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早在1940年12月25日就讲:“对任何犯人,应坚决废除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
----毛泽东1975年5月17日在一份关于冤案的请示报告上批示:“过去一切污蔑不实之词,应予推倒。” 1972年针对当时对于一位老干部的逼供情况,他严厉地问道:“这种法西斯主义的审查方式是谁人规定的?应予废除。”
媒体时有报道,政法机关极少数人,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公然违背法律规定,肆意侵犯人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导致人员伤亡的恶果。
据报道:1994年,发生的湖北省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杀害其妻)先是判处佘祥林死刑、后因证据不足仍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直至服了11年徒刑、其妻出现之后才得以无罪释放。
当年曾经是巡防队员的佘祥林问派出所凭什么认定其杀妻时,警察的回答是:这个不由你说了算,政府肯定没有错。佘祥林痛苦地回忆:“我遭到残酷的毒打、体罚,刑讯逼供、诱供长达10天11夜”,“鼻子被多次打破之后,他们竟将我的头残忍地按到浴缸里,几次因气力不足喝浴缸里的水呛得差点昏死”,他们让我“蹲马步,还用穿着皮鞋的脚猛踢我的脚骨”,“公安分成几组审讯我,不让睡觉,当时我看什么都是重影的。”
余祥林被逮捕后遭到刑讯逼供的同时,其哥佘锁林为弟弟冤案上访还被拘留了41天;其母杨五香因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和上访,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竟然被关了9个半月,后交了3000元才把人领出来,三个多月后,她含恨去世,时年54岁。为了给佘祥林申冤,余家欠下了债,仅欠村里的提留款就达两万多元,佘祥林的女儿辍学,其父佘树生一人耕种2亩责任田,在贫寒中苦苦煎熬……
2002年发生的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的王树红被三个警察刑讯逼供,直至确认另有真凶后,才被释放,被无辜关押长达296天。丘北县公安局3位民警因对王树红使用暴力,逼取口供,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刑讯逼供罪,分别判处3名被告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2003年3月17日晚,在广州打工的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上街,被错误作为“三无”人员送至收容遣送中转站。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月20日凌晨,孙志刚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于当日上午10时20分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在广州市收容所发生的孙志刚被暴打惨死事件曝光后,此案件导致国务院于8月1日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取代1982年5月国务院实施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据说孙志刚的碑文是:“逝者已逝,众恶徒已正法。然天下居庙堂者与处江湖者,当以此为鉴,牢记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民主之重,法治之重,无使天下善良百姓,徒为鱼肉。”
2007年10月5日发生在上海市的举世震惊的杨佳袭警案!
前不久,陕西省丹凤县发生19岁高中生公安局受审猝死案件!
……
刑讯逼供何时了?
刑讯逼供是旧中国衙门的恶劣作风,是一种坏的传统。稍微有点历史常识的人都知道,所谓“屈打成招”在旧社会是司空见惯的,包括京剧在内的我国各种戏剧和文学作品中,都有所反映。无论是“十五贯”还是一部洋洋大观的“水浒传”,无论是“六月雪”,还是“杨乃武与小白菜”,都是刑讯逼供造成的冤案,也都与贪官脱不了干系;而包公(包拯)、狄仁杰等封建时代的清官之所以被人们所称颂,与他们实事求是、调查研究从而使冤案得以昭雪有直接关系。
清代法学家沈家本曾说”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法欲善而不能。”
我党和政府历来是明确、坚决地反对刑讯逼供的!
毛泽东早在1940年12月25日就讲:“对任何犯人,应坚决废除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建国后,他在镇反、肃反等运动中,一直强调,要讲标准,讲规格,要实事求是,“不可过分,过分就是错误”,同时强调要“有错必纠”。1950年12月19日指示“对镇压反革命分子,请注意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1951年3月指示:“对镇反工作,实行严格控制,务必谨慎从事,务必纠正一切草率从事的偏向,我们一定要镇压一切反革命,但是一定不可错捕错杀。” 在上世纪的五十年代,北京巿曾经发生一起严重刑讯逼供事件。中共中央为此做出专门的指示:“我们有全国政权,因此我们可以得到充分的材料,只要化时间去调查,并且对已有材料作细致的研究,不怕不能揭露敌人,要特别回头检查一下,落后的群众是否真正发动起来,材料是否真正仔细研究过,政策是否反复交待清楚了。要从这几个方面去想办法,而不应当去逼供、诱供。逼供、诱供出来的东西,好像工场里面的废品,不但浪费精力,而且会发生副作用。”
1975年5月17日毛泽东在一份关于冤案的请示报告上批示:“过去一切污蔑不实之词,应予推倒。” 1972年针对当时对于一位老干部的逼供情况,他严厉地问道:“这种法西斯主义的审查方式是谁人规定的?应予废除。” 去年,我国政法战线的领导人还曾经正确指出:“决不能让违法乱纪的干警逍遥于法纪之外,决不能让受了委屈的群众伸张不了正义。”
我国法律也是明文禁止刑讯逼供的: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检察官不得有“刑讯逼供”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法官不得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同时三个法律都规定有刑讯逼供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是刑讯逼供为什么还屡禁不绝呢?
我想:
是我们有的司法人员的“无能”所致!是低下的素质使然。
是对于自己从事的职业原则和知识的孤陋寡闻,是愚蠢和愚昧的体现!
是对于正当人权的蔑视,是残酷、残忍和狠毒的反映!
是对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然对抗!
这些人是“人民利益至上”吗?是“党的事业至上”吗?是“宪法至上”吗?
否!在这些人的眼里,上边的一个至上也没有!
他们是个人利益至上!是自己权威至上!是自己满意、高兴和快乐至上!
当然,刑讯逼供,可能也与地方领导急于破案,尤其是“限期破案”有一点关系。急于破案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自己管辖的地方发生了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说不着急,那是假的,因为直接影响“政绩”。但是光着急,非但没有用,反而坏事,还不如与司法机关的同志们一起,走共产党历来倡导的群众路线,实行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办法,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使案件早日侦破。
“有错必纠”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优良传统。
明知错了,死不承认,还赖账,不是共产党的做法,不是人民政府办事的作风。
孔子竟然说:“君子之过,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论语·子张第十九)难道共产党人还不如两年前的孔子不成?
对于发生的冤假错案,本来就已经给当事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了,可是有的人就是受“官无悔判”传统恶习的影响和毒害,迟迟不愿意改正错误,不尽快弄清事实真相,给当事人一个讲究逻辑和合乎情理的说法或者证据。
“刑讯逼供”何时了
冤案知多少
衙门与警匪
历来名声遭
封建制度两千年
黄河长江昼夜嚎
※ ※ ※
“刑讯逼供”何时了
冤案知多少
科学与民主
“五四”开始闹
马列主义传中国
人权呼声日益高
※ ※ ※
“刑讯逼供”何时了
冤案知多少?
自由和平等[1]
口号喊声高
私有制度定乾坤[2]
人民无权赚瞎叫
※ ※ ※
“刑讯逼供”何时了
冤案知多少?
人民与司法[3]
群众路线好
劳苦大众掌政权
举国欢庆开眼笑
※ ※ ※
“刑讯逼供”何时了
冤案知多少
冤案与错案
危害人权了
害群之马垒乐园
百姓恼怒难呼号
※ ※ ※
“刑讯逼供”何时了
冤案知多少?
小人与假证
诬陷杀人了
无中生有乱捏造
证词之间不配套
※ ※ ※
“刑讯逼供”何时了
冤案知多少?
警察与法官
刑讯有一套
拳打脚踢车轮战
趁我昏迷画押号
※ ※ ※
“刑讯逼供”何时了
冤案知多少?
定罪和判刑
笑话闹大了
本案首犯竟无罪
从犯定罪蹲监牢
※ ※ ※
“刑讯逼供”何时了
冤案知多少?
命运和前程
说变就变了
当年在军多潇洒
只因公安做领导
※ ※ ※
“刑讯逼供”何时了
冤案知多少?
亲戚和朋友
脸面都变了
妻子离婚子女恨
冤情何时洗刷了
※ ※ ※
“刑讯逼供”何时了
冤案知多少?
申诉与上访
路途荆棘扰
围追堵截难逃脱
蒙冤度日苦中熬
※ ※ ※
“刑讯逼供”何时了
冤案知多少?
法律与正义
本来画等号
如今法律多如毛
正义为何难看到
※ ※ ※
“刑讯逼供”何时了
冤案知多少?
申诉与上访
三十春秋到
怀俊冤案何时了
拭目以待不哭笑
[1] 自由与平等是历史的阶级的概念,在剥削阶级社会里,是资本的自由,是有产阶级的平等。所谓普世价值,普资本主义世界的未必都普社会主义世界之世,反之亦然。
[2] 生产资料私有制是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之源,旧司法制度是统治阶级即剥削阶级设立的,自然为剥削阶级服务。所谓“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是当时旧社会司法客观真实的写照,也是当今资本主义司法的现实,从美国辛普森案件可窥见一斑。
[3]新中国建立前,毛泽东同志在谈到新政权的性质时指出,各级政权机关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如法院叫人民法院,……以示和蒋介石政权不同。周恩来同志也反复强调,新中国的警察一定要称之为“人民警察”;以有别于旧中国的旧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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