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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江游:能无视国有资产被侵吞?

清江游 · 2014-06-05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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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国有资产被侵吞的犯罪,打击此类犯罪是反腐新课题,打击此类犯罪必须打击所谓原罪。

  看到网上曝出广西一桩举报七年而没有结果的侵吞国有资产案,目前为止仍无下文,令人感到诧异。十八大以来,全国各地反腐力度不断加大,不断深入,即使旧案亦追查到底,可广西此侵吞国有资产案为何没有下文呢?看看介绍,似乎早有公安局介入调查,只是这调查一查就是七年,专门负责此案的人已经调离原单位,竟然还把此案带走继续负责此案,继续查。可调查结果呢始终不见踪影,立案否也不知道。不知这算是责任心可嘉还是别有用心可疑,让人琢磨不透。但有件事似乎给出了答案,被举报者反告举报者却被法庭立案了。被举报者据说是告举报人损害名誉,这案立的如此之快让外人觉得,国有资产什么都不是,某人的名誉高于国有资产。不过问题还在于这人真的清白吗?国有资产真的没有被侵吞吗?这国有资产是否被侵吞的事没有落实,这法庭怎么能立什么损害名誉案?如果侵吞国有资产属实,何来损害名誉?应该是举报有功!先告者不立案,后告者却立案岂不是法律界之怪事也。

  大家知道,我国改革开放成就举世瞩目,但存在的问题却不可小觑。其中侵吞国有资产即为典型的、突出的、没有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虽比不上贫富两极分化的问题影响大,但属第二位重大问题的说法应该是成立的。有人推测,我国因各种改革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上千亿上万亿都是有可能的。也有人肯定地说,汇总改革以来国企消失后随同消失的国有资产总额上万亿总是有的。当然具体数字没有见到过统计。实际流失了多少国有资产有关部门似乎也不甚清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也非常清楚,那就是流失的大量国有资产的事实总是存在的,而这些国有资产被某些私企低价套走,被个人侵吞的相当普遍。令人不解的是,这类案件追究的极少,普遍都没有得到追究。更谈不上追回了多少国有资产,惩罚了多少涉此类案件的贪官污吏、有关人员。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这一现象仍在各地继续频频发生,广西一例并非个案。国家虽早就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局,各地也成立了国资委。也就是我国全国所有各地的国有资产都应该在政府的监管之下,其主要职能自然就是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但这一监管从广西的案件来衡量并不理想。根本没有制止住侵吞国有资产的种种行为,如果举报属实的话。至于全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追回了多少被侵吞的国有资产真还鲜有听闻。而广西所曝案件反而证明,国有资产被侵吞应是我国十八大后反腐应引起高度重视的新的重大反腐课题。换言之,就是国家反腐不能止于官场,国企反腐不能止于高管贪赃,国企反腐不能止于垄断行业,所有反腐不能止于十八大以来。和其它类型的腐败案件相比,侵吞国有资产案件迟迟不能立案,立案不能查案,查案一查经年累月没有结果,有让此类案置身反腐事外之感。中央在加大反腐力度后,各地的腐败案件开始陆续立案并被查出,各类贪赃者逐步被抓获受到惩罚。但侵吞国有资产的案件似乎没有受到什么影响,各种形式的侵吞国有资产的案件似有继续发展之势。也许,这才是真正搞清广西侵吞国有资产案所具有的典型意义。

  近些年,有人曾总结过我国某些私企和个人利用所谓国企改革,大肆侵吞国有资产的各种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改制转移国有资产到个人名下,表面上说是搞股份制,实质上是变为私有制,而这实质上的私有制就使国有资产变成了私人财产,大家的疑问是谁看到付钱了?钱付给谁了?;二是通过破产让私人低价收购国有资产甚至无价收购,对外宣称的收购变成了实质上的奉送,有收无购,国有资产无偿转到个人手中,变为私人财产。而这一个人可能是原企业高管们,也可能是私人老板们,也可能是相关的政府官员。同样,在这样的交易中谁能看到国家收到钱?如果国家没有收到钱,这种交易合法吗?;三是搞所谓国企与私企的混合所有制,变国企为国私一体,搞双企制或双重制,两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个主子。效益好的生意放到私的牌下,赔钱的算到国的牌头上。说是混合制,实是让国企成为砧板上的肉,任人宰割。任人不断掏空国有资产,国有内容下的资产逐步转移到私人名下,而这却变成合法转移,混合制嘛,最终国有的内容逐渐消失,私有的内容逐渐膨胀,私有股份比重越来越高。最后,私人名正言顺接管企业,混合制企业消失,国有资产由此完全转移到个人手中变为私人财产;四是国企高管以个人名义办私企,这国企高管可能是一团伙,也可能是一个人。他们或他利用手中权力逐步转移国有企业的经营、销售到私企,使国企事实上陷于停滞,空壳状态。资产也随之转移到他们或他所办的私企中,国企名存实亡,国有资产变为私人财产。广西举报的案件就属国企高管个人侵占国有资产的情况。当然,这一案件目前尚无结论。

  值得注意的是,如今很多所谓的学者、专家们长期极力反对所谓追究原罪。不仅不让追究改革开放初期的那些私企老板们起家时所犯有的逃税、漏税、强抢豪夺等各种罪行,也不让追究改革开放以来近期的所有私企、私人出现和存在的无偿、低价占有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根本无视私企或个人侵吞国有资产的罪行,尽管这类行为可能属于与贪官们的共犯性质。正是所谓的不追究原罪说掩盖着、保护着各种类型的侵吞国有资产的罪行和案件,导致侵吞国有资产的罪行有增无减。令人欣慰的是,四川刘汉案的揭开可能会引起对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视。不追究原罪怎么能追究刘汉所犯的所有罪行?如果能追究刘汉的原罪,其它人的原罪也应该被追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在喊法制国家,法治国家。相当多的人都强调法律的尊严,强调法律的普世性,强调法律无空白。无论强调什么,其关键还在于法律不能有法外开恩之说,惩处犯罪不能例外。不仅“官员犯法与庶民同罪”,“富翁犯法也应与庶民同罪”。只要是犯罪都必须付出代价。社会的公正首先是法律的公正,而法律的公正就是无例外,有罪必罚。把某些罪行列入所谓原罪并不准追究,实际上就是保护犯罪,就是无视法律的尊严。我国应该借鉴俄罗斯大规模追究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和个人的做法,严厉打击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为国家、为人民、为社会挽回损失。

  最近,我国的改革还将进一步深化。还可能会导致相当一部分国企走向破产。在新的一轮国企破产过程中,能否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得到正确评估,能否确保国有资产不被流失,不被无偿、低价侵占,恐怕取决于国家对侵占国有资产罪行的打击力度。如果广西举报的七年无结果的侵占国有资产案不能得到处理,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不是可能加大,很可能会成为喷泉之势,国有资产的损失将永远无可挽回,甚至要把国家掏空,这可是几十年来的人民血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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