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摘自:《李玲:有为政府、有效市场、有机社会——中国道路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一讲市场经济,人们就会想到亚当·斯密那只“看不见的手”,认为他支持自由放任的市场,其实这不是斯密强调的重点。斯密(1723-1790)生活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时代,他在《国富论》中痛斥资本家通过操纵和贿赂政客来剥削工人,呼吁结束这种官商勾结,让“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壱]。可见,斯密不是抽象地反对政府干预,而是反对那种“同资产阶级勾结起来压迫工人的腐败政府”。这一点同马克思高度一致,《资本论》第24章以“所谓原始积累”为题,谴责资产阶级政府“欺骗性地出让国有土地,盗窃公有地[弐]”,“把工人刚刚争夺到的结社权剥夺掉”,“使领工资的工人陷入……奴隶般的依赖状态”[参]。不同的是,斯密没有指出如何改变这种状况,而马克思指出了,那就是通过革命建立代表工人阶级自己的政党和政权。
当时,刚刚进入工业社会,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市场规则的作用还不突出,仅仅是一个“守夜人”。因此,斯密反对作为“掠夺之手”的政府,也算抓住了主要矛盾。然而,随着工业化发展,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市场失灵愈来愈凸显,政府作用逐渐丰富起来。特别是20世纪“大萧条”之后,在持续不断的工人运动和经济危机推动下,资产阶级政府在维护社会公平、提供医疗教育环保等公共服务、建立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职能逐步增加。社会主义阵营诞生之后,通过制度竞争迫使资产阶级政府以更大力度强化政府作用、纠正市场失灵,形成了社会民主主义、福利资本主义等制度,以至于西方国家的一部分社会主义者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工人运动、劳动力短缺、知识经济等原因,劳资对立已经消除,政府已经不再仅仅是资产阶级的代表,马克思当年设想通过革命解决的问题在欧洲已经和平解决了[四]。但1980年代之后,以减少政府干预为主题的新自由主义改革席卷全球,带来了短期经济增长,但也扩大了南北差距和各国内部的社会差距,特别是东欧、东亚、拉美的不少国家接受了“小政府”理念,实行私有化、削减社会保障、放松金融监管,导致了经济金融危机。
可见,到这一阶段,政府就同时具有“掠夺之手”和“保护之手”两个角色。一方面,政府可能同利益集团勾结起来对社会进行攫取;另一方面,也只有政府才有合法暴力来遏制利益集团,维护社会公正,提供公共服务,并对外维护国家利益。在现实中,有些人希望捆住政府“掠夺之手”,这种主张有利于国家发展和人民大众;另一些人则希望捆住政府“保护之手”,让政府不要遏制利益集团、不要调节收入分配、不要搞社会福利,因为这些做法对有产者不利。可见,同样嘴上念叨“限制政府权力”,心里的算盘可能完全相反。
这样的例子层出不穷。20世纪70年代,新自由主义在拉美大行其道。以智利独裁者皮诺切克为代表的政客,通过政权的力量强制推动市场化、私有化,结果使财富迅速向寡头集中。信奉“看不见的手”的人却用“看得见的手”强制推行市场化,这本身就是一个讽刺,实际上是为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开道。
另一个例子是美国医改。从肯尼迪到奥巴马,一直试图为美国平民提供社会医疗保险,但是受到医药产业利益集团阻挠,反对的理由也是冠冕堂皇的“我们不要大政府”。而对于发动战争、买卖军火这种对平民利益不大、对利益集团却大有油水的事,利益集团就不再说“反对大政府”了,反而上赶着促成。2008年金融危机前,美国最富裕的1%的人占有了65%以上的国民收入,2010年这1%的人占有了政府挽救危机支出的93%,美国贫富分化达到了近一个世纪最严峻的时期[伍]。这种“政府放权”,惠及的是1%的人,代价是那99%。可见,这种“限制政府权力”,完全把事情搞反了。
对于发展中国家,问题更加复杂在于,由于制度不健全,政府同时具备“掠夺之手”和“保护之手”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鼓吹“小政府”很容易迷惑人,结果却往往事与愿违,让政府放弃了本该承担的“保护之手”的责任。东欧和拉美的教训表明,一些国际说客之所以不遗余力地推动发展中国家国企私有化、金融自由化、福利最小化,恐怕是以“约束政府权力”之名,行涣散政府能力之实,以维护他们在国际经济秩序中的占优地位。所以要明确,“约束政府权力”不是要弱化国家能力,而是为了更有效、更有力地履行国家治理的职能。
有效的市场需要有为的政府,同样也需要有机的社会,市场经济是“嵌入”在社会中的。“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有效的社会保障、完善的社会组织、有序的社会秩序,是保障市场经济起点公平的前提,也能够抵御市场风险,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人如果脱离了所在的社会关系,就一刻也生存不了。而自由放任的市场机制如果不受制约,就恰恰会在资本利益的裹挟下,冲破人类的一切社会关系,把一切都变成商品,失去他们的自然和社会属性。一无所有的劳动者成为商品,只能接受资本的盘剥,从而造成尖锐的社会分化和对立;土地变成商品,会造成恶性兼并和大量流民、生态破坏;资源环境变为商品,会导致环境透支;自由放任的市场无法解决医疗、教育等产品的公平提供,从而也需要政府承担责任,确保人自身的全面发展。可见,有为的政府才能构建有机的社会,有机的社会才能诞生有效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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