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決定10月在北京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推进依法治国等重大问题。
“依法治国”已经提出若干年了,为什么迟迟得不到进展?我坚决支持拥护“依法治国”,可是“依法治国”不仅仅是一句口号,问题实质是采用什么样的法律,怎样进行法治。
有的人一提到“依法治国”就会联想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先不谈民主,只谈“依法治国”。
其实大家都知道,西方国家的“法制”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制度基础上的法治,西方国家的法律是以保护资本家的利益为原则,离开了这一点就不是西方国家的法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中国的法制建设与西方国家的法制有着本质的不同。所以我们在中国谈“依法治国”时,切忌照搬西方国家的法律。
以下是我对中国依法治国的几点看法:
一、“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离开了公平公正就不是法治而是专制。
现在我国喊法治喊了许多年,可是现今中国国家的法治还很落后,存在许多不公平公正的事实。比如说死刑,同样的犯罪,在当今中国就有不同的刑罚。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余振东贪污挪用银行4.82亿美元判12年,而一个在自助取款机上多取了17万元的农村青年却开始被判无期。在中国,计划生育中张**生了七八个孩子,而在农村的妇女生两个都会被强行引产或者强行结扎,有的甚至还被抄家,超生罚款是不公平的。在判决死刑犯时,同样的犯罪,有的可以用钱来摆平,有的人甚至公开提出死刑犯的家属只要愿意出钱都可以免除死刑,这是向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学习资本主义法治的表现,也就是说中国的法律已经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样“法律应当服从金钱的作用”。有钱人就可以超越法律为所欲为,这样的“法治”存在严重的不公平和不公正。
中国存在非常严重的法律不公现状,分配不公而造成贫富不均以及在教育、升学、医疗、住房、社会福利、计划生育等各个领域中的不公激化了社会各界和城乡之间种种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自古以来就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提法,同样的犯罪必须依照同样的刑罚,如果刑罚不是由犯罪事实结合用法律作为准绳来判定而是由金钱多寡来裁定,中国就成了资本专制垄断的社会,就会引起大乱。
二、国家必须是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基础上的法治。什么样的国家有什么样的制度,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宪法中指出:“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道路是共同富裕的金光大道。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离开了这一点,中国就不是社会主义国家,就不是人民热爱的红色人民中国了。依法治国必须明确这一点,人民支持和需要什么,法律就应该维护什么,人民反对什么,法律就应该惩罚什么。习近平同志2014年9月5日“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命运取决于人心向背。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打击。”以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为服务根本,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依法治国的目标。依法治国必须打击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腐败分子,必须惩处那些出卖国家利益的汉奸卖国贼,必须把那些不为劳动人民群众服务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官僚分子彻底清除。象在现实中骂群众是“刁民”和质问媒体“你是站在群众一边还是站在党的一边”的严重离间党群关系的官僚败类必须清除出公务员队伍。
三、宪法是“依法治国”的最高法律依据,必须坚定不移地执行宪法,维护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依法治国”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当前中国出现许多违反宪法的事件和权大于法违法事实。如果国家的宪法在实际的执行中被忽视,必然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导致国家的不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开头就提出: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可是在相当一段时间尤其是近十几年来在中国刮起了一股否定毛泽东的的歪风,他们一面高喊“宪政”一面违反宪法妖魔化毛泽东和毛泽东思想,国家执政机关对于这些严重违反宪法的犯罪事实不闻不问,这值得深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和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的主导,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共财产,这种财产是禁止侵占和破坏的。在这里我不禁要问:宪法规定的“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是不是包括国务院部门在内的所有组织和国务院部门领导在内的所有人员?现在全国掀起的私有化手段是不是也包括在“任何手段”之内?把国有企业私有化是不是属于“侵占和破坏”?如果是,国务院部门和某些领导就是涉嫌违反宪法。
如果“依法治国”只是按某些人的个人意愿胡作非为,连宪法规定的都可以任意阉割和违反,这样的“依法治国”是依的是什么样的法来治国?
四、“依法治国”必须走出“与国际接轨”的魔咒
要“依法治国”必须根据中国国情立法、司法、执法,在满足劳动人民利益的基础上还必须走出“与国际接轨”的魔咒,事实证明,中国按照西方国家的法制来治理中国只会造成中国法治的混乱现象。
当今中国有一部份法律带路党一直以西方尤其是美国的法律作为依据来指导中国的法制建设,偏离中国国情误导中国的“依法治国”。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世上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普世法律”,宣扬“普世”的目的是要把中国改变成为西方国家的殖民地。而恰恰在这个大是大非的问题上,事实证明中国政府内一直有人在暗中为“普世”派撑腰,不然象贺卫方这样的法律党是不会大放厥词,茅于轼就不敢如此大胆地到处演讲宣扬反华反共反社会主义的反动言论。还有象广东的余振东和福建的赖昌星案,中国政府不应该屈服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淫威。余振东和赖昌星的罪行该怎样判就怎样判,不能因为美国和加拿大国家的干预就听命于美国和加拿大,中国政府在中国人民心目中还有一点骨气没有?中国政府要象处理香港反对派一样,坚决反对其他国家干涉中国内政。新闻媒体在法制报道方面的文章中不要崇洋媚外,不要打着“与国际接轨”的幌子宣扬资本主义法制,贬低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曾经发生在武汉的一起日本人自行车被盗案件,新闻报道还称赞警察在三天的时间内就破了案,当新闻媒体一报道就引起了全国人民的不屑,造成人们对警察的不良影响。日本人失一辆自行车警察就这样积极认真破案,有多少中国人的自行车被盗,警察的破案有这么神速吗?
五、“依法治国”必须重证据,接地气,不能只按程序办案,要深入实际办案
由于中国的法治状况误入西方国家的思维陷阱,许多司法人员过分追求程序正义而忽视了事实的正义。过分地要求程序办案同样会造成许多冤假错案,会让很多贫穷的弱势群众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应当提倡真正的法律援助制度,对律师不单要从业务上还要从职业道德、思想品德和作风上从严管理,程序正义有利于司法程序进行但不利于加强司法人员自觉的主观能动性,很多人都在为司法而司法。就象医疗卫生部门因为过于注重程序而使所有的医生不敢发挥自己的医学才能而慢慢地把医生都变成了医疗操作工。只注重按程序司法是教条主义思想作怪,也同样会使法律工都变成为法律操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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