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华丽转身,恶性事件变成了划时代的“乌坎模式”
——评“乌坎事件处理模式专家研讨会”
广东乌坎事件,在司空见惯的群体事件中因冲突激烈旷日持久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近日,广东省委终于放低调子对群众让步而使事件画上句号。阿弥陀佛,善哉善哉,终于可以和谐了。乌坎事件的解决告诉我们,凭恃专政机器,一味以高压对付群众,并不是好办法。为此《人民日报》还发表时评《“乌坎转机”提示我们什么》,向全国强调此事的经验教训: “把握了群众利益的诉求点,以此告诫全国。”
事情到此本可结束,不料广东的粉丝不并以此为满足,他们集群上阵吆喝,通过乌坎事件处理模式专家研讨会,将一个镇压群众的恶性事件,鼓吹成推进改革开放具有“划时代意义”的 “乌坎模式”。
奇文共赏,剖析下高论,可以见识下现下右翼公知们的理论状态。
一,不嫌肉麻的集群吆喝
33年前,安徽小岗村18户农民按手印搞包干,揭开了中国改革的序幕。今天,在十八大即将召开,人们期盼新改革时期来临之际,毫不夸张地说,“乌坎转机”具有强烈的时代意义。乌坎之“坎”是我国迈向一个新时代必须跨越之“坎”,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主义之路,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宪政建设的奠基之石。 乌坎转机模式具有“国家样本”的典型意义。 广东是改革开放的先行先试地区,是全国现代化发育程度最成熟的地区。广东基层民众繁复的利益诉求,是社会成熟之后公民权利意识觉醒带来的新问题,而不能简单的归咎于是广东地方治理的错失,全国各地必将先后面临这种波动中求稳定的局面。广东处理乌坎事件的理念和决策,将为未来中国提供一件成功案例,一条康庄道路,一个良治模式。(耀邦史料信息网盛平)
这样,为全国各地创新社会管理,广东就起到一个排头兵的作用。(马立诚)
在这个意义上,最近广东反复出事,我看倒是一件好事,一个机会。在解决众多的事件和危机的过程中,将新思维和新模式固定下来,发展成熟,为中国社会开辟一条新路。
这个事意义非常大,我认为这个事件不亚于30年前的小岗村。
“大家始终觉得,广东要寻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道路、要探寻科学发展的道路、要探寻改革开放的前沿政策、要努力张崭新地配置社会经济资源、要寻求政府新的领导和执政方式,但在理论和实践上总是不那么理直气壮。于是种种探索就总处于被动状态。探索中必然出现的问题,就成为我们习惯的、未经改革的、文化大革命式的、斯大林主义式的社会主义,随时加以痛诋的对象。”“广东这一次扭转乌坎危机,就要勇敢指出,广东探索所出现的问题,是为国家发展探路而出现的问题,不是广东谋一省私利导致的问题;是为国家发展、进一步改革进行探索时出现的错失,而不是为广东一省独占鳌头引发的危机;是为国家发展的战略布局调整必然遭遇的困局探路,而不是为广东一省的力拔头筹冒险。”(吴思)
我就不明白了:败也萧何,成也萧何。压在广东,抚在广东。前有“古人”,后有来者。乌坎事件的处理模式,并非广东独创,多年来在中国各地司空见惯。更何况,建设和谐社会,妥善处理群体事件,反对野蛮拆迁,中央三令五申,广东省委对乌坎事件的最终处理,不过是执行了中央的一贯方针——这“划时代”“国家样本”云云,究竟从何说起!
还讲逻辑不?
近些年,群体事件层出不穷,每年数以万计。而广东,因为是“先行”“前沿”,是事件的多发地区,冲突的激烈地区。因卖地而先富的亿元村官案,一起又一起,是“落后地区” 所不能望其项背的。每年4万断指、女工集体烧死、外企员工的群体下跪、富士康十三跳、等等,都是珠三角的殊荣。以对付下工职工讨薪护厂为对象的特警防爆演习,也只能发生在光天化日下的广州……乌坎事件之发生在广东,与佛山碾童一样,实在是有其深厚的社会必然性。
论“做大蛋糕”、GPD硬道理和“普世民主”,倒不妨拿广东说事。
若论建设和谐社会,说解决群体事件的模式样板,窃以为,怎么也轮不到广东。
广东出彩,《人民日报》22日发表时评,当天下午“胡耀邦史料信息网”和《经济观察报》就联合举办了“乌坎事件处理模式专家研讨会”,随后就出台重头文章《“乌坎转机”的时代意义和国家样本意义—北京专家学者高度评价“乌坎转机”》——紧锣密鼓,谁说右翼公知不讲政治呢?
“财富分配应该以老百姓不造反为底线”——衮衮诸公如许宏论,不如樊纲的一句话说得明白透彻。
有这一句话,什么“模式”也不要,够了。
二,高调吆喝遮蔽下的乌坎事件。
无论是事件自身还是解决办法,“乌坎模式”并无新些许意。
“创新”且说不上,“划时代”更无从谈起。
不过,就就事件的严重性来说,乌坎事件倒差不多可以与通钢事件双峰并峙,不同凡响。
所谓“群体事件”,不过是中国官僚买办阶级对工农进行疯狂掠夺所引起的阶级对抗的当下表述方式。
这类事件基本有两大类。
一类发生在城市,可以通钢事件为代表。起因于对公有产业“攻坚改制”,从“包”到“股”到MBD“管理层收购”,一句话要“快卖卖光”。无论是“下岗分流”“买断工龄”还是转换身份, “完善”的结果,一方面是工人阶级遭受剥夺,而同时是国有资产“产权明晰”给了资本家。
一类发生在农村,以乌坎事件为代表,多半起因于土地,农民的命根子。
群体事件乃中国特色社会矛盾突出表现之一,在广东发达地区自然先行一步。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支柱,官商财铁三角,土地财政,腐败官僚来钱最快的财源,警黑联合保驾护航,维稳压倒一切,新闻封锁,封口费……各地的应对是压字当先,从“截访”到特警“维稳”,无数群体事件就这样一个个压下去了,不为人所知,这是多数。
压不下去的,闹出风波引起社会乃至中外媒体广泛关注的,经中央领导批示,或上一级出面转圜,差强人意的得以平息,这是少数。
乌坎事件属于 “博弈”双方官民对抗激烈旷日持久,性质严重的事件。
乌坎瞒着群众出卖土地千余亩,七亿元村民每人仅得500元补偿,其余入了村官私囊。由此引发双方“博弈”,村民长期上访无用,陆丰汕尾两级政府要么敷衍要么用武警特警镇压,村民代表被抓一人致死,从9月群体上访引发骚乱,到广东省委派工作组,持续三四个月,以致酿成官民对峙,村民断路设防抵制政府抓人,政府则封锁断电断水断粮……
这一些,在右翼霸权话语里都翩然不见了,网络上被屏蔽了,人们听到的只有 “乌坎模式”的高八度赞颂——原来,广东在一个叫乌坎的地方又“画了一个圈”,为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又创新了一个小岗式的“划时代”的新模式!
广东省委后来的处置方针是好的,但事件持续三四个月,省委不可能一无所知,不会没有应对指示。显然,没有长时间的处置不当,压而不服事态扩大,恐怕也不会有后来的改压为抚。自然,昨非今是,改了就好,但讳言“昨非”,只见“今是”颂扬,未免有点霸言欺人了。
要说“模式”,群体事件的处置可以有如下几种模式:
其一,做大分好蛋糕,杜绝群体事件发生。社会主义本色,“一穷二白” 时代未之闻也。
其二,防微杜渐,将事件消弭在萌生状态,能否如此,关键是看有无群众立场。这叫不失为求其次。
其三,以压维稳,压而不服,事态扩大,舆论满天,不得已再改压为抚,平息事态。
四,官商立场,迷信权力,一味镇压,欺上瞒下瞒天过海,瞒不了压不下听天由命,由上级接手转圜擦屁股。
“其一”为善之善者,应该说,重庆在朝这个方向努力。
“乌坎模式”不过“其三”耳。其意义,充其量不过体现一个“群体事件,不能靠压”而已——实在没有什么可以炫耀的。
三,乌坎事件与通钢事件是“群体事件”的双壁
一定要挖掘乌坎事件的“划时代意义”,那就得将乌坎事件与通钢事件放在一起比较——二者具有多个方面的可比性,可以相提并论。
(一) 都有典型意义
二者同样起因于官商结合的疯狂掠夺,引发了群众的自发抗争。
二者分别在城乡、工农两个方面,一个因产业“攻关改制”产权明晰私有化,一个因剥夺土地中饱私囊,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
二者同样对抗严重、旷日持久,牵动从基层到省委,同样出现致死人命。不同的是,通钢是资方死于混乱中;乌坎是群众代表死于警方拘留所。
二者同样影响巨大,吸引了海内外媒体视线。
(二)最终处理以省委出面改变处理方式向群众让步而获得解决。
建设和谐社会,中央三令五申强调正确对待群众。可“利益集团”总是拿当耳旁风。黑龙江省委和广东省委最终处理方针虽然是明智的,但无论通钢事件还是乌坎事件都谈不上什么“模式”,因为前有“古人”后有来者,他不过是数以千万计的“群体事件”中的一个。若以严重性和典型性论,通钢事件在前,如果“模式”,也应先标“通钢模式”。
(三)从百姓角度自有别样典型意义在。
通钢事件超越了众多纯粹经济意义的维权斗争,它虽然从维持生存的经济考虑出发,但后来却超越了经济斗争升华为政治斗争。通钢事件不愧为中国无产阶级捍卫国有资产、捍卫社会主义的英勇壮举,给官商勾结疯狂掠夺国有资产的私有化狂潮重重的一击,其意义不容低估,它必将永垂青史。
乌坎事件是中国农民捍卫土地抗争的影响较大的一次事件,它给官商勾结以剥夺农民开发地产为主要形式的私有化掠夺以迎头一击。通钢工人以捍卫国有资产为目标,乌坎村民在事件中喊出了“打倒贪官”“还我耕地”口号,他们反映了农民群众的基本诉求。乌坎事件从积极方面影响了当局的决策,对各级处理群体事件来说无疑是一剂清凉剂,它促成了当局在房地产开发中的拆迁低调,也延缓了旨在私有化的“土地流转”进程。
四,生硬牵强的普世宪政解读
右翼公知的集群吆喝,与《人民日报》时评文章的宗旨并不相干,它的目的两个:一是给广东罩上“划时代”的光环,一是叫卖普世宪政假药。
政治眼光敏锐,目标选的也准,可惜太觉生硬,牵强附会,使人有点哭笑不得。右翼精英在中国“转型接轨”过程中成功地创造过“打左灯向右转”的“划时代”的辉煌,时至今日,“完善”得快“图穷匕见”了, 衮衮诸公似乎有点江郎才尽——不然的话,理论上怎么会闹出如此低级的闹剧呢?
市场经济大刀阔斧改革中闹出的麻烦,“大市场”未能有效地解决“资源配置”,还是靠“大政府”保驾护航解决:改革卖地靠保驾护航,出了乱子也考保驾护航;“大政府”保护不了,“更大的政府”出面保护……这一切,与“看不见的手”何干!与“民主宪政”何干!公知们不见望闻问切,就生硬地开出了“民主宪政”的药方,“公民社会”、“利益博弈”、“村民自治”、“法制”等一味味人参鹿茸异彩纷呈。
乌坎事件“让人看到了中国宪政民主事业的新曙光,特别是看到了村民自治建设的新曙光。 乌坎村的这种转变本身还只是一个个案,但它同时又对深化村民自治改革,切实保障村民自治的民主权利,具有全国性的示范和先导意义。”
多年前官媒就有过报道,说福建农村自治后的是“先富”“成功” 阶层当政,也就是说,“自治”后的中国农村基层基本形成豪绅政权,以黑恶势力和宗族势力的结合作为“必要补充”。
《新西部》04。9期发表过一篇 《如此村民自治——铜川下高埝乡村级政权现状调查》 “摘要”这样说:“如果按目前这种选举方式进行下去,中国农村的基层政权就可能落入黑恶势力之手。”陕西省铜川市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兼下高埝乡党委书记冯百成如是说。 下高埝乡28个村子里,曾经有近乎一半的村委会主任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或上任后因经济问题而被判刑。更为奇怪的是,他们全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合法选举”而进入村委会的。
并非左翼的著名作家梁晓声有一个专门反映村民自治的中篇小说《民选》,主人公在选举中曾有过“博弈”,但与对手银矿主韩彪无法相提并论,连自己的子女都不支持自己。后者以自己的财势覆盖着从村到县的官民众生,“银”光四射,远及省府,县乡党政官员都是他喂熟的小鸟,公检法更是“全心全意”地为他服务,持异议的村民实在是不堪一击。
“一人一票”选举是一种迷信,不是“选举”产生社会模式和政治制度,决定私有制形式;恰恰相反,是一定的所有制和政治制度制约决定着选举,在经济上政治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也必然支配着选举的方式与结果,否则的话他们就会毅然用非选举的方式结束选举结果,当年的智利政变具有普世性。美国的大选无论结果如何只能从大资产阶级的两派中选择一个实施统治,国民党治下的中国,无论是训政还是宪政,他只能从蒋介石、李宗仁或孙科和胡适中做出选择。转型后的中国农村,实行“自治”的结果,多半是乡村中的强势阶级当政。
村民自治不能解决农村中的现实严峻问题。
靠法制。
胡德平强调法治:“我希望今后当社会遇到类似的问题时,人们可以通过法治和谈判手段来解决”。
官民博弈,无论怎么“快卖卖光”都是市场行为,大方向,合理合法。产权改革中的“博弈”草民诉诸“法治”吗?“程序正义”不是“一律不予立案”吗?要上访求助青天大老爷吗,“程序正义”认定“三人以上为非法上访”,还有一级一级维稳责任制的截访,还有“安元鼎”作为必要补充对付。几个月内,几级政府对付村民软硬两手兼施,都是“依法行政”,“法治”能够解决,何来群体事件,还要后来省委“大政府”派工作组吗?话说回来,没有村民的以死抗争,能够有后来的“通过法治和谈判手段”吗?
“我们必须要用制度设计,特别是改革权力结构,才能真正有所制约并制衡! 30年来,我们有不少经济体制改革特区,却没有一个政治体制改革的特区!以致党内民主、党内监督、选人用人、舆论监督等等缺乏综合实验的政治体制改革特区来进行试点。因此,32年来,政治体制改革上,我们没有一个类似小岗村那样的成功样板来拷贝复制推广。所以这么多年来,政治体制改革中虽然也有一些小打小闹的小胜利,但不足以集成推动政治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的大胜利。
还是这位先生说得明白,何必绕着多的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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