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掀起你的盖头来(二)
▬▬是无法无天还是“依法治国”?
法律制度本来就是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工具,其具有鲜明的阶级本质和政治原则。“精英”们散布法制迷信,鼓吹西方的“民主、法制”,声讨和批判“人治”,鄙视和嘲讽“德治”信誓旦旦的要“依法治国、实行法治”。要通过“法治”的形式在我国确立和强化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
“精英”们曾大肆忽悠“法律是超阶级的正义原则、法律神圣不可侵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独立……”似乎只要“实行法治”了,社会就公平正义了、人民就安宁幸福了、国家就繁荣强盛了。其实这些有关“法治”的神话传说,是唬老百姓的政治欺骗。我们不妨见识一下“依法治国”的社会真实。
新中国建立至今我国先后施行了: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五四宪法】、1975年1月17日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七五宪法】、1978年3月5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七八宪法】、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通过的【八二宪法】。(“82宪法”有《1988年4月12日的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修正案》)。
宪法是国家法制中的灵魂与核心,是法中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依法治国在本质上应该就是依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治国,就应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实际上呢?
一、大张旗鼓的攻击共和国法定指导思想
【75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条规定: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
【78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在1978年8月开始的到1981年上半年结束的全国“真理标准的大讨论和对两个凡是的批判”中,很是有人公开挑衅宪法,掀起了一股攻击、诽谤毛主席;诬蔑、丑化毛泽东思想的黑风浊浪。党内外的反毛小丑尽情尽兴的蹂躏毛泽东旗帜。
路见不平一声吼!1980年11月黄克诚大将在中央纪委召开的会议上,发表了《关于对毛主席评价和对毛泽东思想的态度问题》的讲话。他大义凛然的捍卫毛泽东旗帜,义正词严的抨击那些反毛小丑们。
当年那些思想阴暗、人格卑鄙的丑类,一边高喊着必须维护法制尊严、反对以人代法、以言代法;一边却又毫无顾忌的抗宪砍旗。
即便是【78宪法】、【82宪法】也都必然要明确拥戴毛主席作为社会主义开国革命领袖的核心领导地位,庄重的维护着开国领袖的政治尊严。
由于毛主席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埋葬了帝官封和党内外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引起了这些反动势力的刻骨仇恨。主席去世后,在党内资产阶级的鼓噪和引领下,国内的反动势力把对中国革命事业、新中国无产阶级专政的仇恨集中的发泄在毛主席身上。他们气势汹汹、肆无忌惮的攻击、污蔑人民领袖毛泽东主席。而且恶毒的造谣、诽谤毛主席的人格,并且怎样解恨就怎样造谣、诽谤。其中尤以【茅于轼、袁腾飞诽谤毛主席案】,为反响强烈、轰动中国。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除现行刑法以外,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民通意见》也针对惩戒诽谤行为设置了部分条款。
茅于轼、袁腾飞肆意编造下流谎言,恶毒诽谤毛主席人格,激起了全国人民的极大愤慨。不少群众纷纷依照法律程序到司法机关报案、控告,并要求依法立案追究诽谤者的刑事责任。而我国的司法机关面对国父被人诬蔑诽谤、蒙垢受辱,却心安理得、置之不理、拒不受理。
时至今日那些攻击、诽谤毛主席的言论得不到追究,仍在我国媒体中畅通无阻的传播着;那些攻击、诽谤毛主席的人得不到制裁,仍在我国政界、学界、商界中视作精英般的供奉着。
据2013年【北大法律网】刊载陈洪兵的文章《言论自由与诽谤罪》中披露:
【近年来,地方“一把手”在受到“诽谤”或某种超出常规方式的批评时,就利用职权,动用自己领导、掌控的公、检、法系统,将“诽谤者”逮捕下狱,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在媒体的曝光及舆论的压力下)大多以公权力机关撤案、道歉甚至相关人员受到处分而告终……众多“诽官案”其实如出一辙:一是公民“因言获罪”,“官告民诽谤”;二是公权力(主要是公、检、法等部门在书记、县长等地方高官的亲自领导下实行联动机制,“多快好省”地捕、诉、审)随意滥用……
有学者对于中国大陆“诽官案”进行了不完全统计,表明:1996年至2010年间,共发生“诽官案”45件,……从统计数据看,近百分之九十的“诽官案”起因于公民对政府官员的公职行为存有强烈的质疑、误解或者不满情绪。其中涉及的职务行为领域主要是:征地和拆迁(3件)、以权谋私、贪污腐化等公权力腐败问题(33件)、滥用执法权(2件)以及所谓“政绩工程”方面的决策和政府行为(2件)。45件“诽官案”中被“诽谤”者属于乡镇及乡镇以下官员占37.7%(17件)、县级官员占33.3%(15件),市州官员13.3%(6件),国家领导人2.2%(1件),无明确“诽谤”对象而仅针对某地方政府机构的占13.3%(6件)。45起案件中,采取民事诉讼的仅为1件(2.2%)、行政拘留措施的17件(37.8%)、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27件(60%),在这27起案件中,提起公诉的有18件(2/3),其余采取刑事自诉方式为9件(1/3)。】
(注:此文陈洪兵,男,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从事刑法解释学研究。本文为“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的成果之一”)
从中看出,我国眼下:“诽谤” 现任坐江山的官员是决不允许的,一定要从严追究到底,哪怕是迫于媒体压力再行“纠正”;诽谤打江山的开国领袖、革命前辈、英模人物,可以随便!你想要依法追究吗?没人搭理你!
你还别说他们忘本,他们的“本”是来自中国还是来自西方、是来自劳动群众还是来自剥削阶级,雾里看花。
损害官吏形象,必须坚决“法办”;恶毒诽谤国父,绝对不予“立案”。
让共和国的法定指导思想惨遭蹂躏,让开国的人民领袖痛受亵渎,这算什么依法治国!?
二、使国家领导阶级沦为社会“弱势群体”
新中国颁行的所有宪法即【54宪法】、【75宪法】、【78宪法】、【82宪法】的第一章总纲第一条都是规定工人阶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导阶级。
【82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毛泽东时代,工人阶级作为国家领导阶级、企业主人翁的阶级地位、政治权利、社会作用得以鲜明的体现和充分的发挥。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国家的领导核心。无产(工人)阶级世界观成为国家的统治思想。在执政党、人代会和干部选拔的组织构成中,工人具有最高的相应比例。工人阶级直接参与对上层建筑领域和社会事务的监督管理。在企业中工人享有经营管理的知情权、批评、监督权、决策参与权。对企业干部有批评、监督权,乃至有权选、任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
在法理上,工人阶级成员的职业身份是由国家(通过政府职能部门对征招、分配、调转的审定)予以确认和保障的,终生不得失业。除非犯有法定的罪过,工人的职业身份、政治和经济权利不可剥夺。即铁饭碗、金地位。
改开以后,工人阶级无论在外企、私企还是在国企都成了依靠(企业主制定的)雇佣合同维持的【雇佣劳动者】。模仿西方、与资本主义的阶级关系接轨,我国国企在改开以后奉命与在职工人“补签”劳动(雇佣)合同。这就在法理上解除了工人作为企业主人翁的政治地位;解除了国家确认和保障工人的职业身份、地位、权利的社会主义法律秩序;解除了工人阶级是终生职工的法律资格。
改开以后,工人的职业身份、地位、权利、作用实际上由企业主的“雇佣合同”来决定。于是“投资商、企业主、企业家”成了决定工人雇佣劳动命运的“强势群体”,工人阶级成了依附资本为生的“弱势群体”。即便在国有企业中,工人与“企业家”之间政治和经济地位、权利、作用的巨大分化和反差令人震惊。国有企业中,企业家才是企业的主人,工人同样是雇佣劳动者,不过境遇要比外企、私企好一些罢了。
在令人刻骨铭心的“企业改制”中,悲愤交加、怒火中烧的工人阶级简直就是“俎上鱼肉”被割来砍去、撕皮裂肉又无处呻吟。现在我国工人阶级的“佣工”境遇和资本阶级的特权地位不言自明。
竟敢把法定的共和国领导阶级打成社会“弱势群体”,这算什么依法治国!?
三、化公为私的私有化运动
【78宪法】:
第一章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一章总纲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或者农村的基层组织统一安排和管理下,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第一章总纲第六条规定:国营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第一章总纲第七条规定:农村人民公社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现在一般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生产大队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向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过渡。
第一章总纲第八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保障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侵吞、挥霍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危害公共利益。
【82宪法】:
第一章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一章总纲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一章总纲第七条规定: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一章总纲第八条规定: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一章总纲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这些法条清晰明确的告诉我们: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一)强行解散人民公社
公然违反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宪法规定;
公然违反人民公社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宪法原则;
公然违反人民公社公有制性质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经营方式的宪法原则;
公然违反“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的宪法规定;
公然违反“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规定;
竟然把自私自利、损公肥私、化公为私的【小岗村经验】当成强行解散人民公社的根据,大搞农业私有化。
我国1980年人民公社总数54183个;生产大队的总数71.8万个;生产队总数566.2万个。1980年底,全国奉命实行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单干)的生产队已占全国生产队总数的14.9%;1981年,全国奉命实行单干的生产队已占全国生产队总数的90%以上。1982年以后人民公社被官方陆续强行解散。
1982年12 月4日通过的【82宪法】虽然作出了设立乡(镇)政府、乡社分离、人民公社不在行使基层政权的规定,但是【82宪法】没有撤销人民公社,仍然在“第一章总纲第八条”中规定了人民公社是农村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的宪法地位,并且本条还作了“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的保护规定。
两部时效宪法(【78宪法】、【82宪法】)保护不了一个人民公社,这算什么依法治国!?
(二)企业转制 公企私改
我国公企改制,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初开始盛行,主线是私有化。开始时是搞私人“承包、租赁、股份”等花样。后来干脆实行“所有权买断”,将公有企业归私人所有。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采用相同方式进行。各地政府以“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发展民营经济、引进外资”为口号,纷纷出台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普遍以极低的价格半卖半送,名卖实送。而且普遍实行着“靓女先嫁”的原则,即将最好的公有企业首先廉价出卖。公企出售定向的重点一是外商、二是企业负责人。
企业改制造成了大量公有企业被谋杀、大批工人失业、巨额公有财产流失。也在一夜之间造就了一批百万、千万、亿万富翁的“企业家”。许多官僚的这一违法败家恶行都作为改革开放的重大业绩,成了自身官兴财旺的资本。
我们看一看时效宪法对我国经济基础的所有制性质和构成是如何规定的。
《1988年宪法修正案》对【82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82宪法】中的“国营经济、国营企业”修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分离了全民公有制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尽管如此,经过修正的【82宪法】规定:
第一章总纲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一章总纲第七条:“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一章总纲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从宪法精神和条文可见,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我国经济制度中的基础、主导地位,规定了要保障其巩固和发展的原则,即便要搞作为公有制经济补充的私营经济,也绝不允许进行损害公有制(公企转制为私企)的“企业改制”。
法定应该巩固和发展的国家经济基础被尽情瓦解,法定神圣不可侵犯的公共财产被大肆洗劫,这算什么依法治国!?
四、“坚持反帝反霸”与“战略合作伙伴”
【82宪法】序言中标示:“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宪法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现着宪法的精神本质和基本原则。上述宪法序言部分,以法律形式严格的规定了我国外交、外事的根本方针和基本原则。
但这些年没见到我国“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的斗争,没见到我国“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只见到这些年我国制作了批量的【战略合作伙伴】的高帽子,还不管人家讨厌不讨厌,对西方大国首先是对帝国主义国家每家敬献一顶以“傍帝、傍霸”。在安理会上,凡是美国主张干的坏事,中国官方就一定不敢行使否决权。在中国,就连【帝国主义】的称谓也被禁闭起来。
诚然,在坚持“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的法定前提下,可以与帝国主义国家进行必要的外交、外事往来。然而【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本义是指我、友双方共同对敌的结盟关系。该概念变通到外交上,起码是指超出平常交往关系、带有相同根本利益的亲密合作关系。且不论我国以自身持续的割肉放血来维持这种与狼群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依照宪法到底是应该“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还是应该与之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把法定的战略敌对关系变为亲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这算什么依法治国?
五、强制禁止公民越级上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82宪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信访制度”是我党和政府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自觉接受人民群众批评监督的重要制度。
“信访工作”是送上门的群众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是倾听群众呼声、体察群众疾苦的窗口;是了解社会真实情况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途径;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信访工作的成果体现执政党和政府为人民服务的立场、态度、能力。
改开以来由于我国社会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加之腐败和官僚主义盛行,政策频繁变动甚至随意变动,致使人民根本利益和很多群众的具体利益受到不良侵害,矛盾不断激化又往往得不到合理解决,甚至无人解决。由于很多基层国家机关的长期不充分作为甚至不作为,致使社会矛盾不断叠加和激化,被逼出了持续大面积上访的浪潮。大量社会矛盾问题集中堆积到信访部门。
基于种种原因,使各地信访部门对访诉中的大部分问题无心、无权、无力解决,往往推访、拖访乃至拒访。于是出现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信访工作局面。由于首先是对直接管辖单位信访处理结果的大面积不满,无可奈何,进行越级上访程序成为访民的普遍必要选择。
面对如此的严峻局面,并不着意从根本上、实质上解决问题,上级重点强调“属地、分级、归口负责”的信访硬原则;下级首先保障自身“维稳”的硬指标,就压访、抓访越访人员。网上甚至披露出:一些省区在北京设立“收容点”,将到中央信访机关上访的本地群众移送到“收容点”剥夺人身自由,强制看管、强制遣返。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在公务行为中,竟然这样胆大妄为公开践踏宪法,并涉嫌触犯【刑法】“非法拘禁”的规定,实在令人发指!哪有共产党人怕群众、烦群众、躲群众、压群众的道理?
如果真心的为人民服务,面对现在出现的信访局势,就应该心怀愧疚、扪心自责、体恤民情,急民之所急。各级国家机关特别是高级机关就应该:一是严肃吸取工作教训,从根本上弥补思想差距、改变政治局面,重新回到毛主席群众路线的立场上来;二是积极主动的最大限度的解决信访积压的具体问题。哪怕是首先解决一些事关紧急、重大、普遍的专题访案也好。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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