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国家发展的既定方针和根本方略。但是,关于公有经济和非公经济的理论争论一直没停息,有时还比较尖锐。
我认为,一些人关于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的观点,总是游离于生产关系之外,不顾具体历史条件和环境,操使着一些抽象概念,抱持着抽象诉求,进行抽象批评和同样抽象的辩护。笔者在此命之曰“形而上学迷雾”。
熟悉《共产党宣言》的人都知道,自由主义者以“自由”为名反对公有制,理由是:有财产,个人才有独立和自由;消灭了私有制和财产,个人就失去了独立和自由的基础。对此,马克思和恩格斯质问道,这里指的是小资产阶级的、小农的私有财产呢?还是现代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若是前者,它用不着共产主义去消灭,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发展已经把它们消灭了!在资产阶级社会里,具有独立性、自由和个性的,是资本而不是活动着的个人,是资产者而不是雇佣劳动者。
马克思、恩格斯的意思非常明确,不要抽象地谈论独立、自由和公正这些问题。不是自由和公正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而是生产关系决定自由和公正的内涵;生产关系的性质不同,自由和公正的具体内涵就不同。保证每一个人的私有财产,从而保证每一个人的独立和自由,只能存在于生产资料的个体私有制条件下。以此为凭据,无论是替资本主义私有制辩护,还是诋毁社会主义公有制,都是牛头不对马嘴。这就提示我们,既不能把不同性质的私有制混为一谈,也不能把不同经济基础上自由和公正的不同含义混为一谈。
现在一些诘难公有制的人,用诸如“无选择”、“无竞争”、“无管理”、“无创新”和“无效率”,甚至是“无廉洁”等理由论证公有制的弊端,从而为私有制和私有化张目。殊不知,这些概念都不是抽象的,在不同的所有制条件下,或者说基于不同的生产关系,它们具有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含义。
拿“效率”问题来说,以“产出/投入”或“收益/成本”作为分析模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雇佣工人的货币收入,即工资越低且劳动时间越长,经济效率就越高,反之就越低。因为,资本家用于购买“活劳动——人”的可变资本(V)和购买“死劳动——物”的不变资本(C)都归属成本项,只有剩余价值(M)才算是收益项。与此不同,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的货币收入即工资越高且其劳动时间越短,经济效率就越高,反之就越低。因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决定了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也只能是用物美价廉的物质和精神产品,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这就要求,一方面要把节约劳动时间作为降低生产成本的核心指标;另一方面,又要把增加劳动者的货币收入作为提高经济收益的核心指标。这就提示我们,既不能把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混为一谈,也不能把两种不同基础上的“效率”、“竞争”和“管理”等不同含义混为一谈。
历史地看,20世纪90年代,随着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一批社会主义国家推行了私有化改革。而在此之前的80年代,一些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二战”后建立起来的国有企业进行了重新私有化,从而使私有化成为20世纪末叶以来影响世界历史进程的重大事件。对这些国家的私有化改革,已有不少研究跟进,并有重要成果面世。例如,《私有化的经济学分析》一书约翰·维克斯和乔治·亚罗认为,所有制、竞争和监管相互联系在一起,共同决定了企业的激励机制和行为方式,所以,我们不可能对公有制和私有制各自所具有的优势作出定论。这至少表明,不能离开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政府的有效监管来抽象地推断公有制和私有制哪一个的经济效率更高,或者哪一个更有利于社会公平和自由。
2005年,以关注全球性问题而享有盛名的“罗马俱乐部”推出了研究报告《私有化的局限》,其分析案例遍及世界各地的私有化改革。声称,其目的是要鉴别出决定私有化的成功与失败的各种因素,而不是从思想上表明赞成还是反对私有化。但从所列出的私有化的益处的短短清单和其害处的长长清单中,我们不难窥见的倾向。特别是,对一些经济问题所作的具体分析和对私有化过程中穷人边缘化地位的关注,与国内一些人的“媚资心态”和抽象言说形成鲜明对照。例如,表示,“私有化的支持者往往声称私有化会导致更多的竞争,从而提高效率。但是有些私有化案例——尤其是那些伴随着放松管制的——导致了权力集中到一些供应商手中,并最终导致了伴随垄断或半垄断情形的不良后果”;“私有化会将社会分成‘有’与‘没有’两个群体,两个群体享用的服务或服务的质量有着很大的差别。在很多情形中,私有化之后穷人不得不花大量收入来满足这种‘基本需求’。”
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哪里有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强力作用,哪里就会出现明显的两极分化,哪里的内需就严重不足,哪里就会爆发经济危机,哪里就会引起人民的奋力抗争。19世纪50年代在谈到英国殖民主义者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时,马克思强调,印度人民要获得自由和解放,仅有生产力的发展是不够的,同时必须使生产力“归人民所有”。以此来看,只顾生产力的发展,甚至是只顾GDP的增长,而不顾生产关系的具体性质,不顾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环境,任何关于所有制的议论都是抽象的,是于解决问题无补的“形而上学迷雾”。
(单位: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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