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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们读一读国企长沙船舶厂生死存亡的报告

王满和 · 2011-12-29 · 来源:
国退民进与国进民退 收藏( 评论() 字体: / /

 

 

 

      请你们读一读国企长沙船舶厂生死存亡的报告

 

执笔人:湖南省长沙船舶厂退休工人王满和

    国企改革的决策者们:

 

    请你们以人民公仆的崇高使命和责任,读一读国企生死存亡的报告;听一听工人爱厂如家的呼声;给国企一条出路;给工人一条生路;给我厂四千多职工家属一个合理的答复。

 

    此致:

 

    国企产业工人崇高的敬礼!

 

 

                    湖南省长沙船舶厂在职及离退休职工

 

                         2011年12月10日

        关于国企湖南省长沙船舶厂整体拆迁重建新厂与改革管理职工权益的报告 

                    执笔人:湖南省长沙船舶厂退休工人王满和

 

    

                   目 录

 

    一、报告的请求事项;

 

    二、国企湖南省长沙船舶厂重建与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长沙船舶厂整体拆迁及补偿安置的遗留问题;

 

    四、依法清偿我厂职工债务及经济补偿费问题;

 

    五、长沙船舶厂被诈骗兼并毁厂的历史惨痛教训;

 

    六、再次制止私企吞并国企的“承债式兼并”毁厂事件;

 

    七、国企长沙船舶厂改制不能搞“两个置换”;

 

    八、长沙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应依法指导我厂国企改制;

 

    九、长沙船舶厂有条件、有能力作为国有独资企业发展造船工业;

 

    十、以“鞍钢宪法”精神实施国企现代化管理真正实现工人当家作主;

 

    十一、关于长沙船舶厂职工代表大会有关问题。

 

    

                   序 言

 

    国有中型一类企业湖南省长沙船舶厂已建厂六十周年,我厂多次改制及整体拆迁,经历了无数的劫难,造成了惨烈的悲剧,刻满了毁厂的创伤,爆发了誓死的抗争。全厂职工历经“反诈骗、反腐败”的救厂斗争,终于将国企长沙船舶厂从被兼并的美光公司诈骗集团手中夺了回来,迎来了我厂整体拆迁,重建新厂,起死回生的希望。我们要用鲜血和生命来捍卫遍体鳞伤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职工的生存和尊严;我们坚决反对“两个置换”吞并国企、再次毁厂、工人下岗;我们必须要让国企湖南省长沙船舶厂的战旗在三湘四水和长江沿海高高的飘扬!

 

    为此,我厂职工分别于2007年6月、2008年5月、2008年12月、2011年8月等多次向有关单位和领导提交了关于湖南省长沙船舶厂拆迁改制和职工权益等重大事项的职工意见书,至今未见有关单位和领导的书面答复。现第五次提交《关于国企湖南省长沙船舶厂整体拆迁 重建新厂与改革管理 职工权益的报告》(以下简称《长船报告》)。《长船报告》共十一个部分,事关国企长沙船舶厂和全体国有职工生死存亡,姓“国”还是姓“私”的大事。再次请省、市及厂领导给予关注和重视,依据法律及国家《信访条例》给予书面答复,妥善解决职工提出的一系列重大问题。

 

   

               一、报告的请求事项

 

    1,请求省、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尽快全力协调解决国企湖南省长沙船舶厂(以下简称长沙船舶厂)新厂建设与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下决心将国企长沙船舶厂重建新厂作为省、市重大基础工业投资项目的战略决策全力打造;彻底改变我省水运及造船工业的现状。

 

    2、请求长沙市政府、岳麓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尽快协调解决长沙船舶厂整体拆迁及补偿安置的遗留问题;依法先补偿安置,后拆迁腾地。

 

    3、请求依法清偿长沙船舶厂职工内部债务及经济补偿费;

 

    4,请求依法改制,制止置换长沙船舶厂国有企业身份及置换全厂国有职工身份的“两个置换”,制止国有资产私有化。

 

    5,请求依法认定长沙船舶厂“反诈骗、反腐败”,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国有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全厂职工救厂行为是正确的;摘掉带在一千多名举报职工头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帽子,予以平反,恢复名誉,还举报职工一个清白;对含冤死去的举报职工予以平反昭雪,给予一定的经济抚恤补助。

 

    6,请求依法制止诈骗犯麦炳瑜企图翻案,再次吞并长沙船舶厂巨额国有资产的阴谋;立案查处美光公司兼并我厂涉嫌集团诈骗犯罪的首犯、主犯和胁从犯的全部犯罪事实;立案查处在我厂兼并中涉嫌贪污腐败、行贿受贿的犯罪事实;依法查处我厂国土收回时减少的60余亩土地(现市场价达4亿余元)国有资产的去向,尽快归还长沙船舶厂。

 

    7,请求长沙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应依法指导我厂保持国企公有制性质的现代化管理改革;支持并指导我厂以“鞍钢宪法”精神实施国企现代化管理,真正实现工人阶级当家作主;

 

    8、请求召开长沙船舶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决定我厂整体拆迁、重建新厂、改革管理、职工权益等有关重大事项。

 

    

              二、国企湖南省长沙船舶厂重建与发展的重大问题

 

    2011年10月18日,长沙船舶厂几位退休老职工在副厂长刘益开等人陪同下参观了长沙船舶厂新厂建设。清晨,我们从老厂办公楼出发,驱车约40公里,到达位于望城县千年古镇——靖港镇的湖南省长沙船舶厂新厂建设工地。我们被带到一栋被征收的旧楼房二楼会议室,刘副厂长站在大幅的湖南省长沙船舶厂新厂效果图前,向我们介绍了新厂的建设情况。

 

    长沙船舶厂新厂从规模和设施上看,堪称国内内河一流,它集造船业、大型钢结构制造业、码头装卸业等于一体,新厂的整体规划符合长沙市整体规划要求。新厂占地580多亩,总投资约5.14亿元,船舶建造能力达6000吨级,船体车间将于2011年建成投产。

 

    即将完工的15000多平方米的船体车间,可同时打造多艘150米以内的新船。集舾装、装卸、集装箱吊运功能于一体的双层多功能生产码头已矗立在湘江之中,适用于湘江枯水及洪水季节的各种水位施工作业。特别是供船舶进出船体车间的梳式船台滑道,排列11条轨道与水面相接,向江中延伸。梳式船台滑道建成后,2000吨级船舶可以横向起坡上岸,6000吨级船舶可以横向下水行河,是内河造船企业造船能力最有代表性的重要标志。除造船车间、舾装码头、船台滑道外,新厂还将拥有20000多平方米的露天船台、150吨龙门吊、大型钢材预处理生产线、数控等离子、数控火焰切割机等大型平台和设备,可制造长90米至150米、空船重1500吨至6000吨的船舶。

 

    负责新厂建设的刘副厂长对参观新厂的退休老工人说,长沙船舶厂能获得重建新厂的机遇,获得企业整体拆迁数亿补偿资金,首先,要感谢我们厂一千多离退休老工人将船厂从美光公司麦炳瑜(诈骗犯,被判处无期徒刑)手中夺了回来。在随后的十多年中,在企业负债累累的情况下,在职职工克服重重困难,不断扭亏为赢,迎来了这次整体拆迁,重建新厂的发展机遇。刘副厂长并多次表示,新厂由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的现代化厂房、露天船台、生产码头、船台滑台等各种现代化设备等,不希望今后又变成了私有企业的私有财产,不希望国有资产再次流失,否则,我们这些年就白辛苦了。他认为,国有企业同样能实行现代化的企业管理,能重用高科技人材,能运用现代高新技术及配置现代化生产设备。

 

    我们十分赞同刘副厂长的上述意见,并希望能在厂领导及全厂职工中形成共识。更主要的是国有企业的职工都是企业的主人、具有充分发挥职工主观能动性的优势。国有职工的工资、奖金、劳动保护、劳保福利、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劳动、生活待遇相对于私有企业更趋向于能公平、合理分配,能有效防止社会两极分化。

 

    在新厂建设中,必须坚持干群一心,艰苦创业,自力更生,确保质量,节约成本,群策群力,谱写国企湖南省长沙船舶厂起死回生的再次创业史!已年过花甲的刘副厂长告诉我们,在梳式船台滑道的建设中,为了抢在湘江枯水季节完成水下施工,节省建造围堰施工的开资,发扬了不怕苦、不怕累的连续作战精神,夜以继日,废寝忘餐,加班加点,保质保量完成了施工任务。为企业节省500多万元的围堰建造费,也就是为国家节约了500多万元的国有资产!由此,我们想到曾经的国有企业常德造船厂,2002年1月,被荷兰DAMEN造船集团以80万美元(即500多万人民币)收购而成为我省唯一的外资造船企业—-常德达门船舶有限公司。2004年产值就已达6000多万元。可见,新厂建设节约的500多万元资金可买下常德造船厂!节约的500多万元资金可创造更多的财富!

 

    在新厂高大、宽敞而明亮的船体车间,刘副厂长指着地面预留的轨道基础说,为了节省开资,我们将全部利用老厂旧的钢轨,可节省购买近1000米新钢轨的资金。他又抬头指着车间上方告诉我们,按设计是安装30吨的行车,但考虑发展生产需要有一定的时间过程,目前可以利用老厂一台10吨的行车,再配合其它设备,就完全能满足现在的生产需要了,等厂里今后生产发展了,有了钱再换30吨的新行车也不迟。这就是我们新船厂建设者们可歌可泣的感人事迹,这就是我们新船厂如诗如画的创业宏图;这就是我们造船工人敢想敢干的主人翁风采。

 

    长沙船舶厂党委书记、厂长王勇曾告诉记者,新厂将迎来发展的最好时机,可以更好地服务湘江“黄金水道”,为湘江水运提供强大的支撑。

 

    长沙船舶厂在取得以上成果的同时,我们还希望不断的发现、重视和解决以下问题。

 

    1, 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就其实质而言,是生产经营机制的改革和企业管理的改革,并非是企业所有制的转变。我们希望湖南省长沙船舶厂继续坚持国有企业的性质和方向(建议不要变更厂名,经历60年的“湖南省长沙船舶厂”厂名就是巨额的无形资产);坚持走社会主义公有制职工共同致富的道路;坚持按劳分配,反对按资分配;建立一个现代化国有造船企业;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竞争和经营主体,由企业计划为主与市场运作优化配置资源,为创建工业战线的“华西村”而努力奋斗。

 

    2,在坚持国有企业性质的原则基础上,以“鞍钢宪法”精神实施国企现代化管理,真正实现工人阶级当家作主。努力实行科学的、现代化的企业管理,重用高科技人材,运用现代高新技术,配置现代化生产设备。继续坚持走国企自主,自力更生,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的创业道路,将长沙船舶厂建设成为国有现代化的造船企业。

 

    3,我厂应进一步争取省、市政府及各部门对作为湖南基础工业国有造船企业的大力支持,逐步让造船工业成为长沙市及湖南省的支柱产业。

 

    4,关于国企长沙船舶厂与战略合作伙伴的关系问题,千万不要再“引狼入室”。当前,有人借用“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一词,大量出让国有资产,大搞私企并购国企。大搞国企股权的转让及股权多样化。完全歪曲了“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真正定义与原则。其实质还是变相地推行国有企业私有化,国有资产私有化。

 

    国企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首先,要认识到“战略”是泛指重大的、带全局性或决定全局的谋划;“合作伙伴”之间是相互平等,相互尊重,即尊重对方核心利益,以人为本,和而不同的合作关系。对国企的经济发展应当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而决不是让国企被合作伙伴所吞并。

 

    为了促进国企与其合作伙伴各自多方面发展,国企应根据自身利益和能力,可与其合作伙伴结成战略伙伴关系。这种关系大致包括三层意思:其一,两合作方应该是伙伴,而不是对手;其二,这种伙伴关系是建立在战略全局上的,而不是局部的,是长期的,而不是权宜之计;其三,这种战略伙伴关系是建设性的,而不是排他性的。这是一种既非出卖主权股份,又非敌对的合作关系。从上述定义与原则中,我们认为,战略伙伴关系则是双方平等的发展友谊,发展信任,发展经济的一种伙伴与伙伴之间的友谊经济关系。而决不是羊与狼的关系。

 

    如昆明市政府与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2011年10月18日下午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在风能、电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领域及相关产业开展全面合作,推进昆明市新能源开发利用,加快培育新兴产业。成为央企与地方合作的典范。昆明市长张祖林说,随着现代新昆明建设的纵深推进,迫切需要与实力雄厚的“中字头”、“国字号”大型国企开展合作,不断为现代新昆明注入活力。

 

    因此,国企湖南省长沙船舶厂也可与省、市人民政府、相关科研机构,以及相关大中型企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实现强强联合。共同为湖南三湘四水一万多公里的通航水域,以及长江流域、沿海水域的造船、修船、钢结构件及压力容器等相关产业及产品开发领域开展全面合作。推进省、市水运交通的快速发展,为节约能源、缓解公路与铁路运输,为应对自然灾害及战争而结为合作关系,这就是真正的“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我们得知,2011年8月11日,“51资金项目网”发布了《湖南省长沙船舶厂重建项目》融资信息,主要内容为:融资类型:股权融资 预计融资金额:5.2201亿元;目前融资阶段:洽谈中。发布时间: 2011-8-11 11:29:26”。“长沙船舶厂现已与中联重工、神力公司、山河智能等企业本着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实现共赢的原则签置了合作协议,生产重型建筑机械减震降噪柴油机、游艇、重轻钢结构,成为湖南省重要的现代化船舶机械制造龙头企业(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51zjxm.com/financ/20118/9150620.html)”。对此,我们关注并希望落实“合作协议”的实质是否是国有股权转让?是否是将国企湖南省长沙船舶厂国有资产变更为多元投资主体股份制企业?对此,我们希望厂领导要坚持原则,慎重考虑,给予书面答复。

 

    5,尽力加快新厂的建设速度,在加快生产区建设的同时,尽快启动办公楼及生活区的建设。以确保生产设施设备,经营、技术、行政管理中心、及生活后勤设施同步完工,为尽快全面启动生产打好基础,作好准备。

 

    6,发挥企业优势,坚持以造船、修船为主业,扩大民用造船业务范围,争取恢复及提高军用舰艇生产能力,挺进湖南、长江乃至沿海造船市场。近十多年来,由于我厂因被诈骗兼并造成国资流失,工人下岗,而将这些年发展造船业的机遇拱手让给了私企及外企。如益阳市造船业的快速扩张,全市现共有各类船舶制造企业36家,其中规模较大企业5家,产业工人近1万人。三年前,全市造船企业实现总产值11亿元,造船能力达到20万载重吨,在省内的市场占有率号称达70%以上,其中新型复合材料船艇占省内市场份额接近100%,自卸运砂船占省内市场份额达到90%。拥有自主知识产权30余项。4家企业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太阳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采用真空导流成型新工艺生产游艇、公务艇、特种艇,其关键技术“多混设计、多混材料、多混工艺”已领先国内先进水平。被列入国家防总、海事等6家部门公务艇的定点生产基地,在全国各地设有服务网点,且产品已打入欧美市场。 益阳市中海船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绞吸式挖泥船,已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建造的工程船舶有多项被列入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并填补了国内空白。已成为我厂在省内的强劲竞争伙伴与对手。与之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益阳市等船舶产业也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如与产业发展相配套的科研、设计和人才不足;大部分企业规模偏小,生产分散,缺乏现代化造船设施及设备,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生产资料及利润归私人占有,载重吨位等造船能力还远远不能满足湖南水运发展的需要等。最近,益阳市、常德市等造船厂惊闻长沙船舶厂起死回生,重建新厂,纷纷赶到我们新厂建设工地参观,均叹服长沙船舶厂重建的设计规模和造船能力,特别是对现代化的梳式船台滑道及多层生产码头、大型船体车间赞口不绝。我厂必须充分利用和发挥新厂的优势,坚持以造船、修船为主业,尽快起动生产,挺进湖南、长江及沿海造船市场。

 

    7,创建爱国、爱厂、爱工友的国企文化,树立以人为本,以厂为家的国企精神。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凝聚力和国有职工的主观能动性。在党中央提出文化强国的旗帜下,向着实现文化强省、文化强市、文化强国企迈进。

 

    8,尽快培训、招聘及引进急需的技术人才,为全面启动生产,确保产品质量提供技术保证。

 

    9,节约每一块钱,坚持自力更生,开源节流,反对贪污浪费,贪大求洋,依法、合理、节约使用新厂建设资金。据职工反映,虽然新厂建设节约了很多资金,但造成浪费的资金也相当巨大!必须加大资金监管的力度。据说,长沙船舶厂国有资产还没有纳入长沙市国资委管理的范畴?请市委市政府关注重视,尽快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并建议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兼任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

 

    10,在我厂技术力量遭受重大损失及人才流失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可从待岗、内退职工中选拔一批技术生产骨干力量投入新厂生产建设。还可组建离退休职工兴厂顾问团,协助新厂投产建设,通过从思想上、技术上传、帮、带,培养一批能打硬仗,有理想,有技术的优秀年青职工。

 

    11,新厂共征地580余亩,应尽快落实及取得全部征地的红线范围,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全面启动新厂基础建设,必须先建好围墙,重点预防发生征地违法纠纷及造成企业不必要的巨大损失! 同时严禁倒卖新厂征收土地,缩小新厂建设规模!

 

    12,湖南省长沙船舶厂必须要与当地周边村民建立鱼水之情的工农兄弟关系,企业扩大生产时,应优先招收当地村民进厂,农忙季节,应组织青年突击队支援“双抢”,并为进厂务工的当地村民“双抢”放假,工资照发。协助及支援村民办些与企业产品有关的船用配件加工生产的村、镇集体企业,带动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为今后建立以湖南省长沙船舶厂为中心的湖南造船工业园而打下基础,开创工帮农,农帮工,工农共同致富的社会主义新局面。

 

    我们在不断的发现、重视和解决以上问题的同时,要吸取众多国企兴亡的经验和教训,千万不要以为获得了数亿征收拆迁资金,并起动了新厂建设,就万事大吉了。例如,与我厂一江之隔,位于长沙市湘江东岸新河地段的大型国企湖南人造板厂,1982年建厂,是东南亚地区最大的木材加工企业,同样因长沙市“一洲两岸”工程扩建湘江大道及沿江风光带而整体拆迁,重建新厂。然而,由于该厂达500余亩土地的征收拆迁补偿费太低,耗资4亿余元重建新厂后,缺乏起动资金,加之管理不善,仅接送职工从市内到新厂上下班的交通费每月人均耗资达720余元,现在已停产两年。为解决启动资金及发放全厂职工每月140余万元的工资,将新厂500余亩土地已转卖200多亩,卖土地的钱花光了,又把耗资4亿余元重建的新厂以每月75万元的租金出租给私企使用生产,而新厂租金也不能全部解决职工工资的发放问题,目前已步入将要破产的境地。

 

    相反,该厂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木材公司,由于加强了企业管理,特别是突出了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及时化解企业及职工之间的各种矛盾,全体职工团结一心,企业年年盈利。据本企业职工透露,每月的奖金及职工福利比工资还要多。从而说明企业管理的重要性,重建新厂同样存在各种风险,我们应当吸取、分析、总结众多国企兴亡的经验和教训,确保我们新厂建设与发展一步一个脚印的向前迈进。

 

    因此,长沙船舶厂在努力解决以上问题的同时,我们请求长沙市政府及市交通局尽快全力协调解决国企新厂建设与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千万不要为征收拆迁老厂一块土地而毁掉新厂一个国有企业!

 

  

                三、长沙船舶厂整体拆迁及补偿安置的遗留问题

 

    长沙船舶厂因长沙市“一洲两岸”工程扩建潇湘大道及沿江风光带,起动滨江新城建设,于2007年5月24日依据长沙市委、市政府指示停工停产,整体拆迁。虽然获得了企业重建新厂,职工拆迁安置新居的机遇,但在实施整体拆迁,补偿安置中,还有下列重大违法违规及其遗留问题急需妥善解决。

 

    (一)、我厂职工住房因被违法暴力强制征收拆迁所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

 

    长沙市岳麓区政府以公益性用地的名义进行商业性用地征收拆迁,为长沙市岳麓滨江新城开发公司的商业征地拆迁保驾护航,将位于岳麓滨江新城的数千户被拆迁户、数万名被拆迁群众、近两百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低价征收拆迁,强制采用单一的货币补偿方式,将被拆迁群众大规模地赶到市郊边远地区安置,创长沙市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城市圈地拆迁运动。 长沙市岳麓区政府自2009年2月开始,从各机关抽调干部职工800多人投入到岳麓滨江新城项目房屋拆迁第一线,开展“百日拆迁攻坚活动”,组建5个“青年突击队”,每天高音喇叭声不绝于耳,大量横幅标语、宣传口号触目惊心。每天不厌其烦地登门向被拆迁户退休老人反复劝说,哄骗老人签字画押,等到老人明白补偿的钱买不起房子时,就心急如焚,老泪纵横。造成绝大多数老人无法承受这巨大的干扰和心里压力,日夜烦燥不安、担惊受怕、气病交加,在折磨中煎熬,在贫困与疾病中挣扎,从而诱发各种疾病,不少老人相继离世。我厂在岳麓滨江新城的“百日拆迁攻坚活动”期间,国有职工全长林、杨合林等十多位老工人及家属因反对违法拆迁,终日在悲愤之中,气病交加,相继含恨去世。特别是在腐败的压力下不为人知的,刚搬入我厂新建5栋职工住宅楼的原一车间分工会主席全长林与职工共同维权抗争,将岳麓滨江新城要把我厂新建5栋职工住宅楼当棚屋拆毁的违法拆迁举报到中央、国务院、省市,最后用生命的代价保住了我厂新建5栋职工住宅楼,我们将永远记住这位为工人说话办事的工会好干部全长林。    

 

    滨江开发公司还恶人先告状,将长沙船舶厂及我厂10多户被拆迁户告上法庭, 并向市岳麓区法院申请先予强制执行拆迁。在诉讼期间,未经法院裁定,就强行将职工住房挖倒,砸成一堆废墟。将职工的财产丢弃在大雨中和埯埋在废墟里。将制止野蛮拆迁的两位职工打成脑震荡。将我厂职工家属打得满脸是伤,全身是血!职工70多岁的母亲摔倒在地昏死过去;殴打70多岁的老工人和职工家属。将水泥搅拌灌浆车成吨的水泥沙石浆直接向我厂女职工身上倾到,造成其全身多处受伤,而拒绝支付医药费为其治疗等众多暴力拆迁事件。

 

    因此,有关违法强拆单位应承担我厂职工在违法暴力强制拆迁中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非正常死亡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市区两级政府征收拆迁我厂土地及职工房屋,凡高价出让给开发商用于商业利益开发的范围内,应当相应增补拆迁补偿费。

 

    我们长沙船舶厂一直是支持长沙市“一洲两岸”工程扩建潇湘大道、沿江风光带及滨江新城建设的,对用于潇湘大道和沿江风光带等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征收我厂的200余亩土地按公共利益用地拆迁补偿我们没有意见。补偿再低,我们认为也是支援国家建设。但是,对市、区两级政府高价出让我厂近300亩土地使用权给开发商用于商业利益开发的拆迁补偿费,我们发现存在拆迁利益分配严重不公的事实,变相侵占了国有企业和国有职工的财产权。就是将长沙船舶厂国有资产通过借用公共利益用地的名义,变成了开发商的私有财产,其实质就是对国有资产的侵占,其结果就是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为此,现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市区两级政府出让我厂土地使用权给开发商用于商业利益开发的,应对商业拆迁范围内我厂的土地使用权及职工被拆迁户补偿安置按商业出让土地增值比例增补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及职工住房拆迁补偿费。具体补偿方案可由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依据当时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协商解决。否则,我厂依法对商业利益用地范围有权拒绝拆迁腾地。

 

    2,长沙船舶厂在其厂区拆迁范围内需保留一块土地,用于建设驻长办事机构大楼。以解决我厂从市中心整体拆迁到远离市区达40公里之外的望城县靖港镇后,能方便对留居在市区的四千多在职、离退休职工及其家属的联系和管理。并方便原业务单位的联系和往来。

 

    以上处理意见,符合法律法规、理由充分,更突出拆迁的人性化及我党以人为本的原则立场。请长沙市各级相关政府及部门支持及采纳我们的要求和建议,重点解决我厂因拆迁补偿费太低,所造成我厂偿还企业内部职工债务及重建新厂资金困难,职工购房、装修等困难。

 

    (三)、长沙市岳麓滨江新城项目整体拆迁长沙船舶厂应依法实行先补偿安置,后拆迁腾地的原则规定。

 

    自2007年5月24日起,长沙市委、市政府就多次指示长沙船舶厂停工停产,整体拆迁。然而,拆迁补偿费却不能按期全额补偿到位,新厂生产、生活安置用地征收迟迟不能落实,矛盾纠纷没有及时协调解决,造成新厂建设受阻,严重影响长沙船舶厂整体拆迁及尽快恢复生产。其主要原因就在于长沙市岳麓滨江新城项目整体拆迁长沙船舶厂违反了先补偿安置,后拆迁腾地的原则规定。

 

    特别要指出的是,2011年7月8日深夜2时许,湖南省长沙船舶厂厂卫门、国旗、厂牌突然被一百多名不明身份的强拆人员拆毁。一百多名强拆人员开来挖掘机、装载车及的士达数十辆,强行进入厂生产区。强拆人员不听我厂保卫人员劝阻,并非法拘禁2名保安人员,动用挖掘机强行将厂卫门的国旗与旗杆挖倒,强行将湖南省长沙船舶厂厂牌及厂卫门、值班室、传达室等建筑全部挖垮毁掉。倾刻之间,长沙船舶厂厂卫门全部建筑及设施变成了一片废墟。而且严重破坏了我厂建厂60周年及拆迁厂牌仪式的重大纪念活动;严重侵犯了长沙船舶厂的名誉权;严重伤害了我们两千多造船国企工人的感情。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已严格禁止行政强制拆迁,这些不明身份的强拆人员在没有任何法院裁定、公告、判决等司法文书依据的情况下,违法强拆湖南省长沙船舶厂卫门、国旗、厂牌及非法拘禁厂保卫人员,应依法予以查处。

 

    因此,长沙市岳麓滨江新城项目整体拆迁长沙船舶厂必须坚持依法先补偿安置,后拆迁腾地的原则规定。在上述补偿安置没有到位的情况下,不得违法强制拆迁我厂现需使用的办公楼及生产区等建筑设施。

 

    (四)长沙船舶厂应在老厂原址保留和恢复湖南造船工业文化历史遗址建筑。

 

    湖南省长沙船舶厂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时期诞生的国企老厂,是湖南省最大的造船企业。2008年1月9日,三湘都市报以题为《长沙船舶厂经典变身 星城再造“798艺术工厂”》报道:“本报1月9日讯,省内最大的造船企业——长沙船舶厂是长沙工业发展史上极具代表性的建筑,在滨江新城项目建设中,该厂将保留一个车间,借鉴北京798艺术区的工业景观建设经验,建成长沙惟一的“艺梦工厂”。目前,景观建设规划正在完善中,计划今年8月启动改造”。“在滨江新城范围内只保留了裕湘纱厂和船舶厂两处建筑,裕湘纱厂工业景观将着重体现‘民国建筑特色’,船厂车间将以‘现代工业建筑’风格为主。”岳麓区滨江新城拆迁指挥部负责人告诉记者,两处景观风格相互补充,从整体上反映出河西工业的发展轨迹。考虑到长沙船舶厂厂区内绿化较好,且拥有较多的工业机械景观元素,长沙滨江新城建设指挥部在景观设计中,拟借鉴北京798艺术区和国内外其它成功的厂房改造再生案例,引进和孵化新的城市功能,将船厂车间创造成为“艺梦工厂”。“798与船舶厂有着很多的相似点,但我们在借鉴经验的同时,也将突出长沙本土的工业景观特色。”负责人告诉记者,初步计划今年8月启动景观建设。

 

    然而,至今长沙船舶厂经典变身的“798艺梦工厂”真的变成了一场梦。为什么当时动员长沙船舶厂整体拆迁时承诺的“798艺梦工厂”没有兑现?为什么整体拆迁前规划好的“798艺梦工厂”,拆迁后规划就被改变?我们认为岳麓滨江新城项目撤销和改变造船工业文化历史遗址“艺梦工厂”规划,是对长沙船舶厂欺诈性拆迁,是破坏长沙工业文化遗址的违法行为,伤害了我们两千多造船工人为共和国艰苦创业建厂的感情。为此,我们要求在长沙船舶厂原址保留和恢复湖南造船工业文化历史遗址建筑。

 

    1,在长沙船舶厂临江原址恢复原规划设计的造船工业遗址建筑。

 

    2,遗址建筑外部保留、塑造典型船体及造船工业机械景观。

 

    3,遗址建筑内部设立湖南造船工业展示厅;

 

    同时,也可以将本条第(三)项第3款的意见一并规划,在遗址建筑旁设立由长沙船舶厂投资建设与遗址建筑风格一致的造船工业标志性大楼。

 

    我们理由是,长沙船舶厂为支持长沙市“一洲两岸”工程扩建潇湘大道及沿江风光带,起动滨江新城建设,而从市中心黄金地段整体拆迁到远离市区达40公里之外的望城县靖港镇,如果老厂480亩土地全部用于公共利益项目建设需要,我们国企应全力支持。然而,事实上我厂仅有200余亩土地用于潇湘大道和沿江风光带的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其余近300亩土地全部由市、区两级政府高价出让,被开发商瓜分用于商业利益的房地产开发。因此,长沙船舶厂在其旧址开发范围内保留造船工业遗址建筑;建设造船工业标志性大楼的理由是充分的,是完全合理合法的。请长沙市人民政府支持及采纳我们的要求和

 

    建议。

 

    (五)长沙船舶厂应统一厂自管公房拆迁补偿与安置标准

 

    长沙船舶厂在厂自管公房拆迁补偿与安置标准上,存在很大的差别,如前期拆迁比后期拆迁补偿的少,安置房屋面积小,条件差。同等条件,同等面积的被拆迁户补偿金额相差巨大。存在强制、野蛮、不公正的违法拆迁行为和暗箱操作的黑洞。特别是采用挖断自来水管,剪断电源线,强行断水断电,造成被拆迁户职工无法生活的困境,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应统一厂自管公房拆迁补偿与安置标准。

 

    以上事实,说明长沙市岳麓滨江新城项目整体拆迁长沙船舶厂及补偿安置存在违法法规的问题。均应依法予以纠正和妥善解决。共同维护国有企业及国有职工的合法权益。请长沙市政府、岳麓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尽快协调解决长沙船舶厂整体拆迁及补偿安置的遗留问题。

 

   

               四、依法清偿我厂职工内部债务及经济补偿费

 

    我厂职工于2008年5月、2008年12月、2011年8月,已多次书面提出要求长沙船舶厂依法清偿职工内部债务及经济补偿的意见,至今没有具体答复。自2011年8月,以我厂部分离退休中层干部为主,多次出面为职工维权,先后向有关部门及厂领导书面提交了离退休职工的建议和诉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2011年7月1日施行的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长政发(2011)53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及改制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的具体规定,长沙船舶厂应依法清偿职工内部债务及经济补偿费。

 

    我厂整体拆迁的补偿费,首先应用于清偿企业内部拖欠在职、待岗、内退、下岗及离退休职工的工资、加班费、奖金、劳保福利、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医疗费;足额交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工伤提留费及保险费;离退休职工政策性生活补贴费;一次性企业整体拆迁补贴费、年度慰问金、抚恤费、丧葬费;解决无房户(未享受福利购房)职工住房安置;1962年前下放人员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分列如下:

 

    (一)清偿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包括拖欠未发及未足额发放的月工资,加班工资;拖欠未发的职工升级调资的档案工资、空调工资、浮动工资、均应由厂劳动工资科造表登记公布,核实支付。其中1988年政策性职工升两级浮动工资应按实补发。1996年至1999年长沙船舶厂因兼并被诈骗期间政策性职工升级加薪应予以补发。1999年至2000年美光公司兼并期间被强制下岗的近400名国有职工,应依法恢复劳动合同关系,补发其工资。其依据是,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均认定美光公司董事长麦炳瑜兼并长沙船舶厂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其兼并合同无效。故兼并期间裁员400余名职工的行为同样属无效民事行为,应依法恢复400余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补发其工资;

 

    (二)清偿企业拖欠职工的奖金(包括年终奖、月奖、季奖、计时奖和计件奖等),只要企业原承诺而拖欠未发的奖金均应核实补发;

 

    (三)清偿企业拖欠职工的劳保福利,包括工作服、防寒防暑费,特种工种的营养费,因公出差补助费,困难补助费、工伤补偿费、职业病防治费等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助费均核实支付,依法补偿;

 

    (四)清偿企业拖欠的职工住房货币分配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政发[1998]23号)、湖南省房改房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房发[1998]002号)、《长沙市1999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长沙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长政发[1999]40号),清偿拖欠我厂职工长达12年之久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以解决我厂职工在大力支持长沙市重点建设项目岳麓滨江新城的征收拆迁中所承受的巨大生活困难,特别是急需解决职工因购房、装修、搬迁、过度所造成无法承受的经济困难及耗尽一生积蓄而欠下沉重的债负。以确保我厂职工正常的生活、生产及离退休老职工安渡晚年;

 

    具体意见以厂在职、离退休职工2011年9月呈报的《紧急请求解决国企湖南省长沙船舶厂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等职工权益问题的意见书》为准。增加要解决无房户(未享受福利购房)职工住房安置问题;

 

    (五)清偿企业拖欠职工的医药费,特别是历年来拖欠职工大病、危重病、绝症住院治疗的医药费。如当时因企业困难而未支付的,应依据规定和实际情况支付,包括因病死亡的职工;

 

    (六)足额交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并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及长沙市职工养老保险的平均水平,增加我厂离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对过去拖欠基本养老金,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发拖欠基本养老金和企业调整工资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落实解决。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应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我厂职工工资待遇长期低于长沙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应依据中央文件及法律法规,根据长沙市退休职工平均养老金的水平,增加我厂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由企业提出方案,交厂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尽快报审报批,实施发放。职工医疗保险费增加按养老金增加比例增加;

 

    (七)补发我厂离退休职工政策性生活补贴费;

 

    (八)足额交纳职工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无论是长期合同工,还是短期合同工,企业都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足额交纳职工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九)发给在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一次性企业整体拆迁补贴费。

 

    我厂获取了数亿金额的拆迁安置补偿费。企业有了钱,首先不能忘了创业、建厂、扩厂、救厂的离退休老职工和在册职工。不能忘了是离退休老职工艰苦创业,从1952年的手工作业造木船的小船厂,发展成为能建造2000吨级的大型钢结构船舶,发展成为占地31.8万平方米的中型国有企业;不能忘了一千多名离退休老职工为了救厂,自1996年与在册职工一起开展了长达三年多的“反诈骗、反腐败”斗争,从刑事诈骗犯罪分子麦炳瑜手中将我们船厂夺回来。否则,原长沙市人民政府和市交通局的主要领导就以1500万元的“整体兼并费”将我厂拱手送给了冒充“外商”的广东农民麦炳瑜。而今拆迁,长沙市政府就要花更多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再从麦炳瑜手中将国土使用权买回来。也就没有了我们船厂拆迁补偿重建新厂的今天;更不能忘了,我厂在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工资、福利待遇长期来低于长沙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我厂造船高级技术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的退休费比同类企业低几倍到十几倍。由于企业属基础性工业,利润低,长期亏损。离退休职工在几十年的艰苦创业中,尽管付出的多,得到的少,但为国家和企业积累了财富,其中也就包括社会的发展,我厂国有土地的不断升值,我厂厂房设备扩大和逐步完善。也就是说,为现在我厂拆迁补偿数亿拆迁安置补偿费,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现在离退休职工都已退出生产一线,但同样需要合理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实际上,是企业长期来拖欠离退休职工及在职职工的债务,我厂应从数亿拆迁安置补偿费中提出较为合理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来补助我厂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老职工,具体费用可由离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派代表与厂领导和厂工会协商,由厂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离退休职工应选派代表列席厂职工代表大会。需要说明的是,发给职工的企业整体拆迁一次性补助费不能视为买断工龄费,不能视为置换国有职工身份的补偿费,不能借发给在职职工一次性补助费而强行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十)按政策补发1962年前长沙船舶厂下放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十一)企业可一次性发给离退休职工年度慰问金。

 

    多年来,我们船厂再穷,每年都要拿出一定的经费作为春节慰问在册职工、离退休职工的年度慰问金。尽管物品不多,一袋米、一箱油、一幅年历画,同样是表达企业对离退休职工的关心和照顾。当然,比不得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年终慰问金达几千元到几万元。离退休职工的意见是可按每年几百元的慰问金计发一定的年限,在此次企业整体拆迁时,如不能每年进行年度慰问,应一次性发给我厂在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慰问金。另外职工去世的丧葬补助慰问费也应一并考虑;

 

    (十二)长沙船舶厂应在厂离退休职工集中的各安置小区购买或租赁一套房屋作为我厂离退休老职工文娱活动室及与厂离退休办联系处,并添置相应的文娱用品、器材和设备,提供一定的文娱活动经费。厂离退休办今后可根据我厂发展情况,组织离退休职工开展一些参观、旅游及文娱活动。

 

    目前,我厂已补发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独生子女费、部分职工工资等,全厂职工又一次感受到国有企业就是我们全体职工自己的企业,又重新找回了国有企业主人翁的感觉,这在私有企业是不可能办到的事。并希望其它各项尽快落实。我们应当认识到,企业依法清偿职工内部债务及经济补偿费,也是增强企业凝聚力、向心力的重要举措。当企业有困难的时候,还能克服重重困难,千方百计为职工着想,依法首先解决职工的困难,这就是一种感动“上帝”的精神!这个“上帝”就是我厂四千多职工及其家属,这种感动就会变成全厂职工同心同德、生死相顾的强大动力。我们相信,人的精神是能够感动“上帝”的。更主要的是,人的主观能动性是无穷无尽的。企业领导有了这种感动“上帝”的精神,我们的企业就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攻无不克,战无不胜!

 

   

               五、长沙船舶厂被诈骗兼并毁厂的历史惨痛教训

 

    国有企业湖南省长沙船舶厂两千多名在职和离退休职工永远也不会忘记被诈骗兼并毁厂的历史惨痛教训。1996年9月12日,长沙市交通局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授权作为长沙船舶厂的产权代表,与香港美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签订了《整体收购式兼并长沙船舶厂合同书》。美光公司以1500万元整体收购式兼并长沙船舶厂所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全部产权。经长沙市交通局与美光公司委托长沙市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长资评(96)第01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为:长沙船舶厂土地使用权面积31.80万平方米(计478亩),全部资产现值为21489万元,其中流动资产2935万元,长期投资13万元,固定资产18541万元(含土地使用权价);全部负债4385万元;净资产17104万元。双方约定将湖南省长沙船舶厂更名为:“湖南美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企业性质为外商独资企业。该兼并合同双方签字后报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效。

 

    然而,长沙船舶厂职工发现,美光公司仅以1500万元就整体收购买断长沙船舶厂净资产1.7亿元的国有资产,而且资产评估价太低,特别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极低,实际净资产已达3亿多元(现在实际净资产达十亿余元)。我们职工认为存在政府官员与美光公司官商勾结的腐败行为。该整体收购式兼并合同生效后,在长沙市政府相关部门及长沙船舶厂原领导的协助下,美光公司就开始大肆吞并和转移长沙船舶厂的国有资产,利用长沙船舶厂478亩土地抵押贷款转往境外,大肆拆毁变卖造船设备,对国有职工大量裁员,400多名国有职工被强行下岗失业,职工进一步认为美光公司存在诈骗行为。为此,长沙船舶厂职工进行了长达三年的调查取证。大量事实和证据证明,美光公司资信情况与事实明显不符,不但资金不能到位,反而大量侵占国有资产,涉嫌兼并合同诈骗;又以欺诈方式向银行抵押长沙船舶厂土地,将大量贷款资金转往境外,骗取大量国有资产,涉嫌金融诈骗。从而引发长沙船舶厂一千多名国企职工联名上访长达三年之久。在长达三年多的“反诈骗”、“反腐败”的国企维权斗争中,职工的举报和上访材料达6万余份,参加举报上访签名的职工达一千多名,年老贫苦的退休老工人均自发参加“反诈骗、反腐败”的艰苦而漫长的举报和上访活动。没钱打印举报材料,大家就自发捐款,从自己微薄的养老费中捐出钱来救厂。经历了一个又一个酷暑严寒,承受着各种打击、报复,我们始终坚持用法律作为我们最有力的武器,与诈骗犯罪和腐败势力展开了一场惊心动魂的生死抗争。充分表现出工人阶级无私、无畏、团结、坚强、立场坚定、爱憎分明的伟大品质和斗争精神。

 

    在我厂职工坚持“反诈骗”、“反腐败”的国企维权斗争的压力下,1998年长沙市交通局以民事诉讼起诉美光公司, 1998年3月30日,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长中经二初字第259-4号民事裁定:“香港美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交通局所签订的《整体收购式兼并长沙船舶厂》合同无效。由长沙市交通局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恢复长沙船舶厂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其实质就是以民事诉讼代替刑事诉讼,以民事纠纷掩盖刑事犯罪,为诈骗集团及腐败犯罪分子保驾护航,蒙混过关。

 

    而且,在长沙船舶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时,我们发现有60余亩国有土地无形消失。1996年长沙船舶厂被兼并时,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18671.38平方米(计478亩);1999年5月20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告收回我厂国有土地时却变成了413.817亩,减少了64.183亩,为此,我厂职工多年来一直追查这60余亩国有土地的去向,至今没有得到任何书面答复和解释。长沙船舶厂地处长沙市中心的60亩国有土地按市场价每亩约600余万元,64.183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价约4亿余元!然而,约4亿余元国有资产的无形流失,却没有人敢查处?!因此,我们要求必需依法查处这60余亩国有土地的去向,归还长沙船舶厂。

 

    我们职工搜集的大量证据资料证明,美光公司已涉嫌构成诈骗集团犯罪。决不能以民事诉讼掩盖刑事犯罪,让诈骗集团犯罪及官员腐败犯罪逃避法律责任及刑事处罚,我们要求公安、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美光公司涉嫌诈骗集团犯罪的首犯及全部主犯、胁从犯;立案查处涉嫌贪污受贿的官员腐败犯罪行为。

 

    然而,原长沙市政府主要领导不但不追查美光公司涉嫌诈骗集团犯罪;不立案查处涉嫌贪污受贿的官员腐败犯罪行为。反而压制举报和上访职工,声称“长沙市不稳定在河西,河西不稳定在长沙船舶厂,长沙船舶厂不稳定在王某某(举报人)”。将美光公司涉嫌诈骗集团犯罪及官员腐败犯罪所造成的不稳定恶果,全部强加在举报人头上,在官商勾结,诈骗猖獗,腐败横行的腥风血雨中,涉案的腐败势力对长沙船舶厂举报职工进行了疯狂的打击报复和残酷镇压。

 

    我们为将“反诈骗、反腐败”的斗争进行到底,1000多名举报职工冲破重重阻力,联名向国务院总理发电报,向长沙市公安局申请依法游行,在厂区召开“反诈骗、反腐败”的游行动员大会,由于我厂职工不畏强权压制,不惧恐吓威胁,通过举报材料和众多新闻媒体曝光,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关注和重视,并作出指示。长沙市这才出动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美光公司涉嫌诈骗刑事犯罪案。当时由国家公安部下令全国通辑追捕涉嫌诈骗犯罪的首犯麦炳瑜,1999年4月在北京机场将外逃的美光公司法定代表人麦炳瑜抓捕归案。

 

    然而,涉嫌诈骗犯罪的首犯麦炳瑜被抓捕归案后,长沙市司法机关对涉嫌诈骗集团犯罪的其他主犯、胁从犯没有依法追究,而且长达一年半之久没有进行审判。长沙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却反过来开始对长沙船舶厂举报职工进行疯狂的打击报复,动用公安机关残酷的镇压。涉案的腐败官员把所有的仇恨和不满都发泄到举报职工身上。

 

    首先,搜集虚假证明材料,报送公安机关,随后立即对举报职工进行抓捕、关押、传讯;对举报职工的住宅进行搜查;将职工“反诈骗”、“反腐败”的数千份各种举报材料全部操走;其中大量还未整理的“反腐败”的举报材料又落入涉案官员的手中。将举报职工王某某抓捕后连夜审讯,押送看守所关押。数日后,对没有冲击任何机关和部门,没有阻桥阻路、阻塞交通行为,没有在任何公共场所非法集会,所有举报材料没有任何违法违规内容,没有任何“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举报工人、厂工会干事、连续两届八年当选为长沙市岳麓区人大代表的王某某作出劳动教养决定,认定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决定送劳动教养三年。王某某在劳教期间,不准其家属和我厂职工探视,严密封锁厂里的消息。退休老工人易乔生因参与举报被打伤,又被美光公司高薪聘用的原厂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领导以其参与举报,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多次受到威胁及公安机关一天接一天的传讯和录记口供,最终被逼走投无路,含冤从湘江北大桥上坠落桥下荒凉的野草丛中身亡(是自杀还是他杀至今不明)。直到数月之后,被一只狗从桥下长沙船舶厂厂区野草丛中叼出一根尸骨,才被人发现举报职工易乔生的遗体,当时所见只留下一堆白骨,惨不忍睹。参与举报的退休女职工邱秀玲(归国华侨,原科室分工会主席)被传讯到公安机关问讯,诬告她为救厂募捐是“非法集资”,精神受到极大刺激,大小便失禁,瘫痪后含冤死去。还有主要举报人刘福初(工人)、黄兴岭(工人)、任科武(原副厂长)、刘茂堂(老工程师)均相继含冤去世。我厂离休老领导气愤地说,“任科武是气死的,邱秀玲是逼死的,易乔生是害死的”。一千多名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依法“反诈骗、反腐败”,保护国有资产,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举报行为被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而美光公司的集团诈骗犯罪行为却一再受到原长沙市政府、市交通局和原长沙船舶厂领导的极力袒护。

 

    我们举报的大量事实和充分的证据证实,美光公司法定代表人麦炳瑜是广东省鹤山县农民、系假外商。1996年香港美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隐瞒巨额债务亏损、倒闭等真相,谎称美光公司在境内投资了12个项目,有11个子公司,投资规模达8.8亿元。通过兼并合同书诈骗,取得了长沙船舶厂达3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的支配权。之后,麦炳瑜不足额缴纳兼并费,更未投入资金经营发展船厂,反而以长沙船舶厂的资产为其美光公司债务提供担保,进行信用证诈骗犯罪活动,担保债务总计折合人民币达一亿馀元。同时,美光公司以长沙船舶厂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伙同外商使用虚假合同、单据骗取银行信用证,而后在境外套取资金,共骗取湖南省农业银行、湖南省建设银行开出总金额数百万美元的多份信用证,而后又提供虚假单据骗取兑付,共骗取人民币数千万余元;诈骗我厂国土担保债务达一亿馀元。已涉嫌构成合同诈骗和金融诈骗的集团诈骗犯罪。

 

    直至2000年12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才以刑事诈骗案开庭审理美光公司麦炳瑜诈骗案。经审理查证,麦炳瑜利用兼并国有企业实施合同诈骗和金融诈骗。美光公司资信情况与事实明显不符,资金不能到位,又以欺诈方式抵押长沙船舶厂土地大量贷款,将资金转往境外,骗取财物,放弃经营管理,撤离船厂。认定麦炳瑜犯合同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以长沙船舶厂土地使用权诈骗担保的债务达1.3亿余元,以长沙船舶厂土地抵押的信用证诈骗3461万余元,案发后仅追缴1.7万美元。依法判决麦邴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事实与法律终于证明:长沙船舶厂一千多名举报职工三年多来坚持依法“反诈骗、反腐败”的举报是完全正确的、正义的、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当时新华社、检察日报、湖南日报、长沙晚报等官方媒体均报道证实。

 

    正是由于我厂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从资本家、诈骗犯麦炳瑜手中夺回了已经流失的数亿国有资产,而且在随后的十余年中,又多次制止了私有企业对我厂国有资产的吞并,终于迎来了长沙船舶厂整体拆迁,重建新厂的机遇。

 

    然而,最近,在长沙船舶厂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中流传一个再次震惊全厂的消息:诈骗长沙船舶厂的美光公司麦炳瑜已经翻案了,法院认为麦炳瑜不构成诈骗罪,只是要将这个案子再压两年,长沙船舶厂两年后还是姓“麦”。这一消息传出,一石击起千重浪!激起了全厂职工的愤怒,职工表示:麦炳瑜要翻案,我们就敢拼命!要誓死讨还血债!拼命保卫船厂!

 

    现经退休老职工向厂办负责人证实,自三年前至今,确有美光公司麦炳瑜委托的律师,以及长沙市中院办案法官等人先后数次来我厂,为美光公司麦炳瑜诈骗翻案调查取证一事。但均未出示法院撤销原判决,立案再审的裁定等任何司法文书。他们认为,原两审判决认定麦炳瑜犯“合同诈骗罪”不能成立,应予以撤销。对此,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巨大的阴谋!麦炳瑜等人企图从否定“合同诈骗罪”打开缺口,只要“合同诈骗罪”不成立,麦炳瑜用我厂土地向银行抵押贷款,就是用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抵押获取银行信用证贷款,就是合法行为,相应其“信用证诈骗罪”也就不能成立。美光公司麦炳瑜等人不但企图再次将国企长沙船舶厂全部国有资产据为私有,而且还可向国家申请巨额赔偿。真可谓是一箭双雕。我们必须揭穿这个巨大的阴谋!我们冷静分析,如果美光公司麦炳瑜要翻案,我们就要将此坏事变成好事,就要进一步揭开诈骗与腐败的黑幕。

 

    其一、麦炳瑜诈骗案实为涉嫌集团诈骗案。事实上,美光公司兼并长沙船舶厂的一系列诈骗活动单靠麦炳瑜一人之力是无法完成的。大量事实和证据均充分证明,美光公司麦炳瑜一案已构成涉嫌集团诈骗犯罪案,麦炳瑜已涉嫌集团诈骗案首犯及主犯。涉嫌集团诈骗案的其他主犯和胁从犯至今没有依法立案查处。然而,原长沙市公安、检察机关及长沙市中院、湖南省高院从立案、侦查、起诉到最后两审判决,仅认定麦炳瑜一人为诈骗犯罪,违背了事实真相,隐瞒了涉嫌集团诈骗犯罪的其他主犯和胁从犯的犯罪事实。因此,麦炳瑜诈骗案实为涉嫌集团诈骗案,麦炳瑜应为涉嫌集团诈骗案首犯,应重新立案审判,依法重新量刑。涉嫌集团诈骗犯罪的其他主犯和协从犯均应依法审判,按其罪行轻重分别予以量刑处罚。

 

    其二、相关领导及主办官员涉嫌受贿犯罪。美光公司麦炳瑜作为一个冒充外商的广东农民,在美光公司集团诈骗犯罪活动中,不可能将诈骗所得赃款全部据为己有而转到境外。1、涉嫌集团诈骗犯罪的其他主犯和胁从犯要按比例分赃;2、涉嫌集团诈骗犯要拿出一部分赃款用于贿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官员。因为,美光公司麦炳瑜将国企长沙船舶厂480亩土地诈骗到手,主要得力于长沙市政府、市国土局及市交通局等相关部门的官员在美光公司没有全部支付1500万元兼并费的情况下(仅支付从新盟公司骗取的750万元),就违法将长沙船舶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拱手送给了美光公司,为诈骗集团利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到银行进行信用证诈骗创造了先决条件。因此,在美光公司兼并长沙船舶厂涉嫌集团诈骗犯罪一案中,事实证明存在相关领导及主办官员涉嫌受贿犯罪问题。(涉嫌首犯麦炳瑜还涉嫌犯行贿罪,对其原刑事判决后,新发现的罪名应依法另行立案审判及量刑)。应依法由检察机立案侦查,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证实,涉嫌官商勾结的集团诈骗案及行贿受贿腐败案的盖子并没有真正揭开。然而,涉嫌犯罪人员又开始蠢蠢欲动,要为麦炳瑜诈骗案翻案。这就让我们更看清楚了:为什么我们刚刚取得“反诈骗”局部胜利,正进入第二阶段“反腐败”之时,长沙市政府官员就开始对我们“反腐败”斗争进行疯狂的反扑和镇压;为什么长沙市政府官员如此害怕我们“反腐败”?为什么我们开始进入“反腐败”阶段就对举报职工进行抓捕、关押、传讯和恐吓;为什么就认定举报职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而送劳动教养。为什么就要残酷的逼死举报职工!

 

    因此,如果美光公司麦炳瑜要翻案,我们就要努力把坏事变成好事,就要进一步揭开诈骗与腐败的黑幕,将涉嫌集团诈骗犯罪的首犯及涉嫌犯行贿罪的麦炳瑜重新送上刑事法庭审判,数罪并罚,重新量刑;将涉嫌集团诈骗犯罪的其他主犯和胁从犯,以及涉嫌贪污、受贿犯罪的腐败官员立案侦查,提起公诉。

 

    我们呼吁,长沙船舶厂这起惊动党中央、国务院,轰动全国的兼并诈骗大案,并非是美光公司麦炳瑜一人之力所能为的,被掩盖的集团诈骗犯罪及腐败盖子至今没有揭开。全厂一千多名职工“反诈骗、反腐败”的举报被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没有予以平反,恢复名誉;含冤死去的举报职工没有得到昭雪。现请求上级机关和领导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意见。

 

    1,依法查明及认定长沙船舶厂一千多名职工“反诈骗、反腐败”,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国有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救厂举报行为是正确的;摘掉带在长沙船舶厂一千多名举报职工头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帽子,予以平反,恢复名誉,还一千多举报职工一个清白;对含冤死去的举报职工予以平反昭雪,给予一定的经济抚恤补助。

 

    2,依法查处及揭露诈骗犯麦炳瑜企图翻案,再次吞并长沙船舶厂巨额国有资产的阴谋;立案查处美光公司兼并我厂己涉嫌集团诈骗犯罪的首犯、主犯和胁从犯的全部犯罪事实;立案查处在我厂兼并中涉嫌贪污腐败、行贿受贿的犯罪人员。

 

    3,依法查处我厂国土收回时减少的60余亩土地(现市场价达4亿余元)国有资产的去向,尽快归还长沙船舶厂。

 

               六、再次制止私企吞并国企的“承债式兼并”毁厂事件

 

    历史就是一面镜子,真实地反映长沙船舶厂多次兼并改制被诈骗,被吞并的始末。事隔几年后的2005年,长沙市交通局又批复同意长沙船舶厂“采取承债式兼并”进行企业改制,开始了官商勾结再次瓜分国有资产的毁厂行动。对此,全厂职工密切关注着与自己命运息息相关的长沙船舶厂整体拆迁和企业改制。我们必须搞清楚什么是“承债式兼并”?我厂将被什么样的企业兼并?被兼并后的后果怎么样?

 

    2008年10月15日,《湖南省长沙船舶厂企业改制工作方案》实施步骤中说明已完成的工作其中有:“2001年7月职代会通过《企业改制申请报告》;2005年8月长沙市交通局批复同意长沙船舶厂‘通过招商引资,采取承债式兼并’的方式对企业实施全面改制。2006年4月与长沙创普公司签订了《并购意向书》”。

 

    长沙船舶厂是否可以采取“承债式兼并”的方式实施全面改制,必须要让全厂职工知道和明白“承债式兼并”的真实意思,并购方“长沙创普”公司的具体情况及兼并的后果。

 

    其一,什么是“兼并”,依据1989年国家体改委等《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又依据1996年财政部《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本规定所称兼并,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虽然保留法人资格,但变更投资主体的一种行为”。从而说明,国企长沙船舶厂被兼并后就不再存在了。

 

    其二,目前我国企业之间的兼并形式主要有:

 

    1、“购买资产式并购”:指并购方用现金购买目标企业的所有资产实现的并购,一般在企业净资产大于零的情况下。如:美光公司1996年整体收购式兼并长沙船舶厂就属此类兼并(最后因被诈骗而收回国有)。

 

    2、“承债式并购”:承债式并购是指并购方只需要承担目标企业的债务,不需要另外支付代价,而目标企业的法人资格消灭的并购。承债式并购的目标企业的资产一般都小于零或等于负债。承债式并购方在并购中获取现实利益,主要是税收优惠,偿还银行债务的优惠条件(银行贷款停息、挂帐、几年后还本)等。

 

    3、“控股式并购”,一般以购买目标企业51%以上的股权,获取目标企业的控投权的兼并。企业法人地位没有改变。

 

    4、“吸收式并购”:吸收式是指将目标企业的股东吸收为收购方的股东,目标企业法人资格消灭的并购。

 

    其三,并购(意向)方“长沙创普”的企业概况:

 

    依据“长沙创普”网上公布的概况是:企业全称为:“长沙创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性质属私营企业,成立于2003年1月,注册资金3100万元,2004年12月组建成立长沙创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资级等级为三级,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屋经纪、实业、科技投资、酒店管理业务等。公司地址:长沙市友谊路55号星语林·名园会所4-5楼,公司技术人员40余人。董事长林某某。

 

    从上述几个方面情况可以认定,长沙船舶厂不能与私营企业采用“承债式兼并”的方式实施改制。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长沙船舶厂的资产情况看,不属于采取承债式兼并的范畴。如上所述“承债式兼并的目标企业,一般净资产是小于零或等于负债。也就是在企业严重亏损,没有起动生产经营资金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承债式兼并,由并购方注入资金,引进现代企业管理来救活企业,解决职工就业等问题。而长沙船舶厂不属于负债企业,特别是固定资产由于厂区土地使用权价格上升,总资产已近10亿元。1996年资产评估,净资产为1.7亿元。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价不断升值,长沙船舶厂净资产已成倍增加,完全可以在本企业资金实力的基础上,推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生产经营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国有职工当家作主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合理利用资金,重新新建和起动湖南省最大的国有造船企业,发展我省造船产业。

 

    (二)、由私营企业采用“承债式兼并”长沙船舶厂将造成巨额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如上所述“长沙创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创普公司)的企业性质属私营企业,企业的资产属私人所有,如果让其作为并购方采取“承债式兼并”长沙船舶厂,其结果是长沙创普公司不需要承担长沙船舶厂任何债负,而可以获取长沙船舶厂近10亿元国有净资产,也就是说长沙船舶厂近10亿国有资产将顷刻之间全部变成私有资产。将造成巨额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三)、并购方不具有生产经营管理现代造船工业的经历、经验和实力。

 

    长沙创普公司是一家以经营房地产为主的建筑企业,不具有生产经营管理现代造船工业的经历、经验和实力。特别是在当前全国刮起房地产经营危机风暴,大批房地产企业倒闭之际,长沙船舶厂没有必要卷入这场危机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以上事实说明,长沙船舶厂不能与私营企业采取“承债式兼并”进行改制。不能再次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的历史悲剧重演。因此,当时我厂将这次企业改制已完成的企业兼并意向和改制工作事项作为“企业改制培训学习”资料大量印发,向全厂职工和职工代表进行宣传。眼看我厂将被私企吞,再次毁厂迫在眉际。

 

    为此,我厂离退休职工分别于2008年5月、2008年12月向国务院、省、市有关部门呈报了数万字的《关于国有企业湖南省长沙船舶厂拆迁和改制违法违规问题的职工意见书》,与当时极力主张兼并的市交通局及我厂个别领导展开了无形而激烈的斗争。从而引起了上级相关部门及领导的高度重视,第二次成功的制止了私企长沙创普房地产开发公司吞并国企长沙船舶厂巨额国有资产的阴谋。

 

    特别是兼并破灭后,当时极力主张长沙创普公司兼并长沙船舶厂的个别厂领导,某副厂长竟然被长沙创普公司高薪聘请,跑到长沙创普公司上班去了。可见这起私企“承债式兼并”国企的陷阱有多深。一旦兼并成功,国企长沙船舶厂就成了某些厂领导、市交通局及创普公司瓜分长沙船舶厂近十亿国有资产大蛋糕的盛宴!因此,应依法查处私企长沙创普房地产开发公司意向兼并国企长沙船舶厂的内幕,揭露将我厂国有资产私有化的阴谋,防止我厂国有资产再次流失。

 

    七、国企长沙船舶厂改制不能搞“两个置换”

 

    国企长沙船舶厂改制不能搞置换国有企业身份,置换国有职工身份的 “两个置换”,坚决制止国有资产私有化;坚决制止国有职工从主人变成打工仔及失业者。

 

    2008年11月,我厂印发了《湖南省长沙船舶厂企业改制培训学习手册》。其主要内容为:(一)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长政办发[2004]35号)《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细则》;(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长政办发[2006]12号)《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三)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办通知[2008]9号)《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稳定工作的通知》;(四)长沙市交通局(长交企改[2008]221号)《关于同意长沙船舶厂改制的批复》;(五)长沙船舶厂(长船[2008]62号)关于印发《湖南省长沙船舶厂企业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六)企业改制政策问答。从上述内容我厂职工发现,长沙船舶厂此次企业改制所依据的政策最高级别是长沙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办公厅、市交通局的文件,没有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一级的文件及地方性法规,没有国务院的法规及国务院各部委的法规,更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作为依据。特别是这些政策文件的实施都是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实施之前,而且有些政策规定与现行法律明显相冲突。可见长沙船舶厂此次改制有规避国家法律、法规之嫌,从而引起长沙船舶厂全体职工高度关注、疑虑和警惕。

 

    长沙船舶厂改制的主要依据是2004年7月13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长政办发[2004]35号)《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一)、企业改制时,所有职工都应与原企业理顺劳动关系。”“企业整体改制时,对不签订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国有企业人员,可实行社会就业,补偿金只计不发,本人愿意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可按企业整体改制时计发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二)、解除劳动合同后,未能竞争到工作岗位实行社会就业人员以现金支付补偿金,标准为:1、1984年前招收的员工,前10年工龄每年补偿500元,从第11年开始每年补偿9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2、1984年以后招收的合同制人员,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长沙船舶厂改制依据该《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违反了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一)、强制解除国有职工劳动合同,买断职工工龄,实行“两个置换”没有法律依据,如前所述,改制有多种形式,“兼并”只是改制中的部分形式。改制并不是原企业法人资格必须消灭。国有企业通过自身的改制同样可以引进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经营机制,同样可以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有利条件和各种优势。因此,不能把国企改制认为就是“卖企业”。不能认为国企改制就是把国有资产私有化。不应置换国有企业的身份,不应置换国有职工的身份。“两个置换”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更不能借理顺劳动关系为由,强行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国有企业改制强行解除所有国有职工劳动合同关系是严重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长沙船舶厂改制所依据的长沙市政府办公厅2004年35号文件规定:“企业整体改制时,对不签订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国有企业人员,可实行社会就业,补偿金只计不发。”这一规定表明,不愿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愿意置换国有职工身份的职工,同样要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样要被强制置换国有职工身份,国有职工没有任何可选择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且还要受到经济制裁,“补偿金只计不发,”直到国有职工被迫走投无路,主动放弃自己国有职工的身份,权利和劳动关系时,才能得到补偿。对此,我们认为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以下相关规定。

 

    1、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说明,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不能单方面违法强行解除国有职工劳动合同关系。更不能对国有职工实行经济制裁和逼迫就范。

 

    2、长沙船舶厂整体改制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能进行大量裁员。

 

    其一,长沙船舶厂不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其二,长沙船舶厂生产经营不存在发生严重困难及资不抵债的情况。

 

    其三,长沙船舶厂易地新建造船厂继续发展造船产业,不存在企业转产等仍需裁减人员的情况,因为新建造船厂规模更大,不但不需要裁减人员而且还要大量招聘人员。

 

    其四,如前所述,长沙船舶厂不存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因此,长沙船舶厂在整体改制时,不能大量裁减国有职工,不能买断所有职工工龄,不能置换国有职工身份。

 

    3、对于个别职工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处理。这与长沙船舶厂整体改制没有必然联系和因果关系,更不能作为大量裁员的理由和依据。

 

    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就明确指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就是要完善包括国有企业改制在内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国有职工与原企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突出了我国立法精神,“扶弱限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最终达到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的。

 

    5、《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必须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其中包括国企改制、企业兼并等各种形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均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

 

    6、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一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包括国有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能违法解除。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不是强行与所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7、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长沙船舶厂改制应遵守这一法律规定,在整体改制中,长沙船舶厂如果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因兼并变更投资人等事项,均依法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均不能买断国有职工的工龄。不能认定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8、《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但不能违法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且凡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国有职工在长沙船舶厂连续工作满十年工龄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国企改制如出现依据破产法进行破产改制等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国企职工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长沙船舶厂是“自行改制”,故不存在这种情况。因“主辅分离”及工种变动,可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3)、长沙船舶厂连续与职工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必须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长沙船舶厂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长沙船舶厂与职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必须经国有职工与长沙船舶厂协商一致,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国有职工应与长沙船舶厂各执一份。

 

    因此,长沙船舶厂改制应严格遵照《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不得违法解除全体国有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得买断国有职工的工龄,不得置换国有职工的身份。

 

    (三)、企业改制违反《劳动合同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其中也就包括长沙船舶厂所制订的企业改制方案、决定、规定及各项补偿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国有职工合法权益。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长沙船舶厂应按法律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文本交付职工执有保存。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长沙船舶厂必须在整体改制中依法与国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向职工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且,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因此,长沙船舶厂不能以整体改制为由,违法解除或终止国有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只有国有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而且长沙船舶厂必须依法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长沙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长沙市交通局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行政、依法审批、指导、监督长沙船舶厂进行国企改制。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在长沙船舶厂改制中,全厂职工及职工代表不允许任何故意违反及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发生。

 

    因此,国企长沙船舶厂改制不能搞置换国有企业身份,置换国有职工身份的 “两个置换”,坚决制止国有资产私有化。

 

              八、长沙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应依法指导我厂国企改制

 

    长沙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向重庆学习坚持促进国企发展,全国首创“第三财政”的经验,依法指导我厂国企改制。据了解,2003年至今的8年时间里,重庆国有企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其中,重庆国有资产总额由1700亿增至目前的1.46万亿元,资产负债率下降了近40个百分点,国有资产利润总额翻了六番多。由重庆市国资委直管的集团企业连续3年实现了全部盈利,国有企业的形象从以前的“包袱”变成了经济“骨干”。重庆国企在全国首创“第三财政”,年均贡献超1000亿元,其中税金约200亿元,上交收益约200亿元,上缴比例全国最高。已引起了全国各方关注。薄熙来特别指出了重庆坚持国企发展的理由。

 

    薄熙来特别指出:“即使百分之五十一的人先富裕起来了,还有百分之四十九,也就是六亿多人仍处于贫困之中,也不会有稳定。中国搞资本主义行不通,只有搞社会主义,实现共同富裕社会,才能稳定,才能发展。过去30多年,低成本劳动力为经济快速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但这不仅在经济上难以持续,也将带来道义上的后果。企业长期依赖廉价劳力搞加工贸易,也缺乏自主创新的动力。伴随着国内外经济的进步,这种落后的发展方式已经越来越行不通,走不动了。三个差距,特别是贫富差距拉大,会导致人心涣散,侵蚀党的执政基础。 单靠市场不可能自动实现共同富裕。欧美搞市场经济二三百年了,可谓十分成熟了,但到现在也没有自动修复。从几个典型的资本主义大国看,德国70%最贫穷的人口只拥有财富总额的9%;英国10%最富有的家庭占据私人财富的44%;美国20%的富人占有50%的财富,而千分之一的顶尖收入者掌握了美国10%以上的财富。这能说明市场可以自行修复吗?重庆要建开放高地,还要建道德高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和最大优越性。马克思在100多年前就提出,“新社会主义制度中,生产将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毛主席在建国之初明确指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大家有事做,有饭吃,大家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基础条件。说到底,和谐不是“管”出来的,而是“培育”出来的。和谐社会的基础,就是共富。如果一个社会两极分化、贫富悬殊,不但没有和谐,还会问题多多。“公道行,人心平,天下宁”,共同富裕是培育和谐社会的“沃土”,在此基础上,才能生长出和谐社会的“参天大树”。 我们坚信,迟早有一天,全人类都要走上这条共同富裕之路。这就是重庆坚持国企发展,共同富裕的理由。

 

    回顾早在1996年,长沙市人民政府及市交通局都十分关注和重视长沙船舶厂的企业改制工作,就由长沙市人民政府授权长沙市交通局作为长沙船舶厂产权代表的身份直接介入我厂与美光公司的整体收购式兼并工作。由于美光公司的诈骗犯罪行为及当时部分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至今给我们留下极其惨痛的教训。问题就出在没有坚持国企发展,共同富裕的方向。从而造成国企改制目的是甩包袱,以权代法,缺乏民主监督;造成一个又一个国企被私企吞并,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有工人大量下岗失业。

 

    因此,长沙船舶厂国企改制应坚持国企发展,共同富裕的方向。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当原地方性政策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改制,并进一步完善国企发展的相关政策规定。

 

    1、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35号文件第四条涉及理顺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明显与现行《劳动合同法》相冲突,其中的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等都不能作为长沙船舶厂改制的依据。如第六款规定:“全体员工与改制前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可在新建企业竟聘上岗。竟聘上岗的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未能竞争到工作岗位的,也就事先已为自己掘好了下岗失业的陷阱。更何况竞聘岗位的个数、条件,全部是由“新企业”决定,说明白点就是“新企业”要裁员多少就裁员多少,要让多少职工下岗失业,就有多少职工下岗失业。国有职工的“生杀”大权完完全全地掌握在新企业的手中。因此,该政策规定是先强行将全体职工与改制前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再利用竟聘上岗大量裁员;这完全与《劳动合同法》“自愿协商一致”的规定及“扶弱限强”的立法原则精神是相冲突的。

 

    2、长沙船舶厂印发的“企业改制培训学习手册”之所以没有印发相关法律、法规,是因为长沙市交通局2008年10月20日长交企改[2008]221号《关于同意长沙船舶厂改制的批复》中只要求长沙船舶厂按照长沙市政府办公厅的(长政办发[2004]35号)及(长政办发[2006]12号)两个文件进行企业改制。明知上述地方性政策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我国《劳动合同法》冲突,却有意规避法律规定,批复长沙船舶厂违法改制。其用意和目的也许至今还没有浮出水面,但已经引起全厂职工的关注和警惕,因为市交通局的领导不可能是“法盲”。

 

    为此,我们向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市交通局提出意见,在国企改制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不要把全体国有职工看成是企业的负担和包袱,不要把企业改制的重点放在违法解除我厂所有职工劳动合同关系上,要相信国企职工不是企业改制的阻力,而是国企改制的强大动力。做到真正相信国有职工,依靠国有职工。承认国企职工是国企主人翁的地位。

 

    国企职工创造了长沙船舶厂的昨天和今天,同样能创造长沙船舶厂更美好的明天。“国企职工”不是政治运动的产物,而是中国工人阶级的主力军,是社会主义工业战线最强大的生力军。难道长沙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就真的没有国有职工立足之地?真的容不下国有职工的身份?我们认为国有企业的资产是国有职工的劳动创造的,有国有资产就有国有职工,“资在人在,人随资走”。为什么在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的今天,要将国有企业职工扫地出门,“赶尽杀绝”呢?!对于长沙市人民政府和长沙市交通局等决定政策的人们来说,只要设身处地想一想,按照长沙市政府办公厅35号文件规定,解除一个国有职工劳动合同关系,置换其国有职工身份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2万元。如果用不超过2万元的补偿金解除你们的国家公务员的身份,买断你们的工龄,置换你们的身份,你们会同意吗?事实上,就是再增加10倍的补偿金,你们也绝对不会同意的。

 

    因此,对于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35号和2006年12号两个文件,以及长沙市交通局2008年221号批复文件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应予以纠正。任何以强行、威逼、诱骗方式解除国有职工劳动合同关系的企业改制均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均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长沙市政府及市交通局应坚持国企发展,共同富裕的方向,依法指导我厂国企改制。

 

               九、长沙船舶厂完全有条件有能力作为国有企业发展造船工业

 

    长沙船舶厂新建,已列入长沙市新型工业化产业和长沙市重点工程。在望城县靖港镇征地580余亩,建设规模项目按1级Ⅲ类船厂规范标准建设,预计总投资5亿余元。这就为长沙船舶厂带来了重建现代造船企业的历史性发展机遇。

 

    随着长江三峡大坝的建成,改善了长江流域水系的通航交通运输能力和条件。湖南省的湘江、资江、沅水、澧水四大水系共有通航河流370余条,通航总里程达1.2万公里,位居全国第三位。而且随着对河道的整治,其通航能力还将进一步提高。位于我省最大的河流湘江下游霞凝港深水码头重点工程已建成投入使用,进出港口码头的船舶相应增多,水运业的发展必将带动造船业的发展,这就为我省新建现代造船企业的需要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先决条件。

 

    随着世界能源的日益紧缺,船舶交通运输已成为节约能源的主要交通运输工具。这主要是由于船舶相对于其它交通运输工具为言,其优越性在于船舶载重量大,耗能低,还可以利用水流的动力,而且水运航道称之为炸不断的交通线,在自然灾害及战争时期,船舶交通运输能发挥其它交通工具不可替代的作用。均为发展我省造船产业的有利的客观条件。

 

    随着世界陆地面积的不断开发利用,以及受到海洋、河流水域的限制,特别是城市房地产开发的土地资源越来越少。大量房地产开发商及交通运输制造业逐步将资金转向对海洋、河流、湖泊等水域开发投资,在水上打造安居、旅游、交通、运输等新的发展空间。为造船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前景。

 

    以上历史性机遇、先决条件、有利的客观因素及广阔的前景都是长沙船舶厂作为国有独资企发展我省造船产业的有利条件。也是长沙市政府、长沙市国资委、长沙市交通局应该下决心将长沙船舶厂新建作为重大基础工业投资项目的战略决策时刻。

 

    从60年代初,世界造船业的国际分工向亚洲转移,当时主要转移地是日本,到80年代朝向韩国。由於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从90年代中後期开始向中国转移。1980年中国造船产量仅30余万吨,到2000年达到300万吨。到2005年就完成造船产量1,200万吨,占世界造船份额的18%。近年来,内陆地区城市船舶业产业条件和环境已基本形成,造船业从2003年开始便向内陆转移。到2010年我国造船完工量占世界总量的40%左右,超过韩国成为世界造船第一大国。

 

    造船属我国基础工业的骨干企业,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具有产业链条长,上下游关联度高,辐射带动作用大的特点。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必须促进造船企业健康发展,稳定国民经济全局,促进经济平稳转向较快发展。一个国家如此,一个省、一个市也是如此,要重视我省水运交通位居全国第三的有利优势;要把长沙船舶厂做大、做强,不要老是想让私营中小企业来兼并国企长沙船舶厂。要在条件成熟时由长沙船舶厂来兼并其他目标企业,要让长沙船舶厂从国有中型企业向国有大型企业发展。这不仅仅是长沙船舶厂几代造船工人的愿望,更是我省优越的水运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客观需要所决定的,长沙市政府、市交通局应多听听‘沉默的大多数’----职工群众的意见,要先听群众怎么说,再定怎么干,群众的很多思想,基层的很多创造,已经走到领导干部前面,在此情况下,要坚持发扬民主,发动群众参与,通过凝聚群众智慧,接受群众监督,才能防止形式主义,避免一些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失误决策。这对于长沙船舶厂拆迁和改制,特别是对新厂建设,职工群众的意见都是难得的良言与忠告。不要让国有资产即全厂职工的血汗钱在失误的决策中痛心疾首地流失。不要让毁厂事件在新厂建设中重演。

 

    因此,长沙船舶厂没有必要非被兼并不可,没有必要让数亿国有资产顷刻之间变成私有资产;没有必要让私企和腐败分子再在长沙船舶厂的国有资产中捞一把。难道长沙市交通局就容不下一个国有独资企业的存在?!难道国企改制就必须要将国有企业私有化?!!难道就一定要置换国有企业的身份和置换国有职工的身份?!!!

 

    根据全国各地国企改制的经验,国有独资企业同样可以实行现代企业的管理制度,施行现代企业的产生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优势,充分发挥国有职工主人翁的作用,坚持相信国有职工,依靠国有职工,承认国有职工是国企主人翁的政治、经济地位。对国企改制实行一厂一策,从实际出发。要把长沙船舶厂新建和发展放在自身力量的基点上,从维护国有企业利益、维护国有职工利益,保护国有资产不再流失的原则出发,把长沙船舶厂建成一个具有现代管理制度,现代经营机制的我省最大的国有独资造船企业。并逐步从国有中型企业向国有大型企业发展。

 

    因此,建议省、市政府及主管部门根据我国《船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06-2015年)》,下大决心将国企长沙船舶厂重建新厂作为省、市重大基础工业投资项目的战略决策全力打造,彻底改变我省水运及造船工业的现状。

 

  

            十、以“鞍钢宪法”精神实施国企现代化管理,真正实现工人当家作主

 

    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鞍钢宪法”? “鞍钢宪法”的核心内容是“两参一改三结合的方针”, 其中“两参”就是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一改” 就是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三结合” 就是实行工人群众、技术人员、领导干部在生产实践和技术革命中三结合”。

 

    其次,我们要搞清楚“鞍钢宪法”的方针是否适用于现代国有企业;是否适用于现代国有造船企业;是否适用于我们长沙船舶厂。

 

    我们先有必要了解“鞍钢宪法”的基本情况。1960年3月22日,中央转发《鞍山市委关于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报告》的毛泽东批示:“鞍山市委这个报告很好,使人越看越高兴,不觉得文字长,再长一点也愿意看,因为这个报告所提出来的问题有事实,有道理,很吸引人。鞍钢是全国第一个最大的企业,职工十多万,过去他们认为这个企业是现代化的了,用不着再有所谓技术革命,更反对大搞群众运动,反对两参一改三结合的方针,反对政治挂帅,只信任少数人冷冷清清地去干,许多人主张一长制,反对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他们认为“马钢宪法”(苏联一个大钢厂的一套权威性的办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现在(一九六○年三月)的这个报告,更加进步,不是马钢宪法那一套,而是创造了一个鞍钢宪法。鞍钢宪法在远东,在中国出现了”。

 

    毛泽东所提出的“鞍钢宪法”作为企业的管理原则,主张工人参加管理,干部参加劳动,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实行工人群众、技术人员、领导干部三结合,是鞍钢宪法的闪光点。它所体现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的基本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工业企业至今也应当坚持的原则,而且就是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人本观念、全员参与和责权管理等的原则。这些合理的管理思想是以鞍钢为代表的我国社会主义工业企业在实践中的创造,也是毛泽东探索我国工业企业发展模式的重要成果。

 

    《鞍钢宪法》在其诞生后的大约20年间,指引了并鼓励了群众性“双革”的积极性,我国在工业、科技领域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果。最好的证明,是到2000年国家设立“最高科技奖”之后,才发现十年间所能颁发的获奖者成果无一不是在“科技、教育、文化改革”之前的成果。在16名最高奖得主及最高奖其他得主的主要成果,则无一例外是毛泽东在世时完成的!中国人的创新能力在改革开放前后的反差是巨大的!

 

    改革开放后,为什么我们民族的创新能力却日益下滑了呢?我们认为这是因为迷信金钱、崇洋媚外,忘掉了《鞍钢宪法》。只相信“有钱能叫鬼推磨”,却不懂得“鬼”是搞不出革新成果的。

 

    我们看看周总理当时是怎样讲的:“人民群众,这正是一切帝国主义分子、资产阶级分子以及右倾机会主义分子所不可能了解或者不可能完全了解的力量。我国有极为广大的人力,而作为劳动者和生产工具的创造者、使用者的人,是社会生产力中的决定性的要素,是最宝贵的‘资本’”。 邓小平1988年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之后,中国人的创新能力却持续下滑,其原因就是否定了人是社会生产力中起决定性的作用。 马克思和毛泽东都曾说过科学技术是生产力,但谁也没有说过是“第一”生产力。只有“使用和制造工具的劳动者”才是第一生产力。这是依靠“从外国引进科技”,还是依靠“人民自己创造力”发展国有企业的分水岭。周总理说“人是社会生产力中的决定性的要素”,完全没有“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意思。尤其要注意给“人”所加的几条定语:“劳动者”、“生产工具的创造者”、“生产工具的使用者”。从而说明,想发明技术,发展生产,就必须与“劳动者”、“生产工具的创造者”、“生产工具的使用者”结合。否则,就无异于闭门造车,就不可能创造出可以使用的技术和工具,还谈得上什么“生产力”!这就是对《鞍钢宪法》“两参一改三结合”的最好诠释!

 

    因此,现代国企管理必须真心诚意地相信和依靠工人群众,坚持“以人为本”。抛弃《鞍钢宪法》,实际上是抛弃工人群众,闭门制定的改革方案终究是要失败的。作为国企长沙船舶厂不能再次失败而被私有化,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四十余年过去了,“鞍钢宪法”经历了“墙里开花墙外香”的过程。先是日本,在七十年代,日本的丰田管理方式,日本的全面的质量管理和团队精神实际上就是毛泽东所倡导充分发挥劳动者个人主观能动性、创造性的鞍钢宪法精神。随后是欧洲和美国,许多工业管理学家认识到,“鞍钢宪法”的精神实质是“后福特主义”,即对福特式的僵化的、以垂直命令为核心的企业内分工理论的挑战。“鞍钢宪法”提出的“两参一改三结合”,用今日流行的术语来说,就是“团队合作”。如瑞典的Volvo汽车公司,为了发挥“团队合作”的效率优势,于1988年开始,将“装配线”改造为“装配岛”,使工人不再象从前那样在装配线上重复单一的劳动任务,而是8至10人一组,灵活协作,组装整车。从这一点来看,特别适合生产产品周期长的造船生产作业。随后美国也不甘落后,1995年2月1日国会开始辩论“团队合作法案”。 对毛泽东这一批示的鞍钢宪法,后来被美国的管理学教授评价说:毛的主义是“全面质量管理”和“团队合作”理论的精髓。因此,“鞍钢宪法”能够成为我们民族工业振兴的精神与组织资源之一,其“经济民主”的精神实质仍是中国21世纪的宝贵精神资源。

 

    胡锦涛总书记为了加快、改变国家发展方式,在2011年2月3日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推进自主创新……”,全篇竟然用了50个“加快”来凸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之“刻不容缓”,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然而,我们怎样实现这50个“加快”的目标呢?无论是经济结构的调整,产业结构的调整,还是自主创新以及一切其它“改变”,统统都需要群众的创新能力。因此,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那就必须以《鞍钢宪法》的原则将职工群众发动起来。否则,依靠少数所谓的精英是绝无能力实现这五十个“加快”的!

 

    现在“国有企业”在生产关系中就只剩下“所有制”一条还没有变色,而且只要政策上风吹草动,那些国企董事长、总经理们就会完成最后一轮的“国有资产流失”。我们长沙船舶厂几代造船工人创造的国有资产决不能再次流入私企富豪的腰包。只有恢复社会主义变革,胡锦涛总书记所提出的50个“加快改变发展方式”才具有根本保障。我们长沙船舶厂就是要发扬长沙“敢为人先”的精神,举起“鞍钢宪法”的旗帜,创立国企现代化管理的典范,为真正实现工人阶级当家作主而作出努力和贡献。国企长沙船舶厂只有实施“鞍钢宪法”企业管理,才能真正实现工人阶级当家作主。

 

    “鞍钢宪法”体现必须由职工当家作主,实行民主管理,这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具体实现,更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所决定的。而不由职工当家作主、不实行民主管理,公有制就必然会变质。“两参一改三结合”、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是已经被实践证明为优越的中国社会主义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现在在国企,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本质精神已极少为人认真提及。工人失去管理生产资料的权力,企业现行的管理方式成为私有制的客观基础,应由工人参与管理的国有企业,变成厂领导承包经营的国有企业、少数管理者掌控支配企业的国有资产,工人失去了参与管理的权力,连建议权、话语权也没有了,这样有其名,无其实的国有企业,最终将演化成私有企业。

 

    回视历史、反思现实,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都告诉了我们:符合社会主义运动规律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鞍钢宪法”是实现工人阶级当家作主及国企现代化管理的有效途径。

 

    国企长沙船舶厂要振兴,现在虽有了一定的新厂建设资金,但必须高度重视挖掘人力资源。同时,需要进一步弘扬奉献精神,注重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树立国企职工是企业主人的“无私奉献”精神支柱。将以人为本和注重人的全面发展的原则注入国企长沙船舶厂的生产实践,我们不但要解放发展生产力,而且要“以人为本”,促进国企长沙船舶厂的健康发展。

 

    因此,长沙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依法指导我厂保持国企公有制性质的现代化管理改革;支持并指导国企长沙船舶厂以“鞍钢宪法”精神实施国企现代化管理,真正实现工人阶级当家作主。

 

  

              十一、关于我厂职工代表大会有关问题

 

    长沙船舶厂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决定我厂整体拆迁, 重建新厂,改革管理,职工权益等有关重大事项。

 

    (一)、长沙船舶厂召开此次职工代表大会,事关企业生死存亡、职工权益等有关重大事项,全体职工代表应担负起全厂职工的重托,履行职工代表的职责,发扬国企主人翁的精神,充分发扬民主,为我厂整体拆迁, 重建新厂,改革管理献计献策,为维护企业及职工权益当好代表。

 

    (二)、被美光公司兼并诈骗犯罪期间强行下岗的近400名国有职工,依法应属于长沙船舶厂在册职工,除已正常退休的外,应按其现有在册职工人数,按比例选举产生职工代表,依法参加我厂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工代表的审议及表决权等各项权力,履行其义务。

 

    (三)、由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重大事项直接关系到全体离退休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应由厂离退休职工选出代表列席我厂职工代表大会。

 

    因此,我们全厂职工寄希望于此次职工代表大会能成为我厂重建新厂、发展国企的新起点,全厂职工当家作主的新局面。

 

    综上所述,长沙船舶厂改制诈骗的惨痛历史教训至今记忆犹新;职工下岗失业、毫无尊严的处境刻骨铭心;违法、野蛮、暴力征收拆迁的恶梦还历历在目;重建新厂的期盼更是喜忧交加,国企发展的前途还迷雾重重。总之,我厂的前途命运牵动着每一个职工的心。当我们整理完《长船报告》这些造船工人发自内心的意见与建议时,已泪流满面,深深的感到职工的意见是真心实意的、是爱憎分明的、是无私无畏的!希望长沙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厂领导,能从职工的意见与建议中感受到国有职工一颗颗主人翁爱国、爱厂、爱工友的赤诚之心。为此,我们现将《长船报告》以上职工意见呈报有关领导,希望能予以关注和重视,请有关单位及领导依据法律及国家《信访条例》给予书面答复,并妥善解决职工提出的一系列重大问题。

 

    此致:

 

    造船产业工人崇高的敬礼!

 

                  报告人:湖南省长沙船舶厂在职及离退休职工

 

                    执笔人:退休工人王满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联系电话:0731 —-- 86486259;

 

                   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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