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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娟:整体视域下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三维阐释:方法逻辑、本质属性与价值目标

李娟 · 2023-12-02 · 来源: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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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纯粹的规范形式忽视或者掩盖法律的政治意志形式和经济关系本质,是误解或者曲解法律本质的惯常思维逻辑。

  [摘 要]以纯粹的规范形式忽视或者掩盖法律的政治意志形式和经济关系本质,是误解或者曲解法律本质的惯常思维逻辑。回归经典,正本清源,整体解析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内在逻辑,对于准确科学地认识和把握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性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性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马克思将法律现象置于经济关系和国家关系之中考察和揭示其产生、运行和发展的基本规律。历史唯物主义和政治经济学批判是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律思想遵循的方法逻辑。在这一方法框架下分析得出,法律受制于物质生产方式及与其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具有物质性;法律以国家为中介获得为国家的产生和发展提供合法性依据的政治形式,具有政治性;法律是居于统治地位阶级的政治经济意志的规范载体,具有意志性。“人的解放”及“人的本质复归”是共产主义法权关系的终极价值目标

  一、问题的提出

  马克思法律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时代推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哲学依据。关于马克思法律思想的研究,尚有以下三个基础性问题需深入探讨。

  一是马克思对法律现象理解和认知的过程方法问题。纵观马克思一生的主要著述会发现,他虽出身于法学专业却没有一篇关于法律一般性理论的系统论述。这极易让一些人误认为马克思本人不重视法律和法治,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者甚至质疑“到底存不存在马克思主义者的法律理论?”其实,恰恰相反,正是因为马克思熟谙西方传统法哲学尤其是黑格尔法哲学,加之他强烈的人文关怀和现实关照,敏锐地洞察出带有浓厚唯心主义色彩的法哲学理论,无法为解决现实法律问题尤其是关涉工人阶级生存发展权利的法律问题提供科学的理论武器,进而促使他转向对西方传统法哲学的批判和对法律现象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并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认识和把握法律现象的科学方法。

  二是马克思对法律现象理解和认知的核心观点问题。当代自由主义法治论者和个别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者将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理论曲解为“机械决定论”和“阶级意志唯一论”。马克思对法律本质的认知是否如自由主义法治论者所曲解的仅局限于“工具论”?事实上,马克思是在揭示人类社会发展基本规律和资本主义经济运动规律的过程中发现经济关系、法的关系、阶级意志间的本质联系的。故而,马克思所揭示的法的阶级性特点是基于人类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实践得出的科学结论,它是具体的、历史的和辩证的,而非抽象的和机械的。

  三是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终极价值问题。以个人主义—集体主义二元对立的思维误区来区别自由主义法治思想的价值理念和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价值理念,是对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终极价值的误读。马克思对法的终极价值的探索建立在对资产阶级法的价值的扬弃和对共产主义历史发展趋势揭示的基础之上,呈现出人与自然和解以及人与人和解的辩证思维和历史思维。我们应该结合自由主义法治价值的局限性和共产主义运动规律分析和研究马克思主义法的价值的实践内涵。

  以上三个问题是认识和把握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律思想法方法、法原理及法价值的基础性问题。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律思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时代推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哲学依据。梳理清楚这三个基础性问题,对于深刻理解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真理性、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性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性都具有重要的价值指导意义。本文将以这三个问题为切入点,整体解析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律思想在方法、本质与价值三个层面展现出来的逻辑机理,回归经典,重新解读,正本清源。

  二、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法方法逻辑:政治经济学批判与历史唯物主义

  推动马克思开辟无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方法来解析法律现象的直接动因有两个:一是“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的现实革命紧迫感;二是因传统法哲学不足以解决现实层面的“物质利益难事”引发的哲学革命使命感。对劳苦大众“物质利益难事”的现实关照涵养着马克思始终为无产阶级解放事业奋斗的高尚情怀。解决“物质利益难事”的哲学革命使命促使马克思对法律现象从哲学批判转向政治经济学批判和历史唯物主义分析。政治经济学批判和历史唯物主义也成为马克思揭开唯心主义法律观神秘面纱、建构唯物主义法律观的科学方法论、解锁资产阶级法律虚假性和抽象性物质密码以及“两个必然”历史趋势的过程基础与方法武器。马克思对法律现象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和历史唯物主义分析,经历了从哲学批判到政治学批判,再到借助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方法进行全面而彻底的经济学批判和分析三个历程。

  (一)马克思对法律现象的哲学批判

  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是马克思转向对法律现象进行唯物主义分析和政治经济批判的导入点。黑格尔是西方传统法哲学理论的集大成者,他的自由主义和理性主义法律理论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建构影响深远。黑格尔在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政治关系决定法权关系的框架下阐释了法律的基本原理。他认为,法律是政治国家作为客观精神和最高理性的规范表达,家庭和市民社会“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政治国家及其官僚机构和立法权皆出于公共利益调和社会矛盾。依据黑格尔法律原理,社会个体要无条件地服从国家,国家制定的法律是人类普遍理性和自由的象征,不容反驳和置疑。这种观点显然受到当时统治阶级的欢迎和维护。而青年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体系的态度经历了从深信不疑到充满怀疑再到彻底批判的转变。他在《莱茵报》工作期间曾一度以黑格尔的理性主义法哲学理论反对盗窃林木法的制定,并为真实报道摩塞尔破产酒农的记者辩护。但是,由于这些辩护没有真正探寻到底层劳苦大众贫苦现状的根源及改革方案,让他萌发了“放弃他浪漫的唯心主义,把自己移交给‘敌人’(唯物主义)”的意念,卸任《莱茵报》编辑奔赴巴黎之后他又以读书笔记的形式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了历史的和唯物的批判。通过考察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从合二为一到逐渐分离的历史,马克思揭示出家庭和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与法律存在的自然基础与人为基础,将国家和法律从绝对理性的神坛上拉回到了现实的定在。例行国家公事的官僚机构乃至立法权并非所谓的公益代表,仅仅是“同实在的国家并列的虚假的国家”而已。既然国家和法依赖于市民社会而非相反,那么,像长子继承制这种政治法律制度就不是黑格尔所言的由长子的政治身份决定,而是由私有制和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制度就其最高阶段来说,是私有财产的制度”,立法权“除了私有财产的内容外缺乏任何其他内容”。至此,马克思初步将黑格尔用理性主义精神世界织造现实主义物质世界的“颠倒”逻辑“颠倒”过来。这种“颠倒”超越了费尔巴哈批判黑格尔“主词”和“宾词”的逻辑语词置换颠倒,表现出建立在历史和唯物的方法基础上的本质性颠倒。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不仅初步解答了他在柏林大学学习法律时所发现的法律规范文本与现实生活脱节的疑惑,并初步贯通了政治权力和法律制度与私有财产经济形式之间的通约性关联,而且也成为他致力于揭开唯心主义哲学神秘面纱、建构历史的唯物的辩证的方法论体系的开端。对黑格尔哲学体系的辩证批判伴随了马克思创作和革命的一生,尤其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资本论》中都能看到他对黑格尔哲学理论的分析和批判,以此有力地论证了他和恩格斯所创建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哲学方法的科学性和实践性。

  (二)马克思对法律现象的政治批判

  《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是马克思以唯物的和辩证的方法思维对资产阶级法律现象进行政治批判的经典之作。在撰写了克罗次纳赫笔记后,马克思“不想教条式地预料未来,而只是希望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

  1.马克思借助犹太人宗教问题对资产阶级人权制度进行了政治批判。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指出,对宗教根源的考察不应该像鲍威尔那样从虚假的宗教本身出发,而是“只能到国家自身的本质中寻找”。犹太人的宗教信仰无法得到保障,其原因不在于犹太教和基督教间的信仰差异,而在于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把“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等领域看作自己持续存在的基础”的制度本质。资产阶级法律织造着“天国的人”和“尘世的人”对立分离的生活怪相:生活在天国的人“是想象的主权中虚构的成员”而“充满了非现实的普遍性”,生活在尘世的人却因私有财产资格限制和资本家的利己主义连基本人权都无法保障。资产阶级完成的“政治解放”不是彻底的“人的解放”,人的解放才是彻底解决犹太人宗教问题以及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意义上的人权问题的前提条件。马克思将宗教问题政治化,又将政治法律问题上升为人的解放问题,已然触及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的本质。

  2.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导言》中初现了唯物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政治立场。

  相比于《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一文的政治批判和革命意义更加鲜明、唯物主义和共产主义立场更加凸显。马克思表现出了从德意志“抽象而不切实际”的“思辨的法哲学”这一“受神秘主义和异化影响最深的世界”意识形态幻想裹挟中挣脱出来的强烈愿景。他深刻地认识到,对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进行政治批判不能只停留在“实践的政治派”和“理论的政治派”的错误幻想层面,要借助革命手段及物质基础把黑暗的世界彻底颠倒过来。要想彻底消除资产阶级法律的虚假性和抽象性,必须要“推翻那些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并建立一个实现人的解放的全新世界,无产阶级恰是唯一可以承担起通过否定私有财产和解放自身来解放全人类进而实现人的解放的革命阶级。马克思初步探寻到了推翻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实现人的解放的依靠力量和物质基础。为此,马克思在对法律现象透彻入髓的政治批判过程中逐渐完成了从唯心主义到唯物主义、从民主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转变,“两个转变”又促使他毕其一生探索及建构实现人的解放和人对人的本质真正占有的共产主义法权关系的实践路径。总之,马克思对法律现象的政治批判是他从哲学批判到唯物史观分析和经济学批判两大历程不可或缺的中间环节。正是由于对法律制度的政治批判,马克思意识到,一味地“向德国制度开火”并不能彻底消灭资产阶级法律的虚假性和抽象性,无产阶级如果没有科学的方法论指导和物质条件保障,仅仅依靠政治改革,根本无法真正承担起实现人的解放和共产主义的历史重任。这为后来马克思恩格斯唯物史观的建立、剩余价值论的发现以及共产主义原理论证埋下了伏笔。

  (三)马克思对法律现象的历史唯物主义分析和经济学批判

  马克思通过对法律现象的历史唯物主义分析和经济学批判解锁了资产阶级法律虚假性和抽象性的物质密码,揭示出“两个必然”的历史趋势。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方法与马克思对法律现象的经济学批判,这两个过程贯通融合,不可割裂。从学术创作的时间顺序来看,经济学批判在先,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方法创作在后。马克思先撰写了他的第一部经济学哲学著作《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巴黎手稿》),随后和恩格斯合作撰写了《德意志意识形态》并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方法,最后在流亡伦敦之后专心于《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和《资本论》的创作。从方法的承继关系来看,历史唯物主义与政治经济学批判须臾不可离。政治经济学批判是马克思驳斥唯心主义法哲学、探索唯物主义法哲学,以及和恩格斯共同创立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方法的视角基点;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揭示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的阶级本质和经济根源,也是发现经济基础与法律上层建筑规律性联系的方法论依据。所以,我们把马克思对法律现象的历史唯物主义分析和经济学批判融合起来加以讨论。

  1.《巴黎手稿》是马克思对法律现象进行经济学批判的首部代表作。

  马克思在分析私有财产的物质过程及各要素的物质联系时所提及的资本、劳动、地租、利润、信贷等经济概念,实际上就是资产阶级法律条文中的法律概念,他对私有财产的批判事实上是基于经济事实解锁资产阶级法律概念的经济关系迷雾,进而撕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被资产阶级法学家奉为圭臬的法律原则的真实面目。马克思通过分析异化劳动呈现出来的“劳动者与劳动产品”“劳动者与劳动对象”“劳动者与劳动者”“劳动者自身”相分离及异化的种种表现,真实地揭露了资本主义社会关于劳动自由和平等人权的法律规范的虚假性;通过分析人的本质,推翻了资产阶级法学家们主观臆造的“人生而平等和自由”的人性抽象假设,初步发现了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辩证统一的实践本质。他在分析共产主义的哲学内涵时提及的“人对人本质的真正占有”“自然主义=人道主义”“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等哲学概念,勾画出共产主义的最高秩序法则和法律原则。故而,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法律的私有财产根源的深究,已然初现了历史的和唯物的原理方法。这为马克思与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创作奠定了思想共识基础,提供了方法指导。

  2.马克思恩格斯运用唯物史观原理方法揭示了法律的物质依赖性。

  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将法律与“政治、道德、宗教、思想、观念、形而上学的语言等”置入精神生产和意识形态范畴揭示它的物质依赖性。法律不是以“脱离其现实基础的意志即自由意志为基础的”,而是依赖于物质生产和经济基础。物质生产和交往形式决定法律的具体内容和形式,“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等,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都是获得财产的方式”。正是因为法律权利的经济事实本质,才会出现“某人在法律上可以对某物享有权利,但实际上却不拥有某物”的法律虚假性现象。马克思恩格斯唯物史观的创立过程同样也是唯物主义法律观的创立过程。马克思在《政治经济批判(序言)》中总结到,唯物史观的创立让他和恩格斯不仅清算了以往的哲学信仰,而且发现了唯物主义法律原理和方法。一方面,“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关系,只能从政治经济中去寻求。另一方面,“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胎胞里发展的生产力,同时又创造着解决这种对抗的物质条件”,要消灭资产阶级法律的虚假性与抽象性,就要消灭资产阶级法律赖以生存的资产阶级私有制经济关系,要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经济关系就要解锁资产阶级私有资本的物质规律及其所包含的对抗性物质条件。

  3.马克思深入资本主义资本运行过程揭示了法律现象的政治经济本质。

  自流亡伦敦直至去世,马克思主要专注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尤其是资产阶级私有资本运行规律的经济学研究。马克思在分析和研究资本主义资本运行规律的过程中对资产阶级法权关系进行了深刻全面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他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章“交换过程”中指出,“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并在《哲学的贫困》中进一步强调,“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者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晚年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再次强调,是经济关系产生出法权关系,而不是经济关系由法权概念来调节。通过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与资本主义法权关系间内在联系的分析,马克思又进一步解锁资产阶级剥削压迫工人的剩余价值以实现私有资本增值这一物质密码,挖掘出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对抗的无产阶级这一物质力量和无产阶级革命这一物质路径,进而揭示了资本主义必然灭亡和共产主义必然胜利的人类社会发展终极趋势。

  三、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法本质属性:物质根源、政治形式和意志关系

  马克思在唯物史观和政治经济批判的原理方法框架下解析出法的本质属性。他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作用的社会发展基本规律中揭示出法律的物质根源及其与国家间的本质联系;在解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与其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产生和运行过程中还原经济关系的生成、运行法则与法律规范的内容、形式之间的真实联系。

  (一)法律的形成和发展受物质生产方式及与其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制约

  马克思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以现实的人的物质生产、生命生产和精神生产为逻辑起点,阐释法律意识形式的生产过程。

  1.经济基础尤其是所有制关系制约着法律的形成发展及内容形式。

  法律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法律的产生既不是根源于国家权力,也不是根源于人人自由而平等的抽象假设和自由意志,而是根源于人们的物质生产、生活和交往方式。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人类社会发展基本规律支配下,法律不再保持独立性的外观,它不仅受制于人类社会发展基本规律的规制,更依赖于竖立在它之上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制约,绝非“由纯粹‘政治的’或‘宗教的’动因所决定的”。一定时期的经济基础,尤其是所有制关系,制约着一定时期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和实现形式。在奴隶主完全占有生产资料和奴隶的奴隶社会,法律受奴隶制经济基础和物质条件的制约,其包含的内容关涉奴隶主们以各种形式占有、剥削、压迫奴隶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只有奴隶主才享有法律的主体地位。在土地私有制的封建社会,法律围绕巩固和维护地主阶级土地占有的等级结构展开,“其目的在于对付被统治的生产阶级”(农民或者农奴)。在资产阶级私人占有制的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围绕私有财产增值、劳动力自由化、市场自由化以及资本家间的竞争和垄断关系设定一系列概念和规范。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共产主义社会,无产阶级“占有生产资料,使生产资料受联合起来的工人阶级支配,也就是消灭雇佣劳动、资本及其相互间的关系”的规范与形式成为法律的核心内容。

  2.物质条件和经济基础制约着以法律为政治形式进行阶级斗争的方式、方法及内容。

  以法律为政治形式进行阶级斗争的方式、方法及内容也要受其所依赖的物质条件和经济基础的制约。马克思以唯物史观和阶级斗争的方法科学分析了1848年2月至1851年12月法兰西第二共和国期间资产阶级内部各派别、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以及农民阶级等各个阶级间斗争的过程策略和政治形式。各个社会阶级都试图运用法律这种政治形式反映自身的政治经济利益,并与其他社会阶级进行合作与斗争。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各个阶级用以进行阶级斗争的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切政治形式都逃离不了各自物质生存条件和占有形式的制约。在秩序党内部,代表大地产利益的正统派和代表金融贵族、大工业、大商业利益(资产阶级暴发户)的奥尔良派两者能联合起来镇压无产阶级,根本原因是他们依赖的物质生存条件的一致性,即私人占有制下的利润、利息和地租等一切经济利益;两者最终分裂则是因为私人占有制形式的不同,“这两个集团彼此分离决不是由于什么所谓的原则,而是由于各自的物质生存条件,由于两种不同的占有形式;它们彼此分离是由于城市和农村之间的旧有的对立,由于资本和地产之间的竞争”。农民阶级之所以兼具反抗资本家与迷信拿破仑的两面性,也在于“小块土地”的物质生存条件和“拿破仑的”所有制形式。拿破仑以法律的形式“巩固和调整了某些条件,保证农民能够自由无阻地利用他们刚得到的法国土地并满足其强烈的私有欲”。马克思对法律产生及作为斗争政治形式的物质根源的剖析,历史地、现实地撕下了法律抽象化的神秘外衣,还原了法律发生发展的真实物质本质。

  (二)法律是统治阶级将自身特殊意志合法化为普遍的国家意志的规范形式

  在根源于物质生产的各种意识形态中,法律能够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且和政治国家如影随形的意识形态存在,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作用下的政治国家的形成过程息息相关。生产力催生了私有财产和社会分工,人类社会早期的财产不平等及其引发的人身依附关系也由此萌芽、发展,与剥削、压迫相伴而来的先是个人利益(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对抗,而后演化为阶级分化和阶级斗争,一个阶级意图统治其他一切阶级。当阶级矛盾不可调和时,意图统治其他一切阶级的阶级为了将自身特殊意志以普遍意志的形式在全国范围内而不仅仅是一个地域内组织实现,便建立了国家,国家就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恩格斯非常精确地描述了国家的产生过程,“确切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国家和法律的关系表现为,法律能够让国家这一“虚幻共同体形式”以表面上的“真实性”或实体感浸入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意识之中,它是看得见、摸得着且可以借助国家暴力机器对人们行为产生强制力规范和约束的文本。“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都获得了政治形式”。法律以国家为中介,不仅获得了记载统治阶级意志的政治形式,而且还可以将统治阶级意志要求以政治权力为后盾浸入人民大众的行为规范与思想意识之中。法律借助国家中介能以一种抽象的意识形态存续发展,国家内部不同党派和不同阶级间往往也会借助法律的政治形式进行合作和对抗。正是因为法律与国家间的本质联系,马克思主张无产阶级反抗资产阶级既要经济斗争又要政治斗争,在消灭资产阶级国家产生的私有制经济关系的同时,也要武装起来反抗资产阶级法律和国家机器。

  (三)法的关系是反映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

  马克思通过对一系列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事实的、历史的、唯物的和辩证的分析,还原了经济关系、法的关系、阶级意志相互作用的真实联系。

  1.契约自由的法律原则本质上反映资本家通过购买自由劳动力无偿占有劳动者剩余价值的资产阶级意志。

  契约自由的法律原则是资本主义劳动力二重性经济关系的规则要求。基于契约自由这一资产阶级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资本家获得了以契约自由的法律形式自由购买劳动力并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剩余价值的绝对支配地位和合法剥削权力。马克思发现,劳动是私有财产的主体本质,它是创造人类社会一切价值的源泉,而且,劳动和劳动力皆具有二重性特点。劳动包括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前者创造使用价值,后者创造价值。工人向资本家出卖的不是劳动,而是劳动力。劳动力也具有二重性,即劳动力的价值和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前者是工人及其家属生活资料的价值,后者则是劳动所创造的一切价值。“劳动力的价值和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的价值增值,是两个不同的量,资本家购买劳动力时,正是看中了价值差额”,这个价值差额其实就是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减去劳动力的价值得来的剩余价值。资产阶级法律奉行的“契约自由”法则,既反映劳动力自由化这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运行的需求规律,又反映资本家借助法律形式自由廉价地购买劳动力、为榨取剩余价值提供方便的阶级本性。

  2.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原则为资本家无偿占有剩余价值提供合法性依据。

  劳动和劳动力皆为价值生产的源泉,二者均具有二重性,这使得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也呈现出使用价值生产和剩余价值生产的二重性特点。前者是生产与再生产的劳动力所有者通过劳动创造的价值总和(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后者则是劳动力使用价值减去劳动力价值(工人及其家属生活资料的价值)的差额。剩余价值完全是雇佣工人创造出来的,却被资本家无偿占有。无偿占有剩余价值是资本积累和资本家发家致富的根本手段。剩余价值的循环叠加又是资本主义生产和再生产的资本源泉。马克思解锁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生生不息的剩余价值密码,撕下了把私有资本增值和资本家暴富伪装成资本家勤俭节约的经济伦理道德的虚假外衣。所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法的关系确立了资本家取得“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它的产品”的绝对所有权,根本上反映的是资本家无偿占有剩余价值这一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和资产阶级私人占有制的意志关系。

  3.资产阶级自由和平等的法律原则是资本家压迫和剥削工人的不平等经济关系和自由平等权专属于资本家的意志关系的遮羞布。

  一方面,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关系下,资本家拥有社会财富的绝对所有权和占有权,工人除了出卖劳动力、被资本家剥削和压迫之外一无所有。经济上的不平等关系决定着政治上的不平等关系,资产阶级宣扬的自由、平等、民主价值只专属于资本家。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和再生产的整个过程,尤其是剩余价值,更是资本家剥削工人、资本家与工人不平等、工人不自由不民主的经济事实见证。资本主义生产和再生产的整个过程,是资本家借助剥削工人所得的资本提高社会劳动生产力、通过延长工人工作日不断无偿占有更多剩余价值的过程,即资本循环积累的过程。资本积累得越多,工人被剥削的程度越大,生活越贫困。恩格斯在对英国工人阶级状况进行调查时,就一度用了“处境悲惨”“触目惊心的恶劣现象”等来形容当时最发达的英国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的生活状况。与此同时,资本积累得越多,用于购买生产资料的不变资本日渐增多,而用于购买工人劳动力的可变资本逐渐减少,工人出卖自身劳动力的机会就会越来越少,失业导致的剩余人口成为资本主义产业的后备军。资本家的资本积累与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呈现出反相关关系,何谈工人的自由、民主和平等?尽管在工人和资本家的政治斗争后,工人的生活状况有所改变,但是只要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基础还存在,资本家和工人间绝对不平等的政治经济地位是无法从根本上改变的。

  四、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法价值目标:人的解放和人的本质复归

  马克思主义这一伟大而科学的理论为马克思恩格斯以后的人类社会变革和发展提供了科学的原理方法指导。马克思恩格斯留给后人的不仅仅是一系列鸿篇巨著,更重要的是他们为人类解放事业奋斗不息的高尚情怀和价值追求。“人的解放是马克思哲学的核心主题”。马克思恩格斯始终围绕“人的解放”及“人的本质复归”这一终极价值目标抒怀、创作、实践他们的伟大理论及伟大事业。作为法的关系的终极价值,人的解放和人的本质复归绝非抽象的真理,它建立在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法价值局限性的揭露、批判、扬弃,和对共产主义理论建构与实践探索基础上,具有深刻的批判性和实践性。

  (一)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法律价值抽象性和虚假性的批判

  马克思对资产阶级宣扬的自由、平等、正义的法的价值有针对性的分析和批判,呈现出从现象揭示到本质揭露的历史过程。

  1.马克思观察到法律赋予人们的各种权利与实际操作不一致。

  马克思在柏林大学攻读法律专业时,以理想主义的情怀第一次观察到法律赋予人们的各种权利与实际操作中不一致的社会现象。“在实体的私法的结尾部分,我看到了全部体系的虚假,体系的纲目近似康德的纲目,而执行起来却完全不是那样”。虽然此时的马克思没有专门提到“法的价值”问题,但是注意到法律所宣扬的价值体系与现实中人们真正享受到的权利间矛盾和悖离的现象。他先是投入“哲学的怀抱”探求解疑方案,主要专注于纯粹的哲学研究,尤其逐渐接受了康德、费希特、黑格尔、费尔巴哈等哲学家思想,完成了他的博士论文。而后从在《莱茵报》担任编辑时第一次面临“物质利益难事”开始,马克思真正的“转而向现实本身寻求观念”,对黑格尔法哲学体系进行辩证批判,完成了“两个转变”。

  2.马克思辩证批判了资产阶级法律价值。

  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法律价值的首次触及和辩证批判肇始于他和鲍威尔之间关于犹太人宗教问题的争论。关于对基督教国家是否要尊重和保护犹太人宗教信仰的问题,鲍威尔从宗教而非国家制度的角度给予了解释:基督教国家的本质就是为基督教特权服务的,犹太人不能要求基督教国家改变自身本质来为犹太人服务,所以,犹太人除非改变自身宗教信仰,否则无权要求基督教国家保护他们的权利。马克思纠正了鲍威尔那种把国家制度问题宗教化和神秘化的黑格尔式的二元对立逻辑思维,把犹太人宗教问题上升到“人的解放问题”和“人权问题”对资产阶级国家及法律进行历史分析和政治批判。马克思认为,犹太人宗教问题绝非仅关涉犹太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宗教问题,而是关乎整个社会人民大众的普遍人权问题或者人的解放问题。资产阶级从历史出场到建立资产阶级国家,把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使得国家“以自己的方式废除了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的差别”,虽然完成了将人从封建等级特权制度中解放出来以及将“臣民”变成“公民”的政治解放,具有历史进步性,但是“政治解放不是彻头彻尾、没有矛盾的人的解放方式”。因为它非但没有实现人的彻底自由平等,反而让私有财产和金钱裹挟和分裂着人的自由平等,造成了人的矛盾性和非现实性。具体来说,完成了政治解放的资产阶级国家以私有财产为前提和基础,把财产资格限制作为分割人的身份、阶层、地位和资产阶级剥削工人阶级的唯一政治形式,1791年法国资产阶级颁布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现实的尘世的人们虚构成“想象的主权中虚构的成员”,保护“抽象的、人为的人,寓意的人,法人”的自由平等,让人们始终过着“天国的”和“尘世的”双重分裂生活,使自由、平等、正义堕落成“私有财产这一人权”和“狭隘的、局限于自身的个人的权利”。资产阶级国家的法的价值在人民大众面前显露出其欺骗性和虚伪性的本质。

  3.马克思揭示了资产阶级法律价值的剥削性、虚假性和殖民性。

  马克思在唯物史观方法原理、资本运行密码解密以及投身于共产主义事业的学术创作和人生历程中,彻底批判了资产阶级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并解锁了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私有资本制约密码和资产阶级阶级本性。立足唯物史观原理方法,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自由平等是存在于资产阶级国家想象层面“最高的直观和观念上的‘类平等化’”,是资产阶级法学家和经济学家“最高的假设”的“原始的意向、神秘的趋势、天命的目的”;揭示出其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本质——“在资产阶级统治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概念则是自由、平等”。通过解锁资本运行的剩余价值密码,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平等假象下不平等的劳动根源,看似平等交换却掩盖了资产阶级无偿占有剩余价值“不劳而获”的“不平等占有关系”真相,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在投身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过程中,马克思通过谴责资产阶级奴役剥削工人阶级的残酷事实,以及资产阶级国家对印度、中国等国家进行殖民的丑恶罪行,深刻揭露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文明的本质,“资产阶级文明的极端伪善和它的野蛮本性就赤裸裸地呈现在我们面前,它在故乡还装出一副体面的样子,而在殖民地它就丝毫不加掩饰了”。

  (二)人的解放和人的本质复归的内在关联及科学内涵

  在马克思关于人性和人的发展理论中,人的解放和人的本质复归两者之间密不可分且融为一体。人的本质复归是实现人的解放的最高目标,人的解放是实现人的本质复归的根本方法。

  1.马克思阐释了人的解放的三个层次及内涵。

  第一层次,人要从宗教中解放出来,撕碎虚构和幻想、回归现实和理智,“使他能够围绕着自身和自己现实的太阳转动”。第二个层次,人要从虚假抽象和压迫剥削的国家制度中解放出来,彻底消除“天国的世界”和“尘世的世界”,以及“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矛盾,“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让自身“固有的力量”成为社会力量并组织起来驾驭和支配政治力量(国家),让国家从“虚幻共同体”转化为“真实共同体”。第三个层次,人要从自私自利的人性和金钱资本束缚中解放出来,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物的人格化”“生产关系物化”“社会关系物化”的“着了魔的、颠倒的、倒立着的世界”彻底颠倒过来。这三个层次层层递进,朝着彻底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和压迫、实现全人类解放的宏伟目标前行。三个层次的人的解放,最高目标就是为了实现人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

  2.马克思阐释了认识人的本质的唯物主义方法及人的本质复归的实践内涵。

  在方法方面,马克思批判了思辨哲学将宗教本质等同于人的本质的唯心主义谬论,提出从现实的人的一切生产生活交往方式和交往关系中认识人的本质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人不是抽象的、孤立的、单一的个体,而是现实的、处于一切社会关系中的类存在物,“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在内涵方面,人的本质复归包含三个方面的核心要义。第一,从“神的世界”复归到“人的世界”,重新主导和占有人自身的社会关系。马克思认为,“任何解放都是使人的世界即各种社会关系回归于人自身”,“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复归人的本质,首先要重构现实的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等一切社会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及固有社会力量,回归合乎人性的人的世界。第二,从“物的世界”复归到“物的世界和意义世界辩证统一”,实现建立在人与人相结合基础上的自由平等。马克思认为,异化劳动不仅是私有财产运动的结果和产物,更是资本主义私有资本颠倒人的本质、毁灭人的本性的现实缩影,它让工人们“觉得自己只不过是动物”,让资本家们更加自私自利,让整个社会陷入人性堕落的深渊。复归人的本质,要彻底颠倒着了魔的“物的世界”,筑牢自由平等的物质基础和精神世界,重塑“把他人看作自己自由的实现”的“人与人相结合”的意义世界,联合起来自由全面地发展。第三,从人与人、人与自然对立的“抽象个体”复归到人与人、人与自然真正和解的类本质。人的本质复归的最高境界就是与共产主义这一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融为一体。共产主义是完全的“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它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因此,人的本质复归的最终目标也是向人与人、人与自然真正和解的类本质的复归。

  (三)实现人的解放和人的本质复归的法律价值的实践路径

  人的解放和人的本质复归的唯物主义法律价值目标不是抽象的、思辨的,而是实践的和历史的。马克思把法的价值的实现与共产主义的实现结合起来,指明了通向人的解放和人的本质复归的行动方案。

  1.无产阶级是实现人的解放和人的本质复归的法律价值这一历史重任的担当者。

  在马克思看来,惟有无产阶级才能承担起实现人的解放和人的本质复归这一法律最高价值的历史重任。这是因为,从阶级属性的角度来看,无产阶级代表的是绝大多数人普遍的利益,他们在资本主义社会受压迫最深、革命性最强、代表的利益最广泛、对人的解放和人的本质复归渴望最迫切。正如马克思分析的,只有无产阶级“是整个社会需要的代表”,是唯一要求“否定私有财产”,且解放了自己就是解放全人类的最革命的阶级。另一方面,无产阶级解放的过程与人的解放以及人的本质复归的过程高度一致。“工人的解放还包含着普遍的人的解放”,“社会从私有财产等等解放出来、从奴役制解放出来,是通过工人解放这种政治形式来表现的”。无产阶级的解放具有物质革命和精神革命的双重意义。在物质层面,无产阶级的解放可以实现对私有财产的扬弃,彻底消灭私有财产的剥削性,使之服务于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在精神层面,无产阶级的解放可以让整个社会从物化的世界回归“人的本质复归”的人的世界,人彻底从私有制的牢笼中解放出来。

  2.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和扬弃私有财产,是实现人的解放和人的本质复归的法律价值的前提条件。

  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序言中曾说,“工人阶级处境悲惨的原因不应当到这些小的弊病中去寻找,而应当到资本主义制度本身中去寻找”。马克思的经典著作《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和《资本论》科学而有力地揭示,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生产方式和私有财产是导致异化劳动和人性堕落以及资产阶级压迫剥削工人阶级的制度根源。人的解放和人的本质复归就是要否定异化劳动、人性堕落、压迫剥削,且彻底否定它们的经济根源和制度根源,即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基础。同时,要对私有财产进行辩证而彻底的扬弃。因为私有财产的主体性质就是劳动,如果彻底否定私有财产就要否定劳动,所以马克思主张扬弃私有财产而非彻底的否定。“重新还原资本统治下的工人与其劳动活动及劳动产品的真实关系”,让劳动主体真正占有自己的劳动成果,建立真正的人的真实财产关系,可以为人的解放和人的本质复归提供物质基础和条件保障。

  3.无产阶级专政并建立共产主义法权关系,是实现人的解放和人的本质复归的法律价值的领导保证和制度基石。

  人的解放和人的本质复归的法的价值的实现,需要有强大的政治保障和坚实的制度依托。人的解放和人的本质复归是共产主义法权关系的本质要求和核心内容,根本上反映的是建立在公有制经济基础之上的无产阶级政治经济意志。一方面,只有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推翻资产阶级专政并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才能为人的解放和人的本质复归提供强大的政治保证。正如马克思所说,“被剥削被压迫的阶级(无产阶级),如果不同时使整个社会永远摆脱剥削、压迫和阶级斗争,就不再能使自己从剥削它压迫它的那个阶级(资产阶级)下解放出来”。无产阶级是绝大多数人的正义代表,无产阶级的解放就是全人类的解放,惟有无产阶级才能领导人们建立以人的解放和人的本质复归为本质特征的共产主义法权关系。另一方面,无产阶级取得领导权以后,要着眼于建立以人的解放和人的本质复归为本质特征的共产主义法权制度体系,既要彰显无产阶级利益至上的价值目标,又要体现出程序人权与实质人权高度统一、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与社会整体进步发展同向同行的过程要求。

  4.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为实现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高度统一创造根本物质条件。

  资产阶级法的价值的抽象性和虚假性集中表现为,以所谓形式正义掩盖实质上的不正义,以所谓的人人自由、平等的法律形式规范遮蔽资本家压迫和奴役工人的政治经济事实。故而,马克思对包含资本主义法哲学在内的西方传统法哲学中“法律之形式正义的有限性和本质缺陷”进行了全面深刻的批判。法律的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高度统一是无产阶级专政下以人的解放和人的本质复归为本质特征的共产主义法权关系的根本原则。要实现这一原则,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必须要为绝大多数人实现真正的自由、平等、民主创造物质条件。首先要“消灭私有制”,“消灭资产者的个性、独立性和自由”,剥夺利用对社会产品的占有来剥削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其次要“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让财产失去它的资产阶级性,真正属于绝大多数人,让劳动“不再能变为资本、货币、地租”“不再能变为可以垄断的社会力量”,真正成为“扩大、丰富和提高工人生活的一种手段”;最后,惟有无产阶级政党领导广大工人阶级通过劳动真正地占有社会产品、享受社会产品带来的物质和精神乐趣、成为社会产品的主人,联合起来形成一股对人的本质真正占有的社会力量,才能彻底地剔除那些造成法律价值程序和实质分裂的一切“异己”力量,尤其是资本垄断力量。

  五、结语

  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律思想是我们认识法律现象及其本质、把握人类社会法律文明发展趋势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人类社会的一切法治建设活动从来都不是独立的,它们皆是政治国家的根本政治经济关系法则的规范映射和建构,我们只有从政治国家的阶级关系和经济基础的现实运行过程中才能真正地认识和把握一切法治建设活动的本质特征及运行规律。在阶级关系层面,“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一切法治建设活动的根本问题和法理红线,也是窥探一个国家法治道路、法治制度、法治理论、法治文化最本质特征的根本立场。在经济基础层面,法治建设借助法律形式规范、改革或者重塑社会各个阶层的经济利益关系,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前瞻性的规范指引和法治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成功推进了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并全面、系统、整体地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律思想与中国具体法治实际、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相结合的最新实践和理论成果。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律思想是认识和把握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历史性意义和历史性成就,以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内涵、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的哲学依据。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制度和法治文化正是因为有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律思想这一科学理论的指导,才彰显出人民至上的政治品格和法理品格,才能够把纸面上的法律转化成为鲜活的法治实践,进而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国防、外交等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同时展现出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下的以人的解放和人的本质复归为本质特征的共产主义法治文明的先进性和引领性。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指出,“共产主义对我们来说,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我们所称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这个运动的条件是由现有的前提产生的。”以人的解放和人的本质复归为本质特征的共产主义法治文明是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对人类社会而言,并非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律思想勾画出来的理想图景,而是建立在现实条件下的、消灭现存不合理状况的、现实的运动过程。而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行以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发展,在本质上就是马克思唯物主义思想尤其是共产主义法治文明在社会主义中国的实践表现和理论呈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着眼于构建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相统一的制度结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迈向高级阶段直至通往共产主义法治图景的具体实践方式。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根本上解答了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及怎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时代之问,是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法治思维、法治方法、法治话语、法治战略过程中的具体理论呈现。总之,在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哲学指引和理论指导下,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贯彻落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纵深性实践转化必然会助力于中国式现代化的深入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成功实现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全面建成。

  :李娟

  文章来源:《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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