年缴交年费,依本社「社员资格作业规范」办理,若仍未缴交年费者,保留社籍但暂停其选举权、被选举权及产品消费权。 |
第三章 社股
第十三条 |
本社社股金额每股新台币壹拾元,社员每人认股至少贰佰股,入社后得随时添认社股,但个人认股至多不超过股金总额之百分之二十。 |
第十四条 |
社员认购社股,其股款需一次缴清。 |
第十五条 |
社员不得以其对于本社或其他社员之债权,抵销其已认未缴之社股金额,亦不得以其已缴之社股金额,抵销其对于本社或其他社员之债务。 |
第十六条 |
社员非经本社同意,不得出让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担保债务。 |
第十七条 |
凡受让或继承社股者,应继承让与人或被继承人之权利义务,受让人或继承人为非社员时,应适第六条及第七条之规定。 |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八条 |
本社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社务会。 | |
第十九条 |
社员代表大会为本社之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社员代表组织之。 | |
社员代表名额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最高人数为一百九十九人。 | ||
第二十条 |
本社设理事九人、候补理事三人,监事三人、候补监事一人,均由社员代表大会就社员中选举之。 | |
理监事之选举采候选人登记制并依据本社「理监事选举办法」举行之。 | ||
第二十一条 |
社务会由理事、监事共同组织之。 | |
第二十二条 |
社员代表大会之职权如下: | |
一、 |
选举及罢免理、监事。 | |
二、 |
审核并接受本社业务报告及会计报告。 | |
三、 |
通过预算、决算及业务计划。 | |
四、 |
制定或修订各种章则。 | |
五、 |
规划社务进行。 | |
六、 |
处理理事、监事及社员代表之提议事项。 | |
第二十三条 |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 |
一、 |
拟订业务计划。 | |
二、 |
聘免职员。 | |
三、 |
处理社员提出之问题。 | |
四、 |
调解社员间之纠纷。 | |
五、 |
处理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交办事项。 | |
六、 |
处理其他理事、监事提出之事项。 | |
七、 |
通过社员之入社出社。 | |
第二十四条 |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 |
一、 |
监察本社财务状况。 | |
二、 |
监察本社业务执行状况。 | |
三、 |
当本社与理事订立契约或为诉讼上之行为时,代表本社。 | |
四、 |
审查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所规定之书类。 | |
五、 |
监事为执行前项职务,认为必要时,得召集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 |
第二十五条 |
本社设总经理(于必要时得设副总经理),及设立业务、社务所需经理、文书、出纳及会计人员之聘任,由理事会任用之。 | |
第二十六条 |
本社因业务之需要,得设分社经营,各分社设经理一人,由总经理提请理事会任用之,受总经理之督导,进行专司之业务。 | |
第二十七条 |
本社于必要时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及顾问、委员会委员、组员、顾问由理事会聘任之,各种委员会、小组及顾问章程另定之。 | |
第二十八条 |
理事、监事、各种委员会委员、小组、组员及顾问,皆属义务职,但有必须公务费用时,由理事会之认可支付之。 | |
第二十九条 |
本社出席联合社之代表,由理事会提出于社员代表大会推选之,其任期为一年,但出席联合社代表被选为理、监事时,以联合社规定之任期为任期。 |
第五章 会议
第三十条 |
社员代表大会分常年社员代表大会及临时社员代表大会两种。 | |
常年社员代表大会于每一业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召集之,临时 | ||
一、 |
理事会、监事会于执行职务上认为有必要时。 | |
二、 |
社员代表大会全体四分之一以上,书面记明提议事项及其理由,请求理事会召集时。 | |
前项第二款请求提出十日内,理事会不为召集之通知时,社员代表得呈报主管机关自行召集。 | ||
第三十一条 |
社员代表大会应有全体社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出席社员代表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但解除理事、监事之职权,须由全体社员代表过半数之决议;解散本社或与他社合并之决议,应有全体社员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 |
第三十二条 |
社员代表大会以理事主席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时,以监事主席为主席。 | |
监事会召集大会时,由监事主席为主席。 | ||
社员代表自行召集大会时,临时公推一人为主席。 | ||
第三十三条 |
社务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之,其主席由理、监事互选之。 | |
社务会应有全体理事、监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开会,出席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 | ||
社务会开会时,经理、副经理、事务员及技术员得列席陈述意见。 | ||
第三十四条 |
理事会、监事会每月召开一次。理事会、监事会由各该会主席召集之。 | |
理事会、监事会应各有理、监事过半数出席,始得开会,出席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 |
第六章 业务
第三十五条 |
本社办理业务如下: | |
一、 |
消费:办理社员生活所需用品。 | |
二、 |
办理社员休闲生态旅游。 | |
三、 |
公用:开办育婴、托儿、托老、养老、丧葬等以服务社员。 | |
四、 |
委托代办:接受政府或公益团体委托代办业务。 |
第七章 结算
第三十六条 |
本社以国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业务年度,理事会应于每一年度终了时,制作业务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财产目录及盈余分配案。于社员代表大会十日前,送经监事会审核后,连同监事会查账报告书,报告社员代表大会。 | |
第三十七条 |
本社年终结算后,有盈余时,除弥补累积损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其余数应平均分为一百分,按照下项规定办理: | |
一、 |
以百分之十作公积金,由社员代表大会指定机关存储,或其他确有把握之方法运用生息,公积金除弥补损失外,不得动用。公 积金已超过股金总额两倍以上时,公积金订为百分之一,余百分之九提拨为公益金。若超过股金总额百分之五十时,其超过部分,经社员大会决议,得用以经营合作 社业务。 | |
二、 |
以百分之十作公益金,由社务会决议,做为发展本社组织区域内合作教育及其他公益事业之用。 | |
三、 |
以百分之十作为理事及事务员、技术员之酬劳金,其分配方法由理事会决定之。 | |
四、 |
以百分之二十作特别公积金,做为购置本社办事处所之用。 | |
五、 |
以百分之五十作社员分配金,按照社员对社之交易额比例分配。 | |
前项余额,经提出社员大会决议不予分配时,得移充社员增认股金或拨作公积金。 |
第八章 解散
第三十八条 |
本社解散时,清算人由社员代表大会就社员中选充之。 |
前项清算人应按照合作社法规定,清理本社债权及债务。 | |
第三十九条 |
本社清算后有亏损时,以公积金股金顺次抵补之。如有资产余额时,由清算人拟订分配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决定之。 |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
本章程未尽事项,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细则及有关法令之规定。 | ||||||||||||||||||||||||||||||||||||||||||||||||||||||||||||||||||||||||||||||||||||||||||||||||||||||||||||||||||||||||||||||||||||||||||||||||||||||||||||||||||||||||||||||||||||||||||||||||||||||||||||
第四十一条 |
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呈准主管机关登记后施行 | ||||||||||||||||||||||||||||||||||||||||||||||||||||||||||||||||||||||||||||||||||||||||||||||||||||||||||||||||||||||||||||||||||||||||||||||||||||||||||||||||||||||||||||||||||||||||||||||||||||||||||||
合作社的本质 | |||||||||||||||||||||||||||||||||||||||||||||||||||||||||||||||||||||||||||||||||||||||||||||||||||||||||||||||||||||||||||||||||||||||||||||||||||||||||||||||||||||||||||||||||||||||||||||||||||||||||||||
什么是合作社? | |||||||||||||||||||||||||||||||||||||||||||||||||||||||||||||||||||||||||||||||||||||||||||||||||||||||||||||||||||||||||||||||||||||||||||||||||||||||||||||||||||||||||||||||||||||||||||||||||||||||||||||
什么是合作社? 你知道合作社的价值有哪些吗? 全球共通的合作社的七大原则 3. 社员的经济参与—出资与利用 2004年亚细亚姐妹会年会中,台日韩三国姐妹共同承诺的第八原则 全球的合作社员坚信的道德价值: 我们合作社
谢谢您对合作社的支持,欢迎您来了解『我们的合作社』 依据合作社章程规定 第二章第六条: 第二章第七条: 壹、社员的权利与义务 ‧社员权利
‧社员义务
贰、我们的原则理念 参、合作社的业务 肆、共同购买
伍、合作社与一般企业的分别
陆、结余分配
捌、我了解、我愿意…
生产者用心、社员安心 ~坚持真实质量 严选优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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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有兴趣讨论消费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劳动者联谊会,从而实现“劳动者的三个联合”的同志加入QQ群 26472672 一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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