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前言:北京大学巩献田教授发在网上的《巩献田:一件值得高度关注的冤假错案》一文(见http://www.szhgh.com/Article/gnzs/worker/2014-01-02/41565.html ),至今已经快一个月了。老实说,我早就想对这篇文章所反映的,在我看来是属于“天字号”的冤案说点什么了,但是,当我看到这篇文章所显示出来的,就连习近平总书记的有关讲话、就连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其机关报——《人民法院报》上的有关发文、就连国家检察官学院等五个单位十一名老法学专家教授们的专门论证意见书,都没有能够撼动这个“天字号”冤案的时候,我陷入了这样的沉思:
①这个并不复杂的案件,究竟是有着怎样的社会背景?如此强大的国家机器为什么竟然会对它无可奈何?
②在这样的情况下,面对这“天字号”冤案,我这个70多岁的普通百姓又能为它做些什么呢?
想到这里,我只能寄希望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可是宪法所付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的权力机关啊!于是,便有了此帖。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
2013年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其机关报——《人民法院报》发文说:【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更何况还有司法界几乎天天都在高喊着的“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口号呢?
按理说,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的执法系统就应该是一片艳阳天了吧?然而,任何人都绝对不会想到,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却偏偏出现了这样一个骇人听闻的千古奇冤:
①巩献田教授在《一件值得高度关注的冤假错案》一文中,有着这样的悲惨呼唤:
【邵怀俊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侦察排付排长,1965年四清运动中参与地方“四清”运动,因为揭发批判了该县派出所一位所长欺男霸女等问题,在“四清”工作团召开的批判大会上念了工作团写好的稿子,于是得罪了这位所长。文革结束后,在清查与“四人帮”有牵连的人与事的过程中,当时这位所长正大权在握,借文革中发生的“磁县事件”中一位公安干部的死亡伺机报复,制造假案,于是1983年河北磁县法院判决邵怀俊为“杀人犯”,当邵怀俊不服而上诉至中级法院之后,由于中级法院分管刑事的副院长与这位所长在文革是属于同一派的,虽然该案的承办人通过调研认为的确是冤案,中级法院对于此案的意见分歧很大,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仍旧维持原判。邵怀俊服刑期间一直申诉,出狱后找过多名律师申诉,申诉至河北高级人民法院,但是河北高院迟迟不予理睬,此案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由于最高法院的办案人员不负责任,不认真阅卷,结果通知本人要“服判息诉”。
2013年9月邵怀俊申请专家论证,有五个单位的11位教授参加论证,结论仍旧是一个冤案。但是正是有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让申诉人“服判息诉”的通知,虽然它既不是判决,也不是裁定,但是任何一个基层法院实际上都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纠正这个冤案,于是就实实在在的断了申诉人的伸冤路!在社会主义的中国,邵怀俊已经含冤三十多年,出狱后伸冤快二十年了,人快八十了,岂不悲哉!】(见http://www.szhgh.com/Article/gnzs/worker/2014-01-02/41565.html )。
②除了这个悲惨呼唤之外,巩献田教授还在《一件值得高度关注的冤假错案》一文的第三部分中,列举出了使人们看到后义愤填膺的如下十条非常无奈的质问:
【关于邵怀俊案件,我们有以下疑问: 1、为什么凡是了解这个案件材料的人员,无论是负责复查该案的法院的法官、还是法学专业工,没有一个不认为是冤案的? 2、为什么为此案进行辩护的八名律师(其中先后有最高人民法院的退休法官三人,最高人民检察院退休检察官一名,都是资深法官和检察官——有一位是最高法院建立后的第一批法官和一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早的检察官;还有改革后创建河北省第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没有不认定此案是冤案的? 3、为什么本案所谓首犯(主谋)竟然没有认定犯罪和受任何的处分,而所谓的同案“从犯”竟然被定“故意杀人罪”,判刑15年? 4、为什么复查案件的邯郸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认定此案是冤案必须平反,而中级法院审委会却始终拿不出一个统一的意见来? 5、为什么定其罪的一审法官,在上诉审中不依法回避(碰巧又调到中院当副院长)?在复查此案中仍然不依法回避? 6、为什么邵怀俊等人一再要求与提供假证的人对质,而法院为什么始终不允许对质? 7、为什么不对邵怀俊提供无罪证据的多个还存活的证人予以调查? 8、为什么自从被逮捕到服刑期间和服刑期满后的三十年来邵怀俊一直在喊冤? 9、为什么在本案件的卷宗中,证词与证词之间漏洞百出,形不成一个完整的逻辑链条? 10、为什么最高法院办案人员对于如此重大的案件,只是阅卷,而不进行必要的调研,甚至办案人员也不向本案的律师——最高法院自己过去的同事、上级——调查? 面对这些疑问,不仅对于邵怀俊几个被定罪判刑的人,就是所有接触这个案件的人们,不给予平反的结论无论如何是不能接受的。】
至此,这个“天字号”千古奇冤的构成过程,已经通过《一件值得高度关注的冤假错案》一文的重点引述,应该是大体上比较清楚了吧?
至此,巩献田这位法律教授勇敢捍卫我国法律、维护正义的杰出形象,应该是跃然纸上了吧?
至此,人们一定会产生如下的疑问:
①这个看起来是非常明显的冤案,别说是还有那么多的教授、专家、律师三番两次地上书为邵怀俊作无罪辩护,别说是执法系统还常常高喊着“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口号,就是让任何一个稍微具有良知的人去处理此案,也绝不会使一位好端端的解放军付排长邵怀俊含冤三十多年吧?这到底是为什么?
②2013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的要求再明确不过。2013年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上的文章,也应该是记录在案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来说,2013年9月20日,五个单位十一位法学专家关于河北省磁县邵怀俊故意杀人案论证意见书,以及邵怀俊本人在2013年12月23日写给你们的申冤书,为什么都会石沉大海?
③巩献田这位法律教,在十条非常无奈的质问中,其最末一条所说的【10、为什么最高法院办案人员对于如此重大的案件,只是阅卷,而不进行必要的调研,甚至办案人员也不向本案的律师——最高法院自己过去的同事、上级——调查?】,这究竟在说明着最高法院办案人员在办理这个案件过程中的什么心态?难道这仅仅只是不严肃、不认真的问题吗?他真的就没有派性在作怪吗?
④再联系到巩献田教授,在其《一件值得高度关注的冤假错案》一文开始部分的这样一段话:【邵怀俊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侦察排付排长,1965年四清运动中参与地方“四清”运动,因为揭发批判了该县派出所一位所长欺男霸女等问题,在“四清”工作团召开的批判大会上念了工作团写好的稿子,于是得罪了这位所长。文革结束后,在清查与“四人帮”有牵连的人与事的过程中,当时这位所长正大权在握,借文革中发生的“磁县事件”中一位公安干部的死亡伺机报复,制造假案】,联系到巩献田教授的这段话之后,再联系到邵怀俊这个“天字号”冤案的形成过程,人们不禁会发出这样的惊叹:啊!原来在“四清”和文革中掌权闹派性的那些人,他们在文革结束后依然在掌权闹派性,他们把这种派性已经从地方法院闹到了最高法院。邵怀俊这个“天字号”冤案原来竟然是这样形成的啊!那么,类似这种闹派性的事情,在全国其他行业,甚至是在党政系统中,到底是有没有呢?这总该是值得深思的吧?
至此,在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原某部侦察排付排长邵怀俊这个“天字号”冤案平反的事情上,人们至少不能眼看着勇敢捍卫我国法律、维护正义的杰出人士巩献田教授单枪匹马吧?
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成员——各位人大代表,至少不应该对此袖手旁观吧?
最后,我还想说的一些话是:经过三十多年来的风风雨雨,不知道怎么搞的,我总是觉得,那些口口声声不离“文革余孽”的“特别是”们,事实上才是地地道道的文革余孽,正是这些人千方百计地使用他们在文革期间闹派性的手段,继续卑鄙地闹派性,从而才导致了党性信仰的严重缺失,以及宪法主要条款名存实亡的严重后果。倘若不是,那么,将何以解释邵怀俊这个“天字号”千古奇冤至今不能平反昭雪呢?
至于我的这种感觉错对与否,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秦川牛
20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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